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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消費惠民促銷活動

發布時間:2021-05-03 10:13:59

⑴ 惠民消費券滿2元每天都有嗎

不是的,到時間後就不發放了,上面有時間限制的

⑵ 商場促銷時又滿100返30元現金的活動,那返的這30元是商場代消費者付的個人所得稅,代付多少怎麼計

個人認為這種不在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
解讀財稅[2011]50號:《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企業在促銷展業過程中贈送客戶禮品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就此做一分析討論。
一、促銷展業禮品的范圍
《通知》對促銷展業禮品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不過,由於企業商業促銷展業活動形式層出不窮,實務中仍會出現一些涉稅歧義問題。
1.《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企業在交際應酬中贈送給個人的名煙名酒之類的禮品,自然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稅企之間可能對「禮品」形式與價值標準的認識上存在分歧。首先,某些「札品」同時也是業務宣傳的載體,例如,在雨傘上噴塗有公司名稱或其產品,贈送雨傘的目的在於宣傳公司或其產品。其次,有的「禮品」價值微不足道,可視為企業做宣傳活動的消耗物品,如標有宣傳內容的小氣球、滑鼠墊、塑料扇子等,是否也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是,將會給企業正常的商業活動帶來不利影響。筆者認為,現行稅法沒有對這種既是低值易耗消費品、又可作為業務宣傳載體的促銷品,從形式到價值上作出具體規定,稅收制度依然有細化的必要,同時各企業仍應注意其間的稅收問題。
2.在目前的商家促銷活動中,存在一種所謂的「秒殺」業務,消費者隨機獲取按極低價格購入某種商品的機會,這種業務界於低價銷售商品與中獎禮品兩者之間,也可能引發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爭議。
3.《通知》所規定的第三種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為,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討論的是,實務中存在的一種中獎形式是100%有獎,對此,筆者考慮可將其認定為「買一贈一」業務,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不過在這種中獎形式下,末等獎價值可能較低,而一、二等獎可能價值較高,則仍然會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那麼,如何合理區分征稅與不征稅之間的界限呢?筆者認為,如果獎品的采購成本或製造成本低於商家向捎費者所銷售商品的毛利,則可視為「買一贈一」,反之,應視為應予征稅的獎品了。
4.《通知》將贈送禮品行為置於企業「營銷活動」的大前提之下,筆者認為,對於非企業在非營銷活動中迎來送往而贈送的禮品,雖然《通知》並未做出具體規定,也應包括在征稅范圍之中。
二、促銷展業禮品價格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通知》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對此有人提出:
1.如果企業三年前100萬元購入一幢房屋,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為300萬元,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按3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按照《通知》規定,應按1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三年前以10000元購入一部計算機,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約為2000元,按照《實施條例》及《通知》規定,應按取得憑證上標注的10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從切實、公平的原則出發,企業應按2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顯然,在特殊情況下按照《通知》或者《實施條例》規定的價值標准計算個人所得存在不合理之處。筆者認為,《通知》的出發點是考慮稅法規定的可操作性,但與此同時降低了計稅結果的合理性。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的相關規定,即:如果所贈送禮品的外購時間已超過一年,且該禮品並非一般的日用消費品,仍應按贈送時的市場公允價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接受禮品對象界定
《通知>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的業務主體和業務關系,應限於企業與個人消費者之間。例如,張某使用其個人信用卡消費而獲得銀行給予的積分,再使用積分兌換商品,金融服務的交易雙方與「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是完全一致的,嚴格來說,所謂的「禮品」只不過是促銷品,所謂的「贈送」也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贈予」,它不外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公務活動時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可能取得禮品,如,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存貸款等業務時,銀行贈送的禮品由其個人取得,此時,金融服務的交易主體是在兩家單位之間,而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發生在銀行與個人之間,因而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四、關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的計算與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的基本原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獲得禮品的個人。但是,單位在贈予他人禮品時,往往不可能向對方索取稅款,所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際上還是要由贈送禮品的單位承擔,所贈送禮品的價值應視為稅後所得。故而,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20%=[稅後所得/(1-20%)]×20%.如此計算後,單位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隨同贈送禮品本身所記入的會計科目入賬。例如,如果是將宣傳用的禮品記入「營業費用——業務宣傳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一並記入該科目;如果交際應酬所饋贈的禮品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也—並記入該科目。
目前,無論是企業主動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還是自查補充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通常都以贈送禮品的賬面金額乘以適用稅率,再將稅款記A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那麼,其在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呢?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國家尚未對此類問題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但筆者認為,如果企業以含稅金額計算禮品費用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在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應與相應費用一並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應予重視的是,如果贈送的禮品價值高昂,則可能存在商業賄賂的問題。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如果贈送禮品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商業賄賂的,則非法性質的支出就難以在稅前扣除了。
五、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通知》明確,贈送禮品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堅持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原則,以便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下列問題應予重視和解決:
1.單位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後,應進行代扣代繳納稅申報,而在納稅申報時,必須提交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在促銷宣傳活動和交際應酬活動中,單位(贈予方)有時可能會疏漏這方面的資料信息,有時是個人不願意提供這方面的信息,有時是單位無法向對方索取這方面的信息,所有這些將會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帶來影響。目前,部分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必須輸入納稅人相關信息方可申報成功,而企業為了申報成功往往輸入虛構信息。從減輕征納雙方成本的角度出發,稅法有必要對相應的申報要求作出明確的、切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2.在此類交易中,很可能單位扣繳了獲得禮品個人的所得稅,但未告知對方個人,極易導致個人在進行年度所得超過12萬元的自行申報中漏報相關事項,在一些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省份,會被作為出錯或疑點問題予以提示。為避免此類問題,建議個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先向納稅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查詢,再作納稅申報。
六、關於促銷展業禮品其他相關稅種納稅義務的規定
《通知》主要規范了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等,而促銷禮品往往涉及其他稅種稅收征管。
1.增值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償贈送應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即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按該貨物的同期市場價格計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
結合《通知》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促銷展業過程中現金折扣(返現或返券)、實物折扣(買一贈一等)、積分換禮品等行為,不應作無償贈送處理。但是,在增值稅征管實務中存在著嚴格的「以票控稅」的要求,稅務機關會依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等文件的規定精神,要求企業必須將現金折扣、實物折扣與所銷售的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否則要視同銷售或按所銷售商品折扣前的原價計算增值稅。
2.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相關法規政策中沒有規定企業向他人無償提供的勞務必須視同銷售。
3.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了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的資產應作視同銷售,同時規定,視同銷售的資產屬於企業自製的,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規定相一致。
國稅函[2010]148號文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進一步補充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本文件規定—方面為「買一贈一」活動中所謂的「禮品」、「贈品」正名,將其作為組合銷售商品處理,企業無須視同銷售,對方如為個人,自然也不屬於接受捐贈,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但該文件要求企業必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又會使企業陷入新的困境。例如,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的同時「贈送」小汽車,如果按比例確認小汽車的銷售收入,這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豈非「超范圍經營」?如果該公司屬於上市企業,這種收入結構如何能讓人理解和接受?所以,這些「買一贈一」的組合銷售商品,只要證據確鑿,筆者認為讓企業按其成本直接進入營業費用為宜。

⑶ 企業折扣銷售有何稅務規定

現金折扣、商業折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為擴大市場份額或者出於其他的盈利目的,各大公司、商場、超市等經常會採用一些特殊的銷售方式吸引顧客,可這其中蘊含著什麼財務知識呢?本文擬對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做一簡單介紹。
關鍵詞:現金折扣;商業折扣;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簡單的買賣交易已經逐步地被取代,伴隨的是各種各樣的特殊銷售方式。因為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某些企業會採取一些特殊、靈活的銷售方式,以此擴大銷售額,佔領市場。本文簡單介紹一下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這兩種比較常見的銷售方式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現金折扣
(一)現金折扣的定義。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了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之中,企業為了鼓勵客戶提前償付貨款,通常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現金折扣一般用符號「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買方在10日內付款,可以享受售價的3%的折扣;2/20表示買方在20日內付款,可以按售價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這筆交易額付款期限為30日之內,若20日之後30日之內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現金折扣會計處理方法。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方式有總價法與凈價法兩種。我國會計實務處理中通常採用總價法。總價法,是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按未扣減現金折扣前的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對購貨方提前付款的鼓勵性支出。
(三)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規則。《我國增值稅處理條例》規定,現金折扣(銷售折扣)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應計入財務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其實通俗地說,就是稅法才不管你什麼時候收款,以什麼樣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這么多錢,你就要按這個價錢交這么多的稅。不過也確實發生了損失,就把它記在「財務費用」中,等交所得稅的時候再給你扣除了。
(四)舉例說明現金折扣在會計和稅務當中的處理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按價目表上標明的價格計算,不含增值稅的售價總額為20,000元,為鼓勵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項,甲公司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按總價法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
1、現金折扣含增值稅額的計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2,932
財務費用 468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166
財務費用 234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2、現金折扣不含增值稅額的計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000
財務費用 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200
財務費用 2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二、商業折扣
(一)商業折扣的定義。商業折扣,又稱「折扣銷售」,是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後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以百分數明列出來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來,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業折扣會計處理規則。根據《企業會計原則第14號——收入》的規則,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肯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商業折扣的狀況下,企業銷售收入入賬金額應按扣除銷售折扣以後的實踐銷售金額加以確認,即以整個銷售凈額除稅後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整個銷售凈額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貸款,以應收賬款與產品銷售收入二者的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商業折扣稅務處理規則
1、國家稅務總局《對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觸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對於商業折扣,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法雷同),能夠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稅法中認可的銷售折扣僅指銷售折扣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註明的狀況。《國家稅務局對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交納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征稅人採取折扣方法銷售貨物,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錢的折扣,假如銷貨方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置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予別人」的規則,計算交納增值稅,同時計入應征稅所得額。
(四)案例解析商業折扣會計、稅務處理
例:某市一家樂家超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為搶抓商機,增加銷量,2012年1月開展節前促銷活動,母嬰櫃節期開展「折扣銷售」方式出售「大華牌全脂嬰幼兒奶粉」,售(標)價23.4元/袋(200g),成本為13.5元/袋。規定在促銷期內凡在本櫃消費者一次購買5袋的,按七折優惠價格成交,並將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月末結賬前,經核算1月份消費者一次購買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錢貨當時兩清(不考慮其他零售數額)。
1、假定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6,3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14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
貸:庫存商品 13,500
2、價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兩張發票上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6,380
銷售費用 7,0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23.4×1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0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
貸:庫存商品 13,500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各樣的銷售方式都會隨時產生,不再是以前的簡單交易,你買,就掏錢;我賣,就給你貨物。各種不同目的銷售方式的產生,能夠增加我們產品的競爭力,才能更快地帶動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加迅速地積累我們的財富。當然了,萬變不離其宗,無論何種銷售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盈利,都要確認收入,都得交稅。

http://www.chinaacc.com/new/287_292_201301/05su943034625.shtml

⑷ 如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列印文章發送給好友分享按鈕[提要] 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黨員幹部學習文件、運用政策、落實政策的能力,把政策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是推動廣西跨越發展的客觀要求。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及時貫徹落實到位,是由於業戶沒有真正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基層國稅幹部沒有做到及時通知或提醒。 黃勤 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黨員幹部學習文件、運用政策、落實政策的能力,把政策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是推動廣西跨越發展的客觀要求。今年以來,全區國稅系統開展了「學用政策抓落實、強化執行促跨越」活動,自治區國稅局下發了60條稅收優惠政策及服務舉措,作為基層國稅部門,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融入大局,更新政策服務觀念。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用於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業戶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基層稅務幹部要積極融入經濟發展大局,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更新政策服務觀念,樹立以政策換發展、以政策換質量、以政策促收入的戰略思維,用政策鼓勵業戶自主創新,用政策支持業戶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使稅收優惠政策為發展提供支持。 學以致用,創新學習方法。針對稅收政策變化快、條文多的情況,要創新學習政策的方式方法,為更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打好基礎。全面學,學懂、學透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款條文;重點學,結合工作需要突出學習重點,以便更好開展工作;集中學,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對稅務幹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培訓學習,對政策條文力求做到理解一致、執行口徑一致,避免同一個政策在各個部門理解不一致、在各個地方執行標准不一樣的現象發生。 科學宣傳,創新宣傳政策手段。宣傳稅收法規和稅收優惠政策,是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基層稅務部門要創新宣傳手段,利用網路宣傳稅法,通過政府OA網、國稅網站、征納郵箱等快速宣傳稅收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政策宣傳面;通過新聞媒體宣傳稅法,在廣播電台、電視、報刊、公眾場所顯示屏上開展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利用手機宣傳稅法,運用手機簡訊、手機報的形式向納稅人宣傳,使稅收優惠政策納為稅人所掌握,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多元服務,創新政策服務機制。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及時貫徹落實到位,是由於業戶沒有真正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基層國稅幹部沒有做到及時通知或提醒。作為貫徹落實稅收政策的相關業務部門,要建立和健全政策落實機制,指定管理員對業戶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實地了解,建立業戶經營台賬,對業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跟蹤,提前通知業戶辦稅員及時辦理政策優惠申請手續,以電話、簡訊或上門輔導等多形式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政策服務,幫助業戶及時辦理稅收優惠申請,使業戶能夠用足、用活、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強化執行,創新落實政策舉措。把政策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是基層國稅部門職責所在。諸如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增起征點調整政策等,落實到位將會轉化為促進當地跨越發展的強大動力。要強化落實新辦業戶稅收優惠政策,強化落實重大項目稅收優惠政策,強化落實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強化落實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特別要強化落實惠民稅收優惠政策,使稅收優惠政策惠及民生。

⑸ 企業營銷免費贈送樣品如何做涉稅處理

為此,企業需要補繳稅款,有的補繳稅款金額高達幾十萬元。那麼免費贈送樣品是否屬於捐贈,是否一定要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呢?筆者試圖從稅法的角度對免費贈送樣品的涉稅問題進行分析,對目前的納稅調增提出異議。一、企業免費贈送樣品的類別
根據營銷目的的不同,企業免費贈送樣品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出於宣傳目的,隨機免費贈送樣品,沒有特定的對象;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贈送樣品,但客戶沒有購買企業產品,企業因多種原因沒有向客戶索回樣品,也沒有收取費用;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贈送樣品,客戶最終購買了企業產品,企業出於促銷的目的,沒有向客戶索回樣品,也沒有收取費用,形成免費贈送樣品的事實。二、納稅調增的主要依據
稅務機關認為免費贈送樣品需要進行納稅調增並繳納稅款的主要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贈送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免費贈送與捐贈辨析
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將免費贈送與捐贈劃上等號。由於稅法沒有對捐贈給予明確的司法定義,使得長期以來不少同志斷章取義地認為只要沒有收錢就是捐贈。但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095號捐贈是指將本企業具有處分權的資產不附加任何條件送與他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
對照企業贈送樣品的三種不同目的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企業隨機免費贈送樣品,沒有特定對象,也無附加任何條件,屬於捐贈的范疇;第二種情況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免費贈送樣品,盡管主觀上有所求,希望客戶能夠購買產品,但實際結果是在客戶沒有購買的情況下仍然免費贈送,故形成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要求回報的客觀事實,因此也屬於捐贈的范疇;第三種情況企業在客戶購買產品的前提下免費贈送樣品,不是無附加條件、不求回報的,是一種促銷行為,不屬於捐贈。因此,第三種情況不應對其按照公允價值全額做納稅調增。那麼,樣品免費贈送給個人是否需要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樣品絕大多數是贈送給企業客戶的,但也不排除將樣品免費贈送給個人客戶使用,對此應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執行。
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贈送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贈送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四、企業贈送免費樣品的稅務處理方式
盡管財企[2003]095號文件在2003年就頒布了,但這一財政規定幾乎不被人們所知曉。偶有少數企業財務人員獲悉此文,但在與稅務人員交涉時往往不被認可,甚至被告知:財政的文件上沒有國家稅務總局的章,不是聯合發文,故企業可以據此進行會計處理,但不適用於稅務。財政的文件真的不適用於稅務嗎?根據會計與稅法差異協調與處理的一般原則要求,凡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執行;凡稅法未做規定的,按會計執行。因此財企[2003]095號文件適用於稅務。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於企業贈送免費樣品的行為,合理的稅務處理方式應該如下所述。對於第一種情況下隨機免費贈送樣品和第二種情況下對未購買產品的客戶免費贈送樣品應按相關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用公允價值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對於第三種客戶購買產品的情況下免費贈送的樣品在增值稅方面可以參照財企[2003]095號文件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處理: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因此,第三種情況下企業免費贈送樣品可以看作在客戶購買多個產品的情況下贈送樣品的組合銷售。

⑹ 稅務局完成消費交易250元是怎麼回事

這個應該是你的銀行卡號綁定了某個稅費的自動扣稅系統,所以到點對應交稅費進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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