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構建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構建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2.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3. 求解 台灣香港的電子商務法律概況 哪裡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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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台需要設哪些部門
跨境電子商務(cross-boa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指的是電子商務應用過程中一種較為高級的形式,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交易雙方通過互聯網以郵件或者快遞等形式通關,將傳統貿易中的展示、洽談和成交環節數字化,實現產品進出口的新型貿易方式。當前主流的跨境電子商務模式主要有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三種,主要區別如下表所示:
B2B模式下,企業通常是線上發廣告和信息,先下成交和通關,本質上還屬於傳統貿易,目前已經納入海關一般貿易統計。而B2C模式下,企業直接面向廣大消費者,主要銷售個人消費品,主要通過航空小包、郵寄和快遞等物流方式,目前大多未納入海關登記。我們通常所說的小額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包括B2C和C2C兩種模式。
一、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加之人民幣升值和勞動力成本持續上升的影響,我國傳統的外貿行業遭受很大的打擊,進出口增速明顯下跌,很多外貿企業尤其是中小外貿企業紛紛倒閉,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跨境電子商務因為具備中間環節少、價格低廉和利潤率高等優點還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其中的原因分析如下:
傳統外貿出口,一般包括「中國工廠-中國出口商-外國進口商-外國批發商-外國零售商-外國消費者」6個環節。這種模式下,外貿中的最大份額的利潤被流通中介獲得,例如,一個在義烏市場售價為1元的鑰匙扣,出口到澳大利亞後的售價將達1澳元(約合5元人民幣),其中的4元除去物流費用後都被中間商所得。引入跨境電子商務後,出口環節可以簡化為「中國工廠-外國零售商-外國消費者或者進一步簡化為「中國工廠-外國消費者」 ,繞開很多外貿中間商,一方面出口商品的價格可以進一步下降,提高我國商品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另一方艾瑞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交易額為2.3萬億元,同比增長32.0%,艾瑞預測,在全球電商快速發展和中國電商全球化的大趨勢下,中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將持續高速發展,電子商務在中國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 [2]。
另外,我國政府非常重視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除了第一批跨境電商試點城市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5個城市之外,廣州、深圳前海以及青島也相繼獲批了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城市。2014年國家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的一系列措施將會逐步落地,今年會有更多條件合適的城市申請跨境電商試點。
雖然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呈現出非常好的形勢,甚至有很人大膽預測,跨國貿易的電商巨頭有可能在中國出現,但是我們要清楚意識到,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存在的問題還不少。
二、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制約因素及應對策略
1.跨境物流發展滯後
跨境電商主要以零售為主,金額小、體積小、頻率高是其普遍特點,一般不大可能採用傳統集裝箱海運的方式運輸,主要的物流模式包括:國際小包和國際快遞、B2C外貿企業聯盟集貨、B2C外貿企業自身集貨、第三方物流模式和海外倉儲5種方式,其中國際小包和國際快遞是最簡單直接的物流方式,國際小包的特點是資費便宜,但是運送時間長,國際快遞比國際小包運送時間短,但是運費較高;B2C外貿企業聯盟集貨和自身集貨,兩種模式都可以產生規模效益,可以有效降低運輸成本,由於聯盟內部的管理難度問題,多以自身集貨為主;使用第三方物流,跨境電商可將有限的精力放在主營業務上;海外倉儲模式由於需要在海外存貨,可以有效提高發貨速度,但是如果貨物滯銷所帶來的成本會顯著增加。跨境外貿的發展速度如此之快,國際物流發展還沒有跟上節奏,勢必會帶來很多隱患,因為物流不僅直接關繫到跨境電商的交易成本,還關繫到買家對賣家的滿意度、購物體驗和忠誠度。
2.通關手續不夠簡化
盡管基於互聯網的信息流動暢通無阻但是跨境貨物流動並不自由,通關』是跨境電商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額度小」、「頻率高」是跨境電子商務的優勢,「額度小」決定跨境交易難以走集裝箱;「頻率高」意味著復雜漫長的傳統外貿出口程序不適合跨境電子商務,再加上部分跨境電商的法律意識不強,為了逃避關稅,往往以「樣品」、「禮品」方式通過香港郵政小包、UPS等國際物流公司直接發給國外的買家,通關快,手續比較簡便,同時可以避免交稅。
針對這個現象,海關總署出台了更為嚴格的政策:個人進口稅額的臨界點由500元降低為50元,超出50元的,要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相比之下,個人郵寄物品的免稅額度縮小了近十倍,這就意味著原來越多的跨境交易需要進行申報,其間一系列繁瑣的手續及費用的支出常常成為消費者和網上賣家嚴重的經濟負擔,此外,因申報不合格而使商品滯留在海關而使消費者無法收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3.結匯不易
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國外買家支付的款項只能通過個人儲蓄賬號結匯,但是我國限制個人結匯每年最高為5萬美元,導致一些出口企業借用親屬賬戶進行結匯或者通過地下錢庄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還有一種方式是通過第三方服務商,外貿企業在香港等離岸地區注冊一個離岸賬戶把外匯轉匯給服務商的離岸賬戶,然後服務商在國內按當日匯率把外匯轉化為人民幣給外貿企業,無論哪種結匯方式,都不算是正規的渠道,存在極大的風險。 4.支付安全問題明顯
跨境電子支付服務涉及企業、個人、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個個體,典型的跨境電子支付服務方式主要包括網上銀行支付服務系統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參與的電子支付服務。網上銀行支付服務系統主要用於B2B這種大額的交易方式,由於款項和收貨有前後,很有可能會給交易一方帶來貨款兩失的可能性,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項還是先支付到第三方,對於買賣雙方都會比較公平,但是由於交易周期性,第三方平台很有可能會存在大量資金沉澱,如果資金管理出現問題,或者是系統出現故障導致信息丟失都會給交易各方帶來重大損失,另外,無論哪種支付方式還存在一個共同的風險,網路支付信息被非法盜取帶來的損失[3]。
5.退繳稅制度匱乏
目前,跨境電子商務主要以快件的方式,無法提供報關單,因而大部分賣家沒有辦法繳稅,同時也享受不到出口退稅的好處。另外,跨境電子商務是通過網路等信息交流平台來進行的,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管控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可能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嚴重滯後,都使依法征稅變得蒼白無力。
6.部分跨境電商信用不足
跨境電子商務是基於網路的虛擬模式,由此產生的參與者信用不確定性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桎梏。再加上我國的電商缺乏法律意識,假冒偽劣商品時有發生,因為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扣留的仿牌產品事件略見不鮮,甚至有很多國外客戶有內心裡有些排斥「中國製造」,帶來了惡劣的影響遠遠,較之國內電子商務,信用問題對於跨境商尤為重要,因為交易雙方來自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地區差異,信用往往是吸引客戶駐足的決定性因素。
7.專業人才欠缺
跨境電子商務人才是復合型人才,應具備英文網店管理、在線英語交流、海外網路營銷策劃及執行、搜索引擎優化,海外客戶需求分析等應用能力,同時了解國際支付方式、國際物流工具、國際貿易常識、跨文化交流等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然而,跨境電子商務屬於新興產業,本身人才存量不多,有經驗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同時,高校與社會培訓機構來不及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與培訓進行調整,故產生巨大的人才缺口。
三、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建議
1.對於國家的建議
針對上述物流、通關、收匯及退繳稅等問題,國家應該積極研究、制定出相應的政策,讓廣大的跨境電商從根本上得到保障。
目前,政府已經出台很多很好的政策,部分試點城市開始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在園區內通過「分送集報」的方式,提高企業的物流效率,通過海關、國檢、外匯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使規范化的國際收支申報與結匯成為可能,並使進駐園區的企業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政策優惠,為跨境電子行業的發展搭建了非常好的平台。但是目前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設立僅限於跨境電子商務試點的幾個城市,對於其他同樣有需求的城市來說,報關、物流、收付匯還存在很多難題。
2.對於企業的建議
針對信用不足問題,首先要增強跨境電商企業的法律意識,應當加強自身實力建設,努力培養自己的品牌,加快學習國際法律法規的進度,逐漸避免因為知識產權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給國外的消費者帶來不好的印象,減少給雙方帶來損失。
3.對於學校的建議
加快力度,培養跨境電子商務專業人才,通過校企合作、學校內部合作,為社會培養適時可用的人才,關於培養模式,有部分院校已經在嘗試,我們可以借鑒一下,例如,針對跨境電商是新興行業,目前還沒有成熟的教材,各大高校可以整合現有資源,讓不同專業的老師進行配合,進行模塊化教學,同時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讓學生可以有實踐的機會,同時為企業輸送人才,最終達到共贏。
5. 代購怎麼才能合法合規電商法新出了好多要求
在跨境電商行業的代購群體中,目前絕大部分代購都是以個人來經營代購生意。而《電商法》要求個人也必須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毫無疑問,《電商法》對代購從業者後續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
西遊進口針對電商法要求,提出適合代購群體的規范方案:「香港公司代理注冊+吉客跨境電商小程序商城系統+跨境直郵服務」一站式解決方案,幫助代購合規經營。接下來做解釋:
AB雙經營主體模式:AB雙經營主體模式是從事跨境電商業務較為理想的企業架構模式。

需要以B名義開通,僅僅需要向西遊科技申請注冊賬號即可擁有自己的跨境小程序商城系統。A. 可無縫解決跨境支付合規問題;B. 海量微信用戶等您挖掘。
西遊跨境直郵服務:
一站式服務:海外倉打包、陽光清關、快遞直達消費者手中。
陽光、多渠道、多種方式清關
海外路由、一單到底、支持電商平台跨境物流要求
高效便捷:全程系統管理,並實現與吉客店鋪對接,免去「做單」痛苦。
如果您對這一塊有什麼疑問,歡迎向西遊進口提問,謝謝,希望回答能幫到你~
6. 電商法實施,去香港能買什麼
只要不是拿去賣,而是自己用,除了犯法的毒品或者新鮮水果不能購買帶過關,其內他都容是可以的
自用得不超過一定金額是沒有問題的。例如面膜帶2-3盒不同功效或牌子的沒問題,但如果幾盒都是一模一樣就很難說服海關是只用了。其他護膚品,首飾,電子產品也一樣。而且電子產品最好拆掉包裝證明自用得,一般登記就好了
7. 電子商務法2019年實施,請問大神如何看待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隨著內地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費能力也在不斷上升,而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大眾帶來了豐富的消費體驗,淘寶、微商、甚至主播們的商品推薦,都為我們帶來了消費的便利。但是,無論是微商、淘寶店鋪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資金的流轉,依照稅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以及資金的流轉,都應該依法進行納稅。但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這些年中,內地並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中出現多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不過電子商務管束無法可依的日子即將結束,因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屆時,涉及電子商務的多種行為將受到約束。
1、哪些電子商務行為需要進行工商登記
首先,需要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的范圍。《電子商務法》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意味著微商、淘寶店主恐怕都需要進行商業登記才能開展銷售活動了。
2、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商家責任
1.商家刷好評將被追責。電商平台上最為常見的「好評返現」、「僱傭水軍刷好評」等行為,都將被禁止。原因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默認搭售商品也將違法。《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雙十一」快遞不再遲遲不到。因為按照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則賣家可不用承擔快遞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4.網上消費押金將不再難退。前段時間,「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回,網定酒店押金難退等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而隨著《電商法》的出台,這些問題都將有望解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網約車發生事故,平台將承擔連帶責任。之前某網約車平台發生的惡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討論,而此次《電商法》也對這類事件做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電子支付出問題,服務提供者將擔責。便捷的電子支付,已然成為中國一張新的名片,讓國外友人羨慕不已。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糾紛。《電商法》對這類問題也進行了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建立電子商務商家信用評價制度。在某些不規范的電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刪除不利於自身的評價。但隨著《電商法》的實行,這一行為將收到限制。《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無故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真實評價。違反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出現以來產生的各類問題,進行了法律層面的約束,力求使電子商務沿健康的軌道發展,而並不是僅僅要對網店店主、微商等收稅而已,更多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商家行為的約束。而對於微商和網店店主來說,最緊迫的一點,應當是為自己的網店進行商業登記,以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8.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論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
9. 香港有哪些電子商務法律
外國人在香港開電子商務公司流程及所需資料如下: 1、確定公司名稱,英文即內可容,需以有限公司結尾; 2、確定經營范圍,含標點不超過60個字元,每行不超過30個; 3、確定注冊資本,最低為1港元,常見為1萬港幣
10. 香港的電子商務法律概況在哪找啊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