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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的含義及特徵

發布時間:2021-04-29 09:31:59

電子商務的法的內涵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Internet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我認為,電子商務與網路營銷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或者說,網路營銷是電子商務的主要表現形式,而電子商務中,最為活躍和突出表現其工作方式的就是電子商務。所以,電子商務的內涵,大多都是與網路營銷相關的商務活動

⑵ 什麼是電子商務法

電子抄商務法,是政府調整、襲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歷經以下幾個步驟所完成:

1、2013年12月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網規優化工程」研討會在法律出版社舉辦,據了解,我國電子商務立法草案有望年內完成。

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等政府部門,
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等行業協會,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法學界與會專家共同指出,社會共治原則作為電商立法的最大共識,
已經非常明確,由於大眾評審機制,吸納社會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糾紛,是未來電子商務法倡導的方向和趨勢。

⑶ 電子商務法的特點有哪些

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手段規范

⑷ 電子商務法的特點有哪些

(1)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內物渠道移容到互聯網上。
(2)電子商務強調創造新的商機,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高的回報,創造商業價值。電子商務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的一種新的社會生產、經營和管理形態,根本目的是通過提高企業生產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從而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
(3).收益模式:降低價格,擴大銷售量,.會員制,服務費
(4)基礎:建立平台或者加入平台,平台推廣,盈利模式
(5)現金支付的特點:具有最終法律的特徵。即現金是法律上規定的最終支付手段,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分散、匿名;使用方便和靈活;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攜帶的不便性以及由此產生的不安全性。
(6)安全要求:.有效;機密;完整;可靠;防抵賴;匿名

⑸ 簡述電子商務的概念與內涵。

所謂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路化。人們不再是面對面的、看著實實在在的貨物、靠紙介質單據(包括現金)進行買賣交易。而是通過網路,通過網上琳琅滿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和方便安全的資金結算系統進行交易(買賣)。

電子商務內涵:

1、 廣義的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務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之間(主要是企業與企業之間B to B、企業與消費者之間B to C)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

對上述廣義電子商務的定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和理解:

首先,電子商務是一種採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商務方式。交易各方將自己的各類供求意願按照一定的格式輸入電子商務網路,電子商務網路便會根據用戶的要求尋找相關的信息,並提供給用戶多種交易選擇。一旦用戶確定了交易對象,電子商務網路就會協助完成合同的簽訂、分類、傳遞和款項收付結轉等全套業務。為交易雙方提供一種「雙贏」的最佳選擇。

其次,電子商務的本質是商務。電子商務的目標是通過互聯網路這一最先進的信息技術來進行商務活動,所以它要服務於商務,滿足商務活動的要求,商務活動是電子商務永恆的主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商務也是不斷在發展的,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將給商務本身帶來巨大的影響。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社會原有的商務方式,給商務活動注入全新的理念。

第三,對電子商務的全面理解應從「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兩個方面思考。一方面,電子商務所包含的「現代信息技術」應涵蓋各種以電子技術為基礎的現代通訊方式;另一方面,對「商務」一詞應作廣義的理解,是指契約性和非契約性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用集合論的觀點來分析, 電子商務是現代信息技術與商務兩個子集的交集。

2、 狹義的電子商務定義

狹義的電子商務定義是僅僅將通過網際網路(Internet)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歸屬於電子商務。從發展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在考慮電子商務的概念時,僅僅局限於利用網際網路(Internet)進行商務活動是遠遠不夠。將利用各類電子信息網路進行的廣告、設計、開發、推銷、采購、結算等全部貿易活動都納入電子商務的范疇比較符合發展實際。正如美國學者瑞維·卡拉塔和安德魯·B·惠斯頓所指出的: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商業方法,這種方法用來滿足企業、商人和顧客的需要為目的,通過增加服務傳遞速度、改善服務質量,降低交易費用來達到上述目的。今天的電子商務通過少數計算機網路進行信息、產品和服務的交易,未來的電子商務則可以通過構成信息高速公路的無數網路中的任何一個網路進行交易。也就是說現在電子商務以Internet為主要載體不等於只能永遠採用這一種載體,未來的電子商務必將採用比Internet這一現有的覆蓋最為廣泛的載體還要先進得多的其它網路載體。

3、 IT行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IT(信息技術)行業是電子商務的直接設計者和電子商務軟硬體設備的製造者。很多公司都根據自己的技術特點給出了電子商務的定義。雖然差別較大,但都認同電子商務是利用現有的計算機軟體、硬體設備和網路基礎設施,通過一定的協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路環境進行各種各樣的商務活動的方式。

(1) HP公司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通過電子化的手段來完成商務貿易活動的一種方式,電子商務使我們能夠以電子交易為手段完成產品與服務的交換,是商家與客戶之間的聯系紐帶。它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及商家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HP公司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包括所有的貿易夥伴,用戶、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承運商、銀行、保險公司、以及所有其他外部信息源的收益人。電子商務通過商家與其合作夥伴和用戶建立不同的系統和資料庫,使用客戶授權和信息流授權方式,應用電子交易支付手段和機制,保證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安全性。

(2) SUN公司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簡單地講,電子商務就是利用Internet網路進行的商務交易,在技術上可以給予如下三條定義:

① 在現有的Web信息發布基礎上,加上Java網上應用軟體以完成網上公開交易。

② 在現有企業內部交互網(Intranet)的基礎上,開發Java的網上企業應用,達到企業應用Intranet化,進而擴展到外部Extranet,使外部客戶可以使用該企業的應用軟體進行商務交易。

③ 商務客戶將通過計算機、網路電視機機頂盒、電話、手機、個人數字助理等等Java設備進行交易。

這三個方面的發展最終將殊途同歸----Java電子商務的企業和跨企業應用。

(3) IBM公司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它是網際網路(Internet)的廣闊聯系與傳統信息系統的豐富資源相互結合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一種相互關聯的動態商務活動。這種活動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展開,網路是電子商務的基礎。網際網路(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企業外部網(Extranet)是電子商務的三種基本模式。而這三種模式是有層次的,只有在網際網路的基礎上,先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網(Intranet),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標准和各種信息基礎設施,才能順利擴展到企業外部網(Extranet),最後擴展到電子商務(Electronic Business )。

4、 世界電子商務會議關於電子商務的概念

1997年11月6—7日,國際商會在法國首都巴黎舉行了世界電子商務會議(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從商業角度提出了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面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如共享資料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如條形碼)等。

電子商務涵蓋的業務包括:信息交換、售前售後服務(如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回答顧客意見)、銷售、電子支付(如使用電子資金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運輸(包括商品的發送管理和運輸跟蹤,以及可以電子化傳送的產品的實際發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中小公司的許可權,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和貿易夥伴可以共同擁有和運營共享的商業方法等。

5、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看法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雖然在標題中提到「電子商務」,在第2條中提供了「電子數據交換」的定義,但《電子商務示範法》並未具體說明「電子商務」系指何物。在擬訂《電子商務示範法》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決定,處理當前這一主題時須銘記電子數據交換的廣泛涵義,即「電子商務」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雖然也可使用另一些說明性術語。「電子商務」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傳遞方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的通信,狹義界定為電子計算機之間以標准格式進行的數據傳遞;利用公開標准或專有標准進行的電文傳遞;通過電子手段,例如通過互聯網路進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傳遞。

在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商務」中的「商務」一詞作了廣義解釋:使其包括不論是契約型或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商務性質的關系包括不限於下列交易:供應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貿易交易;分銷協議;商務代表代理;客賬代理;租賃;工廠建造;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開發協議特許;合營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務合作等。

現代商務與電子商務的關系以及電子商務對商務的作用總體會體現在很多方面,以網路為基礎的電子的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我個人認為電子商務的涵義亦是如此)也可一這么說:就是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體,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和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有人說過:想釣魚就必須知道哪裡有魚,想創造財富就必須知道財富集中在哪裡;掌握知識不如掌握趨勢,掌握趨勢一定要掌握最大的趨勢。 二十一世紀最大的趨勢是什麼?電子商務!為什麼?因為電子商務將會推進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將會改變社會的生產方式、將會調整經濟的結構,將會成為一個國家新的經濟增長點。。。

⑹ 電子商務法的特徵

現今電子商務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深入,許多深層次的問題也不斷涌現,電子商務法不僅致力於解決一系列矛盾與問題,同時也符合了時代發展的潮流。
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電子商務法》是一部保障並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促進法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電子商務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堅持促進發展」擺在工作原則的首位。最終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文本中,除了將「促 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作為立法的重要目的寫入法律第一條,還設專章規定「電子商務促進」法律制度。
二、《電子商務法》是一部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
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電子商務必然是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電子商務法》在起草過程中,也是一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用戶和消費者的權益放在首要位置。
三、《電子商務法》是一部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平台法
在電子商務發展和監管過程中,電商平台都是非常關鍵的主體。如果說網路1.0時代的特徵是去中心化,那麼在平台經濟的網路2.0時代,最突出的 特徵就是圍繞各類平台的再中心化。《電子商務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這一規律,把電商平台作為一類特殊主體在法律中作出規定。除了圍繞其設定相應平台義務和 平台責任外,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中發揮好電商平台的優勢也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著力點。
四、《電子商務法》是一部綠色發展法
《電子商務法》落實生態文明入憲的新要求,多處就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做出規定: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 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 求和環境保護要求;要求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⑺ 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1)開放式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式的體系結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介面,使法律處於易於修改、更新的狀態。這種開放式的體系結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貢獻的一項創舉,它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復雜性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決定的。即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必須在較短的周期內對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這一需求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上應有所考慮;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將其窮盡地包容,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同時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強,所以採取這樣的開放式結構,成熟一部分規范一部分,既使虛擬世界及時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證了法律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部分只有第一章,這與總則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要為今後的增加和修改留有餘地。示範法的這種做法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尤其在採取立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 (2)網路狀體系。即以規范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其與在這之前出台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在這之後出台的《電子簽章統一規則》形成有機的整體,組成一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網狀的法律體系,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規范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⑻ 電子商務的法律特徵

電子商務法律基本特徵:

(1)電子商務法以商人的行業慣例為其規范標准。
(2)電子商務法具有跨越任何國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此兩點是商人法的特徵所在。
電子商務法作為商事法律的一個新興的領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質之外,與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較,還存在具體的特點:
1、程式性:電子商務法作為交易形式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規范,主要解決交易的形式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體內容。電子交易的形式,是指當事人所使用的具體的電子通訊手段;而交易的內容,則是交易當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現為一定的權利義務。
2、技術性: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技術規范的強制力,導源於其客觀規律性,它是當代自然法的主要淵源,理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受,而不能違抗。
3、開放性:從民商法原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是關於以數據電訊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數據電訊在形式上是多樣化的,並且還在不斷發展之中。因此,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對待任何技術手段與信息媒介,設立開放型的規范,讓所有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設想和技巧,都能容納進來。具體表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本制度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這三個方面。
4、復合性: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合性,導源於其技術手段上的復雜性和依賴性。它表現在通常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協助下,完成交易活動。比如在合同訂立中,需要有網路服務商提供接入服務,需要有認證機構提供數字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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