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誠信體系構建的思考
任何信用體系,法律法規都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❷ 什麼是電子商務信用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經濟正在迅猛崛起。根據艾瑞咨詢統計和跟蹤研究,版2008年中國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權模已達2.9 6萬億元,年同比增長39.4 %。2009年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進出口外貿總額出現大幅度下降,B2B電子商務交易規模下滑,交易規模同比下降6.4 %。但是,金融危機同時也給中國的B2B電子商務帶來了發展機遇,2009年中國B2B電子商務交易規模的滲透率達到了11.3 %,主要原因在於中小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意識在提高。隨著宏觀經濟的回暖,未來幾年中國B2B電子商務預計將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❸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調整以電訊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答范體系。電子商務法是一個非常龐雜的法律體系,涉及許多領域,既包括傳統的民法領域,又有新的領域如電子簽字法、電子認證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總體上屬於商法的范疇。
❹ 信用制度的建設問題
2006年3月10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誠信評價中心在京頒布由該中心制定的《中國企業電子商務誠信基本規范》,這個應該做為參考.
做法:
要從根本上改善電子商務的誠信問題,我認為應該必須通過如下途徑進行改革: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制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活動模式,它的的每一次交易活動都要涉及到多方參與者,包括參與交易的雙方、電子商務網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銀行、稅務部門、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機構,每個參與者都要承擔一定的信用責任。他們需要在一個完善的誠信環境下進行交易,但建設這種環境不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某一參與者具有誠信意識就能解決的問題,這種誠信環境和機制需要社會各方共同長期努力才能營造出來。
構建誠信機制首先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是現代社會健康發展的可靠保證。要建立一個實實在在的誠信社會,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大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制的宣傳
西方企業信用意識較強,信用管理機制較為健全,同時擁有先進的保密技術和發達的個人資料網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脫胎而來的,信用基礎較薄弱,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缺乏資信管理的意識。雖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但時至今日,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領導對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缺乏最起碼的了解。觀念意識不強,行動上也就難以跟上。因此,為了盡快提高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加速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必須更新觀念,大力加強宣傳力度和培訓力度,加強和拓展信用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強全社會的資信觀念,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企業領導觀念的現代化。
2、建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務與利用其他貿易方式一樣,進行交易或涉及到交易行為的各方參與者會遇到下列風險:交易各方的資信風險、產品風險,包括產品質量是否可靠、產品品牌、產品是否假冒偽劣等問題;物權轉移中的風險,包括先付款還是貨到付款問題,產品如果委託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還涉及到物流企業的信用問題;支付風險,這里不是指網上支付過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風險,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問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風險,在交易完成後,售後服務和技術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義務的問題等。
這些風險不僅僅在電子商務模式中出現,在任何一種貿易方式中都會存在。要防範這些風險,必須建立起以政府為背景跨部門的,包括銀行、工商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協同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監管體系,實現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3、建立企業和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的第三方信用服務、認證機構
採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各方還有與採用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所具有更多的風險,這些風險時常被歸納到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中,但歸根結底引起這些風險的原因還在於帶來這些風險的人的失信行為。從信用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在電子商務中所特有的風險有:賣方在網站上對產品進行不實宣傳、欺詐行為的風險;買方發出惡意訂單的風險;交易一方對電子合同否認的風險;交易信息傳送風險,如信息被竊、被修改等風險;網上支付風險,如支付用戶的密碼、賬號的安全性問題等。
這些風險的存在,需要有一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通過技術手段幫助參與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解決問題,使風險降到最低程度。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可以設立第三方商務認證中心(如CA中心),為網上交易各方交易資料的傳遞進行加密、驗證和對交易過程進行監察。電子商務認證中心還可以對網上進行交易的企業進行資格評定和認證。只有通過資格認證的企業才能獲得數字證書,這樣的企業也就獲得了對網路資源訪問的許可權,並被允許在網上開展交易活動,同時也可以得到認證中心提供的技術服務支持,從而確保客戶的交易在安全、誠信的環境下進行。
4、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除了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外,還包括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建設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取信於民、服務社會"的要求,創新行政管理機制,建設公開、透明、高效、誠信政府,努力實現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
5、建立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保證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完善的誠信機制,需要有信用獎懲機製做支撐。對誠實守信行為或不誠實不守信行為的獎懲機制應包含以下方面:
(1)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障。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徵信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且都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電子商務進行規范和管理,在此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還沒有與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相適應。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包括銀行信用、非銀行信用的立法,商業信用與消費者信用行為的立法以及商業授信的立法等。
(2)建立獎懲機制。賦予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獎懲的權力。如對信譽良好的企業給予優惠政策,採取免於檢查、實行信譽年檢等措施予以獎勵,對失信企業和個人,讓其受到應有的行政或司法處罰,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損失,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同時將失信企業或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廣泛傳播,讓失信者難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生存。
6、加強網路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信用體系中的信息安全技術是相當重要的。隨著B2B、B2C和C2C等商務交易模式的深入發展,網路信用安全已成為制約網路經濟發展的瓶頸。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嚴格規定信息管理、發布、交換、查詢的管理許可權、審批流程、傳遞方式、密碼管理、保密規則,保證企業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有效。
電子商務的騰飛離不開健全的信用體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不斷加強網上安全認證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如數據挖掘技術的開發、信息安全技術的開發、信用系統數據平台建設、數據倉庫的整合與數據採集(建立基於統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數據倉庫系統)。以及制訂政府信用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採集、交換和存儲標准、電子簽章、CA認證等服務體系。
❺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
商改發〔2007〕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 2號),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現就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重要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在繁榮國內市場、擴大居民消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應用水平比較低,交易環境有待改善,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電子商務信息披露、資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為還有待規范。因此,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范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行為,優化網路交易環境
規范網路交易各方的信息發布和傳遞行為,提高各類商務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便捷性。
(一)規范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內容。提倡在線交易的真實身份,引導交易各方如實發布商品及服務信息,保存交易記錄信息,並對難以確認和不可預測的風險信息予以聲明。防範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線發布危險化學品、槍支、毒品等違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務的交易信息。
(二)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方式。引導企業合法地運用網路伺服器平台、電子郵件、網路廣告、搜索引擎推廣等方式發布和傳遞商務信息。防範和制止惡意鏈接、干擾性郵件、隱性網路廣告等不當宣傳方式。
(三)維護交易信息安全。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有效的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企業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戶信息安全措施,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盜取商業秘密和提供用戶信息給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傳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務,防範和制止阻礙消費者查詢商品信息和自由選擇商品的行為,保障商家和客戶之間信息交流的及時順暢。
(五)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欺詐行為。協同有關部門打擊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質量欺詐等行為。藉助各類渠道、資源和力量,防範和制止利用網路發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保障商品(服務)的質量、性能、規格、價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實准確。
三、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促進網路市場和諧有序
提倡合法規范、公平公正的網上營銷、電子簽約和售後服務等行為,防範和化解電子商務中的各類交易糾紛。
(一)規范用戶注冊和會員發展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以合法、公開、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戶注冊、發展會員,防範和制止以收取高額費用或購買商品為前提條件的發展會員行為,杜絕以互聯網為隱蔽手段的傳銷行為。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實名注冊為條件提供網上店鋪開設服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發現並及時警示交易風險。
(二)規范各類網上促銷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在開展網上促銷活動時將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商品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促銷內容在網站上公開發布。防範和制止在網上折價促銷、網上贈品促銷、積分促銷、網上點擊抽獎、網上聯合促銷等活動中出現的虛構原價、實物不符、拖延發放贈品和幕後操作等現象。
(三)規范電子簽約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戶協議,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保證用戶在接受協議前能夠便利完整地閱知其內容。防範和制止以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協議簽訂的行為。提倡企業在修改用戶協議時,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戶,並註明修改原因和變動內容。
(四)規范網上拍賣經營行為。規范網上拍賣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方的經營行為,引導經營者遵守《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准確、清晰、完整地表述拍賣標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網上拍賣規則條款。
(五)規范電子商務售後服務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公開發布並嚴格執行售後服務和換貨退貨制度。防範和制止企業逃避售後責任、拖延換貨和拒不受理退貨的行為,維護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規范電子支付行為,保障資金流動安全
提倡合法規范、穩妥安全的電子支付,防範電子商務的資金結算和流轉風險。
(一)規范交易方之間的電子支付行為。增強交易參與方的支付安全意識,規范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行為。引導企業採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碼和財務數據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線資金結算體系,降低結算成本和支付費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二)規范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合法運營,防範電子支付交易服務風險。引導電子支付行業規范運營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記錄、交易數據保存、內部信息加密和業務流程監管制度,採取有效的爭議和差錯處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術和體制保障。引導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提高行業信譽,謹慎穩健運營,防止盲目擴張和無序競爭,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三)防範電子支付金融風險。規范電子支付非銀行金融服務,防範網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動。加強對沉澱資金的流動性管理,防範和制止以電子支付為手段的惡意佔壓資金、非法套現和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行為。協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研究電子支付中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統一市場問題,規范虛擬貨幣的流通秩序。
五、規范電子商務商品配送行為,健全物流支撐體系
規范和改善電子商務企業的商品配送行為,提高物流服務的准確性和及時性。
(一)規范商品配送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網站信息查詢、郵件提醒、電話通知等有效方式,實時通告配送信息,明確交貨方式和時間。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嚴格遵守商品訂單和交易協議,防範和制止配送延誤、實物不符、額外收取運費等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在因不可預知和控制的情況影響商品送達時,及時主動與購買方協商補救方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適應電子商務需要的物流配送體系,促進物流配送信息系統與電子商務的結合,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挖掘社會儲運資源潛力,提高物流信息採集、分析、整合、調度的效率和物流運輸的實載率。引導與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建立面向網上商戶的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流配送機構,形成覆蓋各行業的物流配送網路體系,提高響應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會公眾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利用各種渠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宣傳導向作用,形成有效的電子商務宣傳引導機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宣傳普及活動,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水平,增強參與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對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不法企業和行為,依法及時予以取締和曝光。
(二)推動電子商務法律和政策體系建設。針對信息技術手段與傳統流通方式相結合的新形勢、新特點、新問題,推動《電子簽名法》、《合同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等政策措施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貫徹落實,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
(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標准體系。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科研機構研究制訂各類電子商務技術標准、經營管理和服務規范,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體系。引導企業增強標准化意識,積極進行電子商務技術和管理的標准化建設。
(四)加快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群眾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將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信息納入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採集、處理和交換,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個人信用監督約束機制。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目標任務。緊密結合地方和行業實際,研究制定促進本地區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訂電子商務統計分析標准,建立電子商務應用績效調研機制和重點企業聯系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促進扶持和規范引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發揮骨幹企業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電子商務骨幹企業的發展,帶動整個行業的規范發展。開展電子商務規范化水平的測評工作,針對具有顯著代表性的骨幹企業,研究整理成熟運作模式和優秀解決方案,交流推廣發展電子商務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推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范發展。提高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范發展意識,鼓勵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促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規范市場行為。鼓勵中小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社區便民服務,提高社區商業服務網路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視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信息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電子商務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加強與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促進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搞好學科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研究開發、應用推廣需要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國內培訓和國際交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專業化電子商務管理人才隊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❻ 電子商務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國務院辦公廳信息化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闡明了發展電子商務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還提出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措施。
2005年3月31日,國家密碼管理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組織有關企業起草《網上交易平台服務自律規范》正式對外發布。
2005年6月,央行發布了《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規范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
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將「積極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提出來。強調「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法律環境、信用和安全認證體系,建設安全、便捷的在線支付服務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
2006年6月,商務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有效的避免了網上交易面臨的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2007年3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范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
2007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2007年12月17日,國家商務信息化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公布了《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出台的目的在於,希望能夠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范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放寬市場准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信息化建設。營造良好的財稅政策環境,鼓勵社會資金投向信息資源公益性開發以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進一步完善對信息服務領域的各項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為規范網上交易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商務部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范》和《網路購物服務規范》。
2008年,加大對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意見》,並有望被工商部門今後逐步在全國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銀監會、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視為是在為牌照發放預熱。這似乎預示著國家監管部門開始真正著手加強對於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監管力度。
❼ 如何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機制
1.在技術上,建立電子簽名和安全認證制度,確保交易主體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電子簽名是指附加於數據電訊中的或與之有邏輯聯系的電子數據。電子簽名可用來證明數據電訊簽署者的身份,並表明簽署者同意數據電訊所包含的信息內容。建立電子簽名制度目的就在於賦予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從而使司法機關正確解決電子商務糾紛。
電子簽名安全認證制度。電子簽名安全認證簡稱為「電子認證」或「安全認證」,是以特定機構對電子簽名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電子簽名制度注重數據信息本身的安全,電子簽名安全認證則強調交易關系的信用安全、保證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
2.在監管上,建立電子營業執照制度。為促進電子商務主體的誠實信用意識,增強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度,應該建立電子營業執照制度。具體說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頒發書面企業營業執照之時,還應當為企業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的內容包括書面營業執照的內容(如: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企業設立時間、公司股東、增值稅登記情況等)和電子商務主體的網站和網址。企業進行變更登記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電子營業執照。
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必須在網站上展示其電子營業執照。這樣,當人們懷疑該企業的信譽時,就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該企業的資信情況,並正確作出經營決策。
搭建電子商務主體誠信信息公用平台。各級工商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網站或網址,通過互聯網接受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主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投訴。工商管理機關除了依據法律、法規對有管轄權的案件進行查處外,還要將電子商務主體被投訴的情況如實在互聯網上發布。這樣電子商務主體的信用程度就受到社會的監督,電子商務主體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不得不努力建立和維護自己的信用。
3.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失信行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於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相對人民事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沒有相對人的,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予以行政處罰。總之,對於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電子商務主體要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通過提高電子商務主體的失信成本,使他們誠實守信,不敢以身試法。
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的誠實信用機制,不是一蹴而就就能完成的事情,它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我們全社會長期的共同努力,才能為電子商務環境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❽ 安溪縣人民政府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規章,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行政程序暫行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省政府也可以制定《省行政程序暫行規定》,屬於地方行政規章。
安溪縣人民政府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指導性政策文件!
安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溪縣電子商務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安溪縣人民政府
安溪縣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全縣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全縣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全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其交易行為,查處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依託網路進行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具體細分為在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等通過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利用網路從事商品經營及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經營、經營信息發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網站經營者和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包括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從事商品交易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是指為從事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經營信息發布平台等服務的經營者。
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經營者是指為網路商品交易活動提供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出租、線路租用、建站服務、域名代理注冊等服務的經營者。
凡在安溪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均受本辦法的調整和約束。
第四條 安溪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安溪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促進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的專門機構,負責協調、促進和監督管理全縣電子商務活動,其日常工作由下設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設在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安溪縣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主體培育、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下,通力協作,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安溪縣電子商務監測中心,由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建設、維護、運營。由領導小組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進行實時動態監控、鎖定有效電子數據、固定活動痕跡、快速提取電子證據;對網路電子商務主體數據、巡查監管數據、信用信息等進行備案登記;對網路消費者、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和咨詢,進行網上受理、網上調解、網上辦結,實現與現有的消費者維權工作機制相互補充;以平台資料庫為基礎,結合網上巡查記錄、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定期匯總形成網路監管形勢分析報告和專項監測報告,為縣委、縣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參考。
第六條 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發展,實施積極財稅扶持政策,促進網路經濟發展。提高全縣電子商務的整體運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路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開展全縣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擴充聯合徵信系統有關電子商務的信息和內容,掌握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建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信用檔案。
第九條 鼓勵、支持安溪縣電子商務協會建立網路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十一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可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電子商務主體備案登記獲取。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主體名稱、主體類型、網站名稱、網站域名、IP地址、網站類型、ICP許可證號、ISP提供商、伺服器機房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其它有關的注冊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等。經營者應對其備案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⒈網上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⒉非以個人而以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網上經營的。
第十三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和未取得前置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保證質量。商品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要求。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應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予以補救,並向安溪縣電子商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三網路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在網頁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生產者(提供者)、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配送范圍、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協調、處理。
四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依據消費者提出,自消費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無條件給予退貨,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費者定作的;⒉鮮活易腐的;⒊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⒋交付的報紙、期刊;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五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不得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六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且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七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通過自建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商品的網路商品經營者還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用戶注冊制度;
二網路商品經營者主體資格核審制度;
三網路平台交易規則;
四信息披露與信息審核制度;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六公示及預警機制;
七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五條 網路商品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查驗接受其服務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真實身份和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資格證明,並建立完善的信息檔案庫。
二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信息或者進行商品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或者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准確和安全,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其中,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2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發生糾紛時,向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對於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前應當獲得明確許可,明確告知使用用途,嚴格按照對客戶的承諾使用客戶信息,並保證客戶隨時了解情況和進行修改。
五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許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網路商品經營者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不得發送垃圾電子郵件,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杜絕垃圾電子郵件的傳播。
七在明知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及時採取不予發布、移除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路商品交易基礎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用戶信息檔案庫,查驗用戶真實身份和依法應當具備的經營資格證明,並依法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不得為無合法身份的用戶提供服務。
二依法記錄用戶上網信息。用戶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三發生糾紛時,向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
四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許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網路商品交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網路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竊取他人交易信息,發布違法廣告或者進行惡意對比、惡意壓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交易行為。
(二)未經許可,將證明商標標識及地理標志標識或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通過可見、埋設等方式在互聯網上使用,造成誤導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網站特有的網頁設計,造成與他人的網站相混淆。
(四)在網站上偽造、冒用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電子標識等標志。
(五)在網站上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對企業形象、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六)以合同格式條款、網上通告、電子信函等方式單方面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作出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七)冒用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他人企業的名義,推廣其商品或者網路服務,欺騙消費者。
(八)利用網路植入惡意插件程序,採用彈出式廣告、按鈕式廣告、電子郵件廣告、軟體端廣告、文字鏈接廣告等形式強行發布騷擾網路廣告。
(九)利用網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銷售標簽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等規定的商品。
(十)利用網路打著「產品網路直銷」、「網上資本運作」等名義,以電子商務為幌子開展網路傳銷或者為網路傳銷活動提供平台、空間、伺服器託管等服務。
(十一)在信息的傳遞過程中發送蓄意毀壞、惡意干擾、秘密截取或侵佔任何系統數據和信息資料的電腦程序。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託安溪縣電子商務監測中心及網路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活動。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
二對涉嫌違反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查閱、復制、下載、列印網路商品交易有關的信息、記錄和資料,進行電子數據的採集與固定。
三檢查涉嫌從事網路商品和有關服務違法經營活動有關的計算機、網路軟硬體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電子商務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保護其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查處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違法經營活動時,違法行為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如實說明、提供情況,並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在採集、固定電子證據時,應當將網站頁面、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資料庫等電子證據以書面等有形載體進行固定與顯示。必要時使用計算機存儲設備存儲、視頻採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輔助。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文件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者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事件相關事實的數據或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以有形載體固定與顯示的電子證據,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除可以通過當事人確認、公證機關的公證等方式予以證明外,還可以通過公安網監、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的鑒定,以及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出具的證明等多種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商品交易違法案件立案後,需要相關聯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或者基礎服務經營者暫停提供服務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下達暫停提供服務通知書等書面材料予以實施。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於網路商品交易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該違法行為人網站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建議書送交電信運營商,電信運營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電子商務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溪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詳細:http://www.fjax.gov.cn/OpenInfoCont.aspx?id=11355
❾ 如何改善電子商務中的信用管理問題
電子商務中信用管理問抄題的角度出發,分別闡述了B2B電子商務的定義、特點和存在的潛力,以及信用管理的基本理論,從中特別點明了信用管理在B2B電子商務中運用的經濟學原理,以此說明信用管理在B2B電子商務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接著提出改善電子商務信用環境的現實意義,分析了目前中國B2B電子商務中面臨的若干信用管理問題,從微觀的角度引出要構建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指標體系的問題,提出採用多層次的模糊綜合評判方法來評價電子商務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以此反映B2B 電子商務市場信用管理的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