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㈡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帶來哪些影響
電子商務的跨國性使互聯網上國界概念日益模糊,從而導致一系列稅收問題。用戶足不出戶即可購買外國廠商的成品,例如網上軟體,使正常渠道進出口貨物和勞務數量受到了影響,造成各國關稅、國內增值稅的流失。
㈢ 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哪些沖擊
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務活動方式對傳統商務的稅收管理也帶來了如下的沖擊:
1 身份確認變得困難
國際互聯網網址或網名與所有者身份並無必然聯系,因而不能提供關於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收人的歸屬及納稅人的位置。
2 動搖了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
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查,而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使得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復雜化。
3 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
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稅務機關對國際互聯網經濟活動進行監控,面臨著一個在合理成本的范圍內獲取必要信息與保護私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4 商業中介作用弱化
在國際互聯網上,廠商和消費者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目前,國內銀行是稅務當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進行經常性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少報應稅所面臨的風險。但隨著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如果信息源是避稅地的銀行,稅務當局就無法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也就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5 企業可以利用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輕松避稅
網際網路是沒有國界、全球共享的網路。國內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業洽談和交易,使之成為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
6 通過網路提供的信息服務、信息咨詢等活動收取的費用,稅務機關很難稽核
比如,中國證券報社在和訊公司的網路上設置了一個證券信息收費站點,凡是在站點讀取信息的客戶,都應向報社付費。報社取得的這筆所得,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隨著個人計算機的普及和上網收費的降低,上網者大量增加,提供網上收費服務的單位必然越來越多,服務項目也必然花樣翻新,如網上影院、網上電視等。如此一來,潛在的稅收損失就可觀了。
7 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難以稽核
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軟體等產品。用戶需要時,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在網上拷貝一下就可以了。這時產品的物質載體和銷售數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銷售觀念。其銷售收人的多少,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比如,用友軟體公司就打算將來以這種方式銷售財務軟體和提供技術。特別是對這種形式的軟體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在稅法上應及早明確,以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執法。
8 廣告收人應征稅款存在流失風險
目前,企業上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虛擬主機形式上網,根據佔用磁碟空間的大小,每年向網路服務公司定期上繳一定的費用。在網路服務公司建立的網路上,設置一個本公司的站點,製作主頁來發布信息。這一部分收人作為網路服務公司的廣告收人或服務收入,稅務機關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征,與對報刊社、電視台等單位的廣告所得征稅沒有什麼區別。另一種上網方式是專線上網,這時企業每年分別向網路服務公司和電信局上繳信息流動費和租線費。在網上,企業可以自行製作信息平台,對外發布信息,甚至設立收費站點。製作這些信息對企業來說,成本和費用是非常少的。同樣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發布,以每期5000元計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稅務機關可從中征稅3000元。而現在卻不能對其征稅,這3O00元就成了潛在的稅收損失。隨著網路的普及,以網路為媒體的覆蓋范圍很可能會超過電視、報刊等媒體,很多企業就會把廣告費投向網路。那時,從廣告中徵收的營業稅就會減少。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上網公司信息發布費用的減少,會相應增大公司的利潤,從而增加該企業應上繳的所得稅。但所得稅的增加是否能補營業稅的損失,則很難估算。
另外,隨著網際網路在世界范圍的飛速發展,貿易上的國界概念日漸模糊。用戶在本國即可購買外國公司的產品,並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境外消費,這又將造成關稅、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的流失。就拿我國來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乃至資本項目下實現可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到那時稅款流失問題將更加嚴重。
㈣ 電子商務與稅法的相關資料
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23億美元,1997年為150億美元,1998年達到億美元。據專家預測,到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額可能會增長到3500億—5000億美元之間,從2000年起的10年內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路貿易完成。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許多國內企業已經意識到網路革命的來臨,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網上交易開通後,就有3500項高新技術經嚴格挑選上了網,僅1個月時間,網上交易額就突破100億大關。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形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對稅收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稅收實體法的困惑
稅收實體法又稱稅種法,任何一部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向誰征稅、征稅的標准及征稅的時間、環節、地點。這些要素通過稅法規范化,就固定成課稅要素。電子商務應不應認定為生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為一種生產方式,其納稅人是誰?其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外延是如何變化的?這些問題都使稅收實體法面臨著困惑和煩惱。
1.納稅主體呈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特徵。例如,網站的擁有者是否為納稅人?廠商和消費者通過網上直接交易,誰是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人?納稅人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增加了電子商務類的納稅人,特別是其全部經營業務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境外的納稅人而言,若將外國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設立的網站或電子信箱從事電子商務視同常設機構,它們無疑應成為我國新一類常設機構納稅人;另一方面境外網站或設有電子信箱的人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特別是特許權所得,從捍衛稅收管轄權出發,這一類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成為我國的納稅人。(2)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其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屬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由於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採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認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極其困難。
2.征稅對象和稅種難以監控和定義。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對象則以信息流為主,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難以監控和定義。對電子商務貨物的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在線銷售(on-line sale)和離線銷售(off-line sale)。所謂在線銷售是指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所謂離線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達成有關的銷售協議,但是協議中貨物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而只能以有形貨物的方式傳送,這與傳統銷售方式並沒有不同,只不過通過互聯網達成協議罷了,合同的履行還是在現實社會。目前,有些以傳統方式銷售的有形貨物(如:計算機軟體、音樂CD、書籍、圖畫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以下載的方式銷售給顧客,即在線銷售。在電子商務中,對於這兩種銷售究竟是按銷售貨物徵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無形資產徵收5%的營業稅呢?中國現行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
3.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是基於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的,主要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而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納稅環節的規定難以確定。對納稅環節的影響,經營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網路交易,超越了時空界限,其結果可能是:某些稅基的喪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於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在線交易下可能會喪失,導致稅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將導致相應的課稅點的消失。對進口貨物征稅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切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對於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一律由進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離線交易,與傳統方式沒有區別,在傳統交易中,進口貨物大多通過代理人或中間商,然後再轉至消費者或買受人。即使不通過中間商而自行進口,海關也會代征增值稅。當這些商品被數字化傳送後,這些購買者是一般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征稅機關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在電子商務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者身上的稅基可能會喪失,從國際角度看,這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使稅基增大,有些則可能反而減少。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不易確定。從我國現行稅法看,納稅期限分按年徵收、按季徵收、按次徵收等多種,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極難確認,因而現行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對所得來源地認定及所得種類劃分更為不易,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面臨嚴峻挑戰。例如,我國公民在法國設立一個網站,直接通過互聯網向國際市場銷售商品,則我國居民由該網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來源於法國的所得?
二 稅收征管法的困惑
稅收征管法是指稅收徵收與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有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及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挑戰。有些人認為,電子商務會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無形的,交易過程將不留任何痕跡,因而更難控制,也有人說電子商務給稅務部門帶來新的機遇,也把一個新挑戰擺在稅務部門的面前——網上貿易的稅收征管。
1.稅款流失嚴重。許多交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遞,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內容,稅款流失會隨著互聯網在貿易中運用的擴大而增大。比如,美國的函購公司搬到互聯網後,政府失去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目前,一些外資企業進口軟體,不是通過海關,而是通過互聯網,整個過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質,這些具有高市場價值的軟體商品並沒有依法申報海關關稅和銷售增值稅。據估算,外資企業每年進口軟體產品200億元人民幣,依據軟體產品進口關稅9%,銷售增值稅17%的規定,這部分稅款收入可能高達52億元人民幣。[①]
2.稅收管轄權的確認困難。從目前看,當今世界各國對稅收管理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的原則,對居民來自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既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跨越國境的。由於網路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不易界定。
3.稅務稽核很難適應。採用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因其隱蔽的特點,能夠發現其經營行為就是困難的事情,由於電子商務採取的方法,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固定,交易雙方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核無從下手,既不能採取按帳懲收的辦法,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通過國際互聯網將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分布於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就可以。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作為電子商務這種貿易形式,其收款日期、發出貨物日期,機構所在地以及經濟活動或勞務發生地都是難以捉摸的,這些情況的存在,稅務機關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期限以及納稅地點征稅。國際稅收更難處理。首先是常設機構的確定存在困難。電子商務使大量消費者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該伺服器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即使將該伺服器定為常設機構,外國企業也可以輕易地將伺服器移至該國之外,仍對該國消費者提供數字化商品,但該國卻失去了對其征稅的權力。此外,伺服器允許國內外客戶下載數字化商品,其收入來源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其所在國之內,對來源於國外的部分利潤如何界定並征稅尚不明確。其次,國際避稅日益加劇。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容易在其內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而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則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稅地的伺服器上建立一個網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課稅依據遇到了阻力。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路空間的虛擬世界裡。在網路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並採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於網路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於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傳輸媒介上不同,對傳統商務活動征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為基礎,並以此作為課稅依據的。而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收付系統進行的無紙貿易,作為企業課稅依據的帳冊憑證並不存在,從而導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交易狀況難以追查,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6.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品營銷方式。經銷商只要點一點滑鼠,就可以上網瀏覽商品,從網上選購所要經銷的商品品種,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路采購商品,並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產銷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辦法產生影響。
三、正確解決稅法與電子商務的矛盾
既然電子商務屬於經營行為,必然不能迴避稅收。法治社會要求依法治稅,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針對互聯網貿易的特性重新定義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運用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要充分考慮我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實行居民管轄和地域管轄並重的原則,再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徵,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制度。對那些無論是利用專門設在避稅港,還是利用設在不同國家的站點提供商務的企業,都應與國際上協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認對方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進而可以對全球所得征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又可以減少國際間稅收管轄權的爭端。[③]就流轉稅而言,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對於離線銷售(屬有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17%的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而對於在線銷售(屬於無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的范疇,應繳營業稅。[④]
建設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征管制度。網路經濟是市場高效率運行的經濟形態,稅收征管制度應當跟隨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步伐,否則就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行電子化改革,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快實現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機關的網上配合與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路填寫申報表,計算並申報納稅,同時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就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筆者建議:(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電子商務客戶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登記證時,應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交易事項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同時,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為納稅人作好保密工作。這樣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管理之下。[⑤](2)實現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建立動態法律系統。我國電子報稅和征稅尚處於起步階段,涉及一系列諸如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銀行、國庫等相關主體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安全機制等方面的有形銜接和部門間數據交換機制的協調等復雜問題,需要早日納入立法程序中。[⑥]設計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加強網上交易控制。稅務部門應組織計算機專家研究開發一種能控制交易的新技術,即在企業的智能伺服器上設置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要致力於研究開發一種無紙化的電子征稅系統,通過互聯網實現國際間的稅收合作,擁有對入網納稅人交易活動控制和記錄的手段(如建立數字身份證等),使稅務機關與銀行、網路技術部門及國際互聯網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業務有更充分的證據。建立網路商務中心,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路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利於全面掌握其網上交易情況。同時,將網路商務中心、稅務局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連成一個規范的網路,利用電子信箱系統,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申報表和回執,在稅務局和國庫之間傳遞稅票和劃款信息等,也可以委託網路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追蹤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消費者通常通過某種擔保來對互聯網上提供的服務付款,廣泛被接受的擔保方式有:信用卡、電話卡、借記卡(a debit card)。當私人向外國企業支付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費用時,稅務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增值稅或營業稅。[⑦](3)應該在稅法中加入有關電子記錄的規定,要求每一個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當電子記錄從一種格式轉化為另一種格式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的記錄准確並可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在電子商務中,由於所有的記錄都可以被納稅人加密,應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向稅務部門揭開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碼,那麼稅務部門可以認定該記錄不存在。[⑧]
電子商務應當征稅,但是否馬上就開始立法加以征稅呢?不能這樣認為,應當把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放在整個國家宏觀經濟體系中,不能操之過急。但立法研究還是不能放棄,美國雖然沒有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但征稅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過沒有獲得國會通過而已。從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都已開始著手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的研究。雖然從法理上說,對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和離線交易的電子商務都是要平等繳稅的。但由於在線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真正革命,是未來網路經濟的核心主線,而我國網路經濟還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鼓勵和刺激,同時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還存在現實的困難,因此對在線電子商務還是暫不征稅為最佳選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慮到未來5—10年網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稅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從長期看,應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但從近期看,宜對我國的電子商務採用適當優惠的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
㈤ 關於電子賬務方面如何應對稅務核查
1 引言
當國際互聯網(Internet) 在中國呈爆炸式發展的時侯,與之俱來的電子商務如潮起雲涌般擠佔在各個網站上。目前,國內電子商務網站已達600多個。據統計,1999年網上總交易額達到2億元,比1998年增長了1倍以上。據預測,到2002年將達到100億元( 《電子商務:21世紀稅收的最大敵人?》 )。1999年美國的網上銷售額比上一年增長4倍多,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間,網上銷售定單為3600萬份,銷售額為33.5億美元,而1998年同期的定單數僅為840萬份,銷售額為7.3億美元。雅虎公司1999年節日期間的網上定貨量增加了5倍,就連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也趕起了時髦——在網上購買聖誕禮物(周文林.電子商務立法浮出水面.市場報. 2000年6月22日第七版)。
20世紀末,電子商務迅速增長,人們把它看成是21世紀最有潛力的搖錢樹。電子商務促進了全球化貿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廣大的稅源,但是同時也給傳統稅收體制及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稅收問題甚至有點讓人措手不及。有人驚呼道:電子商務是21世紀稅收面臨的最大的敵人。
2 電子商務及其稅收的種類
現代商業經歷了3次偉大的革命,第一次是現代化大商場的崛起,第二次是跨區域連鎖經銷的迅速發展,第三次就是20世紀末的電子商務的出現。
2.1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EC)是通過電子信息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的活動。它不僅指基於INTERNET上的交易,而是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品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電子郵件和20多年前開始的EDI,都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的某種形式。但只有在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才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它將是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利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以及其它廣域網、區域網來解決交易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商業價值並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都是EC。
電子商務是依託Internet 的迅猛發展和普及而興起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最終目標是實現貿易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達到網上商流、物流、貨幣流和信息流的統一。這種新型的商務活動已經突破了傳統商務的時空國界的限制,徹底改變了傳統商務的交換方式和交易方式,極大地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來說,電子商務是一場革命,它代表著一種先進的生產力,代表著未來貿易發展的方向。
2.2 電子商務稅收的種類
按照商務活動的性質,可以將電子商務稅收分為三類。
A 以互聯網作為交易媒體的實體商品交易,如電子購物和網上市場交易等。這一類商務活動和傳統的商務活動在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完全可以也應當按照傳統的征稅方式進行征稅,而不應由於交易方式的變化使企業承擔額外的稅賦,或讓國家損失大量的稅金。例如,一個網上購物商場,可以像普通商場一樣,根據其營業額和利潤等進行征稅,無須考慮電子商務交易的營業方式。
B 伴隨著電子通訊手段的進步而發展起來的一些新興的信息服務業。這類商務活動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並不進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換,提供信息的商家通過把信息發布在自己伺服器上等待消費者來查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約定把信息定期發送給特定的消費者;例如,一些咨詢公司、收費的網站和電子報刊等。消費者--需要接受咨詢、查詢信息和閱讀電子報刊的人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電子貨幣後才能瀏覽到伺服器上的信息。雖然這類信息商品的買賣是無形貿易方式,但伴隨著信息商品的流轉,同時也有現金的流轉。這類活動的征稅,可以根據現金流量的大小確定一個合適的標准。
C 第三類是數字化信息產品(digitized information)。比如,通過互聯網銷售計算機軟體、書籍、音樂、圖片、音像資料等。這種交易所得,應屬於"特許權費(royalty)"。這是產品銷售收入還是服務收入?這個問題,從計算機軟體業興起後就一直在討論之中,到目前為止各國還沒有達成非常一致的意見。
3 電子商務模式下稅務征管的現狀
3.1 傳統稅法存在漏洞
隨著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和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計算機及其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技術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商業領域,電子商務方興未艾,從而使稅務征管在以下幾個方面受到巨大的沖擊:
其一,互聯網具有的信息服務與傳輸功能打破了時空和地域限制,電子商務沒有國際國內之分,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交易,這在加速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同時,也給國際稅收基本概念帶來巨大沖擊,使國家間關稅的征管變得十分復雜。稅收中某些基本概念的外延乃至內涵發生了變化,需重新認定。例如:增加了電子商務類及境外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形式及實現生產經營的時間、空間的變化,使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無法確定;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越來越難以把握。
其二,在電子商務這個獨特的環境下,交易的方式採用無紙化,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在,如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的出現和發展,這些無紙化操作的隱蔽性加大了稅務征管的難度,稅務部門難以掌握納稅的憑據,現行稅法還不能對網上交易的偷逃稅行為產生威懾作用。
其三,國家間稅收管轄權問題引起爭議。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徵稅的權力。世界上不同的國家之間確定稅收管轄權的標准主要有兩個:屬地原則與屬人原則。屬地原則指將稅務繳納給供應商國家或安裝有伺服器的國家。根據這種模式,消費者把稅及成本價繳給供應商或伺服器國家,再由供應商向供應商所屬國或伺服器所屬國的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屬人原則指將稅繳納給消費發生國。根據這種模式,供應商被認為是消費者國家的進口商。
電子商務帶來國際電子商務稅收中管轄權確定的困難主要是由於世界各國所採取的確定稅收管轄權的標准不同引起的。比如,傳統的消費稅主要是以商品供應地為基礎而享有管轄權。在網路空間,從事電子商務的主要伺服器的固定地可以被認為是服務地,消費者所在的國家被認為是消費地,貨物與服務在互聯網上的交易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時,也使消費稅的徵收管轄權變得模糊起來。如果消費者在A國,有關該產品信息的資料庫伺服器安裝在B國,而擁有財產清單的電腦商店屬於C國,供應國間沒有協議,稅收也依然可以根據每個國家的稅法區分開來。消費者通過在不同國家擁有的網路商業中心采購時,關於哪個國家有權徵收消費稅的問題就會顯現出來。而且,目前美國採用了銷售稅體系而歐共體和其他國家包括中國採用增值稅稅系,在國家間不同稅系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國際貿易就會導致雙重征稅或者逃稅。
其四,國際避稅問題進一步復雜化,電子商務的易變性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稽查。互聯網上的交易雙方可以隨意在電腦中填制購銷商品情況,而且又可以不留痕跡地輕易修改,也可用多層密碼加以隱蔽,使得稅務部門難以收集納稅人的交易活動情況,難以鑒定交易性質和確定稅種和稅率。而且,由於網址是虛擬化地址,可以經常變動,使納稅人變得難以確定。這一切均可能導致國家課稅受到制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斗爭將更趨復雜化。
其五,國際間的稅收協調面臨著嚴峻挑戰。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商品、勞務、技術和資本在世界范圍內的流動,貿易國際化和納稅人國際化等已成為世界經濟的主要特徵,各國間因稅收爭議而引發的矛盾與摩擦日益明顯與復雜化,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國際間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而互聯網電子貿易的出現和飛速發展對這種協調與合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這種協調將不再局限於關稅、所得稅等稅制和消除雙重課稅等方面的內容,還可能要求各國在對電子貿易征稅時採取協調一致的步驟與策略;另一方面,不僅要求各國在稅收制度、政策和立法上要相互協調,還要求在稅收征管稽查的技術、手段、信息交換等方面緊密合作,而這種征管、稽查的技術和手段又由於各國在經濟發展和文化習慣等方面存在差異而難以趨同。
3.2 國家稅金流失嚴重
在不久前發表的一項研究中,稅務經濟學家田納西大學教授Donald Bruce 教授稱:2003年會因為在線交易而使全美各州失去約100億美元的稅金,佛蒙特州損失的國家稅金至少達1710萬美元,加利福尼亞州損失達14.9億美元;加上其它行業的漏稅,在2003年全美稅金流失會高達240億美元。
Bruce說各州減少稅金流失的傳統辦法只有增加稅率。他的研究表明到2003年要增加0.5-1.0%稅率才能彌補流失的稅金空缺。
德克薩斯審計辦公室的稅務主任Jesse.Ancira說德州的稅收有55%來自銷售市場,在1999年的電子商務中流失稅金5000萬美元。Ancira說德克薩斯正在努力想法使稅收平等,無論是電子商務還是傳統貿易都得平等納稅(天極網 《美在線銷售稅金流失110億》 。
美國是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1997年,美國網上購物的金額就達60億美元,到1998年底已達310億美元,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約佔全球電子商務活動的4/5。著名的晶元製造商Intel公司的財政報告顯示,該公司1999年第一季度的收入為71億美元,其中約30億美元來自在線銷售。這意味著Intel公司每月的在線銷售額平均達10億美元之多。
此外,網路界的巨頭Cisco公司在1999年第四季度的網上銷售收入則超過了20億美元,而個人電腦製造商Dell公司平均每天在線銷售達1000萬美元的電腦產品。 21世紀初,電子商務將成為國際商務往來的主流。Forester公司預測,2002年通過網路完成的商業貿易將達8427億美元。最新的預測表明,到2005年世界電子商務將達1萬億美元。從以上數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網上交易會給各國帶來巨大的的稅金損失 (於清文. (國家信息中心研究員).電子商務立法研究 ,各國有關部門和國際組織應該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稅收征管帶來的嚴峻挑戰。
3.3 利益爭奪日趨激烈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必然存在著利益沖突,圍繞如何制定「游戲規則」和應當遵守什麼樣的「游戲規則」等原則問題也必然會進行力量和智慧的較量。
比如美國政府極力主張「Internet零關稅」。1998年2月,美國貿易大使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交了一份旨在規范電子商務稅收,對網上貿易實施「零關稅」的提案。趁著尚沒有哪個國家在網上收稅,發達國家未雨綢繆。如果全球網上貿易實行零關稅,那麼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堤防將不攻自破。埃及代表就曾兩次向世界貿易組織進言,警告說發展中國家很可能將無法從網上貿易中得到預期的好處,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發展委員會也正在對此進行研究,考慮如何在電子商務時代里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我國現行稅制還尚未對網上交易作出明確規定,但是考慮到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特別是如果互聯網零關稅持續下去的話,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保護民族工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關稅保護屏障將完全失效。為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更長遠地講為了在電子商務中更有效地扶植和保護我們的民族工業,迎接信息時代的挑戰,應盡快制訂出符合我國利益的Internet稅收政策,當然包括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帶來的變革也必然會引發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各國對利益的爭奪將更加激烈。
4 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稅收是一個國家經濟主權的最基本的體現,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經濟結構和發展戰略的不同,必然導致稅收政策的不同,一國不能將其國內政策簡單地推行於域外,也不能無視電子商務無國界的新特點而將稅收法律完全游離於互聯網現實之外。
4.1 網上稅務征管困難產生的原因
(1)在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得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納稅地址等基本環節的界定陷入了困境。
(2)無紙化的操作導致交易憑證不復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審計的基礎。在互聯網上,電子商務的賬簿和計賬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網上憑證又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使稅收征管失去可信的審計基礎。
(3)交易主體是無形的,交易與匿名支付結合在一起,沒有有形的合同,同時,保密技術的發展使得我們很難確認納稅人的身份及交易的細節。
(4)與互聯網交易相應的稅務征管體系尚不完善,稅收征管人員的素質不高,網路的應用能力不強,稅收征管稽查的技術和手段落後,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4.2關於電子商務課稅的建議
(1)對於電子商務這種以深刻改變社會經濟結構的新生事物,在其發展的初期通過一定的政策優惠的方式來促進其發展,遵循網上交易的稅率至少應低於實體商品交易的稅率的原則,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這種做法正如某些高科技園區對高科技企業採取的所得稅"二免三減"等優惠辦法一樣,是十分必要的。但在電子商務發展到比較成熟的階段之後,對其稅務征管上的優惠政策應該逐漸取消,因為作為一個朝陽產業、高回報的產業,不應長期靠免稅來減少虧損或實現高利潤。否則,隨著電子商務逐漸普及,國家的稅收將逐漸減少,這樣會給國家的財政收入造成嚴重損失,國家將無法維持對電子商務的正常財政投入從而不能實現其良性循環,這對國家、對行業、對電子商務本身的發展將十分不利,
(2)網上稅收手續應簡便易行,便於稅務部門管理和徵收;同時應當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有利於互聯網用戶的了解和查詢。
(3) 對在互聯網上進行的電子商務的課稅應與國際稅收的基本原則相一致,應避免不
一致的稅收管轄權和雙重征稅。
(4) 必須加強國際間的合作,維護我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堅持我們的基本立場,因為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極力鼓動的零關稅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會帶來不利影響。
(5) 電子商務稅收對策應以現行稅制為基礎,以避免較大的財政風險,並將遵循不單獨開征新稅、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以避免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和影響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6) 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征管系統,建立各級稅務網站。「電子征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支付」兩個環節,該方式用以實現納稅人遠程申報及繳納稅款。對稅務機關而言,除了能減少數據錄入的龐大工作量、大幅度降低差錯率之外,能縮短稅款在途滯留時間。 加強稅務機關的自身網路建設,盡早實現與互聯網全面連接以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稅逃稅。
(7) 應加快科技投入和人才培養。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都將是技術和人才的競賽。稅務部門應在依託現有的計算機網路、加大科技投入,在提升硬體檔次的同時,提高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迅速培養一批通曉稅收專業知識和稅收法規、通曉英語、通曉計算機網路技術的高素質「三通」人才,使稅務征管的軟硬體發展走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前列,以便對電子商務中稅務的徵收和管理能夠進行有效地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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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簡述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准。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准、代理人標准或活動標准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准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准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伺服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代理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代理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麼,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並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台伺服器(伺服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 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網路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網路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網路全書,那麼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徵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體的銷售,軟體公司以為,他們賣軟體,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體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並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並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於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望採納】
㈧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一、是來否對電子商務徵收新稅的自問題
二、是否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的問題
三、電子商務相關稅收中一些基本環節如何確定的問題
(1)對納稅人身份的判定問題
(2)電子商務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3)電子商務稅收的可稽查問題
(4)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收的實現問題
(5)如何避免對電子商務雙重征稅的問題
四、如何從稅收優惠的角度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五、在國際電子商務中稅務管轄權如何確定的問題
六、稅收電子申報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