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子商務稅收的簡介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B. 電子商務指令的第二章 原則
第四條 無須事先授權的原則
(1) 成員國應當確保任何人無需經過事先授權或者履行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要求,即可以開始從事和進行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活動。
(2)本條第(1)款的規定不影響那些不是特別或專門針對信息社會服務的許可授權制度,或者是屬於《1997年4月10日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關於電信服務領域的總授權和單獨許可的共同框架的第97/13/EC號指令》(Directive 97/1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0 April 1997 on a common framework for general authorisations and indivial licences in the field of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28)中規定的許可制度。
第五條 需要提供的一般信息
(1) 除共同體法律規定的其他信息要求外,成員國應當確保服務提供者以簡單、直接和永久的方式,向服務的接受者以及主管機構提供至少以下信息:
(a) 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b) 服務提供者設立營業機構的地理地址;
(c) 服務提供者的詳細資料,包括其電子郵件地址,以使他人能夠以直接有效的方式迅速與其取得聯系;
(d) 在服務提供者進行了商業登記或者其他類似的公共登記的情況下,為服務提供者進行登記的商業登記機構和其登記號,或者在該登記中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識別方式;
(e) 在該活動受某許可制度約束的情況下,相關監督機構的詳細情況;
(f) 就指定職業而言:
→服務提供者所登記的任何專業團體或者類似的機構,
→職稱以及授予職稱的成員國,
→營業機構設立地所處成員國所適用的職業規則的相關信息以及獲得這些規則的途徑;
(g) 如果服務提供者從事的活動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話,需要提供《1977年5月17日歐盟理事會第六號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營業稅的法律——有關增值稅的共同制度:評估的統一標準的第77/388/EEC號指令》(sixth Council Directive 77/388/EEC of 17 May 1977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urnover taxes - Common system of value added tax: uniform basis of assessment)(29)第二十二條第(1)款所規定的識別號碼。
(2) 除共同體法律規定的有關信息要求外,成員國至少應當確保,當涉及信息社會服務的定價問題時,必須清楚和毫不含糊地表明價格,特別必須指明該價格是否含稅及送貨費用。 第六條 需要提供的信息
除共同體法律規定的其他信息要求外,成員國應當確保屬於信息社會服務的一部分、或構成信息社會服務的商業通訊至少符合如下條件:
(a) 該商業通訊應當可以被清楚地識別;
(b) 代表某一自然人或法人進行商業通訊時,該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應當可以被清楚地識別;
(c) 服務提供者的營業機構設立地所在成員國所允許的促銷活動,例如折扣、獎金與饋贈,應當可以被清楚地識別,而且參與活動的條件應當容易被滿足,應當明確和清晰地標明條件;
(d) 服務提供者的營業機構設立地所在成員國所允許的促銷性競賽或者游戲應當可以被清楚地識別,而且參與活動的條件應當容易被滿足,應當明確和清晰地標明條件。
第七條 (未經要求的商業通訊)單方面發送的商業通訊
(1)除共同體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外,允許通過單方面發送電子郵件進行商業通訊的成員國應當確保在該領土設立營業機構的信息提供者單方面發送的此類商業通訊可以及時地被接收者明確、清晰地識別。
(2)在不損害《第97/7/EC號指令》及《第97/66/EC號指令》的規定的前提下,成員國應當採取措施確保通過電子郵件來進行未經要求的商務通訊的服務提供者征詢收到這種商務通訊的自然人的意見,並確保不希望收到此類商務通訊的自然人可以在退出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
第八條 指定職業
(1)成員國應當確保,在符合職業規范,特別是符合有關職業獨立性、尊嚴和榮譽,職業秘密以及對客戶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公平性的職業規范的條件下,允許對由指定職業從業人員所提供的構成某種信息社會服務的商業通訊的使用。
(2)在無損於職業團體或協會的自治性的前提下,各成員國及歐盟委員會應當鼓勵職業團體或協會依據本條款第1款的規定製定共同體層面的行為准則,以確定可被用於商業通訊的信息種類。
(3)就本條第(2)款提及的信息而言,在起草有可能成為保證共同體內部市場的正常運行之必要的共同體立法建議的時候,委員會應當對適用於整個共同體用的行為准則給予應當的重視,並與相關的職業協會或團體緊密合作。
(4)除了關於指定職業的准入、執業及活動的共同體指令外,也應當適用本指令。 第九條 合同的地位 (對合同的處理)
(1) 成員國應當確保其國內法律體系允許通過電子手段締結合同。成員國特別應當保證其關於合同締結過程的法律規定不得構成使用電子合同的障礙,也不得使合同因通過電子手段締結而無效。
(2) 成員國可以規定,完全或者部分符合下列類型的合同不適用第1款的規定:
(a) 有關建立或者轉移不動產權利(租賃權除外)的合同;
(b) 法律規定需要由法院、公共機構或者行使公共權力的職業人員介入的合同;
(c) 由基於其貿易、商業或者職業之外的目的行事的人提供的抵押擔保合同;
(d) 受家庭法和繼承法調整的合同。
(3) 成員國應當通知委員會第2款所提及的不適用第1款規定的合同類別。成員國應當每五年向委員會提交一次有關本條第2款的適用情況的報告,並說明其認為有必要保留第2款(b)項所規定的合同不適用第1款的原因。
第十條 需要提供的信息
(1)除共同體法律規定的其他信息要求外,除非本身不是消費者的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成員國應當確保,在服務接受者發出定單之前,服務提供者應當清晰、全面和明確地向消費者提供至少如下信息:
(a) 締結合同需要遵循的各種技術步驟;
(b) 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備案所締結的合同,以及相關信息是否可以被獲得;
(c) 在發出定單之前可用於確認和更正輸入錯誤的技術手段;
(d) 締結合同所使用的語言。
(2) 除非本身不是消費者的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成員國應當確保,服務提供者應當告知其遵守的行為准則以及如何通過電子途徑查閱這些准則。
(3) 向服務接受者提供的合同條款以及一般條件應當以能夠被接受者存儲或復制的方式做出。
(4)本條第1款和第2款不適用於純粹通過電子郵件往來或者具有同等效果的個人通訊手段締結的合同。
第十一條 發出定單
(1) 除非本身不是消費者的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成員國應當確保,服務接受者在通過技術手段發出定單時,需要遵循如下原則:
→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電子手段,且不得不合理地延誤對服務接受者發出的定單進行收悉確認:(及時確認收到服務接受者發出的定單)
→只要定單或回執的收信人能夠獲得定單或回執,該定單或回執即被視為收達。
(2) 除非本身不是消費者的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成員國應當確保,在服務接受者發出定單之前,服務提供者已經為服務接受者提供了合適、有效以及可以獲得的技術手段來識別或更正輸入錯誤。
(3) 本條第1款第一段以及第2款不適用於純粹通過電子郵件往來或者類似的個人通訊手段締結的合同。 第十二條 「純粹傳輸服務」
(1)若所提供的信息社會服務包括在通訊網路中傳輸由服務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或者為通訊網路提供接入服務,成員國應當確保服務提供者不對所傳輸的信息承擔責任,條件是服務提供者:
(a) 不是首先進行傳輸的一方;
(b) 對傳輸的接受者不做選擇;以及
(c) 對傳輸的信息不做選擇或更改。
(2)本條第1款所指的傳輸以及提供接入的行為包括對所傳輸信息的自動、中間性和短暫的存儲,其前提是此種行為僅僅是為了在通訊網路中傳輸信息,而且信息的存儲時間不得超過進行傳輸所必需的合理時間。
(3)本條不應當影響法院或行政機關根據成員國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務提供者終止或者預防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第十三條 緩存
(1)若所提供的信息社會服務包括在通訊網路中傳輸由服務接受者提供的信息,只要對信息的存儲是為了使根據其他服務接受者的要求而上傳的信息能夠被更加有效地傳輸給他們,成員國應當確保服務提供者不因對信息的自動、中間性和暫時的存儲而承擔責任,條件是:
(a) 提供者沒有更改信息;
(b) 提供者遵守了獲得信息的條件;
(c) 提供者遵守了更新信息的規則,該規則以一種被產業界廣泛認可和使用的方式確定;
(d) 提供者不幹預為獲得有關信息使用的數據而對得到產業界廣泛認可和使用的技術的合法使用;以及
(e) 提供者在得知處於原始傳輸來源的信息已在網路上被移除,或者獲得該信息的途徑已被阻止,或者法院或行政機關已下令進行上述移除或阻止獲得的行為的事實後,迅速地移除或阻止他人獲得其存儲的信息。
(2) 本條不應當影響法院或行政機關根據成員國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務提供者終止或者預防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第十四條 宿主服務
(1) 若提供的信息社會服務包括存儲由服務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成員國應當確保服務提供者不因根據接受服務者的要求存儲信息而承擔責任,條件是:
(a) 提供者對違法活動或違法信息不知情,並且就損害賠償而言,提供者對顯然存在違法活動或違法信息的事實或者情況毫不知情;或者
(b) 提供者一旦獲得或者知曉相關信息,就馬上移除了信息或者阻止他人獲得此種信息。
(2)如果服務接受者是在提供者的授權或控制之下進行活動,則本條第1款不適用。
(3) 本條不應當影響法院或行政機關根據成員國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務提供者終止或者預防侵權行為的可能性。本條也不影響成員國制定管理移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獲得信息的規定的可能性。
第十五條 不承擔監督的一般性義務
(1) 在服務提供者提供本指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規定的服務時,成員國不應當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監督其傳輸和存儲的信息的一般性義務,也不應當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主動收集表明違法活動的事實或情況的一般性義務。
(2) 成員國可以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立即向主管公共機構報告其服務接受者進行的非法行為或者提供的非法信息的義務,或者應主管當局的要求,向主管當局提供可以確定與其有存儲協議的服務接受者的身份的信息的義務。

C.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把哪個電子商務的態度都比較好啊!電商就是一個好的服務態度。
D. 電子商務的稅率是多少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內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容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拓展資料: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E.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F. 歐美國家電子商務納稅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不論是互聯網的發源地美國還是經濟發達的歐盟,都明確對電子商務征專稅。
1996年美屬國財政部頒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解析》、1997年美國政府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都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徵收持肯定態度,1998年美國正式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決定不為「比特」的流動發明新稅,就是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免稅,其規定的免稅期經過多次延長直至2014年11月1日。
歐盟不僅在1997年通過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以及《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等文件,而且還在2003年7月正式啟動了對電子商務課征增值稅。
G. 急求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與對策' 論文的參考文獻及文獻作者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的研究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知識經濟前進步伐而出現的一種全新的貿易方式,給建立在傳統經濟貿易方式基礎上的各國稅收制度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制定我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政策,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並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外有關電子商務征稅的幾種政策主張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適應新經濟時代的要求,也是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的客觀需要。
1.美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美國作為電子商務應用最廣泛、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已對電子商務制定了明確的稅收政策。從1996年開始,美國就有步驟地力推電子商務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該政策的出台除對本國產生影響外,也對處理全球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產生了重要影響。
1996年,美國財政部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其要旨是:(1)對電子商務征稅要做到中性,對電子商務產生扭曲;(2)各國運用國際稅收原則相一致;(3)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消費稅或增值稅。1997年7月1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發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號召各國政府盡可能地鼓勵和幫助企業發展Intemet商業應用,建議將Internet宣布為免稅區。該綱要對電子商務征稅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1)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要避免對商務形式選擇發生影響;(2)保持稅收政策的透明度;(3)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與美國現行稅制相協調,並與國際稅收原則保持一致。1998年2月,柯林頓發表了「網路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項電子商務征稅政策草案,並呼籲美國國會於1998年內通過電子商務免稅的議案。電子商務免稅法案於同年5月獲得參議院通過,同年美國參議院還通過一項草案,在3年內禁止聯邦和州政府對Internet訪問征新稅、比特稅(位元組稅)以及對電子商務徵收重復附加稅。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於2000年3月20日批准了向國會提交的網路稅收問題報告,建議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免稅期繼續延長到2006年。在此期間,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暫緩征稅,同時對任何形式的電子商務,不再增加新的稅賦。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國會提交的將互聯網禁稅期延長的法案,由此,已經執行3年,於今年10月21日到期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又將延長兩年。
為了盡快確立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美國政府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方面做出努力。1998年2月美國貿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規范電子商務稅收、對電子商務實施「零關稅」的提案,並在當年5的月WTO成員國貿易部長會議上達成了「電子商務免徵關稅」時效至少一年的臨時協議。另外,美國與日本簽署了一項聯合聲明,承諾盡量避免在電子商務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規章與制度,並將為在全球范圍內維護一個免稅電子商務環境共同努力。
2.歐盟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歐盟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立性,應使納稅義務公開、明確、可預見和納稅中立性,即新興貿易方式同傳統貿易方式相比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同傳統的貿易方式一樣,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商務顯然屬於增值稅徵收范疇。歐盟成員國於是開始著手分析如何在歐盟范圍內使用綜合稅收政策來解決問題。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把Intemet經營活動看作是新的潛在的稅源,認為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
1997年7月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以促進電子商務,不再徵收額外稅收,初步闡明了歐盟為電子商務發展創建的「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的基本政策原則。1998年,歐盟委員會提出建議,要向在Intemet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和消費者徵收增值稅。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2000年6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新的電子商務增值稅(VAT)方案,該方案規定對坐落於歐盟境外的公司通過互聯網向歐盟境內設有進行增值稅納稅登記的顧客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要求其在歐盟境內進行增值稅納稅登記,對其徵收增值稅。2000年6月14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規定:在2000年內出台旨在消除電子商務的國際間稅收障礙的指導方針,並將包括電子發票在內的增值稅發票結合。2001年12月13日,歐盟各國財政部長會議達成協議,決定對歐盟以外地區的供應商,通過互聯網向歐盟消費者銷售數字產品徵收增值稅,稅率依歐盟各國現行增值稅稅率而定。這些數字產品包括軟體、音樂、視頻產品和教育產品等。
3.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廣大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任務十分緊迫和艱巨。一方面要維護本國的財政利益,同發達國家相抗爭;另一方面,又要顧及廣大的Intemet用戶和Inter-neL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多數發展中國家,目前採取傳統的商業形式,對於代表最新科技的電子商務方式,持觀望態度,所以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問題的挑戰,多數發展中國家沒有自己的方針政策。但是,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自己國家的利益並不贊同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發展中國家擔心,網上交易完全免稅(特別是零關稅政策),會使發達國家的產品和網路服務暢通無阻的進出各國,佔領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擠垮發展中國家的同類產業,特別是幼稚產業。同時發展中國家也不同意發達國家強調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做法,因為發達國家的公民擁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獲取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而發展中國家正相反,所以發展中國家更側重於維護地域稅收管轄權。
二、電子商務征稅政策分歧的原因
綜觀國際社會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政策及態度,其分歧是顯而易見的。從美國的完全免稅政策到歐盟的堅持稅收中性、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及至發展中國家面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的漠視和茫然,不難發現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於各國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國稅制結構的不同,從而導致各國從電子商務及其征稅中獲得的經濟利益有差異。從稅制結構看,發達國家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發展中國家則以流轉稅為主體稅,電子商務征稅與否,對前者影響甚小,對後者影響甚大。並且,電子商務、網路經濟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游戲,所以,美國、日本、歐盟等重視游戲規則的制定。但由於其發達水平的差異,規則的側重也難免有異。
首先,美國之所以竭力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是因為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和科技大國,其在經濟、計算機、網路技術、通信技術、軟體技術等方面一直處於絕對領先地位,在相當時期內無以動搖。在網路方面,美國作為互聯網的發明者占盡先機:互聯網干線的主要供應商集中在美國;全球互聯網用戶近60%在美國;95.4%的互聯網主機業務分布在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加拿大佔64%,發展中國家只有5.4%;全球90%的互聯網業務在美國發起;在世界訪問量最大的100個網站中,94個設在美國。可見,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就是IT巨人大發展、大擴張、賺取高額利潤的過程。美國主張對電子商務免稅體現了美國的全球經濟戰略,美國目前在這一領域占據絕對優勢,並且,在聯邦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徵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影響甚少。
其次,歐盟之所以不認同美國對電子商務全面免稅的政策,而主張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並把Internet經營活動看作新的稅源,就是基於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如果歐盟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認同美國放棄對Internet經營征稅權的主張,那麼由此將導致其財政上稅源流失和稅款損失,實際上就是將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拱手讓給美國。所以,歐盟主張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但必須與其他貿易活動一樣,應征同樣的稅,這樣既不造成稅收對網路經濟的障礙,又不讓國家的稅款流失,財政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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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解決辦法 摘 要: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依據國際稅收慣例及我國稅法原則,在我國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徵收政策是必要的。為此,應強化網路技術,增強追蹤功能,最終實現電子稅收的徵收;完善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加強電子商務的國際情報交流,協調國際稅收關系 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徵收,第三方支付 一電子商務狀況 電子商務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重要產業,有「朝陽產業、綠色產業」之稱,具有「 三高 、三新」的特點。「三高」即高人力資本含量 、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價值;「三新」是指新技術、新業態 、新方式 。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對電子商務核心價值鏈的概括。電子商務產業具有市場全球化,交易連續化,成本低廉化,資源集約化等優勢,電子商務按照參與主體和客戶的不同,可分為多種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應用形式。按照貿易主導主體,可分為銷售方控制型,購買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根據艾瑞咨詢發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監測數據顯示,2010 Q2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額規模穩定增長,環比增長10%,達1.1萬億元 電子商務市場整體格局穩定,根據艾瑞咨詢即將發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網上支付市場監測數據顯示, 2010年第二季度網上支付市場交易額規模達2083億元,環比上漲15.6%,同比上漲86.8% 艾瑞預測, 2010年第三季度,網上支付行業的交易規模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有望達到2550億元,環比增速將超22%。 二 電子商務帶給稅收征管的困難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 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後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 如果刻意隱瞞, 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藉助網路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 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 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於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徵收權 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 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 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 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 然而, 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三 國際上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舉措 第一,稅種的選擇。當前已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基本上採取拓展現行稅制的做法,將電子商務納入現行稅制的征稅范圍,並未開征新稅。如歐盟對電子商務徵收增值稅,歐盟委員會 1999 年宣布,如果電子商務企業未在歐盟登記, 即便消費者從這些企業的網址或伺服器下載數字音樂,也需要徵收增值稅,這是為了確保歐盟國家企業的權益隨著數字音樂下載的品質越來越好,尤其是 AOL 與時代華納兩家傳媒巨頭合並後,將有更多數字化產品讓消費者在互聯網上選購,很多中間商的生意將因此消失,所以對電子商務徵收增值稅有其必要性。歐盟認為,這項規定將增加電子商務企業在歐盟15 國的登記。再如印度對電子商務徵收預提稅 1999 年 4 月28 日,印度稅務當局作出規定: 對在印度境內使用計算機系統, 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付款的,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 第二,征管機構的建立。鑒於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著顯著的差別,有些國家稅務當局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以便集中專業人員加強該項稅收的控管 如日本稅務局組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 TRTB)於2000 年2 月17 日宣布, 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路交易信息, 並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此項稽查與傳統稽查大不相同,因為很難確定什麼人,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東西在進行購銷,以及購銷的數量、范圍大小、該稽查隊由TRTB 中分管對個人、小企業、大公司征稅的15個處室代表,以及刑偵人員和基層職員等代表組成。該隊的各成員單位實行計算機聯網,以利互通信息。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徵收原則及其措施建議 4.1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同傳統商務稅收一樣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應既符合電子商務特徵的需要,又符合我國國情的需要。 (1)稅收公平原則。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之間同樣要遵循這一原則,只有做到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才能從某種程度上調動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這就需要稅收政策具有能被廣大納稅人認同的合理性,杜絕「歧視性」稅收的出現。 (2)稅收法定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 (3)稅收效率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稅法的制定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後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並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外觀和形式。 4.2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措施的建議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了一定階段,它所帶來的稅收難題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國可以借鑒一些電子商務較發達的國家的經驗,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好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稅收政策。在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稅法方面的建議。首先,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特別是與現行稅收征管法的銜接問題,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還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採納其他電子商務法的原則,如「稅收中性原則」再者,修改和完善流轉稅、增值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稅收實體法中受沖擊最大的就是流轉稅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增值稅應將其范圍擴大到包括數字化產品在內的多重形式的產品,比如對涉及電子商務交易和勞務提供的都應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稅務管理方面的建議 首先,從征稅機關來講,應當提高自身素質,使稅務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能夠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要求。 同時要提高稽查人員的網路使用能力,使其可以通過上網發現稅源,及時跟蹤處理。第二,加強對第三方現代物流的監督。第三,對第三方支付予以監控:如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第四,建立發票及金額流向監控。第五,完善會計電算化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逐步完善其網路功能及會計數據與互聯網路的標准介面,發揮電算化會計對經濟業務監督的適時性,有效性。 4.3加強國際稅收協作。完善國際稅收協定。實行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消除關稅壁壘,避免跨國所得和重復征稅,促進各國互相交換有關信息,攜手解決國際稅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逐步實現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的緊密配合,以及各國在稅制總體上的協調一致,這也是保護各國經濟利益,促進各國電子商務共同繁榮的必然性。 4.4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 由於電子商務比傳統商務更容易給交易者帶來逃稅的可乘之機,而有效地打擊網上逃稅在近幾年內又難以實現,如何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便成了一個具有深遠意義的問題 ,第一,加強有關部門的廉政建設,使納稅人切實體會到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真諦。第二,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公民福利待遇,從而促動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第三,加強稅法的宣傳工作,通過國際互聯網及其它媒體進行大力宣傳,進而通過道德規范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 參考文獻: [1]蘭 淼。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財稅金融,2010年21期 [2]陳潔璟。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思考。武漢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年6月,第22卷第2期51~52 [3]陳 菲,黃德四。電子商務的稅收徵收問題研究。技術與市場,2011,第18卷第2期97~98
I. 我國現在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規范情況
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綜述
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中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中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盡快採取對策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制定優惠政策
2.中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中國不應對中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中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中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中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中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中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中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中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中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加強隊伍建設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中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
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1. 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給經濟增長帶來巨大推動的同時,也給各國的稅收帶來了問題。因為無論是現行的國際貿易條約,還是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都是為適應傳統的有紙貿易的要求而制定的,當這些現行的條約應用於國際電子貿易時必然會引起法律上的不協調。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後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如果刻意隱瞞,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藉助網路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於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徵收權。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然而,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2.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形勢
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已對電子交易制定了明確的暫免徵稅的稅收政策,這極大地促進了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從美國政府的主張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其極力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面。因為完全免徵電子商務稅的物品,無非是軟體、音像製品及書籍等,而這些產品大都是美國的出口產品。這樣可能導致美國一直居於國際電子商務的主導地位。
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應該公平,電子商務不應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負擔了。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
3)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對電子商務征稅大多僅處於理論階段。不過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3,中國的應對策略
目前我國對於網上交易行為是用現有稅法來控制和徵收,而不是設立新稅,這也是國際通用做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國稅法規定,網上銷售新貨的生產經營型企業應繳納17%的增值稅;銷售舊貨按照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筆者認為,中國在電子稅收方面以後的發展,一方面,給那些應該得到扶持的電子商務以恰當的優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對現行稅收征管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重新界定和解釋,並增加有關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條款。在這兩方面應該努力達到符合我國國情的平衡。現在雖然暫不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也應該著手制定關於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以期面對未來我國繁榮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雖然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它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對現行稅法進行完善即可。具體措施:
第一,明確納稅主體。可建立專門的電子稅務登記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納稅申報系統,跟銀行的個人帳戶或企業帳戶實行聯網,可助於掌握納稅人是否有資金流動。
第二,明確征稅對象。可發行數字化發票,加強稅務電子工程建設,建立稅收征管及監控網系統等,另外稅銀聯網有助於了解交易的數額
第三,應該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交流,與其他國家就稅收管轄權,對某一稅目是否征稅等問題達成共識,以免造成雙重征稅或稅源轉移等問題。
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應該對其特殊重視;電子商務的廣泛性又決定了各國政府必須團結起來,才能達到共贏的局面。隨著電子商務不斷的飛速發展,技術的不斷進步,將電子商務完全納入稅收管理之下是歷史的必然。
J. 電子商務企業需不需要交稅,稅率是多少
電子商務企業需要繳稅,但是有些稅和有些地區不是強制性的,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地區不同稅種也略有差異,不同規模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同,增值稅17%,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印花稅0.03%,水利基金0.10%。

(10)歐盟電子商務增值稅指令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下稱新標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