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的合同責任指什麼
民用航空運輸是在航空承運人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一種服務交換活動。航空運輸作為一種
新的交通運輸類別,距今只有百餘年歷史,其產品表現為生產過程在流通過程中的延續,產品
形態是運輸對象的在空間上的位移,通過航空運輸使用人的購買完成其商品屬性。航空運輸可
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航空旅客運輸、行李運輸和貨物運輸等類別。
航空運輸合同就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
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主體是指參與航空運輸活動
的當事人,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合同雙方當事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
體,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安全、正點運輸義務和合理運輸義務,
作為航空運輸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則應履行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基本
義務。航空運輸合同在實質上體現為明示存在的航空運輸憑證、公示生效的航空運輸條件和公
布實施的航空法律法規三者的有機結合,在形式上以合法獲得承運人填開的航空運輸憑證為航
空運輸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航空運輸合同種存在大量格式條款。承運人如企圖在航空運輸合
同中通過合同條款免除承運人的法定責任或降低法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這種條款被法律認為是
無效的,但不影響航空運輸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航空運輸國際統一立法是大勢所趨,主要標志就是「華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華沙體系
是當前調整和規范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內容是運輸憑證和承運人的民
事責任制度兩大方面。它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定義,統一了運輸憑證、運輸條件、運輸責任
和賠償訴訟等有關國際運輸各項主要問題的具體規定。我國的《民航法》等國內立法過程中借
鑒吸收了華沙體系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在責任制度上,旅客傷亡、行李損壞、貨物損害實行嚴
格責任制,延誤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制,但責任限額遠比華沙體系及現行的承運人實行的標准低
,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適用不同的限額。
航空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它的成立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並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
後訂立的。航空運輸使用人依照約定支付使用航空運輸服務的對價,承運人向航空運輸使用人
出具運輸憑證,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則要經過法定的確認程序。航空運輸合同的完成以
旅客到達運送目的地和托運貨物的交付為標志。在航空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依法對合同
進行變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當事人還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責任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賠償責任方式是限額。航空運
輸合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被嚴格限定在我國《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可預見性范圍內,賠
償對象上僅限於財產損失。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合同當事人違反航空貨運合同的,托運人未按時繳納運輸費用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托運人
托運貨物違反如實申報義務、違反包裝標准和規定,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
擔賠償責任。收貨人未及時領取貨物,應當按規定承擔貨物的保管費。對托運人未交或少交的
運費應當補交,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航空運輸領域,《華沙公約》對承運人責任採取了
傳統的以過錯為責任前提的歸責原則,即對航空運輸造成的損害賠償,仍然以承運人是否有過
錯作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在具體歸責的時候,採用了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華
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1)旅客人身傷亡;(2)行李、貨物滅失
、損壞;(3)延誤。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
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
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
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或者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和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延誤造
成的損失既是承運人違反航空運輸合同的行為,也是承運人侵犯旅客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存在責任競合。對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無論何人就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失提起訴訟,
也無論其根據航空運輸合同提起訴訟,還是根據侵權行為法提起訴訟,還是根據民航法或者有
關的國際公約提起訴訟,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規定的條件和賠償責任限額提起訴訟。航空運輸的
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電子商務在航空運輸領域的應用目前集中在電子客票,電子客票是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的表
現。電子合同是一種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書面合同,承諾人通過數據信息形式發送要約,採用
到達生效主義,承諾一經到達要約人處合同當即成立,並經承諾人確認生效。但是電子客票在
我國現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訂立程序也和現行法律規定有沖突,有待通過法律修訂
解決。
❷ 電子合同糾紛案
北京法院應作出判決,北京公司勝訴,無須賠償紐約公司的利益損失.法院判決北京公司勝訴的依據是,紐約公司的承諾(即其「還盤」)被北京公司職員從其電腦中檢索到時,已經超過了北京公司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其「承諾」未生效,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並不成立,北京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電子合同要約必須規定承諾期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其要約一旦得到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於抵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
承諾又叫「還盤」,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3條及《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否則承諾不能生效.當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紐約公司與北京公司之間的爭議焦點,在於承諾是否超過了一個星期.紐約公司認為,北京公司的要約於紐約時間5月31日晚上9時許(北京時間與紐約夏時制時間的時間差為12個小時)到達其公司的電子郵箱,紐約公司於6月7日晚上8時許發出其承諾,並於6月8日上午8時22分抵達北京公司的電子郵箱,該公司的承諾是在要約規定的一個星期的承諾期限內作出的,而且也在承諾期限內抵達了要約人,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告成立.北京公司未按合同行事,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向其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公司則認為,雖然紐約公司於6月7日晚上8時許發出其承諾,並於6月8日上午8時22分抵達北京公司的電子郵箱,時間並未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但紐約公司的承諾並不是按北京公司發出要約使用的電子郵箱地址回郵的,而是發送到了北京公司的另外一個並不經常使用的郵箱,到北京公司檢索到該郵件時,已經是北京時間6月9日上午11時許,距離其發出要約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個星期,因此,紐約公司的承諾並不生效,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沒有成立.
對於北京公司的上述觀點,紐約公司反駁稱,不論是國際條約還是中國的《合同法》,都規定了網路商務合同以「收到生效」為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96年訂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第15條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因此,其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應按該承諾抵達北京公司電子郵箱的時間即6月8日上午8時22分計算,而不應當按北京公司檢索到該郵件的時間來計算.
北京公司則採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援引了「示範法」的同一條款來抗辯,只是引述的是該條款的不同部分:「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如數據電文發給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北京公司認為,既然其已經使用了一個特定的電子郵箱發出要約,就應當認為其已向紐約公司指定了一個特定的信息系統作為後者回郵的地址,但紐約公司沒有使用該指定的系統,則其承諾生效的時間應當按照承諾被檢索到的時間來確定.
最終,北京公司的觀點獲得了法院的採納,紐約公司被判敗訴.
我們可以做出一些經驗的總結:
首先,北京公司在本案中獲得勝利的關鍵,是其在發出要約時給對方承諾設定了一個星期的時間限制,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北京公司恐怕在平時也都難於找到理由為自己開脫,一旦遇到國際價格波動有利於對方時,更可能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可見在對外發盤時,按常規給對方規定一個承諾時間,並非多此一舉,而是生意人自我保護的一個堅強盾牌.
其次,從紐約公司方面來說,就因為一個小小的疏忽,換來了個「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的慘痛教訓,如果熟悉國際的相關規則,恐怕也就不會貿然用另外一個郵箱來跟對方聯系了.國際貿易涉及到的各項規則多如牛毛,在實務操作中多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顯得尤為重要.
❸ 電商違約會怎麼樣
摘自:YiShop電商系統
消費者在網站上通過下單的方式購買商品,一旦所下訂單得到對方的確認,消費者與電商之間就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合同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單方面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而,電商單方面取消訂單屬於違約行為,應適用《合同法》予以調整。
同時,此類行為也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商品服務知悉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也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維護自身的權利。
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是留存證據。針對電商違約,消費者要保留好網站上所下訂單以及網站對訂單的回饋等有效信息。一旦產生糾紛,消費者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固定證據,提交法庭;也可以攜帶能夠上網的電腦,在法庭上當庭演示。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應該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復印件。
在此特別提醒消費者,在完成下單或接到對方的確認件之時就要保留好相關的頁面,以防證據遺失。
針對電商違約,消費者有多種維權途徑。除與電商協商解決外,還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請求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直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❹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❺ 電子商務中常見的交易糾紛都有哪些
常見的交易糾紛:生活消費合同糾紛、生產購銷合同糾紛、網銀支付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合同糾紛、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旅遊休閑合同糾紛。
在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是一個難以保存的難題。當事人通過律師證人、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先進電子設備製作的音像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也不方便。
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地方行使管轄權。
電子商務涉及涉外並形成涉外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選擇大陸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參考法律法規:
1、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賠償後向平台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3、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4、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5、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❻ 電子商務交易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賣方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需承擔3項義務:
1、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
提交標的物和單據是電子商務中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為劃清雙方的責任,標的物實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應當明確肯定。如果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法未做明確規定的,應按照有關事同法或國際公約的規定辦理。
2、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
與傳統的交易相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賣方仍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並承擔標的物的權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義務,並以此保護買方的權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對標的物的權利,向買方提出收回該物時,賣方有義務證明第三人無權追索,必要時應當參加訴訟,出庭作證。
3、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
賣方應保證標的物質量符合規定,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雙方約定的質量標准,不應存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瑕疵,也不應出現與網路廣告相悖的情況。如果賣方在網路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應事先向買方說明。賣方隱瞞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責任。但買方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購買,則賣方對瑕疵不負責任。
由於賣方原因而造成的違約,買方有一些補救措施。
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賣方不交付標的物或單據,或交付遲延;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以及第三者對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權利或權利主張等。當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買方可以選擇以下補救方法: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替代物或對標的物進行修理、補救;
2、減少支付價款;
3、對遲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損失賠償;
4、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