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子商務和增值稅的關系
一、以實物流監控電子商務
對電子商務有形產品交易征稅時,在國內交易環節,不論顧客為國內一般納稅人企業還是個人(含個體經營者)或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地點確認規則及稅收監管問題均需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
(一) 成功的電子商務企業必然要有完備的物流體系為依託,加強對物流配送中心的稅收管理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電子商務企業的征稅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企業的物流配送中心常常以倉庫、送貨點等分支機構形式存在,因此在具體的增值稅政策上,分支機構征稅方式是應著重研究的問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又補充規定:「『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受貨機構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如此規定,企業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發達的金融結算體系開立一個全國聯網的銀行儲蓄卡從而實現遠在異地的總機構直接收款,並通過方便快捷的電信和郵政體系,在銷售實現後再由總機構開具發票郵寄給購貨方。這樣一來,對有心避開銷貨地稅務機關監管的納稅人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形同虛設。
從管理效率上看,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在異地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效率往往低於經營發生地稅務機關的監管效率。但為了降低納稅人的經營成本,應盡量減少行政管理行為對經濟主體的干預。因此,可採用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共同征稅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即:對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一律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事先固定的比率(考慮到商業經營的增值率較製造業低,比率定在0.5%左右較為合適)征一道增值稅,而分支機構繳納的增值稅可由總機構作為當期增值稅已繳稅金從總機構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同時,兩地稅務機關定期對分支機構的納稅及相應的總機構稅款扣除情況進行交換。這樣,可以充分調動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納稅行為進行監管的積極性,大大減少了分支機構稅收流失的可能。
(二) 應適當引入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的定義
由於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總、分支機構會大量存在,分支機構的定義問題就很有必要明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現行增值稅制中的分支機構定義不明,常常造成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增值稅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建議在增值稅制中「適當」引入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的定義取代「分支機構」,並規定常設機構應按本文上點闡述的規則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常設機構」定義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
在判別是否為常設機構的一些具體規則上,可以作如下規定:如果納稅人通過設在另一縣、市的機構所進行的活動限於准備性或輔助性范圍,那麼該機構不構成該納稅人的常設機構。但是如果納稅人通過設在另一縣、市的機構所進行的活動構成企業本身整體活動基本的和重要的部分,或實現了完整的商業循環,則這樣的活動就超過了准備性或輔助性的范圍。比如,與顧客簽定合同、處理款項支付、分發產品等任何一項或全部通過該機構完成,則該機構的功能就超過准備性或輔助性范圍,其行為可視同進行了部分營業活動,再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成為常設機構。
除了企業自行在銷售地設立的常設機構外,還應注意非獨立代理人形式的常設機構的存在。在傳統商務領域,如果企業通過代理人在另一縣、市開展營業活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在另一縣、市設立常設機構。首先,如果是非獨立地位代理人,並且該代理人經常有權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或不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但所簽訂的合同對企業有約束力),那麼該代理人構成企業在這個國家縣、市設有常設機構。除此之外,參照國際稅收協定《聯合國範本》,只要該代理人有經常為企業保存並支付貨物的行為,即使沒有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也可認定該代理人為常設機構。這些原理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網路提供商的營業活動。這樣一來,分支機構的定義被常設機構所取代,不但在判別規則上方便了稅收征管,還能避免因法規不完善而給納稅人帶來過多的制度奉行成本和稅收額外負擔。
二、稅基的確定
在電子商務征稅中,稅基的確定始終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電子商務之所以會對稅收制度及管理提出挑戰,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由於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貿易方式,其所具有的活動「虛擬化」、支付手段隱匿化、操作無紙化等特點給電子商務增值稅稅基的確定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給稅收收入帶來不確定性。
①由於每個賬戶上電子款項的轉移在金融機構都有完整的記錄,而每個賬戶又都通過稅務識別碼和一個納稅人相關聯,這樣資金的轉移就可以被追溯到發出人和接收人,從而實現納稅人收付款信息的交叉匹配。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可定期或在必要時利用收付款的交叉匹配數據來核查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基的完整性。
三、進口數字產品的增值稅管理
跨國界的稅收管理關鍵是納稅地點的問題。OECD加拿大渥太華會議對電子商務提出了跨國交易的增值稅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鑒於稅務機關直接對國外企業進行監管的不可操作性,這一電子商務納稅地點的確認原則還是可以接受的。
對於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企業從國外網站上購進數字產品時,有申報或不申報兩種選擇。如前所述,雖然從最終結果看,兩種操作方式下企業的稅收負擔一致,但後一種方式造成價格上的不公平競爭。所以,還是有必要對企業進口數字產品的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做統一的、強制性的規定。OECD在1998年加拿大渥太華會議上對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征稅問題確定了對企業從國外在線購進的數字產品實行逆向徵收增值稅的辦法,即由購買者對所購進口數字產品自核自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從保護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競爭力角度看,逆向徵收機制是有必要的;從操作性的角度看,也是可行的。因此,我國可要求以電子商務方式進口數字產品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得產品後,比照現行對有形產品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主動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環節稅款,然後再據以抵扣銷項稅額。當然,此時海關還有必要對企業自估的報關金額進行必要的審核確認。
對個人及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從可操作性角度看,OECD渥太華會議議定的數字產品實行逆向徵收增值稅的辦法就不太有效了。首先是納稅主體的確認問題:小規模納稅人不受增值稅內控機制的限制,而且其賬冊內容的可信度低,其購得進口數字產品並銷售而不記賬的可能性很大,外界人員也很難以發現。解決此問題比較可行的辦法是由銀行對其實行事前稅款扣繳。
電子商務當前主要的支付手段有三種:客戶賬戶支付、電子現金支付和電子信用卡(或電子支票)支付。對以電子現金支付的交易,由於電子現金具有匿名性的特點,因此只能在客戶申領電子現金的時候由發給電子現金的銀行預扣繳增值稅稅款;對於以電子信用卡(或電子支票)支付的交易,由於兩者都是客戶憑信用進行購買,在客戶購買行為完成後,最終都有一個開戶行為付款人(客戶)下賬(即向客戶扣款)的過程,因此可在客戶下賬時由開戶行代扣增值稅稅款。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規范地從其開立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此時,只要銀行能定期向稅務機關傳送每個有發生進口付匯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的付款信息,納稅人必然會較自覺地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環節稅款,稅務機關也能夠相當容易地通過付款記錄核查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或者,由於從事進口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較少,也可由銀行在其向國外付款的環節代為扣繳增值稅。這樣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基的問題就一次性得以解決了。
四、實施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實施互聯網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是為了促使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與從事傳統貿易的企業一樣主動申報納稅。針對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稅務部門需要尋找一種有效的制約方法,快速查出企業未作稅務登記的網站和其他網址。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即域名登記機關有義務及時將申請域名注冊的納稅人在網上設立的網站、網址、上網交易商品種類和品名、交易結算方法以及網路銀行賬戶等資料報送給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從而解決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確認問題。對於向國外申請域名登記的,應努力在各國之間達成協議,力求在全球范圍內實行域名登記機關代理稅務登記制度。
對於國內的電子商務網站在稅收管理中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比如,可採取類似發票搖獎的做法,以獎勵的方式激勵每個社會成員向稅務機關報告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網站的有關信息,對前10位向稅務機關報告某個新增的有從事商品銷售經營的網站的網址、收款賬號、收款人名稱等信息的,可設定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應在稅務機關核實相關信息後,及時從專門設立的獎勵基金中撥付。這樣,既可以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應納稅主體進行有效監督,又可大大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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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聶元銘、王生衛編著《網路經濟》,地震出版社2000年版。
『貳』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的影響
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伺服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伺服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於採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於採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伺服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政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並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叄』 誰能解釋一下 電子商務與稅收 的概念^^謝謝啊
電子商務源於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為EC。顧名思義,其內容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簡單的,比如你通過打電話或發傳真的方式來與客戶進行商貿活動,似乎也可以稱作為電子商務;但是,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商務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所以也有人把電子商務簡稱為IC(INTERNET COMMERCE)。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你可以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據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系;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具有三種主要職能: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國家憑借政權,運用稅收從國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會純收入,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再生產。
2.經濟的職能。稅收在籌集國家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社會資源在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發展的經濟目標。
3.監督職能。稅收分配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各個領域,通過收入增減,稅源變化靈敏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並以各種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
稅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第一種觀點確切的說屬於經濟學中對於稅收的界定,並沒有超越這個范疇。這種觀點應當是被多數人認可或接受的,因為目前多數稅收(法)教科書,特別是基礎教學用書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觀點。這種觀點是站在國家作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國家這個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為後盾形成的。由於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征納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從思想上無視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在稅收征管中側重於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力的保障。
對於第二種觀點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從「個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並結合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職能來說明稅收的起源和本質。稅法不過是以人民的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的結果,從而保證其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能夠得到持續的、質更高量更多的滿足,似乎更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 。(摘自《另一個角度看稅法》)
稅收的三性:指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與費的區別在於:
稅收具有無償性,而費則具有有償性。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是提供某種服務或准許某種作用權力而獲得的補償。
徵收的主體不同。稅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而費的收取主體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有的是經濟部門。
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訂對全國有統一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具有靈活性。
兩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稅收收入是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物資儲備、文教、行政、國防、援外等支出,而費一般有專門的用途,專款專用。
稅收的"中性"
稅收中性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它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俯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社會主義是稅收的本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把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集中起來,不論是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還是由於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國防,都是為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廣大人民群眾是稅收的最終受益者。因此,我國稅收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新型稅收。這是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稅收的顯著特點。
『肆』 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的關系是什麼
電子商務抄在三個方面對襲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伍』 電商的稅收籌劃有什麼特點
電子商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內容、集成信息資源、商務貿易和協作交流是這種形式的基本內涵;計算機網路(主要是指Internet)是這種形式得以實現的基本依託。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形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種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電子商務不僅是一種新的銷售渠道或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它還是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它將影響一個國家在未來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
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和取得主要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
一、電子商務使得避稅問題加劇
(一)避稅問題產生的原因
避稅與反避稅一直是稅收工作的一項重大課題。避稅是指納稅人採用不違法的手段。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達到避免或減輕稅負的目的。避稅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1主觀原因:對納稅人而言,無論納稅怎樣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在這種物質利益的刺激下,納稅人就會採用各種手段進行避稅,減輕納稅負擔,以實現其利潤的最大化。
2客觀原因:主要是各國、各地區間存在著稅收差別,如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差異、各國稅制結構及稅收負擔的差異性、各國稅收減免、稅收優惠措施的差異性等。由於這些差異的存在,使得納稅人可以利用居所轉移,收入、財產轉移,以及通過國際避稅地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二)電子商務使得稅收轉移
目前,各國在稅制上差異很大,即使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間也存在某些差異。在傳統貿易方式下,跨地區、跨國間的產品銷售和購買占整個貿易的比重和份額還是有限的,而網路交易卻打破了各地區和國家畫地為牢的局面。
對企業而言,他們會紛紛湧向低稅負的國家和地區,在那裡建立網站進行經營,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高稅率國家或地區的消費者而言,會促使他們通過互聯網,從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購買商品,從而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稅收轉移。
雖然在我國徵收哪些稅、稅率是多少,完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但目前稅收任務仍實行自上而下的計劃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財政優惠政策不同,網路貿易很可能帶來新的稅收轉移問題。
(三)電子商務加劇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國際稅收領域。稅收管轄權是主權國家政治權力的一種體現。大多數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均實行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對本國居民來自全球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所得征稅。
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地域之隔,商業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稅收還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徵收,這些主體對哪些稅應在自己特定的領域內交納自然存在利益差別。在沒有國界的自由網路空間,互聯網的使用者極具流動性、隱匿性,稅務當局很難跟蹤、判定服務的所在地和產品的使用地,導致對征稅無從下手。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及電子商務的日趨成熟,公司會更容易地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交易的發生地,這將導致交易活動普遍轉移到稅收管轄權較弱的地區進行。
(四)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互聯網的全球性、無國界性、高科技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也加大了企業避稅的可能性。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隨著銀行網路化和電子支付系統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經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路銀行」開設資金賬戶,開展海外投資業務,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越來越靈活。加密技術的發展又大大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難度,無法掌握納稅人或交易數字很難保證其服從稅法。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將日趨激烈。
(五)電子商務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1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信息和精確的證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並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檢查。這便從法律上奠定了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但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下,由於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2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一些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目前,國內銀行一直是稅務機關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為境外的銀行,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從而也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使用數字現金可以隨時通過網路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採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較之現金貨幣在征管上更難控制,流轉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3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做好稅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
二、基於網路的反避稅應建立一種新的征管模式
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專門的機構以便對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避稅問題作出快速反應,並負責提出應對措施,建立跨地區稅務機關或跨國界稅務機關之間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聯系制度,以對付可能出現的日益加劇的跨地區或跨國界的偷逃稅行為。尤其要密切關注跨國集團內部實行轉讓定價手法的更新,及時採取措施,堵塞漏洞,並由結算機構實施代扣代繳流轉稅。具體實施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完善《稅收征管法》,為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礎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加密鑰匙的備份等有關網路資料。
2嚴格實行財務軟體備案制度。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實行嚴格的財務軟體備案制度。實行財務軟體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在使用財務軟體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財務軟體的名稱、版本號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才能使用。
3啟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所謂電子發票,是指紙質發票的電子映像。是一串電子記錄。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後。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並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並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於稅收征管。
4採用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納稅人上網訪問稅務機關的網站。進行用戶登陸,並填寫申報表,進行電子簽章後,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驗證。並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對受理成功的,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並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
5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跡」、全球統一的交易軌跡。
6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得到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後,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業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搞不清其中的運作機制,那麼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當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稅收征管條款,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水平。
(三)稅務機關參與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
電子商務產生的深遠影響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時。離不開稅務部門的參與。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作為稅務部門來說,主要應關注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的制定。同時。還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總之。這一新的征管模式實施的關鍵是稅務機關必須與銀行、海關等部門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聯通與共享。銀行、稅務、海關一體化,建立起社會化、規范化的護稅體系是未來稅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過法律的不斷完善和稅務人員專業素質的不斷提高,才能對偷逃稅收等一切違法涉稅情況進行適時的在線核查,切實避免國家稅款的流失。
『陸』 稅收籌劃和稅務籌劃的區別是什麼
1、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指同時站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角度上,對稅收的立法、征管方式以及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策劃。這個策劃的最終結果包含了相對好的征稅效果、最低的征稅成本、稅務最小化以及涉稅零風險。
2、稅收籌劃
稅收我們可以理解為稅的收取或者稅的徵收。所以稅收籌劃的概念可以理解為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賦予的征稅權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進行稅款的徵收和稅收執法行為的總和。
3、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之外,出現頻次相對比較高的一個詞。上面稅務籌劃的概念是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理解的,而納稅籌劃則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納稅籌劃的主流解釋是納稅人以現行的稅法政策為依據,從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出發,在防範納稅風險的同時降低整體的納稅成本,從而實現納稅人權益最大化的一種稅收安排。
從概念來看,我們總結一下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的區別就是兩者的主體不一樣,稅務籌劃考慮的角度更廣泛一點,它包括了稅收籌劃和納稅籌劃。准確講,當前很多納稅人的降低稅負的做法更應該被稱為是納稅籌劃。
從實際運用來看,稅務籌劃和稅收籌劃的區別幾乎等於零,因為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是混用的。一般的稅務籌劃機構和納稅人常常把這兩個詞混淆,把它們看成一個概念。
『柒』 請分析分稅種稅收籌劃與總體稅收籌劃的關系
稅收籌劃「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Savings)的經濟利益。
」
分稅種稅收籌劃就是分各種稅種單獨進行稅收籌劃。
總體稅收籌劃就是綜合性考慮稅收的籌劃,也就是對各稅種進行組合考慮。
『捌』 電子商務法與稅法、電子商務稅法之間的關系
稅法、電子商務稅法只抄是電子商務法涉及的部分內容.
因為電子商務法可歸納為以下11種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其法律地位問題
在線交易主體及市場准入問題
電子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中產品交付使用問題
特殊形態的電子商務規范問題
網上電子支付問題
網上無形財產保護問題
在線消費者保護問題
網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
網上稅收問題
在線交易法律適用和管轄沖突問題
『玖』 電商企業如何做好稅務籌劃,合理節稅避稅
給你推薦一個園區 --龍觀集團運營的京東城市南陽數字科技電商基地,依託內地方稅收政策優勢,容面向全國招商,企業必須是正常合法經營的企業,企業可通過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遷移等方式進行稅收獎勵的享受。
除此之外,園區企業也可以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享受核定徵收。低稅區稅收優惠政策之一是享受當地的財政獎勵,以獎勵的形式達到節稅的目的。不僅給企業提供良好的稅收條件,而且為企業創造了稅收籌劃的便利。
『拾』 電子商務與財務的關系
每天太大的關系,但是電子商務一般會了解一些基礎會計知識
,但是的電子商務和財務
聯系基本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