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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1-03-23 20:26:23

A. 急求一篇《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問題及對策》的論文

1.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建議 李維安 科技經濟市場 2006/05
2 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稅收的影響及對策 柯小霞 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遼寧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006/01
3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探析 張孟才 商場現代化 2005/27

B. 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與對策文獻綜述範文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路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並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路經濟的發展,並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並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於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並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並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路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佔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徵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佔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徵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佔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徵其它稅種;二是免徵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於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路花費金額,並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並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後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於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徵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路公司中美國企業約佔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佔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體達500億美元)。若免徵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並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 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於電子商務;OECD於1998年發布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於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徵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網際網路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路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徵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路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現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代理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網際網路提供商的伺服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伺服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於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伺服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伺服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伺服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伺服器可被看作類似位於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伺服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網址定為常設機構。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網際網路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於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於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並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准則基本適用於電子商務。但是,由於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准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體、軟體、標准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於通過網路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於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徵收增值稅的提議,並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路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徵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並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並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並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於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並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後於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於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於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路和通信新技術的採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二、關於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於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准「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路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美國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綜合報告》,鄧壽鵬,1999年12月28日
3.《電子商務入門》,錢世德等編著1998年5月
4.《全球網路經濟》,蕭琛著,1998年10月
5.《論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模式》,張秦,韓峰,2000-01-036.《稅收譯叢》,1999年2、3、4、5、6期

C.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增值稅。對於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針對電商預售貨物的特點,它與銷售貨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結合會計法規以及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綜合考量。
2、消費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對預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對預售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4、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一般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5、出口退稅。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對電子商務出口符合規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D. 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相關理論可以寫什麼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及其對策
摘 要: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包括:稅收中性原則、財政收入原則、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和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要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一是要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二是要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三是要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流失 稅收原則 常設機構 稅收征管體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不容忽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 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的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 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1、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 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必然導致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而稅務機關又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企業的網上貿易行為,出現了稅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徵收的稅款白白流失。另外,由於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19 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並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
2、稽查難度加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帳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帳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 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 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十分困難。
3、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聯網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 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 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於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 舉。此外,銀行的網路化及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交易定價更為靈活、隱蔽, 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更加方便。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在高科技下將日益激烈 。
4、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隨著網上貿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區別變得日漸模糊,稅務 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 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 特許權使用費。由於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繫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網上交易發生在虛擬的、數字化的計算機空間而不是在某一具體地點,所以要把收入來 源和具體地點相聯系幾乎是不可能的,確定納稅人也變得相當困難。
5、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 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 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Inter網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Inter網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 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 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Inter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 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 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 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 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 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6、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就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 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 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 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 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的帳目進 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 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 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網上貿易的飛速發展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的挑戰是嚴峻的,但並不可怕,只要我們認真對待 ,從容應戰,就能夠制服這匹來勢兇猛的「野馬」。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上貿易只是呈現 雛形,加緊採取措施和對策還來得及。
二、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 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 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 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 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 ,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 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 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 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在繼承和發展斯密關於稅收的公平與效 率原則的同時,明確提出了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稅收財政收入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稅 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於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 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
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 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 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 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 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 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 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與中國人民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金融專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甌ǖ繾用騁鬃柿稀?nbsp;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 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 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亦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 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 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 ,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 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 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三、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把握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回顧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隨著 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也日漸豐富。 網路技術的進步使得電子商務活 動成為現實,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方興未艾,各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財政利益的沖突也就產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將常設機構原則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領域,必然成為各國納稅人、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關心的焦點之一。
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 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 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 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網站是由軟體和 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 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 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 是理所當然的了。
2、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網路貿易的出現與發展,對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源流失,就必須建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收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 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 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
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 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 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 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 聯網交易了什麼。
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 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 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 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 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
3、加強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
對電子商務征稅離不開稅收征管的電子化建設。稅收電子化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是強化 征管的手段。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高度重視稅收電子化建設, 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據統計,到1998年底,全國稅務系統裝備各類計算機只有15.7萬台,實現征管電子 化的基層徵收單位僅占徵收單位總數的50%。1998年通過計算機處理的納稅額僅為當年全國 工商稅收總額的69.4%。稅收電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領導和稅務幹部對電子化工 作的認識還需要提高。從總體上看進度相對滯後,地區間發展極不均衡,征管領域的應用亟 待深化,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組織管理不健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因此,要加快稅收征管科 技化的進程,廣泛地在稅收征管中採用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和先進的通訊技術,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和質量,充分利用電子化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

E. 電子商務時代稅收面臨哪些重大機遇

電子商抄務時代稅收面臨的重大機遇如下:

一,源頭採集:推進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和納稅申報

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時代可以依據網路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路支付平台(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相關的網路支付平台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路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

三,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F. 近幾年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數據

同意上面的看法,我給你提供點資料吧,呵呵

黃金周的消費熱浪同樣席捲了網路商鋪,「400萬像素拍得麗數碼相機原價1780元,現價999元」,「黃金周購物免運費」等促銷活動在各電子商務網如火如荼。據了解,卓越網的零售額比去年同期翻了一番,易趣、當當等電子商務網站的零售額至少比平時上升了1.5倍,然而火熱的網路交易卻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初步估計,僅南京一市,每月流失的稅款就高達百萬元。

某經營化妝品店鋪的知情人士透露,在網上售賣化妝品的顧客只會關心產品質量問題,只要承諾包退換,一般沒人會索要發票,化妝品利潤空間本來就大,加上可以「不繳稅」,所以盡管店鋪開在網上,她的月收入至少在4000元以上。如果按5000元以下增收5%的個人所得稅來算,一個網路個體工商戶一月便少交稅250元,而據了解,僅在西祠胡同開設商鋪的南京個體戶就在3000左右,再算上淘寶網、易趣網、新浪商城、搜狐商城等網站上的「老闆」,南京流失的稅款何止百萬元。

江蘇省國稅局流轉稅處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雖然電子商務、個人經營網路店鋪不同於街面銷售,可其作為個體工商戶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銷售性質並沒改變,仍然應該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網路交易隱蔽性強,自行來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證的人很少,所以稅收監管難度較大,存在盲區。不過逃稅一旦被查實,將被罰款甚至處以刑罰。

有的權威人士估計我國稅收流失每年至少100億元[1],而有的學者則認為1993年和1994年,我國每年僅關稅一項,稅收流失就在1000億元~2000億元之間

G. 畢業論文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及解決對策,就想問一下,這個要求實證分析,要什麼模型。感覺一臉懵逼

寫過了,可以給你一份參考。
論文的論點考點:第一,分清所議論的問題及針對這個問題作者所持的看法(即分清論題和論點)。第二,注意論點在文中的位置:
(1)在文章的開頭,這就是所謂開宗明義、開門見山的寫法。
(2)在文章結尾,就是所謂歸納全文,篇末點題,揭示中心的寫法。這種寫法在明確表達論點時大多有。所以,總之,因此,總而言之,歸根結底等總結性的詞語。
第三、分清中心論點和分論點:分論一般位於段首或有標志性詞語:首先、其次、第三等
第四、要注意論點的表述形式:有時題目就是中心論點。一篇論文只有一個中心論點。
第五、通過論據來反推論點:論據是為證明論點服務的,分析論據可以看出它證明什麼,肯定什麼,支持什麼,這就是論點。

H.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有哪些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於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於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於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體、圖書、音像製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於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體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徵收營業稅。對於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徵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體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於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徵收預提所得稅。對於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徵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於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

I. 急求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與對策' 論文的參考文獻及文獻作者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的研究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知識經濟前進步伐而出現的一種全新的貿易方式,給建立在傳統經濟貿易方式基礎上的各國稅收制度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制定我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政策,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並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外有關電子商務征稅的幾種政策主張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適應新經濟時代的要求,也是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的客觀需要。

1.美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美國作為電子商務應用最廣泛、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已對電子商務制定了明確的稅收政策。從1996年開始,美國就有步驟地力推電子商務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該政策的出台除對本國產生影響外,也對處理全球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產生了重要影響。

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其要旨是:(1)對電子商務征稅要做到中性,對電子商務產生扭曲;(2)各國運用國際稅收原則相一致;(3)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消費稅或增值稅。1997年7月1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發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號召各國政府盡可能地鼓勵和幫助企業發展Intemet商業應用,建議將Internet宣布為免稅區。該綱要對電子商務征稅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1)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要避免對商務形式選擇發生影響;(2)保持稅收政策的透明度;(3)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與美國現行稅制相協調,並與國際稅收原則保持一致。1998年2月,柯林頓發表了「網路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項電子商務征稅政策草案,並呼籲美國國會於1998年內通過電子商務免稅的議案。電子商務免稅法案於同年5月獲得參議院通過,同年美國參議院還通過一項草案,在3年內禁止聯邦和州政府對Internet訪問征新稅、比特稅(位元組稅)以及對電子商務徵收重復附加稅。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於2000年3月20日批准了向國會提交的網路稅收問題報告,建議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免稅期繼續延長到2006年。在此期間,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暫緩征稅,同時對任何形式的電子商務,不再增加新的稅賦。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國會提交的將互聯網禁稅期延長的法案,由此,已經執行3年,於今年10月21日到期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又將延長兩年。

為了盡快確立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美國政府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方面做出努力。1998年2月美國貿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規范電子商務稅收、對電子商務實施「零關稅」的提案,並在當年5的月WTO成員國貿易部長會議上達成了「電子商務免徵關稅」時效至少一年的臨時協議。另外,美國與日本簽署了一項聯合聲明,承諾盡量避免在電子商務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規章與制度,並將為在全球范圍內維護一個免稅電子商務環境共同努力。

2.歐盟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歐盟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立性,應使納稅義務公開、明確、可預見和納稅中立性,即新興貿易方式同傳統貿易方式相比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同傳統的貿易方式一樣,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商務顯然屬於增值稅徵收范疇。歐盟成員國於是開始著手分析如何在歐盟范圍內使用綜合稅收政策來解決問題。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把Intemet經營活動看作是新的潛在的稅源,認為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

1997年7月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以促進電子商務,不再徵收額外稅收,初步闡明了歐盟為電子商務發展創建的「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的基本政策原則。1998年,歐盟委員會提出建議,要向在Intemet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和消費者徵收增值稅。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2000年6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新的電子商務增值稅(VAT)方案,該方案規定對坐落於歐盟境外的公司通過互聯網向歐盟境內設有進行增值稅納稅登記的顧客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要求其在歐盟境內進行增值稅納稅登記,對其徵收增值稅。2000年6月14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規定:在2000年內出台旨在消除電子商務的國際間稅收障礙的指導方針,並將包括電子發票在內的增值稅發票結合。2001年12月13日,歐盟各國財政部長會議達成協議,決定對歐盟以外地區的供應商,通過互聯網向歐盟消費者銷售數字產品徵收增值稅,稅率依歐盟各國現行增值稅稅率而定。這些數字產品包括軟體、音樂、視頻產品和教育產品等。

3.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廣大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任務十分緊迫和艱巨。一方面要維護本國的財政利益,同發達國家相抗爭;另一方面,又要顧及廣大的Intemet用戶和Inter-neL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多數發展中國家,目前採取傳統的商業形式,對於代表最新科技的電子商務方式,持觀望態度,所以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問題的挑戰,多數發展中國家沒有自己的方針政策。但是,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自己國家的利益並不贊同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發展中國家擔心,網上交易完全免稅(特別是零關稅政策),會使發達國家的產品和網路服務暢通無阻的進出各國,佔領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擠垮發展中國家的同類產業,特別是幼稚產業。同時發展中國家也不同意發達國家強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做法,因為發達國家的公民擁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獲取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而發展中國家正相反,所以發展中國家更側重於維護地域稅收管轄權。

二、電子商務征稅政策分歧的原因

綜觀國際社會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政策及態度,其分歧是顯而易見的。從美國的完全免稅政策到歐盟的堅持稅收中性、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及至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的漠視和茫然,不難發現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於各國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國稅制結構的不同,從而導致各國從電子商務及其征稅中獲得的經濟利益有差異。從稅制結構看,發達國家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發展中國家則以流轉稅為主體稅,電子商務征稅與否,對前者影響甚小,對後者影響甚大。並且,電子商務、網路經濟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游戲,所以,美國、日本、歐盟等重視游戲規則的制定。但由於其發達水平的差異,規則的側重也難免有異。

首先,美國之所以竭力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是因為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和科技大國,其在經濟、計算機、網路技術、通信技術、軟體技術等方面一直處於絕對領先地位,在相當時期內無以動搖。在網路方面,美國作為互聯網的發明者占盡先機:互聯網干線的主要供應商集中在美國;全球互聯網用戶近60%在美國;95.4%的互聯網主機業務分布在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加拿大佔64%,發展中國家只有5.4%;全球90%的互聯網業務在美國發起;在世界訪問量最大的100個網站中,94個設在美國。可見,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就是IT巨人大發展、大擴張、賺取高額利潤的過程。美國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體現了美國的全球經濟戰略,美國目前在這一領域占據絕對優勢,並且,在聯邦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徵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甚少。

其次,歐盟之所以不認同美國對電子商務全面免稅的政策,而主張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並把Internet經營活動看作新的稅源,就是基於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如果歐盟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認同美國放棄對Internet經營征稅權的主張,那麼由此將導致其財政上稅源流失和稅款損失,實際上就是將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拱手讓給美國。所以,歐盟主張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但必須與其他貿易活動一樣,應征同樣的稅,這樣既不造成稅收對網路經濟的障礙,又不讓國家的稅款流失,財政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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