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未來電子商務還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多了 主要是安全 信用問題 你是不是寫論文呀?
『貳』 電子商務合同還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我們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重視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書面形式問題
書面合同的具有明確肯定,有據可查的特點,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解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問題
1.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
(1)關於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
(2)關於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
在電子網路環境下,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筆者以為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數字簽名及認證問題
1、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但是,鑒於親筆簽名在傳統交易方式中的多種功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表明當事人同意合同的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證明合同文書是真實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於一直為網路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此,簽名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廢除,相反,應當得到強化。
2、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需要鑒別對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來認證雙方的身份,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
(四)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而且對合同自由原則形成重大的挑戰。格式條款在電子商務也有著極為廣泛的適用餘地。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都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
(五)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電子證據到底該歸入何類,這是一個頗值得探討的問題。
『叄』 電商應考慮的法律問題有什麼
電子抄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概括而言分為兩類:
是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主體需要注意和解決的問題
如網站和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經營范圍,域名是否合法,登記的身份是否真實,網站是否存在保護用戶隱私的制度等。
是從事電子商務過程中注意的問題
電子契約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等。
『肆』 電商相關的法律存在哪些缺陷
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第一個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通過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路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徵求意見稿、草案和最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兩年後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範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最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我國於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並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範法的起草意見。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伍』 電子商務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來好雙方來往自信件,如有嚴重糾紛還可申請公證,保全電子證據。2.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是有資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等文件資料確定對方真實客觀存在並有資質。3.注意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約定將來如果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以及管轄法院。如果是涉外電子商務最好約定採用中國法律,有中國法院處理;如果是國內的,應約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陸』 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規范存在哪些問題
哈哈~~~我這學期正好學電子商務。以下是我教材上寫的:
1.對電子商務活動安全保護的間接性 電子商務活動最為一個新興的社會現象,將在以後的若干年裡成為主要的商務活動形式。對這種新型事物必須有專門的法律對它進行調整,而我國直接規定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還沒有出台,現出台的都是對電子商務所依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而這種保護是很不充分的。
2.相關立法比較分散,而且效力不高 我國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名目眾多,相當分散,執法人員和使用單位要了解有關情況,必須瀏覽、查找各種法規,這樣給執法和普法帶來很大的不便,不利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進行保護。此外,現有法規屬於行政法規,其效力層次遠不及法律,在適用上也不具法律那樣的權威性。
3.對新出現的情況缺乏適應能力 現有法規對禁止性行為採取列舉式的方法加以規定,這種方法只能規范出現過得不良行為。而計算機技術日新月異,利用計算機進行破壞或入侵的方法更是層出不窮。法律如果不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超前性,那麼它的生命力是相當有限的。
4.立法速度過慢 我國的立法速度整體上都比較慢。在1994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發布時,就已經將安全等級制度作為核心,准備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分級標准和管理辦法,但是時隔6年,直至2001年我國的安全等級分級標准才制定出來。
好了,就這么多,累死我了~~。。。....
『柒』 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法
現在發展還不規范,物流運輸業是嚴重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捌』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電子商務支付體系存在的問題
1、缺少一個統一、權威的認證中心,容易造成交叉認證和混亂。
2、電子商務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網上支付的風險較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沒有解決。
3、目前的結算制度難以保證資金流動的實時性。
4、信用卡處理的統一問題。
5、網路支付安全問題。
6、企業在錢銷售軟體系統極為缺乏。
『玖』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尚未形成完善的抄法律體系.由於在立法實踐中,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致使出台的法規和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難以形成體系性的法律法規。
(2)不具開放性和兼容性。我國的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電子商務問題。
(3)難以操作。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中就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