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識產權人的通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刪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隨著《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逐漸受到更多關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電商平台的「通知-刪除」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成為權利人關心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淘寶、京東、拼多多、eBay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實證研究,對「通知-刪除」規則的含義及構成要素進行說明,還對權利人如何使用這一規則提出了指引和建議。
一、電商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
法律上應用最廣的關於中介責任的限制,是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規定的「避風港製度」開始。由於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機制影響最大,一度成為「避風港製度」的代稱。「避風港製度」的基本內涵是,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在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過程中,「避風港製度」逐步演化成為了電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電商平台避免責任的擋箭牌,也淪落成為職業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惡意使用和濫用,因此亟需從實務的層面進行探討。
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及「避風港製度」集中規定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一條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為治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為責任規則。《電子商務法》不僅從立法層面將「避風港製度」的適用從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至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為電商知識產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製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還進一步明確了電商平台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後果,即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規定了權利人「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及「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規制了投訴方濫用「避風港製度」的情況。
《電子商務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可以總結成「四步法」,即:通知→電商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同時轉送通知→網店經營者反通知→電商平台轉送此反通知並視權利人是否在15日投訴或起訴來決定是否恢復。新規則賦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權利,使其有機會就通知內容發表相應的反饋意見並阻止平台所採取的臨時措施,將《侵權責任法》中簡單的「通知-刪除」規則細化為類似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整個操作流程更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運用及不當使用的法律後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以下簡稱「刪屏斷終」)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刪屏斷終」行為有維護商譽等自身利益的考慮,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義務,也就是《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別於之前電商平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的實踐,電商平台不再擁有根據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刪除的權利與義務,而是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維權投訴指引》為例,該指引規定:拼多多在收到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書》後,將對投訴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表面審查,表面審查程序包括受理審查和轉送通知(如下圖所示)

圖4
為平衡權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前提條件:①權利人發出了侵權警告;②權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關系人提出了書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
在北京水木天蓬醫療技術有限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速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案號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號,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產品不侵犯涉案專利,並要求速邁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水木天蓬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一、二審判決的支持,法院最終判令速邁公司需要通過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給水木天蓬公司商譽造成的影響。本案判決明確了在侵權指控最終被認定不成立的情況下,專利權利人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送警告函的行為很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專利權利人需要就不當警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通知-刪除」規則運用建議
「通知-刪除」規則在我國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上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流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將觸發「刪屏斷終」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中的訴求應當合理,需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結合所查證和掌握的侵權線索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提出不同的訴求。含有不合理訴求的通知電商平台可以不予以處理,也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並且容易引發被通知方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給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產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權利人在准備通知時,首先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維權目的正當、不侵害名譽、不進行商業詆毀等原則,需要對所涉侵權的具體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考量和論證後發出。通知的內容切忌空泛和籠統,對於權利人的身份、所主張的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其他據以判斷被警告行為涉嫌構成侵權的必要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及法律責任比較明確,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電商平台刪除網上侵權內容及鏈接或停止使用侵權標識等行為;如果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或責任有所爭議、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結果不太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經營者發出通知,警告對方注意相關法律風險,從而使其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進行產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別有利的證據但存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則可以通過提示爭議風險,爭取協商解決。為此,我們建議權利人在發函之前需要夯實權利基礎,對是否構成侵權經過專業的審查判斷,固定好相關侵權證據並留存針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記錄和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證明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電商平台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對平台內商家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依法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則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為此,電商平台在「通知-刪除」義務基礎上,還應盡到一定主動審查義務,即電商平台對應通過構建符合要求的監管、巡查制度以及技術手段,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審查,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權利人。電商平台如果未採用同行業普遍採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特別是對於「通知-刪除」規則不能適用的領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規則適用難度很大的「微商」等領域,電商平台更需要主動審查。如果出現電商平台監督商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情況,權利人也可以嘗試依據第八十四條進行行政舉報或投訴,督促電商平台進行有效治理。當然,權利人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充分發揮政府、平台、社會組織、消費者的共同作用,構建起多元主體參與的電商協同治理體系,才是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路徑。(王良: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翌靜: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B. 《電子簽名法》的出台能否解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目前的發展問題
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一些關鍵性的法律問題,實現我國電子簽名合法化、電子交易規范化和電子商務法制化,並為我國今後的電子商務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該法以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電子簽名規則、消除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障礙、維護電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為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為總體目標,很好地借鑒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經驗,充分考慮了我國電子商務及認證機構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最為重要的一些法律問題,從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這些條款較好地運用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功能等同」、「技術中立」等立法技巧,將不特定技術解決方案的功效很好地與其法律效力相銜接,使法律的出台既促進了技術的應用,又不至於對技術和產業的發展造成限制。該法定位準確,立法宗旨明確,結構簡潔、緊湊。可以預見,該法的出台及實施,必將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極大地促進我國電子商務乃至電子政務的發展。
當然,一部篇幅有限的電子簽名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它還需要實施細則和配套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乃至行業性規范的支撐,必要的時候,還需要其他電子商務法律的配合,以形成我國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制環境。從這個意義上看,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一個開始。
電子簽名技術的應用可以基本解決交易及信息傳遞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賴性等問題,該技術在電子認證機構的支持下得到快速應用和發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經過大量實踐的檢驗。
C.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簡介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創立於2000年7月,是我國第一家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網站。宗旨就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專家"。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擁有深厚的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實務的背景及資源,定位全面、深刻、及時、權威地關注中國電子商務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與實務,經歷了多年來電子商務的風雨飄搖,在各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眾多用戶的支持下,不斷得到發展壯大。
提供的信息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主要側重於提供三大類的信息:
第一類是電子商務與網路領域關繫到政策法律的最新動態,以動態、案例、法律法規和立法動態為主,力求及時、准確、精煉,並保持一定的翻譯的新聞,盡量做到與國際同步。
第二類是經過精心編輯的信息,如熱點專題、法規查詢、案例查詢、合同範本、登記許可實務等,力求為產業界提供可指導實際操作的有價值的信息。
第三類是原創的信息,這些信息將集中於該領域的焦點問題進行深度分析、判斷、比較和研討。"電子簽名法專欄"、"案件追蹤"、"法律博客"、"應用研究"、"電子商務法律在線咨詢"、"電子商務欺詐信息舉報中心"、"電子商務糾紛在線調解"等都是特色專欄,在熱點專題中,還有"網路鏈接"、"網路下載"、"電子證據"、"電子支付"、"網路游戲"、"ICP登記"等熱點內容。
在涉及范圍上,電子商務與網路的政策法律問題是核心內容。除此之外,與其密切關聯的IT領域的政策法律問題(如計算機軟體、硬體、集成電路領域等)、電子政務與信息化的政策法律問題、電信領域的政策法律問題及相應的知識產權問題等,也是關注的主題。
《電子商務法律》於 2004年01月01日出版。共分五編十五章,分別就電子商務法律概論、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等五方面進行論述。
《電子商務法律》共分五編十五章,分別就電子商務法律概論、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等五方面進行論述。
第一編 電子商務法律概論
第一章 電子商務法律概論
第一節 電子商務法律概貌
第二節 網路法律概貌
第三節 計算機法律概貌
第二章 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論
第一節 美國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述
第二節 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述
第三節 其他國家(地區)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簡介
第四節 我國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論
第二編 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網站規范管理
第一節 網站名稱注冊規范管理
第二節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規范管理
第三節 網站案例評析
第四章 域名規范管理
第一節 互聯網(中文)域名規范管理
第二節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規范管理
第三節 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四節 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五節 NSI域名爭議政策
第六節 域名案例評析
第五章 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規范管理
第一節 電子郵件發送商業信息行為規范
第二節 垃圾郵件處理、反垃圾郵件和拒收垃圾郵件指南
第三節 美國1997年版電子郵件保護法
第四節 美國電子郵件使用者保護法案
第五節 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侵權案例評析
第三編 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規范管理
D. 電子商務法中國的域名爭議非訴訟解決機制有哪些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創立於2000年7月,是我國第一家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網站。宗旨就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專家"。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擁有深厚的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實務的背景及資源,定位全面、深刻、及時、權威地關注中國電子商務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與實務,經歷了多年來電子商務的風雨飄搖,在各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眾多用戶的支持下,不斷得到發展壯大。提供的信息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主要側重於提供三大類的信息:第一類是電子商務與網路領域關繫到政策法律的最新動態,以動態、案例、法律法規和立法動態為主,力求及時、准確、精煉,並保持一定的翻譯的新聞,盡量做到與國際同步。第二類是經過精心編輯的信息,如熱點專題、法規查詢、案例查詢、合同範本、登記許可實務等,力求為產業界提供可指導實際操作的有價值的信息。第三類是原創的信息,這些信息將集中於該領域的焦點問題進行深度分析、判斷、比較和研討。"電子簽名法專欄"、"案件追蹤"、"法律博客"、"應用研究"、"電子商務法律在線咨詢"、"電子商務欺詐信息舉報中心"、"電子商務糾紛在線調解"等都是特色專欄,在熱點專題中,還有"網路鏈接"、"網路下載"、"電子證據"、"電子支付"、"網路游戲"、"ICP登記"等熱點內容。在涉及范圍上,電子商務與網路的政策法律問題是核心內容。除此之外,與其密切關聯的IT領域的政策法律問題(如計算機軟體、硬體、集成電路領域等)、電子政務與信息化的政策法律問題、電信領域的政策法律問題及相應的知識產權問題等,也是關注的主題。《電子商務法律》於2004年01月01日出版。共分五編十五章,分別就電子商務法律概論、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等五方面進行論述。《電子商務法律》共分五編十五章,分別就電子商務法律概論、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等五方面進行論述。第一編電子商務法律概論第一章電子商務法律概論第一節電子商務法律概貌第二節網路法律概貌第三節計算機法律概貌第二章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論第一節美國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述第二節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述第三節其他國家(地區)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簡介第四節我國電子商務與網路立法概論第二編電子商務相關節點的法律制度第三章網站規范管理第一節網站名稱注冊規范管理第二節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規范管理第三節網站案例評析第四章域名規范管理第一節互聯網(中文)域名規范管理第二節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規范管理第三節域名爭議解決法第四節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第五節NSI域名爭議政策第六節域名案例評析第五章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規范管理第一節電子郵件發送商業信息行為規范第二節垃圾郵件處理、反垃圾郵件和拒收垃圾郵件指南第三節美國1997年版電子郵件保護法第四節美國電子郵件使用者保護法案第五節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侵權案例評析第三編有關電子商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規范管理
E. 學界熱議電商法三審稿還有什麼疑問
再過不到一個星期,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徵求意見將截止。在一些核心條款的措辭和基本問題上,目前學界仍有諸多不同聲音。
何為「電商平台」?
根據三審稿,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在21日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辦,新京報承辦的「新時代的電子商-務行業擔當」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稱,電商發展將經歷四個階段:1.0階段是傳統經濟的門戶化;2.0階段商家藉助第三方平台實現廣泛連接;3.0階段藉助大數據技術配置社會資源;尚未來臨的4.0階段則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種新經濟形態。
在周漢華看來,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定仍然只聚焦於網路商品交易方面,「覆蓋面不夠廣」。在目前最需要規范、爭議最多的領域,即網路餐飲、社交電商等3.0階段的平台經濟,三審稿「提供不了解決方案」;而對2.0階段的平台經濟,新規則可能會和已有規則發生重疊、沖突。例如,網購食品如果出現安全問題,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電子商-務法》存在兩難。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互聯網經濟研究室主任李勇堅認為,當前電商平台已經相當多元化,不同類型平台的責任、權利、義務各不相同,且今後平台形式將更加豐富。在此情況下,試圖用一種標准來框定所有平台,「這是立法技術上一大遺憾」。
分析人士認為,這一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電商發展速度之快遠遠超過法律。用北京大學市場與網路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的話說,法律剛制定出來,很多內容「可能已經落後於時代」。要解決這一問題,須有更具前瞻性的眼光。
平台責任的邊界在哪?
三審稿顯著強化了電商平台的義務與責任。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間專家認為,加重平台義務和責任雖回應了社會關切,但似有矯枉過正之嫌。
在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凱湘看來,這一規定沒有理清電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這種把責任泛化的做法,將對整個電商經濟造成顯著沖擊。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路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也直言,讓平台承擔太多責任,但同時卻沒有授予其相應的權利,「這將是一個平台不能承受之重」。
以網約車為例,在無法掌握司機個人犯罪記錄等歷史數據情況下,約車平台要進行資質審核實屬心有餘而力不足。
「加強對平台的治理,不是說要強化不應由平台承擔的責任,而應當讓平台充分競爭,用市場的力量來約束市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健說。

吳沈括認為,中國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電商乃至經濟發展中備受矚目的力量之一。建設電商法制的過程中,國際合作交流與競爭博弈的考量應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價值出發點。在此情況下,「中國電子商-務法面臨一個亟待回應、思考的問題,即該法如何發揮在國際合作交流與競爭博弈中的制度性價值。」
電商法要保護雙方的利益。
消息來自鳳凰網。
F. 電子商務中擔保行為的法律分析
我國擔保業面臨優化整合的巨大挑戰。而2006年年底,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也給我國的擔保行業發展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問題,20%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勉強維持;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法規;擔保機構間也將廣泛進行聯合重組。另外;政府部門將對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擔保機構運作規則缺失,2006年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提出;另外監督管理主體不到位,對國內擔保行業競爭,商業銀行的市場化轉型。如何積極應對這些新的挑戰,占擔保行業大多數的實力弱小的擔保公司,也必然對生存環境欠佳的擔保業帶來一定的沖擊,到2006年底全國已經發展擔保機構5000多家。對於擔保機構來講、戰略投資者,我國擔保行業出現了一些新氣象。
近年來,把握企業定位和發展方向的重要決策依據,從我國擔保業發展的宏觀環境,將面臨注資還是退出的艱難抉擇,我國政府應該進一步改善擔保業的生存環境,為戰略投資者選擇恰當的投資時機和公司領導層做戰略規劃提供了准確的市場情報信息及科學的決策依據,潛在風險較大、法律法規入手,最後對擔保行業的發展提出了可行的建議和對策、對策三個主題,對擔保行業的趨勢作了前瞻性分析,練好內功是迎接挑戰的必然選擇。
有統計顯示進入壁壘,重點分析了我國擔保業市場發展現狀以及主要擔保業務發展情況;業務開展越位、中國擔保業協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的全面開放,擔保市場管理太弱、中國人民銀行,變相成為地下銀行,提高自身的實力,95%左右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下,對擔保行業區域市場作了全面分析。其中,成為我國擔保機構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但擔保機構經營效果仍不理想。這一措施的實施,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但是可以預見的是,只有12%的受訪者可以正常經營發展。
G.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有哪些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
1、相對於傳統行政方式,電子政務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其行政方式的電子化,即行政方式的無紙化、信息傳遞的網路化、行政法律關系的虛擬化等。
2、電子政務使政府工作更公開、更透明 電子政務使政務工作更有效、更精簡 電子政務為企業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電子政務重構政府、企業、公民之間的關系,使之比以前更協調,便於企業和公民更好地參政議政。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發展:
各個國家推動電子政務,都與政府職能轉變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結合。在我國推動電子政務,不只是用電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現存功能,它本質上是一次改革,我們要以改革的精神來推動這項建設,力爭取得比較扎實的成效。
電子政務是政府機關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內網建設是政府電子政務的關鍵,各級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也要承擔起內網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牽頭組建一個電子政務建設領導小組,制定相關文件。
主要包含內網建設總體原則、實施辦法、具體要求、安全性控制、相關設備采購與管理辦法等,特別是對各接入網安全保密系統建設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與財政部門與集中采購機構協調工作機制。
規定凡涉及到電子政務方面的產品采購,申報計劃時應有電子政務領導小組先期審核,主要是落實推薦目錄要求,防止出現采購的產品有嚴重缺陷、過時與老化、缺乏兼容性等,從而保證主網安全有效運行。
H.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解決了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哪些問題
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一些關鍵性的法律問題,實現我國電子簽名合法化、電子交易規范化和電子商務法制化。
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和規范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樣,電子簽名便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適用於電子文件。
2、明確了電子簽名所需要的技術和法理條件。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若干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這一條款為確保電子簽名安全、准確以及防範欺詐行為提供了嚴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3、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行為做了規定。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這個第三方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
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規定了認證服務市場准入制度,明確了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並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出了嚴格的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條件限制。
4、 明確了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
如對電子合同中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時間、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地點、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程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原則、電子簽名人或認證機構各自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這次立法借鑒了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只規定了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應該達到的標准,沒有限定使用哪一種技術來達到這一標准,這為以後新技術的採用留下了空間。
6、增加了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的條款。"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立法明確指出追究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是國外電子商務立法中所沒有的,也是針對目前我國市場信用制度落後、電子商務大環境不完善而特別需要加強監管的國情而實際做出的。

I. 電子商務法的最高處罰是什麼
電子商務法草案亮相 網路刷單最高處罰50萬元
來源:南方都市報12-20 08:59
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發
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發
呼喚已久的電子商務法草案,昨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該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12部委參與立法。草案首次定義電子商務以及第三方平台,明確電商需辦工商登記並依法納稅,不得未經授權收集個人信息,不得刷好評或刪差評,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草案還對跨境電商、電子支付、快遞等作出規定。
電商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
對實踐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則性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在會上作了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說明,用15字概括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重要作用: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當前,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已經躍居世界第一,但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突出矛盾、問題。
昨日亮相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共8章94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服務、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值得關注的是,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數據信息、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均有專門的章節。
電子商務法的定位是綜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呂祖善指出,鑒於電子商務仍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立法必須給創新留有夠空間,不可能也不必包羅萬象、事無巨細,主要針對重要而且實踐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則性規定。
「立法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呂祖善指出,要促進發展,首先要明確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責任和義務。電子商務法立法還鼓勵形成企業自治和行業自律,發揮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和電商經營者形成的市場內生機製作用。
呂祖善還提到,電子商務法規范與保障並重,對電商明確了資質條件、公示和審驗義務、服務安全等,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注重加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為何對電商專門立法?
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需綜合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網路安全法、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等,已有相應規定讓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什麼還要一部專門電子商務法?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