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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電子商務法律

發布時間:2021-04-16 11:27:48

Ⅰ 虛擬物品電子商務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另外,合同法和著作權法里也專有相關規定
美國屬《數字簽名法》《電子商務安全法》等
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與電子文件法案》
義大利《數字簽名技術規則》
瑞典《電子文件處理報告》
新加坡《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新加坡電子交易規則》《新加坡認證機構安全方針》
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簽名法》
馬來西亞《數字簽名法》
日本《電子交易法案》

Ⅱ 新加坡有什麼關於網上購物的法律嗎

電子商務中關於合同訂立問題的探討

摘要:本文圍繞電子商務合同訂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如電子簽名、身份認證、要約與承諾、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等做了一些探討, 並對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電子簽名; 身份認證; 要約; 承諾

隨著電子商務在我們經濟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卻相對滯後,由此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問題、效力問題、網路交易的安全問題等。這里我們專門探討一下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相關問題。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如何確認
由於互聯網是個虛擬世界, 人們不能像傳統商務活動中那樣面對面進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產生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商務活動、以及網站如何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問題。案例: 8 歲男孩在購物網站以其父親的身份證號注冊, 訂購一台小型列印機。當貨物送到家裡後, 小孩的家長拒絕接受。交易糾紛就此產生。解決此類有關合同的主體確認問題, 筆者認為在未來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考慮建立電子簽名和身份認證制度。

電子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 它採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 用於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簡單地說, 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 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 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指出:「從技術層面講, 電子簽名具有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可抵賴性、不可篡改性這四大屬性決定了電子簽名在網路環境中的應用。」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32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里並未考慮到電子簽名的諸多特殊問題。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 》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並原則通過, 經進一步修改後,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了電子簽名將與手寫簽名或蓋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 除公用事業的通告、涉及人身關系和重大財產轉移的事項不能採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動都可以適用。這說明我國已經開始立法規范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制度了。

身份認證(A uthent icat ion) 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傳統的簽名筆跡可以被模仿, 而電子簽名勢必然也會有被仿造的危險。所以, 需要權威機構來對數字簽名進行管理和認證, 這種機構被稱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認證機構。其主要功能有: 簽發管理電子商務證書; 產生、管理使用者密鑰以及CA 密鑰管理等。網路交易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書時,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等, 經機構驗證後, 簽發證書。證書上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開密鑰等。在做交易時, 向對方提交證書證明自己的身份, 如對方無把握, 可要求認證機構進行驗證。雙方可相互驗證身份。很顯然, 認證機構在網路安全方面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對於認證機構的管理, 國際上有不同的模式。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設立專門、獨立和非營利性的認證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作法。因為它是完全獨立的, 容易獲得交易雙方的信任; 其非營利性使之不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 其職業能力使之能有效地為客戶保守秘密, 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電子交易法》所設立的就是這樣的認證機構。有關人士認為, 鑒於國情, 我國的認證將由政府對認證機構的市場進入進行管制, 以減少認證中的風險。實際上中國電信集團與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組建了認證中心, 並在許多大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我們期待在法律的規范下有更多更具規模的認證中心產生, 進一步繁榮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

二、要約和承諾
1. 要約和要約邀請。我國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確區分了要約和要約邀請。該法第14 條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在通過網路所進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載於互聯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 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爭議的問題。有人主張應都視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 也有人主張應都按要約處理, 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較完整, 涵蓋了合同的主要內容。另外, 還有人傾向於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解決, 根據按照交易的性質, 他們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 銷售實物、銷售軟體、網上服務。這種觀點主張: 在第一種交易中, 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後兩種交易中, 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

筆者認為分析網路廣告性質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商業廣告一般視為要約邀請, 但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時, 視為要約。若網路廣告發布者在網路廣告特別聲明:「不得就其提議作出承諾」, 或「此廣告和信息的發布不承擔合同責任」, 或「廣告和信息僅供參考」等, 則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如果公開表明, 發布人願意受廣告約束, 則視為要約。而在沒有上述聲明的情形下, 就應該對應要約的構成要件,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 如果網上登載的廣告明確規定了價格、數量, 尤其是客戶可以將之放入廣告發布者指示的購物菜單中, 單擊購買即可成交, 說明發布人已經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則廣告在性質上就不再是要約邀請, 而轉化為一種要約。

第二, 如果廣告發布者在主頁上刊載的信息, 僅供客戶瀏覽,以提供商業信息, 一般可以認為該廣告是要約邀請。如果只是在網站上宣傳某種產品, 沒有指出其價格、數量等, 只是做為某個企業的形象宣傳, 或者提供某個產品的信息。這種情況不僅不屬於要約, 甚至不構成要約邀請。

第三, 網上廣告發布者直接向其社區會員提供某項產品信息, 且規定價格、數量, 從其內容中能夠確定發布者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 要約受到擬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在此情況下, 發布人不僅是向特定人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訂約意圖, 應該構成要約。

第四, 廣告發布者在網上刊登廣告時, 明確規定在客戶用滑鼠單擊購買後, 必須有網頁擁有人的確認, 此廣告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第五, 網上廣告發布者在廣告中嵌入電子郵件, 允許客戶通過用滑鼠單擊該郵件附件, 按照廣告發布者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並作為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 客戶將該信息通過電子郵件反饋給廣告發布者, 不須經過發布者進一步確認就可使合同成立, 則廣告發布者的這中嵌入附帶郵件形式的廣告, 也構成要約。

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 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及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我國《合同法》也是明確承認了這一制度的, 該法第17 條規定: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27 條規定: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意思表示的撤銷, 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後、對方作出答復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 它僅指要約的撤銷; 承諾沒有撤銷問題, 因為承諾根本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對於要約的撤銷, 大多數國家原則上是允許的, 但一般都規定有些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我國《合同法》第18 條規定: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 由於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極快, 從而使得對其的撤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因此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對意思表示的撤銷作出靈活的規定, 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如果當事人採用電子自動交易系統從事電子商務, 承諾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約人沒有機會撤銷要約。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要約, 則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應可撤銷。另外目前網上購物(特別是零售) 的實踐在某些情況允許顧客對承諾撤銷。這些情況通常是顧客對訂單最終確認並約定採用匯款支付後, 在匯款之前又翻悔。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畢竟有異於傳統商務的一面, 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規定承諾的撤銷權。如上述網上零售中, 顧客無法及時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 處於弱勢地位, 應該給予他們承諾的撤銷權。當然也不能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全面規定承諾的撤銷, 如僅是通過INTERNET 為媒介進行協商的電子商務活動就不能給予此權利, 否則會導致交易秩序大亂。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
我國《合同法》第26 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 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16 條第2 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 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 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視為到達時間」。可以看出, 我國《合同法》堅持了「到達主義」的傳統。與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採取所謂「發送主義」, 即以承諾發出的時間與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筆者認為我國在採取傳統的「到達主義」的同時, 可以為電子商務合同再確立一個確立收訖規則。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發出要約或承諾後, 是否到達、何時到達對於發信人來說不能立刻判定而產生的風險因素。所謂確認收訖是指接收人收到發送的信息時,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過自動交易系統向發送人發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當然, 作為利用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不僅僅是合同的簽訂問題其核心是交易, 圍繞著交易活動, 還有廣告宣傳、合同談判、合同的效力認定、合同的履行、稅收的交納等一系列問題。目前許多國際組織都從不同角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有的還正針對電子商務進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國也能積極開展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 並在此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進程。

參考文獻:
[1] 高富平, 張楚. 電子商務法[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王利明, 崔建遠. 合同法[M].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 於靜. 電子合同中若干法律問題初探[J].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Ⅲ 外國電子商務法有哪些

非常多了,比較重要的有美國,新加坡,日本,韓國,分別關於稅收,安全認證等,你可以在網路里查一下,這里貼起來也太長了

Ⅳ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Ⅳ 國家天眼查新加坡全球直購跨境電商是否合法在中國c危險系數高嗎

我家親愛的新加坡全球購我喝飽是在看。

Ⅵ 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Ⅶ 電子商務有哪些法律法規

國外: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國:
2004年8月28日《中內華人民共容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路購物服務規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Ⅷ 跨境電商 新加坡法律法規,禁賣什麼產品

那種毒品化學敏感物,聽說前不久有個電商園在新加坡上市了,好像在中國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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