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4月8日起開始實施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新政是什麼政策
海淘稅收新政規定交易限額。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如果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沒有在跨境電商平台上售賣的商品,以及沒有和海關聯網的網站仍按現有政策執行,也就是徵收行郵稅,並保留50元免徵額度。不過,按最新行郵稅政策,原先四檔稅率變為三檔,稅率提升幅度較大。
『貳』 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抄商務襲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3〕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8月21日

『叄』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什麼意思
就是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在實際操作中按照郵遞物品徵收行郵稅。
行郵稅針對的是非貿易屬性的進境物品,將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三稅合並徵收,稅率普遍低於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雖然通過郵遞渠道進境,但不同於傳統非貿易性的文件票據、旅客分離行李、親友饋贈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貿易屬性,全環節僅徵收行郵稅,總體稅負水平低於國內銷售的同類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和國產貨物的稅負,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政策將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肆』 出口跨境電商涉及哪些稅種
你好,出口免增值稅 及附加稅,到出口國可能涉及的稅種為關稅:從歐盟以外的國家/地區內進口貨物到容歐盟成員國需要繳納關稅,稅率的浮動范圍可能為0%到25%。
(2)進口增值稅:進口增值稅通常是一種可以退的稅
(3)VAT:增值稅,全稱value added tax,簡稱VAT,是商品或服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在歐洲境內,銷售增值稅由增值稅注冊商家就其在歐洲境內的銷售進行徵收,並向相關國家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
『伍』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新政你真的懂了嗎
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1)納稅義務人:購買的個人。
(2)代收代繳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
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以內。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增值稅、消費稅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陸』 如何看待《財政部發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1、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新稅制實施所引發的成本上漲,對大型電商企業總體影響不大,但對中小跨境進口電商則影響較大,可能致使它們退出市場。稅改後國內跨境電商要經過一個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後,跨境電商低門檻時期徹底過去,跨境進口電商將進入規范化、規模化、公平化的高速發展軌道。
2、「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面清單」公布後,對整個行業結構影響顯著,對一些企業有促進作用,如服裝鞋帽類、家用電器類等,但對個別企業如低價彩妝類可能呈現負面影響。商家可能根據「正面清單」中的具體細則來引進不同品類商品、調整商品結構。
「正面清單」是對跨境電商稅改的一項補充性政策,能夠為跨境電商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氛圍。此次稅改後,跨境電商整體經營成本會上升,企業加速進入淘汰賽,行業將進一步優勝劣汰。
3、「正面清單」中,生鮮食品沒有包含在內,業內認為這將對生鮮垂直類電商企業造成一定影響。未列其中的商品將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垂直類跨境電商平台需要尋找新型跨境通關模式,將耗費更多成本。
『柒』 我國正式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是什麼時候
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國將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並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
政策將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將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為滿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關部門將制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並另行公布。
現行監管條件,暫時將能夠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納入政策實施范圍。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有關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仍將按現行規定執行。
『捌』 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