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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1-03-27 08:52:45

1.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的協會章程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第三屆第一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北京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ECA。
第二條本協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創造機遇、合作共贏為主線,有效搭建政府與行業、行業與企業及企業間的溝通平台,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企業;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考察培訓、學術研討、咨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市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注冊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蓮花池東路丙1號31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及本會章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及地方、行業標准,並推動其貫徹,引導會員認真遵守。
(二)依法制定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
(三)開展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及電子商務發展狀況調查,行業共性情況收集,關注國內外行業動態,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刊物,及時向會員及有關政府部門提供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詢服務。
(四)開展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行業研討、學術交流,優秀品牌培育、提升、宣傳、推廣,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五)加強國際間的考察、合作與交流,協助企業吸引外資,引進國外智力,組織國內外信息化服務技術和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推廣,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組織開展行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轉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組織開展論證、監理、評估工作,為企業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七)承辦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尊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依法經營;
(三)在北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法人、機構組織;有志為北京市流通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做貢獻,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書面(含郵件)入會申請(同時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等蓋上公章快遞到協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年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申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該年度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三次以上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名單將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重大變更、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准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提出下屆理事會的理事、監事的候選人;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協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行業貢獻;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協調和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提出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定;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議副秘書長名單,報會長批准;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上屆理事會提名推薦,經本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9月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會費收取辦法]b]
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特製定北京電子商務協會會費收取辦法如下:
第一條會費收取標准為:會長單位40000元,監事長、副會長單位20000元,理事、監事單位5000元,會員單位2000元。
第二條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新加入協會的會員在收到批准入會通知10日內繳納當年會費。
第三條會員單位可採用銀行劃轉、匯款、轉帳支票、現金等方式,繳納本年度會費。
第四條協會秘書處收到會員單位會費後的3天之內向繳費單位出具正式繳費憑證,並頒發本年度會員證書。
第五條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可則視為自動退會。在本協會擔任理事以上職務者,不再繼續擔任所任的職務。
第六條 本協會費收取辦法經2012年9月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2.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網路營銷專業委員會(PCEM)(以下簡稱「本專業委員會」)的規范運作,促進中國網路營銷的健康發展,依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特製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指定范圍內從事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其英文名稱為:Profasional Comette for E-Marketing of the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PCEM),業務上直接受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領導,一切行為均須符合《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網路營銷專業委員會(PCEM)系中國網路營銷領域的行業自律性社團分支機構,其職能是:聯合國內有關網路營銷廠商、服務商、應用企業,研究、教育及學術機構,相關媒體和專業人士,普及網路營銷知識,研究、分析、總結網路營銷創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強網路營銷領域的橫向交流、探討和合作,支持推進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和互聯網應用水平,支持推動中國網路營銷實踐活動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授權指導下開展如下工作:
普及教育:總結國內外網路營銷領域的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通過網站、媒體、論文、會議、論壇、評選、培訓、參觀等多種渠道、形式、活動,推動我國網路營銷知識普及和交流,推進中國電子商務進程,特別提升我國傳統企業界的互聯網應用水平。 規范服務: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網路營銷領域的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完善、實施網路營銷服務商的服務項目、服務體系、質量標准、自律公約、發展規范,積極推動網路營銷和諧氛圍建設、誠信體系建設。設立本專業委員會服務、支持、指導、監管的區域性網路營銷服務中心,制定統一體系、統一標准、統一規范,嚴格把關、謹慎發展、認真監督、強化管理,打造網路營銷服務品牌機構; 市場維護:記錄、分析、研究、跟蹤企業具體實施、應用網路營銷的模式、方法及市場行為,通過第三方監督、信息披露等手段及途徑促進網路營銷市場運行環境的良性發展; 樹立標桿:通過表彰網路營銷領域內的先進產品服務廠商、服務機構、實施應用企業及從業人員、專家,帶動網路營銷和諧氛圍、誠信體系、創新品牌的建設; 投訴監督:接受企業、服務商以及公約、規范簽約單位的投訴,協調糾紛處理、維護各方權益、消除不良影響。通過行業自律、第三方監督、風險預警等手段及途徑促進網路營銷和諧氛圍、誠信體系、運行環境的建設; 權益維護:維護網路營銷實施、應用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企業投資權益保護、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良性競爭:通過開展宣傳、引導、規范、協調工作,規避、處理專業領域內市場惡性競爭行為,確保網路營銷持續、快速、穩定發展。 教育培訓:設立人才標准,大力培養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所需要的國際化、高素質、復合型網路營銷人才。 代表網路營銷領域內企業表達意見及主張,與政府及協會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完成協會、政府機構、行業企業及其他機構要求完成的行業自律與發展方面的服務工作。 政府部門、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交辦及會員托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無論單位會員還是個人會員都是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條件、入會程序、會員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等均參照《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運作管理
第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處等層次組成。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依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員會的工作條例; 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終止事宜和本專業委員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常務委員由該單位推薦。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預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秘書處輔助工作人員的聘任; 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換屆事宜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將聘請有聲望的專家學者作本會的常年顧問或專家委員,對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進行專業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和工作;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輔助工作人員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實施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工作計劃、工作任務; 組織各會員機構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和會員利益的各項活動; 提出輔助工作人員聘用建議,報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負責監督本專業委員會經費運行; 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上述各組織機構和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均嚴格履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規定程序,不得超越程序擅自行事,同時接受並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3號令》第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規定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返還給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會費; 在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接受捐贈、資助等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費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3號令第九條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
用於學術活動、會員權利中的開支或規范發展網路營銷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向協會繳納管理費; 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使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票據的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票據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所掌握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條例自報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批准後生效,自本專業委員會正式注冊成立之日開始實施。

3.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stry Federation,縮寫:CITIF。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中國電子信息及相關行業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團體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綜合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作為電子信息行業政府主管部門、相關社團組織和企業之間的樞紐和橋梁,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促進電子信息行業自律,協助和支撐政府開展行業管理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行業利益,促進電子信息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第四條本團體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國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他文件。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團體站在全行業的角度提供支撐與服務,業務范圍包括:(一) 提供決策支撐服務。研究電子信息行業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重大問題,牽頭制定相關產業規劃戰略,為政府決策和引導行業發展服務;接受委託對產業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論證評價;參與編制電子信息行業年鑒。(二) 開展行業數據採集與分析。受政府委託採集電子信息產業基礎數據和重點大企業運行數據並進行統計分析;採集會員單位經濟運行數據並進行統計分析;針對新領域、新業態,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統計標准、方法和制度研究;依據相關法規出版發行行業報刊、設立行業網站,宣傳發布行業相關信息。(三) 承辦行業科技成果評價表彰活動。受委託開展電子信息產業科技成果評價和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促進產業科技進步。(四) 促進行業質量與標准化工作。受政府委託參與組織制定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參與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國際標准化活動;宣傳有關質量的政策、法規和標准,研究並傳播先進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促進行業質量管理水平提升。(五) 開展行業自律與行業服務工作。推進行業自律和行業規范,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協調企業不正當競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承接政府相關職能轉移,在相關政策法規基礎上開展行業資質、認證等工作。(六)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內外產業合作,提升電子信息行業國際影響力;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溝通、交流與合作,協調化解對外貿易爭端;推動企業「走出去」;組織相關協會及其會員單位開展國際性產業合作,負責具體任務立項和出國(境)政審。(七) 開展會展、培訓及其他市場化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電子信息領域各類會展;開展相關技術、管理培訓和咨詢服務。(八) 受委託承擔相關協會的黨建和幹部人事工作。指導相關協會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以及負責人的隊伍建設;指導相關協會的年度檢查、評比表彰、變更登記、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及代表機構的前期審查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第八條全國和地方性電子信息行業協會、行業骨幹企業、科研設計單位、經濟研究團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與電子信息領域相關單位,凡承認本團體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從事電子信息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電子信息行業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團體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二)遵守本團體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團體決議;(三)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五)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七)按規定交納會費;(八)保守本團體及會員單位的商業秘密。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四)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職稱評聘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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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EC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含在本市注冊的外資、中外合資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自律、代表、協調。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代錶行業整體利益,協調與會員有關的事務,促進上海市電子商務的健康和規范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就發展電子商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標准,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開展電子商務領域基本情況調查,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電子商務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推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電子商務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四)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組織或參與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推廣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五)指導企事業單位以客戶為中心,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推廣網上創業;
(七)積極開展協會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作,根據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為電子商務投資開發項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論證與咨詢;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九)完善行業規約,禁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知識產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完成政府或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技術交流、咨詢培訓、中介服務、舉辦會展、出版資料、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 本協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協會出版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聲譽與利益;
(二) 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並退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由本協會組織且必須參加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被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審理並作出答復;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申訴,理事會難以決定的,可以建議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審議決定會費標准;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更名、協會終止等重大事項;
(六)需要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須指定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會員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會員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授權范圍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總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任期四年,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 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職權、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職權並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的會議紀要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中也無現任公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本協會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或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滿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在國家機關中有現任公職的。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制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者社會捐贈的部分, 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協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發展與上海市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7. 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Retail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ZR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深圳市各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機構、個人自願組成,並依照國家有關社團登記管理規定和《深圳市行業協會管理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擴大和國際、國內同行的業務交流,繁榮和發展我市零售商業、服務業。
第四條 本協會由深圳市民政局負責登記管理,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深圳市貿易工業局業務指導監督,依《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獨立開展活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本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訂行規、行約及行業發展規劃,督促會員加強自律,嚴格執行政府、法律有關規定。
第六條 組織調查研究,做好行業統計,對行業發展有關政策提出建議,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爭取政府和立法機關對本行業發展的支持。提出本行業有關事項立法的建議,並協助政府開展調查研究和擬定有關文稿。
第七條 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組織會員間各種交流活動;規范行業內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間的矛盾;開展咨詢、培訓服務,幫助會員培養所需的各種專業人才。
第八條 發展同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系,開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考察國內、國外較發達的零售商品市場,學習其先進的管理方法。通過定期出版專業刊物、內部通訊,以及開辦協會自有網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相關市場狀況、發展趨勢及先進技術的信息。
第九條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制訂有關行業標准;開展行業內質量與信譽承諾等活動的評比與專業資格的認證;根據世界及本地商業、服務業發展趨勢,適時設立有關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舉辦各類大型活動;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宣傳本行業的發展狀況,使公眾和社會各界對本行業有正確的認識和了解,支持並促進本行業繁榮、發展。
第十一條 加強與相關行業間的溝通,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促進共同發展,為本行業爭取最合適的利益。
第十二條 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及相關機構,從事商業、服務業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遵守本章程,履行本會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 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 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 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會員大會及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執行本協會章程,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政策、 法令和行業公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准確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反映有關市場出現的新情況;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由會員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交納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取消其會籍。
第十八條 對拒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或本行業名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收回會員證並在行業內部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批准、通過協會章程、行規及其修改案;
(二)討論並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理事;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
(六)研究討論協會及本行業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理事會討論批准。?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
(一)籌備並主持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並領導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核、批准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九)審議以協會名義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有關政策的建議和報告。
(十)協調解決本協會會員單位和本行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本協會的立場和意見。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秘書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五、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其中秘書長為專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至少應當是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及出席各種有重要領導出席或與協會利益有重要關系的場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專職,可由會長兼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草擬修改章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協會管理制度等協會重要文件,報理事會審議;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不在期間,對外代表協會簽署文件及出席各重要場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協會舉辦有關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益;
(四)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贊助;
(五)經費利息收入;
(六)其他正當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支出:
(一)協會各項活動費用;
(二)協會辦事機構的經費開支及人員薪酬;
(三)有關刊物、資料的編印費用;
(四)其他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七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屬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提交至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主管登記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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