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成立促進會
關於印發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時間為: 2007-10-31
辦理機構:
正文:
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
為加強對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的管理和指導,規范社會活動行為,促進社團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在繁榮發展文化藝術事業中積極作用,我廳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對《省級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陝文發[2000]1號)。現將修訂後的《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陝文發[2000]1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文化 社團 辦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廳,各市文化局,廳領導,有關處室,檔。
陝西省文化廳辦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發
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結社自由,維護全省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團的管理,促進社團健康發展,發揮其在文化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文化藝術類社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文化廳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全省性學會、協會、研究會、聯誼會、促進會等社團組織。
第三條 成立社團應符合全省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布局結構要求,避免在同一專業領域或專業門類中重復設置。
第四條 社團名稱必須規范,應與其宗旨、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
第五條 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省文化廳鼓勵社團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積極開展有利於繁榮文化事業和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的活動。
第六條 省文化廳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團的歸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社團的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活動監督、人事管理、召開研討會和對外交流等重要活動安排及接受資助等事項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廳辦公室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社團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文化廳有關處室負責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法人或具有行為能力的個人自願發起,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混合組成,會員總數不少於50個。會員應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二)屬於文化廳主管的業務范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社團內部如設分支機構,需有明確的名稱、工作條例、負責人和辦公地址等;
(三)以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為宗旨,符合文化藝術發展規律和社團布局結構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並代表本社團成員意志的章程。其內容應包括社團宗旨、性質、任務、組織機構、活動特點、負責人產生辦法及任期和職責范圍、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會員大會、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程序等;
(五)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一般應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幣注冊資金,行業性社團應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幣注冊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七)業務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立社團程序:
(一)由發起人(單位)提出成立社團組織的籌備申請並提交《章程》草案;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進行社團的籌備工作;
(二)籌備成立社團,應當組成籌備組織,應有相對固定的人員和聯絡方式。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三)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四)文化廳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處室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成立的社團進行核准;
(五)已辦結注冊登記手續、刻制公章、設立帳號的社團,應當在注冊登記後30日內到文化廳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未經登記和雖獲准登記但未經備案的社團,不得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第十條 社團有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上報省文化廳,經核准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業務范圍;
(三)社團業務主管部門;
(四)社團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團辦公地址;
(六)社團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撤銷;
(七)社團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活動地域和辦公地址。
第十一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省文化廳上報申請,經核准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或改變社團宗旨的;
(二)分立、合並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於其他變更造成與原社團登記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二條 社團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成立清算組織,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第十三條 社團一經終止或有重大變更事項與原社團名稱、宗旨、性質、業務范圍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組織機構、名稱進行活動。
第十四條 社團變更、終止經登記管理機構審批,辦理手續十日內,向省文化廳備案。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其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在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范圍內,有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團應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依法建立社團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內部分工職責。社團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
(二)引導會員盡各種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依法開展文化活動,繁榮發展文化事業;
(五)依法對政府部門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六)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資助、捐贈,經批准後,按有關定規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管理內部事務;
(八)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業務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廳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劃,每半年向省文化廳報告半年開展工作情況,開展重大工作、活動應及時報告;
(九)按規定參加年檢。
第十六條 社團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活動依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社團章程進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社團重大事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中的理事人數應為單數,實行民主表決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1名,設副理事長(副會長)一般不超過6名。
社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數總和一般不超過5名。
社團法定代表人應為理事長(會長),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含名譽職務)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確因工作需要,超過規定年齡的,需報省文化廳審批。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長若幹人。
秘書長以上負責人選應預先經其行政隸屬單位或屬地管理機構出具有效身份證明。按社團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並報省文化廳審核備案。其中社團法定代表人要報廳審定。
第二十條 國家現職公務員一般不兼任社團領導職務,也不得兼任社團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擔任領導職務和工作人員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國家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性社團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社團經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必須按照法律和章程開展工作,接受社團領導。
第二十二條 社團必須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 社團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 社團機構名稱、規格,不比照國家行政、事業、企業機構名稱、規格設置。
第二十五條 社團經費原則上自籌。業務主管部門用於社團管理的必要支出應由社團負責。社團應當有償使用業務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
社團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防止社團資產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有關財務收支情況。社團經費應主要用於發展文化事業。
第二十六條 社團開展重大活動,應事先申報,說明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范圍、組織機構、活動負責人及經費情況等事項。報省文化廳辦公室同意,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 社團與國外或港澳台的機構、個人進行文化活動,須經廳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廳有關處室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社團以開辦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活動;經濟實體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所獲盈利用於彌補社團事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團,應建立黨組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領導;不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社團,其黨員可編入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文化廳辦公室職責:
(一)對文化藝術類社團的發展進行調查研究、規劃布局、協調服務、監督指導;
(二)制定有關文化廳社團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核准社團的成立、變更、終止;
(四)負責審定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人人選;
(五)負責對社團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等的成立、撤銷及社團編制進行審核;
(六)按規定進行年檢審核。
第三十一條 廳業務指導處室職責:
(一)對業務相關的社團成立、變更、終止及社團主要負責人選提出意見;
(二)對社團開展的重大活動進行審核或審批;
(三)對社團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廳人事處職責:
(一)對社團人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人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廳文化經濟處職責:
(一)對社團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社團來源於財政撥款或其他公有財產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廳監察室職責:
對社團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協調查處。
第三十五條 廳機關黨委職責:
(一)負責指導社團的黨建工作;
(二)對社團黨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主管部門可給予批評、通報、暫停其業務活動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團,建議登記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進行登記或上報有關情況的;
(二)仿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售社團登記證或有關活動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報批,擅自開展活動的;
(四)一年中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五)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
(六)不按規定上報社團管理情況或辦理變更,備案和審批手續的;
(七)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
(八)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內改正的;
(九)對印章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經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的;
(十一)違反規定接受實體掛靠的;
(十二)對創辦的實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財務管理混亂、社團資產流失的;
(十四)違反規定籌集資金或收取費用的;
(十五)內部管理混亂,組織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違反法規、章程的。
第三十七條 現職國家公務員兼任社團工作人員,或不經批准兼任社團負責人的,應勸其退出社團或辭去公務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團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的有效事項,如在執行中發生爭議,難以解決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裁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文化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團成立須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團籌備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成立申請書;
2. 章程草案;
3. 辦公場所使用證明;
4. 籌備組織負責人組成及其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所在地證明;
5. 會員名冊;
6. 資金來源;
7. 擬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及活動地域;
8. 擬擔任社團的領導人本人申請;
9. 其他所需材料。
B. 您好,我想成立一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草案要怎麼寫,有範文發我看一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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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哪位高手有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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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是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進中國品牌建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該促進會章程包括總則、職能、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資產管理、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及資產處理、附則,共八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促進會的名稱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COUNCIL FOR THE BRAND DEVELOPMENT (英文縮寫為CCBD)。
第二條 促進會的性質
促進會是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進中國品牌建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促進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由與品牌建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促進會的宗旨
促進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認」的原則,開展品牌建設的培育、調查研究、國際交流、技術合作、信息管理、咨詢培訓、宣傳教育、評價考核、授權發布等活動,適應社會對品牌建設的需求,體現政府推動品牌建設的要求,推動我國品牌建設能力的持續提升;反映會員的利益與訴求,組織為企業提供品牌策劃、品牌設計、品牌營銷、品牌評價等增值服務,指導企業爭創知名品牌;協助品牌企業國際推廣工作,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提供服務,提高中國品牌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品牌國際化,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促進會的標志
促進會自行設計的集體標志,僅供促進會自身在活動中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包括會員)未經促進會秘書處公函同意不得使用。促進會的標志一經公開使用,即享有優先權,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
第五條 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促進會的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品牌建設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品牌建設規律和理論的研究,推動相關法規標準的制定。
(二)開展國內外品牌建設發展現狀調查研究,組織制定我國品牌建設的發展規劃,動態分析中國品牌發展趨勢,跟蹤品牌企業和名牌產品的質量狀況,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
(三)承擔品牌評價與國際接軌的有關工作,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ISO、IEC、ITU三大國際標准化組織合作,承擔品牌評價國際標准制修訂的協調聯絡,開展國際間有關品牌評價機構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學習借鑒發達國家品牌建設經驗,在國際上宣傳推廣我國優秀自主品牌。
(四)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品牌評價和品牌授權工作;開展品牌備案,建立全國品牌信息平台,發布品牌評價結果;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品牌的監督、檢查。
(五)為企業提供品牌業務咨詢和增值服務,指導企業提升品牌價值和效應。
(六)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承擔評價機構審核和評價人員考核;組織開展品牌管理人員的教育和職業能力培訓以及資質認定工作;開展品牌從業人員(包括品牌設計、品牌策劃、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營銷、品牌評估等領域)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企業及從業人員品牌建設素質和能力。
(七)承擔國內外學術活動;組織品牌重大活動、品牌企業展覽、品牌主題論壇;加強同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系與協作;開展國際間品牌建設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八)開展品牌自律管理,推動品牌保護工作,協助會員的維權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損害企業品牌的違法行為,通過有關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九)管理《中國品牌》雜志的出版發行,按照雜志管理的有關規定運行。
(十)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承擔品牌建設有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促進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從事品牌研究、設計、策劃、教育、培育、管理、推廣、評價的企事業單位或機構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與品牌建設相關的行業及地方性協會。
(二)個人會員:熱愛品牌建設事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從事品牌設計、策劃、管理的企業家,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的有關人員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促進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品牌建設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促進會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出任促進會的注冊人,並向促進會秘書處辦理注冊手續;如注冊人變動,需辦理注冊人變動更名手續。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證明合法身份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由注冊人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代表單位陳述意見。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促進會的章程;
(二)執行促進會的決議;
(三)維護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向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促進會理事會的合法性和促進會工作的正常運行,各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必須參加會議,如無特殊原因又不委派代表參加會議達2次的,取消其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准與使用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促進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促進會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十一)審定促進會發展規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單位因任免原因調換人選及時進行審議,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一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促進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 提出秘書長和專職副秘書長侯選人,提交理事會審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審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須及時決策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由理事長負責的事宜。
第三十三條 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其他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秘書處辦公會研究提交理事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提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要加強與各級人民政府、各技術機構、各社團、各領域專家的聯系,共同做好中國品牌建設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設置專家技術委員會和評價結果審定委員會,申報品牌基金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條 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促進會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促進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 山東省電子商務協會和電子商務促進會的區別
山東省電子商務促來進會(英文全自稱Shandong E-Commerce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DEPA)是在山東省商務廳的領導下,經山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批成立的全省性、聯合性、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由山東省電子商務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本著自願平等原則組成。
山東省電子商務協會主管單位為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F.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的協會章程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第三屆第一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北京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ECA。
第二條本協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創造機遇、合作共贏為主線,有效搭建政府與行業、行業與企業及企業間的溝通平台,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企業;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考察培訓、學術研討、咨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市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注冊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蓮花池東路丙1號31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及本會章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及地方、行業標准,並推動其貫徹,引導會員認真遵守。
(二)依法制定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
(三)開展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及電子商務發展狀況調查,行業共性情況收集,關注國內外行業動態,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刊物,及時向會員及有關政府部門提供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詢服務。
(四)開展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行業研討、學術交流,優秀品牌培育、提升、宣傳、推廣,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五)加強國際間的考察、合作與交流,協助企業吸引外資,引進國外智力,組織國內外信息化服務技術和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推廣,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組織開展行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轉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組織開展論證、監理、評估工作,為企業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七)承辦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尊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依法經營;
(三)在北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法人、機構組織;有志為北京市流通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做貢獻,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書面(含郵件)入會申請(同時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等蓋上公章快遞到協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年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申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該年度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三次以上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名單將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重大變更、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准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提出下屆理事會的理事、監事的候選人;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協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行業貢獻;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協調和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提出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定;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議副秘書長名單,報會長批准;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上屆理事會提名推薦,經本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9月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會費收取辦法]b]
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特製定北京電子商務協會會費收取辦法如下:
第一條會費收取標准為:會長單位40000元,監事長、副會長單位20000元,理事、監事單位5000元,會員單位2000元。
第二條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新加入協會的會員在收到批准入會通知10日內繳納當年會費。
第三條會員單位可採用銀行劃轉、匯款、轉帳支票、現金等方式,繳納本年度會費。
第四條協會秘書處收到會員單位會費後的3天之內向繳費單位出具正式繳費憑證,並頒發本年度會員證書。
第五條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可則視為自動退會。在本協會擔任理事以上職務者,不再繼續擔任所任的職務。
第六條 本協會費收取辦法經2012年9月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G.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網路營銷專業委員會(PCEM)(以下簡稱「本專業委員會」)的規范運作,促進中國網路營銷的健康發展,依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特製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指定范圍內從事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其英文名稱為:Profasional Comette for E-Marketing of the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PCEM),業務上直接受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領導,一切行為均須符合《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網路營銷專業委員會(PCEM)系中國網路營銷領域的行業自律性社團分支機構,其職能是:聯合國內有關網路營銷廠商、服務商、應用企業,研究、教育及學術機構,相關媒體和專業人士,普及網路營銷知識,研究、分析、總結網路營銷創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強網路營銷領域的橫向交流、探討和合作,支持推進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和互聯網應用水平,支持推動中國網路營銷實踐活動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授權指導下開展如下工作:
普及教育:總結國內外網路營銷領域的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通過網站、媒體、論文、會議、論壇、評選、培訓、參觀等多種渠道、形式、活動,推動我國網路營銷知識普及和交流,推進中國電子商務進程,特別提升我國傳統企業界的互聯網應用水平。 規范服務: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網路營銷領域的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完善、實施網路營銷服務商的服務項目、服務體系、質量標准、自律公約、發展規范,積極推動網路營銷和諧氛圍建設、誠信體系建設。設立本專業委員會服務、支持、指導、監管的區域性網路營銷服務中心,制定統一體系、統一標准、統一規范,嚴格把關、謹慎發展、認真監督、強化管理,打造網路營銷服務品牌機構; 市場維護:記錄、分析、研究、跟蹤企業具體實施、應用網路營銷的模式、方法及市場行為,通過第三方監督、信息披露等手段及途徑促進網路營銷市場運行環境的良性發展; 樹立標桿:通過表彰網路營銷領域內的先進產品服務廠商、服務機構、實施應用企業及從業人員、專家,帶動網路營銷和諧氛圍、誠信體系、創新品牌的建設; 投訴監督:接受企業、服務商以及公約、規范簽約單位的投訴,協調糾紛處理、維護各方權益、消除不良影響。通過行業自律、第三方監督、風險預警等手段及途徑促進網路營銷和諧氛圍、誠信體系、運行環境的建設; 權益維護:維護網路營銷實施、應用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企業投資權益保護、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良性競爭:通過開展宣傳、引導、規范、協調工作,規避、處理專業領域內市場惡性競爭行為,確保網路營銷持續、快速、穩定發展。 教育培訓:設立人才標准,大力培養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所需要的國際化、高素質、復合型網路營銷人才。 代表網路營銷領域內企業表達意見及主張,與政府及協會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完成協會、政府機構、行業企業及其他機構要求完成的行業自律與發展方面的服務工作。 政府部門、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交辦及會員托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無論單位會員還是個人會員都是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條件、入會程序、會員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等均參照《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運作管理
第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處等層次組成。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依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員會的工作條例; 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終止事宜和本專業委員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常務委員由該單位推薦。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預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秘書處輔助工作人員的聘任; 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換屆事宜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將聘請有聲望的專家學者作本會的常年顧問或專家委員,對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進行專業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和工作;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輔助工作人員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實施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工作計劃、工作任務; 組織各會員機構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和會員利益的各項活動; 提出輔助工作人員聘用建議,報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負責監督本專業委員會經費運行; 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上述各組織機構和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均嚴格履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規定程序,不得超越程序擅自行事,同時接受並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3號令》第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規定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返還給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會費; 在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接受捐贈、資助等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費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3號令第九條和《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
用於學術活動、會員權利中的開支或規范發展網路營銷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向協會繳納管理費; 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使用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票據的按《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票據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所掌握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條例自報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批准後生效,自本專業委員會正式注冊成立之日開始實施。

H. 中華文化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文化促進會(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簡稱文促會)。
第二條文促會是由海內外熱忱中華文化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文促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國際交流。
第四條文促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促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文促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旨在與弘揚中華文化有關的演出、展覽、學術會議等活動;
(二)組派出席、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出席、開展各類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三)制定獎勵法則,獎勵對發展中華文化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優秀的學術著作和文藝作品。
(四)創辦文化類經濟實體與出版物,活躍文化產業市場。
(五)國內外文化咨詢與培訓。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文促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文促會章程,在弘揚中華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海內外文藝家、學者、文化事業家和贊助人以及自願加入文促會活動的單位,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批准便可成為文促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文促會的決議;
(二)維護文促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文促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團委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 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一)主席團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2、地方、海外文促會主席;
3、熱忱中華文化的其他人員;
(二)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委託常務副主席、駐會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理事會2 / 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 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 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會員、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 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 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 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I. 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EC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含在本市注冊的外資、中外合資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服務、自律、代表、協調。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代錶行業整體利益,協調與會員有關的事務,促進上海市電子商務的健康和規范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就發展電子商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標准,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開展電子商務領域基本情況調查,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制定電子商務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推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電子商務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四)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組織或參與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推廣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新技術;
(五)指導企事業單位以客戶為中心,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推廣網上創業;
(七)積極開展協會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作,根據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為電子商務投資開發項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論證與咨詢;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九)完善行業規約,禁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知識產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完成政府或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技術交流、咨詢培訓、中介服務、舉辦會展、出版資料、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 本協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協會出版的有關書刊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聲譽與利益;
(二) 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並退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由本協會組織且必須參加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被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審理並作出答復;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申訴,理事會難以決定的,可以建議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審議決定會費標准;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更名、協會終止等重大事項;
(六)需要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須指定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會員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會員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授權范圍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總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任期四年,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 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職權、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職權並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的會議紀要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中也無現任公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本協會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或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滿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在國家機關中有現任公職的。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制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者社會捐贈的部分, 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協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發展與上海市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