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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侵權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4-18 12:09:32

❶ 跨境電子商務案例分析論文開題報告怎麼寫

跨境電子商務的,案例分析OK開題報告

❷ 國外新聞侵權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國第八個記者節。在這一天來臨之際,全國很多地方會以各種形式為記者這個職業舉行活動。為這個職業祝賀,代表著人們對這個職業的認可,代表著這個職業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不同尋常的作用。

在鮮花掌聲之中,全國的記者們內心是興奮的,他們為這個職業感到自豪。但繼續思索下去的話,記者們的自豪來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後,是記者們所付出的艱辛和決心。

一名記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一方面依賴其自身的修養,還有賴於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社會整體的關注。

從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標准,如何界定記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聞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等等;從基本素質培養而言,如何建立記者的道德長效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培訓機制,關乎記者個體素養的提升和保持;從機制建設而言,如何徹底分離經營與采訪,關乎記者的生存環境;從社會關注度而言,被采訪對象如何認識正當的采訪要求,關乎記者的職業氛圍。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記者這個群體發揮著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們也感覺到民眾的熱切期待和國家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正在為這個職業的法律環境建設做著不懈努力。

在第八個記者節到來之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資深媒體人徐迅,指導學生完成了對700例新聞侵權案例的分析和論證。根據分析結果,她告訴本報記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並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個案例涉嫌誹謗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譽罪,並最終獲刑,獲得實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現。

可以說,這些案例給記者職業塗上了一層灰影,但徐迅認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讓從事記者職業的人們明白,自己面臨的最大「法律雷區」在哪裡,並借前車之鑒,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譽權成為最大雷區

當前還有極少報道中,使用這樣的詞彙———禽獸。當一個記者發現比如教師強奸女學生、養父強奸養女等新聞線索時,就在前面掛上「禽獸」二字,以表示義憤填膺的情緒。也因此,在發生的諸多新聞侵權的案例當中,類似於寫上「禽獸」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佔了很大比重。

徐迅說:「我總結新聞侵權就四個字:侮辱和失實。人格尊嚴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和信用權,侵犯其中任何一項權利,都可能構成新聞侵權。」

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加強和新聞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辭越來越少。但是諸如「禽獸」這樣的用語還是時有發生。徐迅根據研究舉例說,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謂「壞人」的描述,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彙大致有:「惡棍、流氓、娼妓、騙子、瘋子、暴徒、強盜、奴才、走狗、歹徒、無賴、吸血鬼、大草包、無恥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第二個行為就是失實報道,這也是發生頻率最高的一種新聞侵權形式之一。在總結大量案例後,徐迅分析認為,失實報道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虛假報道、基本內容失實、大部分內容失實、部分內容失實和主體錯誤報道等幾種類型。

在這些失實報道中,虛假報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體曾經采訪體操運動員劉璇的母親,在配發的照片下標注照片上的人物為劉璇的母親和父親。隨後,劉璇母親起訴了這家媒體,因為照片上與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劉璇的父親。徐迅說:「像類似的案例,有的虛假報道甚至是對人全面的否定和傷害」。
隱私權是什麼?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隱私權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隱私包括住宅、郵電通訊、婚姻狀況、兩性關系、傷痛疾病、收養秘密、個人儲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單項資料、艾滋病等。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作為媒體記者,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得更為詳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除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報道中應當注意以外,徐迅認為,記者采訪中經常應用的兩種方式:暗訪和偷拍,它們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暗訪和偷拍剝奪了被采訪人對於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控制權。

徐迅也認為,隱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徵求當事人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為原則。

踏進「雷區」就要付出代價,除了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以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徐迅說:「根據我國已有案例,與記者密切相關的兩種罪名是: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體記者或者作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其中一起涉嫌誹謗罪,最終被法院判決誹謗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和一年半。還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製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職務犯罪等形態成為第三大「雷區」

湖南師范大學知名新聞學學者魏劍美和記者出身的知名律師周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記者是否擁有權力」這個話題,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體現,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然而,他們也並不否認,現實中,媒體、記者對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的應用,又蒙上了一種「權力」的特徵。而一旦出現了「權力」的特徵,對於極少數職業道德差的媒體從業人員來講,就可能藉此尋租。

尋租者東窗事發後,往往要面對「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雖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這兩種罪名和記者本身職業沒有特徵性的聯系,因為它們更多指向公務人員和其他非記者的社會普通主體,但是,她也並不否認,這兩種罪名,目前而言,在記者的隊伍里呈高發狀態。

在網路上搜索「記者」、「敲詐勒索」兩個關鍵詞,絕大部分是假冒記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體記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陽區法院,某報記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詐勒索罪,被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據檢察機關指控,熊某在某報擔任記者期間,曾以報道負面新聞相要挾,索要錢款,兩次累計達到40萬元。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正在上訴期間。

而若在網路點擊「記者」、「受賄罪」兩個關鍵詞,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某作出二審判決:孟某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書表述,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媒體輿論監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孟某作為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❸ 侵權案例分析

林立公司侵權
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以上規定 史密斯只是幫助做此項實驗 雖然沒有申請專利 但該實驗的科學數據及軟體的開發均是採用的布萊恩博士的設計理念 因此該成果應該屬於布萊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應該依照專利法予以保護 他是實際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為構成侵權 侵犯了的是布萊恩的權利

❹ 國際知識產權侵權案例要怎麼分析,有什麼知識

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才行

❺ 跨境電商是什麼 從定義,案例及分類上分析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版支付結算,並通過跨權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分為企業對企業(即B2B)和企業對消費者(即B2C)的貿易模式。B2B模式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以廣告和信息發布為主,成交和通關流程基本在線下完成,本質上仍屬傳統貿易,已納入海關一般貿易統計。例子可以參考杭州淘境通
B2C模式下,我國企業直接面對國外消費者,以銷售個人消費品為主,物流方面主要採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方式,其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目前大多未納入海關登記。例子的話可以參考亞馬遜
跨境電商分為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和進口跨境電子商務

❻ 跨境電商侵權類型有哪些

跨境電商涉及到的侵權類型主要包括四種:

一是版權,通常指侵犯作者的著作版權;

二是商標權,未得到權產品品牌官方的正規授權,擅自使用對方的商標或LOGO;

三是發明專利權,如果出售的產品是別人發明的,而且別人申請了專利保護,賣家未經允許擅自生產銷售,也就是指銷售仿品;

四是外觀設計專利權,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專利有60%以上相似就視為侵權假貨。

❼ 跪求各位大神啊,幫我做一個跨境電商案例分析啊

分析什麼??數據還是什麼

❽ 一個簡短的侵權案例和它的分析(最好是英文的)

(案情):甲使用鄰居乙的熱水器受到人身傷害,可否向生產該不合格產品的熱水器廠家要求賠償?

(分析):可以.因為<<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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