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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隱私權利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17 12:27:04

A. 論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資料描述
[目錄]
一、電子商務和個人隱私權
二、個人隱私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三、網路隱私權產生問題的原因
四、 我國對於網路個人隱私的保護
五、 對電子商務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展望
結束語

[原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它有很大的發展前途。但近幾年的迅速發展使得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日漸突出。

(一)、電子商務簡述
電子商務即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是基於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擴大宣傳、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生產、 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主要含概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政府貿易管理的電子化,即採用網路技術實現數據和資料的處理、傳遞和儲存;
2. 企業級電子商務,即企業間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所實現的和供貨商、用戶之間的商務活動;
3. 電子購物,即企業通過網路為個人提供的服務及商業行為。按照這種思想,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另一類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後者亦即我們所說的網上購物或在線購物。
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選擇性強等優點,因此,發展十分迅速,據美國《商業周刊》報道:1998年美國在線購物達到48億美元,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200億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業機構間的網路貿易從1998年的156億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個發達國家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比較重視。日本於1996年投入3.2億美元推行電子商務有關計劃;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號"項目,當時已有31家機構與政府簽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每年可得到2~3億美元的經費支持此項研究和發展各種應用;1997年4月,歐盟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

B. 關於隱私權的例子

隱私權案例及分析:
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進行了終審宣判,判決最終確認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成立,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由張某在其開辦的網站上對王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共計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系夫妻關系,雙方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死亡。姜某生前在網路上注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並進行寫作。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自己的婚姻很失敗。姜某的博客日記中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託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樓自殺死亡後,姜某的網友將姜某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後姜某的博客被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後,張某於2008年1月11日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後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2008年1月10日前後,姜某的博客日記即被一名網民閱讀後轉發在天涯網的社區論壇中,後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張某「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辦後,該網站上有關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斷轉載、傳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為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
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參與評論的同時,在天涯網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一些網民在網路上對王某進行指名道姓地謾罵;更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處進行騷擾,在王家門口牆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直至本案審理期間,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民的評論文章。王某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並包含有侮辱和誹謗的內容,侵犯了其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C. 各位大神,侵犯隱私權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安陽律師談住宅權案例6
作者: 孫海軍律師發布日期:2012-10-20
電台住宅權6
主持人:你好,孫律師,今天帶來什麼案例呢?
安陽律師:今天這個案例是有關居民住宅權的案例,這個案例中提到的情況是許多市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下邊還是請主持人介紹案件事實。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樓,三樓的鄰居李某國慶節期間外出。一天雷某突然發現天花板開始滴水,他意識到可能是三樓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映情況,該公司稱:三樓住戶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檢修。結果情況越來越糟,雷某的屋子裡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傢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損程度還相當嚴重。盡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業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維修。雷某沒有辦法只好求救於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監督下,物業管理公司砸開三樓房門入內維修,發現屋內的東西也被泡得不成樣子。三樓住戶李某回家後對於他們破門而入的行為不滿於是將物業公司和雷謀一並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主持人:這個案件涉及到鄰里關系,相信有些聽眾朋友會遇到類似問題,那麼孫律師,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陽律師:這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多,首先是三樓李某的住宅權的問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密、最獨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落腳點。我國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夠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麼法律上是否對公民的住宅權有所規定呢?
安陽律師:《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既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也是一項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准則。法學界有一句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古老的關於保護公民住宅權和私有財產權的經典諺語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最基本承諾。
主持人: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這句名言說的非常好,這么說在任何情況下他人都不能進入李某的房屋嗎?
安陽律師:這樣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護公民的住宅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他人合法進入的。必須承認: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也不得濫用,否則就會適得其反。就本案而言,為了保護雷某不再遭受樓上漏水的侵擾法律就規定了緊急避險權。
主持人:孫律師提到了緊急避險權,這是個什麼法律概念呢?
安陽律師:緊急避險權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就本案而言三樓漏水,損害了住在二樓的雷某的財產,在三樓住戶家中無人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就必須破門而入修復三樓水管、水道,但客觀上勢必會對三樓住戶的門窗、玻璃等財產造成損害,類似這樣的行為都是緊急避險行為。
主持人:關於緊急避險我國法律有規定嗎?
安陽律師:緊急避險行為由於其所保護的利益大於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予以認可。該法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主持人:本案中並不存在危險引起人,那麼三樓住戶李某遭受的損失應當如何處理呢?
安陽律師:當然,三樓住戶李某可能也是無辜之人,由於緊急避險而遭受的損害,是否應受賠償,如何賠償,也是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此當出現漏水等情形時,在不存在"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的情況下,無論是物業管理公司還是二樓住戶雷某都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從法律的衡平功能來分析作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給予其適當的補償(特別說明不是賠償)。另外,該緊急避險的行為減少了積水對三樓李某家的損害,所以該三樓住戶李某實際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樓住戶李某也應當承擔一部分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雷某的補償應限定在很小范圍之內。
主持人:怎麼說二樓的雷某可以適當補償,這個案件還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安陽律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現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但我個人理解此處的警察行使的並非公共管理職能而是服務職能。
主持人:在這樣的情況下

D. 急需兩例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隱私權案例
案例: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准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症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鍾。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後,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徵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後,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葯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並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癒,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於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E.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有以回下幾種:
1,任意收集個答人數據;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
4,非法進入個人計算機系統,未經許可截取、瀏覽、持有、篡改他人的電子郵件;

5,擅自在網上宣傳、公布他人隱私;
6,非法搜集、獲取、利用個人數據,將他人隱私曝露;
二,隱私權:
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2,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當事人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3,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F.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淘寶「錯價門」引發爭議
互聯網上從來不乏標價1元的商品。近日,淘寶網上大量商品標價1元,引發網民爭先恐後哄搶,但是之後許多訂單被淘寶網取消。隨後,淘寶網發布公告稱,此次事件為第三方軟體「團購寶」交易異常所致。部分網民和商戶詢問「團購寶」客服得到自動回復稱:「伺服器可能被攻擊,已聯系技術緊急處理。」這起「錯價門」事件發生至今已有兩周,導致「錯價門」的真實原因依然是個謎,但與此同時,這一事件暴露出來的我國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容小覷。在此次「錯價門」事件中,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訂單,買賣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作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寶網關閉交易,這種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蔣蘇華認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淘寶網的行為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賠禮道歉並賠償消費者的相應損失。
總結: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比如,支付寶或者網銀被盜現象頻頻發生,給用戶造成越來越多的損失,這些現象對網路交易和電子商務提出了警示。然而,監管不力導致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護。公安機關和電信管理機關、電子商務管理機關應當高度重視電子商務暴露的安全問題,嚴格執法、積極介入,徹查一些嚴重影響互聯網電子商務安全的惡性事件,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

G. 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H. 關於隱私權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歲,是一名初中三年級的學生,前不久,為了使同學們集中精力學習,班主任在班裡宣布了一條規定,凡本班同學的個人信件均應向班長報告主要內容,否則班長或班主任有權暫扣或開拆,違者將受到點名批評。我和其他許多同學雖很有意見,也知道班裡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5歲的輝輝就讀於騰飛幼兒因,騰飛幼兒園將該園幼兒繪畫作品結集出版並公開發售,其中選釜了輝輝6幅作品。輝輝媽媽看到後。認為幼兒園應該支付稿酬。可是幼兒園園長解釋說:「你兒子才5歲,不享有著作權。況且你兒子的作品是在我園教師輔導下完成的。著作權應歸幼兒園。」
案例二
年僅4歲的玲玲活潑可愛,她所在的幼兒園為她拍攝了幾張照片,並將照片賣給了兒童玩具生產商張某,張某用玲玲的照片為玩具做形象宣傳。玲玲父母認為幼兒園侵害了女兒的肖像權,但幼兒園認為照片屬於幼兒園的作品,其行為不屬於侵權。
案例三
6歲的強強因爸爸被捕入獄而性格偏異,為了讓幼兒園配合教育好強強,強強媽媽將此事告訴了強強的帶班老師李某。誰料,李某對經常打人的強強十分討厭,不僅不配合強強媽媽教育強強,反而經常對強強冷嘲熱諷,並將強強爸爸入獄的事情告訴全班幼兒,致使全班幼兒疏遠強強,常說強強是個大壞蛋。強強性格由此變得更加偏異,患了嚴重的心理疾病。

有這么一個案例,妻子住院治療期間,丈夫陪護,百般無聊之際,看到妻子的病歷擺在護士站的櫃台上,隨手就翻閱其資料,當看到資料中記載"孕四產一"時,就發生了疑問,後來詢問專業人事才知道怎麼回事情.實際情況是他們結婚4年,才有現在一個孩子.大家都應當明白是怎麼回事.後來他們就因此而離婚,離婚後其妻子起訴醫院,侵犯了隱私權,醫院敗訴.
16歲的少女王雪終於向學校討回了自己的尊嚴——北京市首例女中學生狀告班主任和學校侵犯名譽權案2001年9月塵埃落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下令不許同學和她說話。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雪在日記里寫下:「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雪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I. 侵犯隱私權的事例

你好,我們是西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現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J. 求隱私權案例

案例一:「早戀」少女告倒班主任

16歲的少女王雪終於向學校討回了自己的尊嚴——北京市首例女中學生狀告班主任和學校侵犯名譽權案2001年9月塵埃落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發現女兒近來電話頻繁,還有個男孩常在她家樓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蘇某反映。沒想到這卻將女兒帶入了痛苦的深淵。

蘇某發現王雪和班裡一個男生關系比較密切後,便在課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書包、日記以及給其他同學的信件,還下令不許同學和她說話。性格活潑的王雪頓時成了「孤家寡人」,同學們遠離她,不敢和她說話。王雪在日記里寫下:「蘇老師經常侮辱我,逼我轉學。我一想起這些就害怕,夜裡常做噩夢……」由於無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於去年6月4日離家出走。4天後,當邱女士接到女兒的電話,在南京找到她時,王雪哭著請求媽媽搬出北京。這場「風波」給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邱女士被迫遞交了辭職報告,家裡的老人也住進了醫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將班主任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訴訟的請求很簡單,只要求老師的一聲道歉。

法院認為,班主任蘇某在對王雪進行教育管理中,確有翻看其書包、日記等歧視性行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向王雪作口頭賠禮道歉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案例二: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准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症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鍾。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後,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徵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後,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葯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並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癒,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於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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