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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5-13 11:07:06

⑴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般認為《中華人抄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的法律。它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
頒布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⑵ 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有何意義

電子商務是屬於網路這一塊的,網路發展的是比較快的,很多的一個時候是法律法規沒有更上的,提出的意義就是對網上的安全信息、行為等有一個保證和管理,更加規范,有利於後期的發展。

⑶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 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 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准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 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一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一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製品 外,其餘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製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 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路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注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路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范圍的擴大性等特徵,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網路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路廣告游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麼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裡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一部《網路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一些單行法律法規里涉及到網路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路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⑷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有什麼作用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的作用如下:

  1. 電子商務具有規范性和一致性;

  2. 在不同的環境下有效地保護用戶和向消費者授權;

  3. 使電子商務快速,有效的發展等作用。

⑸ 分析《電子商務法》的實施

這部法律的最大意義不是實施,而是給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以前這個領域是空白的,也就存在真空地帶,出現很多問題在處理上無法可依,現在不同了,有了可依的法律了。

⑹ 電商法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作用

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來商源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3.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相近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
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電子商務的 積極意義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摘要: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後,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關鍵詞:電子簽名 電子商務

【本文來源】:經濟論壇 2004.19
【本文作者】:劉寶輝 高晴

一、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交易
1995年7月,一個名叫傑夫·貝索斯的美國青年在西雅圖市郊一棟租來的房子里,以%& 萬美元的第一筆投資創業成立了一家網上銷售書籍的公司,這就是電子商務的鼻祖,後來赫赫有名的亞馬遜書店。亞馬遜書店宣告了一種新的經濟模式—— — 電子商務的誕生。電子商務自其出現之日起便迅猛發展。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的數據,到2002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B電子商務和B-C 電子商務)已經達到6153億美元,並且還在以驚人的速度快速增長。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簽名應運而生。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後,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起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電子簽名,那麼電子合同如何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又從何談起呢?因此,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開展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法律文本是以紙張為介質,以當事人的手寫簽名為認定標准,在長達幾千年的人類文明中,這被認為是一個極其自然、沒有人會發生任何疑問的規則。但是,電子簽名的出現提出了新問題:首先,電子簽名能不能具有和紙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其次,什麼樣的電子簽名才能成為有效的電子簽名?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問題,如電子簽名的安全性、電子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等。

所有這些問題都帶來了法律上的空白,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使得相關立法成為必要。因此,電子商務產生不久,一些發達國家就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1995 年美國猶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電子簽名法,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電子簽名示範法》,1999年歐盟制定了《電子簽名指令》,2000年美國制定了《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日本出台了《關於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的法律(電子簽名法)》,新加坡、韓國等許多國家也制定了相關法律。到目前為止,全世界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對規范電子簽名活動、保障電子交易安全、維護電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國《電子簽名法》的內容與特點
為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給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經過數年的醞釀和准備之後,我國從2003年4月開始了電子簽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電子簽名法》的過程中,我國充分借鑒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及美國、歐盟、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有關立法,並廣泛聽取了國內電子商務和法律方面專家的意見。2004年4月2 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中間又經過兩次修改和審議,最終在8月28日通過了《電子簽名法》,並決定於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和規范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樣,電子簽名便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適用於電子文件。

2. 明確了電子簽名所需要的技術和法理條件。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若干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這一條款為確保電子簽名安全、准確以及防範欺詐行為提供了嚴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3. 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行為做了規定。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這個第三方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規定了認證服務市場准入制度,明確了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並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出了嚴格的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條件限制。

4. 明確了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如對電子合同中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時間、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地點、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程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原則、電子簽名人或認證機構各自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 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這次立法借鑒了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只規定了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應該達到的標准,沒有限定使用哪一種技術來達到這一標准,這為以後新技術的採用留下了空間。

6. 增加了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的條款。「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立法明確指出追究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是國外電子商務立法中所沒有的,也是針對目前我國市場信用制度落後、電子商務大環境不完善而特別需要加強監管的國情而實際做出的。

三、《電子簽名法》將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簽名法》的出台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對保證電子商務交易、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而且對今後電子政務以及未來全面的社會信息化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從國內外的發展實踐來看,電子商務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上網,企業建立網站在互聯網上發布各種企業和產品信息;第二個層次是網路營銷,企業通過網路來搜集市場信息和商業機會,進行產品推廣和銷售;第三個層次是標准化網上交易,即包括簽約、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網上完成。現在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發展已經達到第三個層次,而我國電子商務進展緩慢。這裡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關法律保障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制約因素。在沒有相關立法保障的情況下,網上簽名簽約無法進行,網上交易無法開展,企業只好採取在網上溝通信息、然後以傳統方式完成交易的這樣一種「土洋結合」的方式,使我國電子商務只能停留在企業上網和網路營銷的層次,而無法向更高一級的層次發展。

《電子簽名法》的出台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這一基本問題,並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了《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許多問題就有了解決的依據,真正的網上交易將會逐步發展起來,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一些問題也會在發展中逐步解決,我國電子商務將會很快走出無法可依、盲目無序的狀態。

雖然《電子簽名法》已經出台,但是也要看到,電子簽名應用要真正鋪開還有一些實際問題需要解決,比如認證標准問題。從國外經驗來看,即使在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電子簽名的技術標准在很長時間里也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遲滯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現在國內已經有』" 多家各類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這些認證機構採用的認證標准並不統一,有以非對稱密鑰加密系統為基礎的電子簽名系統,有以生物識別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系統,還有其他一些標准。這些採用不同標準的電子簽名認證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還有大量的問題需要解決。同時,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整體環境來說,電子商務發展涉及到許多因素,如網路安全環境、市場信用制度、商業行為習慣等,我國電子商務的基礎環境還很不完善,電子商務要充分發展起來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期。現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電子簽名法》的宣傳、推廣和落實工作,以《電子簽名法》出台為契機,積極引導國內電子商務發展,使電子商務發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階,邁上規范、標准化和快速發展的道路。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現在電子簽名還只適用於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但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電子簽名同樣適用於電子政務領域,今後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也離不開電子簽名。不僅如此,隨著信息化建設的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領域越來越寬,應用也越來越深入,電子簽名的應用范圍也會越來越廣闊。

⑻ 簡述電子商務的作用

電子商務的作用可以分為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兩個部分。電子商務的直接作用有:第回一,極度節約商務成答本,尤其節約商務溝通和非實物交易的成本;第二,極大提高商務效率,尤其提高地域廣闊但交易規則相同的商務效率;第三;有利於進行商務(經濟)宏觀調控、中觀調節和微觀調整,可以將政府、市場和企業乃至個人連接起來,將「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連接起來,既可克服「政府失靈」又可克服「市場失靈」,既為政府服務又為企業和個人服務。

電子商務間接作用有:第一,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和世界經濟高效化、節約化和協調化;第二,帶動一大批新興產(事)業的發展,如:信息產業,知識產業和教育事業等;第三;物盡其用、保護環境,有利於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⑼ 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有什麼好處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這種影響全球的新經濟模式與傳統商務相比有諸多優越性。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發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運營模式。鑒於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正在和已經對各國經濟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為迎頭趕上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前急需解決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除技術范圍和管理體制問題外,電子商務的立法配套則是一個主要問題。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不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第31條規定了電子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規定,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擬訂《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到各國法律對傳統貿易形成的規定,建議採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國擬訂《合同法》有關條款時,把這種"功能等同法"演變為"形式等同法",與《合同示範法》有關條文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之後引起的第一個問題是電子簽名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通過計算機網路,藉助數據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數字或是符號,與手書簽名沒有內在聯系。但我國《合同法》避開了電子簽名問題,提出另一辦法,即"簽訂確認書"。這實際是繞開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電子簽名"的問題,簽訂確認書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字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也根本無法擺脫手書簽名法律的束縛。
3.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後引起的又一問題是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為證據。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按現行法規,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文件(包括合同、單據),而且必須是"原物"。而電子證據使用的是磁性介質,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充其量也僅是復印件而已,當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時,有誰敢用電子手段同我國做生意?
4.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的第三個問題是電子認證及標准。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政策做出法律規定,又由於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一系列問題後發生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准和依據只能是傳統貿易法律的規定,而在傳統貿易法律根本不能運用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貿易方式的情況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權便可能無限制的擴大,電子商務的法治就可能成為空話。
二、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國際性和統一性;三是應具備隨動性。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3.我國可由中國電子商務中心負責成立一個電子認證審查委員會,對電子認證行業的標准進行開發、制定或修改,並且負責對各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確認、頒證,對其採用的密碼、標准進行規范。
4.建議在參考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⑽ 什麼是形式意義的電子商務法和實質意義的電子商務法,舉例說明.

電子商務法都是一些對互聯網行業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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