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電子商務法與傳統商務法的主要區別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比較
傳統商務的商貿實務運作過程是企業在具體進行一個商貿交易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步驟和處理的過程,這一過程如果按照組織內部的管理活動可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1 事務流:是指商貿交易過程中的所有單據和實務操作過程。
2 物流:是指商品的流動過程。
3 資金流:是交易過程中資金在雙方單位(包括銀行)中的流動過程。
傳統商貿交易過程中的實務操作由交易前的准備、貿易磋商、合同與執行、支付與清算等環節組成:
1 交易前的准備:對於商貿交易過程來說,交易前的准備就是供需雙方如何能宣傳或者獲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過程。商品的供應方的營銷策略是通過報紙、電視、戶外媒體等各種廣告形式宣傳自己的商品信息。對於商品的需求者企業和消費者來說,要僅可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來充實自己的進貨渠道。因此,交易前的准備實際上就是一個商品信息的發布、查詢和匹配過程。
2 貿易磋商過程:在商品的供需雙方都了解了有關商品的供需信息後,就開始進入具體的貿易磋商過程,貿易磋商實際上是貿易雙方進行口頭磋商或紙面貿易單證的傳遞過程。紙面貿易單證包括詢價單、價格磋商、定購合同、發貨單、運輸單、發票、收貨單等等,各種紙面貿易單證反映了商品交易雙方的價格意向、營銷策略管理要求及詳細的商品供需信息。在傳統商貿活動的貿易磋商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有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因為傳真件不足以作為法庭仲裁依據,故各種正式貿易單證的傳遞主要通過郵寄方式傳遞。
3 合同與執行:在傳統商務活動中,貿易磋商過程經常通過口頭協議來完成的,但在磋商過程完成後,交易雙方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簽定具有法律效應的商貿合同,來確定磋商的結果和監督監督執行,並在產生糾紛時通過合同由相應機構進行仲裁。
4 支付過程:傳統商貿業務中的支付一般有支票和現金兩種方式,支票方式多用於企業的商貿過程,用支票方式支付涉及到雙方單位及其開戶銀行;現金方式常用於企業對個體消費者的商品零售過程。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商貿實務的運作過程雖然也有交易前的准備、貿易的磋商、合同的簽定與執行以及資金的支付等環節,但是交易具體使用的運作方法是完全不同的。
1 交易前的准備:在電子商務營銷模式中,交易的供需信息都是通過交易雙方的網址和網路主頁完成的,雙方信息的溝通具有快速和高效率的的特點。
2 貿易的磋商:電子商務中的貿易磋商過程將紙面單證在網路和系統的支持下變成了電子化的記錄、文件和報文在網路上的傳遞過程,並且由專門的數據交換協議保證了網路信息傳遞的正確性和安全性和快速的特點。
3 合同的簽定與執行: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路協議和電子商務應用系統的功能保證了交易雙方所有的貿易磋商文件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並且在第三方授權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應,可以作為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仲裁依據。
4 資金的支付:電子商務中交易的資金支付採用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和電子錢包等形式以在網上支付的方式進行。
Ⅱ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
1、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專引起的商事關屬系;
2、在接受用戶的要求下,通過處理(包括數據壓縮)和存儲數據的電子裝置遠程提供的有償服務;
3、在商業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
這個法律的實施對電商行業會有一定的影響,對一些海外代購的影響尤其大,具體的影響表現在:
1、以後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了,並且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
2、代購以後需要納稅了,不納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賣食品還需要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2)電子商務法的特點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責任認定:
1、消費者受到人身損害,電子商務法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界定。
2、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平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電子商務平台不能夠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那麼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Ⅲ 試論述電子商務法的思路選擇不同思路的優缺點的及選擇建議
《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已經形成法律草案稿。
從《電子商務法》的思路選擇來分析,針對近年來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頻繁出現的假冒偽劣、虛假打折等現象,電商平台的連帶責任問題以及數據信息的保護問題等都將通過法律形式加以規范。
1、平台追責界定身份是關鍵
電商平台分兩種,一種是淘寶那種只提供平台服務的平台,另一類是如京東等既有自營板塊,同時也給一些商家提供服務的平台。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平台在提供服務的同時都收取了一定費用,那麼從權責的角度來講,電商平台都應當成為交易出現問題時的第一責任人。平台對於商戶和商品都有一套篩選機制,如果通過篩選的商戶和商品再出現問題,平台肯定要擔責。
2、信息保護既抓源頭也靠監督
置身於大網路、大信息時代,用戶的個人隱私往往自身難保,網購、海淘更是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對鋪天蓋地、不知來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潛在的詐騙風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又該如何保障?
應加強對數據源頭的管理。他表示,應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電商監管平台及資料庫,建立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的電商實名認證制度。此外,他還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發布對電商品牌和電商的專業信用評價,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誠信交易的生態圈。
除了要給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加密之外,電商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質量問題、商家失信情況以及消費者維權等信息也要及時公開、交換和共享,形成多方監督,共同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3、跨境電商要「輕」立法重監管
談及電子商務,就不得不提跨境電商。實際上,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就設有專門針對跨境電商的一個章節。不過北京商報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專家均表示,對於跨境電商的立法不應過於細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則性的法律即可。
由於跨境電商的發展是日新月異的,創新能力和變化也無確定軌跡可循,商務部電子商務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趙萍說道,正因為如此,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無法特別具備前瞻性。相對的,為了不給跨境電商套上沉重的枷鎖,鼓勵跨境電商能夠自主創新發展,與之對應的法律盡量規定一些原則性問題即可,因為通過事後監管同樣可以達到把控和約束的目的。
Ⅳ 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1)開放式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式的體系結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介面,使法律處於易於修改、更新的狀態。這種開放式的體系結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貢獻的一項創舉,它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復雜性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決定的。即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必須在較短的周期內對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這一需求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上應有所考慮;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將其窮盡地包容,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同時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強,所以採取這樣的開放式結構,成熟一部分規范一部分,既使虛擬世界及時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證了法律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部分只有第一章,這與總則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要為今後的增加和修改留有餘地。示範法的這種做法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尤其在採取立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 (2)網路狀體系。即以規范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其與在這之前出台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在這之後出台的《電子簽章統一規則》形成有機的整體,組成一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網狀的法律體系,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規范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Ⅳ 為什麼說電子商務法是特殊的民法
您好,我國目前還未產生正式的《電子商務法》。之所以說其為特殊的民版法,因為電子商務是指權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范圍被民商事活動所覆蓋,商事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顯然大於商事行為,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
附: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立法進行常委會一審。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國人大網向全國公開電子商務立法徵求意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電子商務法的特徵
現今電子商務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深入,許多深層次的問題也不斷涌現,電子商務法不僅致力於解決一系列矛盾與問題,同時也符合了時代發展的潮流。
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電子商務法》是一部保障並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促進法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電子商務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堅持促進發展」擺在工作原則的首位。最終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文本中,除了將「促 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作為立法的重要目的寫入法律第一條,還設專章規定「電子商務促進」法律制度。
二、《電子商務法》是一部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
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電子商務必然是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電子商務法》在起草過程中,也是一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用戶和消費者的權益放在首要位置。
三、《電子商務法》是一部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平台法
在電子商務發展和監管過程中,電商平台都是非常關鍵的主體。如果說網路1.0時代的特徵是去中心化,那麼在平台經濟的網路2.0時代,最突出的 特徵就是圍繞各類平台的再中心化。《電子商務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這一規律,把電商平台作為一類特殊主體在法律中作出規定。除了圍繞其設定相應平台義務和 平台責任外,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中發揮好電商平台的優勢也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著力點。
四、《電子商務法》是一部綠色發展法
《電子商務法》落實生態文明入憲的新要求,多處就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做出規定: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 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 求和環境保護要求;要求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Ⅶ 電子商務法的特點有哪些
(1)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內物渠道移容到互聯網上。
(2)電子商務強調創造新的商機,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高的回報,創造商業價值。電子商務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的一種新的社會生產、經營和管理形態,根本目的是通過提高企業生產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從而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
(3).收益模式:降低價格,擴大銷售量,.會員制,服務費
(4)基礎:建立平台或者加入平台,平台推廣,盈利模式
(5)現金支付的特點:具有最終法律的特徵。即現金是法律上規定的最終支付手段,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分散、匿名;使用方便和靈活;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攜帶的不便性以及由此產生的不安全性。
(6)安全要求:.有效;機密;完整;可靠;防抵賴;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