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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電子商務法

發布時間:2021-04-16 13:43:36

A.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B. 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C. 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好像有那邊書,不過我不記得內容咯,若您不急的話,我過幾天再回答你

D. [緊急]聯合國在電子商務發展當中公布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什麼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摘要: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後,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1996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第29屆年會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目前只起「示範」作用,不具有強制性,但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創造了一種比較可靠

E. 誰能告訴下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法律是什麼謝謝

聯合國貿發會在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專,這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部關於屬電子商務的法律。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商務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作出的規定,有助於填補國際上在電子商務上的法律空白。雖然它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僅僅是電子商務的示範法律文本,但卻有助於各國完善、健全有關傳遞和存貯信息的現行法規和慣例,並給全球化的電子商務創造出統一的、良好的法律環境。
《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律。於2004年頒布。

F. 電子商務法的國外發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先後通過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電子合同公約,為各國及地區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國際通行規則。 美國先後制定了《統一電子交易法》和《電子簽名法》。

G. 世界上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哪些

樓主問的問題太廣泛了,首先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甚至在不同的地區間法律、法規、條例等都有所不同。我估計沒有人可以准確回答你的問題。

H. 200分求: 聯合國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原則急急急急!!

《電子商務示範法》和《電子簽名統一規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歷時5年制定了《電子商務示範法》。總體來看,其屬於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類型,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個部分,分則篇幅很小,總則的內容集中圍繞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展開,就數據電文的概念、法律效力、發送與接收及其歸屬等問題作了基本規定。

通過這些規定,示範法確立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組成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內容,並不斷得到各國的補充與完善。這些原則是:數據電文在一定條件下滿足「書面形式」要求的原則,電子簽章在一定條件下與傳統的簽字蓋章等同原則,數據電文在一定條件下符合法律上對「原件」的要求的原則,不得僅僅因為文件是數據電文的原因否認其證據力的原則,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的要約、承諾和合同有效原則。示範法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這些原則的確立,促成和便利電子商務的應用,給基於計算機信息的應用者提供基於紙面文件的應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這對電子商務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示範法的基礎上,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才得以大力推進,並且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統一和兼容性。所以,以這個角度看,我們不妨把示範法比喻為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標准。

對於示範法立法時所依據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A、在各國之間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B、使以新信息技術方式締結的交易有效;C、促進鼓勵使用新信息技術;D、促進法律的統一;E、支撐商業慣例。

對於示範法結構上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A、開放式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式的體系結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介面,使法律處於易於修改、更新的狀態。這種開放式的體系結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貢獻的一項創舉,它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復雜性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決定的。即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必須在較短的周期內對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這一需求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上應有所考慮;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將其窮盡地包容,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同時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強,所以採取這樣的開放式結構,成熟一部分規范一部分,既使虛擬世界及時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證了法律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部分只有第一章,這與總則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要為今後的增加和修改留有餘地。示範法的這種做法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尤其在採取立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B、網路狀體系。即以規范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其與在這之前出台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在這之後出台的《電子簽章統一規則》形成有機的整體,組成一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網狀的法律體系,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規范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對於示範法在立法技術上的特色,可以集中概括為功能等同的方法。所謂功能等同的方法,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擺脫傳統書面這一單一媒介條件下產生的束縛,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富於彈性的、開放的規范體系,以利於多媒體、多元化技術方案的應用。具體做法是將傳統的書面規范體系分層剖析,以中抽象出功能標准,再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應效果的手段,以確定其效力。在功能等同法採用之前,人們為解決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效力等同的問題,更多的採用了擴大原「書面文件」概念的外延的做法,簡單地把電子文件列為書面文件的一種以解決相關一系列問題。比如《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17條,《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13條就是如此。但人們很快發現這種做法會有很多問題,因為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不象書面文件和手寫簽名一樣,形式是單一固定的,同樣是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因採取的技術方案不同,在表現形式上、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上可能會有較大的不同,也就導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應該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法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它的基本模式有三個,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書面文件、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以其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為標准對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達到相應要求的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即可具備與書面文件、簽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是什麼。功能等同原則已逐漸成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中消除法律上因虛擬環境產生的不公平待遇的最重要的法律方法。

由於有示範法做基礎,2000年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就少多了,該統一規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強調要無差別地對待簽名技術;二是設定了一些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可靠的條件;三是具體規范了電子認證中服務提供者和簽名者的一些行為。通過這幾個方面的進一步規定,在「功能等同」原則的基礎上,又從對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規范的角度做了一定的完善。比如:該統一規則規定:「下面情況下的電子簽名視為可靠的:在使用電子簽名的情況下,簽署電子簽名的方式只與簽名人相關,而非他人;在簽名的時候,簽署電子簽名的方式處於簽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這樣,就使得對電子簽名的規定更加完善、科學。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是總結了示範法出台後5年來實踐經驗的結果,應該得到今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借鑒。

I. 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1)開放式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式的體系結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介面,使法律處於易於修改、更新的狀態。這種開放式的體系結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貢獻的一項創舉,它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復雜性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決定的。即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必須在較短的周期內對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這一需求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上應有所考慮;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將其窮盡地包容,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同時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強,所以採取這樣的開放式結構,成熟一部分規范一部分,既使虛擬世界及時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證了法律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部分只有第一章,這與總則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要為今後的增加和修改留有餘地。示範法的這種做法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尤其在採取立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 (2)網路狀體系。即以規范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其與在這之前出台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在這之後出台的《電子簽章統一規則》形成有機的整體,組成一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網狀的法律體系,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規范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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