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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電子商務公司交的是營業稅嗎,按多少的稅率交的
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與普通企業執行的營業稅稅率不一,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 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 比如,將電子商務中的有形貨物銷售收入視為服務收入會直接影響稅種的適用和稅負的大小。對貨物的銷售通常適用17%的增值稅,而勞務收入則適用5%的營業稅。
再如,對來源於中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須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而在境外提供勞務有可能在中國免繳稅。那麼,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以享受適當的稅收待遇。

(2)電子商務減免稅擴展閱讀: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范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㈢ 電子商務稅收理論我國最早由誰提出來的
2013年5月30日,一則消息在業內風傳:蘇寧雲商董事長張近東對電商征稅的提案已被相關部委採納,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等相關部委正研究調研實施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措施,預計年內正式對網店開征5%的稅收。
對此,稅法專家、中國納稅籌劃網總裁宋洪祥昨日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稅收制定的專業程序來看,傳聞有一定的可信度。宋洪祥說,按照程序,當面臨一種新情況,在沒有具體規定的前提下,稅怎麼收,可以先由各地方稅務局進行認定,然後由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相關部門進行調研,最後討論制定出相關稅法執行。至於具體聯合哪個部門,則要看稅種涉及的業務歸哪個部門管,像此次電商屬商務部管,就主要聯合商務部。但宋洪祥對是否能夠年內正式對網店開征稅,表示不樂觀。「一般的情況下,好像沒這么快。」
「但是,對網店征稅這件事必須做。」宋洪祥認為,網上交易也是銷售。像蘇寧這樣的有工商登記的B2C企業,國家對它們的征稅已經開始;相對來講,像淘寶店家等一些新興行業,在其初級階段,適當減免稅是鼓勵產業發展的做法,而一旦進入高速成長期,也應該以公平待遇為原則。
㈣ 電子商務企業有沒有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政策
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版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權管理辦法,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詳細信息看頭像
㈤ 搞電子商務需要交營業稅嗎(急)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最新的商務貿易形態正在全面走進人們的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國目前的電子商務主要包括網路銷售、信息交換、售前售後服務、電子支付、運輸、組成虛擬企業等內容。將商業活動予以電子化和網路化的電子商務在日益受到普遍關注的同時,由於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轉程序、支付方式等與傳統的營銷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目前稅法對其規定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餘地。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的切入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稅收管轄權
目前,大多數國家結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當兩種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時,通常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來解決。
我國稅法就中國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來源於我國的所得征稅,對不同類型的所得,稅法對收入來源的判斷標准不一。
比如,對銷售商品的征稅主要取決於商品所有權在何地轉移;
對勞務的征稅則取決於勞務的實際提供地;
特許權使用費則通常採用受益人所在地為標准。
然而,由於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製造商所在地、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公司容易根據需要選擇交易的發生地、勞務提供地、使用地,從而達到稅收優化的目的。
2.電子商務企業的性質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於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並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註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體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於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於生產製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為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
在所得稅上,高新技術企業、生產製造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在增值稅上,生產製造企業和商業企業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上規定不同;服務性企業則適用營業稅。
而且,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與普通企業執行的營業稅稅率不一,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麼,被定性為什麼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3.收入性質的確認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
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
比如,將電子商務中的有形貨物銷售收入視為服務收入會直接影響稅種的適用和稅負的大小。對貨物的銷售通常適用17%的增值稅,而勞務收入則適用5%的營業稅。
再如,對來源於中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須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而在境外提供勞務有可能在中國免繳稅。那麼,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以享受適當的稅收待遇。
4.常設機構的判斷
電子商務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中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銷售貨物到境內或提供服務給境內用戶。但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並未對非居民互聯網網址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涉及電子商務的問題作出任何規定。
按照協定的有關規定,「專以為本企業進行其他准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為目的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不應視為常設機構,相應地,亦無須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伺服器或網站的活動是否屬於「准備性或輔助性質」,而不構成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給稅收協定的解釋和執行提出了新課題。
此外,如果固定通過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在國內商議和簽發定單,該網路服務供應商是屬於獨立代理人還是已構成常設機構的非獨立代理人也不明確。
5.制定轉讓定價政策
由於電子商務改變了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動現在越來越多地依賴於機器和軟體來完成。網路傳輸的快捷使關聯企業在對待特定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和銷售上有更廣泛的運作空間。它們可快速地在彼此之間有目的調整成本費用及收入的分攤,制定以謀求整個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轉讓定價政策。
同時,由於電子商務信息加密系統、匿名式電子付款工具、無紙化操作及其流動性等特點,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事實,相應地會給稅務機關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和作出稅務調整增添了相當的難度。
6.印花稅的繳納
電子商務實現了無紙化操作,而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
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從上可以看出,現行稅收政策、法規對於網路經濟的發展已相對滯後,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這對稅收籌劃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給企業帶來利益,又因為難以把握而制約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例如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固定資產的抵扣兩個問題就非常突出。
電子商務中經常出現資金流和物流不一致的情況。例如,電子商城和電子超市網上交易是通過虛擬的貨物入庫和出庫的手續,真正的物流並沒有到電子商城或電子超市,而資金流則是從采購方到電子商城或電子超市,再到供應方。
按照目前有關增值稅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費,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這項規定確定了一個進項稅額抵扣的前提,即資金流和物流的方式須一致。
如果提供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採用的虛擬出、入庫的處理方式使購進貨物的企業無法抵扣利用電子商務采購的原材料或商品的進項稅額,將加大企業的稅負,使企業對企業交易類型的電子商務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為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准確及快捷,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購置機器設備,不允許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如果對電子商務企業等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試行消費型增值稅,或適當降低其增值稅稅率,可減輕其稅負,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有必要盡早對這一新經濟模式帶來的稅務問題加以明確和規范,重新修訂和解釋現行相關稅法。
作者單位:滬江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㈥ 電子商務公司的營業稅如何計算
比如,將電子商務中的有形貨物銷售收入視為服務收入會直接影響稅種的適用和稅負的大小。對貨物的銷售通常適用17%的增值稅,而勞務收入則適用5%的營業稅。
再如,對來源於中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須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而在境外提供勞務有可能在中國免繳稅。那麼,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以享受適當的稅收待遇。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於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並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註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體開發銷售、出口,
㈦ 大學生自主創業減免什麼稅務,減免增值稅嗎
國家關於大學生自主創業各種稅收的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1.大學生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其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2.大學生銷售古舊圖書免徵增值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3.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大學生創業動漫企業,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數額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體當期已征稅款-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體當期不含稅銷售額×3%。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065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創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免徵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 .創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3.創業開辦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取得證書),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4.創業開辦軟體企業、集成電路企業(經認定取得證書),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5.創業開辦的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三、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1.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免交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4.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5.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㈧ 電子商務的四大風險類型
(一)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包括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等)。
(二)銷售商所面臨的風險(敵對商家惡意攻擊,數據被盜竊,銷售網路被黑客攻擊等)。
(三)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企業內部網的風險,金融做空,金融詐騙,黑客攻擊,數據被盜等。
(四)市場所面臨的風險(由於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不利變動或者急劇波動而導致衍生工具價格或者價值變動的風險)。

(8)電子商務減免稅擴展閱讀:
風險的防範方法:
(一)消費者的風險防範
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歸納起來,主要應從下面三個方面加強。
(1)設定的密碼最好避免使用生日等容易被別人破譯的密碼號,而且要經常更改口令以減少被盜用的機率。
(2)在各種與網際網路相關的事務中,一定要堅持使用不同的口令。在不同的網址使用不同的密碼。而且,在選擇ISP時,應該注意選擇信譽好、可靠性高的公司。
(3)不要輕易將密碼告訴他人。尤其不要輕信系統管理員提出的需要你的賬號、密碼來維護系統的說法。
(4)對於黑客攻擊系統從而攫取消費者的信用卡數據所造成的信息泄密,消費者確實沒有什麼辦法,除非他在網上根本不運用任何信用卡信息。
(二)銷售商的風險防範
銷售商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數據被竊,這一點同企業的數據被竊類似,針對這一點,銷售商應該從加強自身網路的技術措施來加強風險防範,可採用後面提到的企業防範方法。
至於域名注冊方面的風險防範,要求銷售商加強域名的注冊,盡早確立組織自身在網路世界的合法地位,是避免域名糾紛的最佳防範措施。
(三)企業的風險防範
前面已經說到,企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下面分別針對於這兩方面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1.企業內部網風險的防範。由於內部風險主要是由於企業員工對企業系統的攻擊所產生的,所以可採取以下手段:
(1)對企業的各種資料信息設置秘密等級,並予以明確的標識,分等級分別管理。也就是說,公司的高層人員、中層人員以及下層的工作人員所能夠看到的關於公司的資料應該是不同的。規定各個員工包括不同業務主管接觸秘密的許可權,每個員工不得接觸自己無權接觸密級的檔案資料。
(2)專人管理商業秘密,定崗定責,不能無人負責,上級主管應當定期予以監督檢查。
(3)要求員工對自己使用的密碼經常更換,不能給竊密者造成機會。
(4)採取加密措施。對於員工使用網路傳輸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信息時,可以使用加密計算機程序,取得解密「鑰匙」。這種措施對於傳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竊取、竊聽以及員工因過失按錯送達對象按鈕,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5)對員工的個人情況,特別是對那些信息系統上的員工,要進行制度化的選拔與檢查。要將經過一定時間考察、責任心強、講原則、守紀律、業務能力強的人員派到各自崗位上。
2.企業之間風險的防範。針對企業之間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所面臨的風險,我們從技術上來防範這些風險:
(1)利用防火牆技術保證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防火牆的目的是提供安全保護、控制和鑒別出入站點的各種訪問。它建立起網路通信的控制過濾機制從而有效保證交易的安全
(2)利用安全協議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由於Intemet的開放性造成的在網路中傳輸的數據的公共性,為了保證網路傳輸過程中數據的安全,就必須要使用安全的通信協議以保證交易各方的安全。例如:可用S/MIME協議、S—HTTP協議、SSL協議等。
(3)利用身份認證技術保證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由於電子商務是在網路中完成,交易各方不見面,為了保證每個參與者(銀行、企業)都能無誤地被識別,必須使用身份認證技術。
㈨ 2016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怎麼辦理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現就32號文件中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的主要變化以及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一並作簡要分析,供實務中參考。
一、32號文件變化要點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文件」)相比,32號文件主要變化點如下:
(一)認定條件
(二)程序事項
對於32號文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性事項,關注以下幾點: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不再設有復審環節;
2.申請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止時間: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2)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對於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另32號文件取消了172號文件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的規定。
5.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報告義務: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於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並、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於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於納稅人。
(3)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6.新增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資格的延續問題:
(1)企業於高新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2)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3)企業超過高新資格有效期進行整體遷移,32號文件對相關資格延續問題未予明確,實際操作中,應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高新資格認定。
7.企業存在偷、騙稅行為的,不再作為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變化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結構調整,32號文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較172號文件列舉的內容有較多改變,主要是新增了國家將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例如:「電子信息」板塊中新增「雲計算與移動互聯網軟體」、「衛星通信系統技術」等;「新材料」板塊中新增「與文化藝術產業相關的新材料」等;「高技術服務」板塊中新增了「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等,不再詳述。
二、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申報表填報時,作為所得稅額減免,分別於A100000《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3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第4行「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或第5行「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填列。主要稅收優惠如下: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參照所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作者:高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