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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子商務政策

發布時間:2021-03-07 06:56:51

Ⅰ 現在電子商務還是美國 亞洲 還有歐盟三個國家 三足鼎立的局面嗎

高中以上學歷,同時具備以下職業要求:


一、職業能力要求


  1. 具有電子商務系統回規劃和建設的答管理能力;

2.具有電子商務項目的評價能力;


3.具有電子商務系統運作管理能力;


4.具有電子商務系統安全管理能力;


5.具有網路營銷項目的策劃、實施和管理能力;


6.具有運用電子商務系統處理交易結算等商務事務的能力;


7.具有專業中文文書寫作能力和一般性英語業務資料的處理能力;


8.具有市場營銷項目的策劃、實施的能力;


9.具有產品銷售與公共關系處理的能力;


二、職業知識要求


  1. 掌握本專業所需的文化基礎知識和專業基礎知識;

2.掌握計算機網路和信息技術基本知識;


3.掌握市場與網路營銷概念、營銷策劃、營銷技術等基本知識;


4.掌握銷售分析、商務談判、市場調研、網路營銷等基本知識;


5.掌握商務運作與管理的基本知識;


6.掌握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三、職業素質要求


  1. 良好的身體素質;

2.適應本專業工作的心理素質;


3.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溝通能力以及一定的領導素質

Ⅱ 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Ⅲ 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Ⅳ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把哪個電子商務的態度都比較好啊!電商就是一個好的服務態度。

Ⅳ 電子商務戰略的電子商務戰略

書 名: 電子商務戰略
作者:覃征
出版社: 清華大學
出版時間: 2007
ISBN: 9787302143314
定價: 29.00 元 本書介紹了電子商務戰略,全書分4章,第1章內容包括電子商務的含義、戰略與電子商務戰略的概念、如何制訂電子商務戰略、研究電子商務戰略的方法。第2章是國家級電子商務戰略,主要介紹了美國、歐盟、中國、日本、印度、愛爾蘭以及一些亞洲國家的電子商務戰略的戰略背景、戰略定位、戰略內容、戰略效果以及戰略措施等。第3章是企業級電子商務戰略,主要介紹了IBM、通用電氣、Google、海爾、聯想、招商銀行等國際知名企業電子商務戰略背景、戰略內容、戰略措施、戰略效果等。第4章對不同國家電子商務戰略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比較,並介紹了電氣商務的發展現狀,對未來的發展前景進行了展望。
本書可作為電子商務專業的本科生與研究生的教學用書,計算機學科本科生與研究生以及相關的專業人員、政府官員、企業管理人員的參考用書。 第1章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戰略
1.1電子商務
1.1.1電子商務的含義
1.1.2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
1.1.3電子商務的研究內容
1.2電子商務戰略的概念
1.2.1戰略
1.2.2電子商務戰略概述
1.2.3電子商務戰略研究
第2章國家級電子商務戰略
2.1美國電子商務戰略
2.1.1美國基本經濟情況
2.1.2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背景
2.1.3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定位
2.1.4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內容
2.1.5美國電子商務的戰略實施效果
2.2歐盟電子商務戰略
2.2.1歐盟概況
2.2.2歐盟電子商務戰略背景
2.2.3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定位
2.2.4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內容
2.2.5歐盟電子商務戰略實施效果
2.3日本電子商務戰略
2.3.1日本基本國情
2.3.2日本的信息產業戰略
2.3.3日本電子商務戰略背景
2.3.4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定位
2.3.5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內容
2.3.6日本電子商務戰略實施效果
2.4中國電子商務戰略
2.5印度電子商務戰略
2.6愛爾蘭電子商務戰略
2.7其他經濟體電子商務戰略
第3章企業級電子商務戰略
3.1IBM電子商務戰略
3.2通用電氣電子商務戰略
3.3海爾電子商務戰略
3.4招商銀行電子商務戰略
3.5聯想電子商務戰略
3.6Google電子商務戰略
第4章電子商務戰略比較與展望
4.1各國電子商務戰略的特點
4.2電子商務現狀與未來
參考文獻

Ⅵ 歐美國家電子商務納稅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不論是互聯網的發源地美國還是經濟發達的歐盟,都明確對電子商務征專稅。

1996年美屬國財政部頒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解析》、1997年美國政府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都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徵收持肯定態度,1998年美國正式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決定不為「比特」的流動發明新稅,就是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免稅,其規定的免稅期經過多次延長直至2014年11月1日。

歐盟不僅在1997年通過了《歐洲電子商務動議》以及《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等文件,而且還在2003年7月正式啟動了對電子商務課征增值稅。

Ⅶ WTO關於電子商務的規則

WTO規則與電子商務的發展
一、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問題提上多邊談判日期

時序更新,人類社會跨過20世紀,經濟全球化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旋律。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場經濟的天然擴張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跨國公司、國際組織以及英美等發達國家扮演極其重要的促進角色。 其中,電子商務為經濟全球化繼續拓展提供了堅強的技術支持。以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擴大了世界市場的內涵與外延,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不僅因24小時的連續交易使國際貿易信息傳輸和資金周轉加速,而且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手續和過程,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並大大增進國際貿易機會。 而WTO是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最重要主體,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對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發揮出有力的鼓勵和引導作用。但對於電子商務這種新鮮事物,原有WTO規則對其並無特別考慮,由此引發WTO規則應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的問題。

事實上,由於互聯網近年指數級的增長勢頭使得烏拉圭回合對電子商務重要性的估計明顯不足之問題凸顯而出,並已被WTO察覺。1996年在新加坡召開的WTO第一次部長級會議正式提及電子商務問題,並且通過了《貿易與信息技術產品部長宣言》(以下簡稱ITA)。根據這份宣言,WTO將努力促使「世界范圍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電訊產品的稅收,其中包括許多與電子商務息息相關的基礎設施產品,簽署成員有42國,佔世界信息技術產品交易額的93%。1998年在日內瓦召開的WTO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部長們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並敦促總理事會「制定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以考察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貿易問題」。部長們重新確認:至少於1999年下次部長級會議之前,會員國將維持其不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的現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別會議上,總理事會建立了上述的有關電子商務的工作計劃,並將由以下WTO的機構分別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和發展委員會。每個機構都將考察各自范圍內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問題。這些機構將不遲於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關其工作計劃的報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圖部長會議上,由於發達國家極力將勞工標准、環境標准等內容塞入WTO新一輪談判議題,引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巨大分歧,導致這次部長會議不歡而散,原定的電子商務議題也被迫擱淺,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啟動。

毋庸置疑,WTO在電子商務領域啟動多邊談判以及WTO規則將適用於電子商務已是確定事實。但究竟是適用現有的GATT、GATS、或兩者皆適用、還是另外達成一個全新的法律規則至今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疑問。而對於電子商務本身及WTO的成員方來講,不久將見分曉的結果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前者,多邊談判所決定適用的規則的設計是否科學與合理必然會對其發展產生反差巨大的結果;對於後者,尤其是對欠發達成員方,適用GATT或GATS將對其國內經濟政策產生不同影響,主要表現在市場准入與稅收管轄方面的自主權保留程度上。鑒於此,對WTO規則適用電子商務的研究已顯頗為迫切與必要,本文正由此出發,對相關問題作出探究,以求獲拋磚引玉之效。

二、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范圍選擇

事實上,要在WTO現有的規則體系或創立全新規則間作出選擇,首要解決的前提是應先對電子商務的概念與范圍作出合理界定。而盡管電子商務近年來獲取長足發展,並已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但至今卻尚無一個統一並能被各國廣泛接受的定義及范圍。按美財政部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的定義,其是指運用電子設備和技術在雙方與多方間進行貨物或服務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對其定義,其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 具體的講,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種方式,即直接購買和間接購買。 前者整個交易都是在網上進行,交易商品通過電子傳輸,又稱在線(on-line)交易;後者指交易雙方在網上要約、承諾、付費,但交易商品由賣方通過傳統運送方式交付買方,又稱離線(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電子商務的特別專家小組的會議或報告中,電子商務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種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務活動,包括:(1)信息,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傳輸;(2)商品和服務的網上購買並通過非網路途徑交付;(3)服務(有些情況下是商品)的以電子方式通過互聯網的實際提供。實際上第2種就是指離線交易,電子商務在這里充當的只是傳統貨物或服務貿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對傳統商品交易的本身並沒有產生任何質的改變,其應根據交易的標的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屬於GATT還是GATS規范。而其他兩種實際是指在線交易,其究竟應歸屬貨物還是服務並應受何種規則規范正是WTO有關電子商務多邊談判的焦點,也是本文探討范圍(後文若無特別說明,所稱電子商務主要指這兩種)。

對於電子商務應受WTO何種規則規范在特別專家小組已有討論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訂立不同於兩者的一套全新規則。孰優孰劣,下面分別作出討論:

如果將電子商務歸為貨物而適用GATT規則並加上現有的對此類傳輸的關稅免徵協議,無疑等於成員方必須承擔使網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義務。這是因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GATT規則的一般性義務。通過接受GATT的規則進而適用國民待遇,成員方就得放棄它們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產品在國內稅方面實行歧視待遇的權利。此外,關稅免徵還使成員方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商品的稅率約束在零關稅的水平。事實上,截至目前還沒有成員方考慮過採取這種做法。無論在烏拉圭回合中還是其後進行的服務議題談判都有一些成員方對電子商務作出了一些具體承諾,但這些談判無不基於如下假設:即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產品是服務而不是貨物。

相反,如果將其視為既不同於傳統的貨物也不同於原有意義的服務,從而拋棄GATT或者GATS規則,再為網上貿易設計一套全新的規范。這種方案實際上幾乎沒得到過任何成員方擁護,原因是為電子商務尋找全新的法律規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務在內的互聯網服務已經分別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礎電信協議》所涵蓋。所有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中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對應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規范互聯網交易必須的法律規范。

因此可見,真正可選並現實的方案是將GATS適用於所有的通過網路傳輸的的電子貿易,而這種選擇並不僅僅是因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還因為其本身具備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將所有電子商務定義成服務明顯比定義成貨物更為合理。雖然諸如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和音樂製品在電子商務完成後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輸出,這樣似乎也有與傳統貨物貿易相似的「有形對應物」。但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傳輸在跨越國境之時並無有形對應物,即使電子商務完成後最終轉化成為諸如書籍或者光碟般的有形貨物,但也不能否定這個事實。 事實上,在許多時候,傳輸的信息最終根本沒有轉化成有形對應物。例如,接收方繼續以數字形式存儲這些電子信息使其成為直接在屏幕上閱讀的書籍或者在計算機上播放的音樂。

其次,採取這種定義的另一優勢在於它不僅干凈利落而且有利於將國家間關於這類問題的爭端減少到最小。 現有電子商務爭端多源於一些國家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而另一些國家將其視為服務。如果採用以電子商務的最後結果是否會形成「相應有形物」而判斷其是貨物還是服務的混合式的定義,在處理任何涉及互聯網貿易的爭端時,專家組不得不首先判定爭議標的究竟是貨物還是服務,緣由這是決定是適用GATT還是GATS的前提條件。這樣無疑又增加糾紛的復雜性與解決糾紛的煩瑣度,既不利於國際貿易的交流,又極大增加解決爭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礎電信協議》的達成以及在這些服務領域貿易自由化承諾的取得為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發展打下重要的基礎,而這正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前提條件。美國、歐盟、日本及經合組織建立全球性電子商務框架的建議中強調指出,對WTO兩項協議(基礎電信和ITA協議)的有效執行將對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設施的發展帶來正面的助益。GATS電信協議附件和基礎電信協議都提供了一個進一步將電子商務納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礎電信協議附件》就可以進一步擴展以規范網上交易。事實上,在已經對基礎電信部門作出具體承諾的69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已在互聯網接入方面作出具體承諾。

另外,隨經濟全球化與自由化的迅猛發展,近幾年反全球化勢力惡性膨脹,甚至成為西雅圖會議啟動新一輪多邊服務貿易談判失敗的重要原因。除狹隘民族主義與閉關自守思想外,諸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日益貧困化與邊緣化、資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環境惡劣化等等皆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繼續與順利發展,這些客觀現實不得不引起到國際層面的足夠重視,從而在多邊自由化談判中更多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承受能力與照顧到其適當利益是必要選擇。因而,對於廣大電子商務發展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將電子商務視為服務並適用GATS比適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緣由GATS的國民待遇原則並不是一般性義務,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市場准入與准入模式選擇實現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有效控制,在稅收管轄方面也擁有比適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權。相反,假若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或採取混合性定義而使GATT的國民待遇與關稅約束這種一般性義務得以適用必遭發展中國家強烈抵制,從而導致電子商務多邊談判針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若干問題

然而,採用GATS雖然是現實可行方案,但也帶來一些必須加以解決的效率方面的問題,需要多邊談判給予高度重視與探討解決途徑。

首先考慮關稅與配額問題,GATT對以有形貨物方式進口的貨物的關稅約束及其配額限制對於貿易自由化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這一點目前的GATS規則顯然只能嘆為觀止,從而對電子商務的效率產生影響。假若電子商務的成本低於有形交付,關稅影響效率的問題似乎迎刃而解。緣由單純從成本上考慮,產品以電子商務方式向一國提供時其價格必然會低於以有形方式提供該產品。撇開總體平衡方面的考慮,這種變化相當於改善該國的貿易條件並增加了國家福利。但對於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樣的圖景不過是海市蜃樓。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者無法聯網。因此在這些國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獨立企業家先通過網路接收產品,然後將其轉化為有形物如光碟再將其出售給消費者。而這種活動本身耗

Ⅷ 闡述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情況

在美國,從應用角度看,Internet的發展可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電子專郵件階段;第二階段,即信屬息發布階段,開始於1995年,它是目前Internet的確主要應用;第三階段,即電子商務階段(EC),在美國目前發展形勢一片大好。
歐盟:面對Internet的迅速發展,歐洲委員會於1997年發表了「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以便對歐洲在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方面產生積極影響。從整體上來看,整個歐洲對電子商務所持的態度可分為兩個階段:

(1) 1997年之前,對電子商務發展持謹慎態度。

(2) 1997年下半年之後,歐盟認識到了電子商務蘊藏的巨大經濟潛力,近年來,該地區有更多的企業進一步把Internet用於廣告宣傳、客戶服務等電子商務活動。

西方由於基礎設施比較齊全,網路環境商務環境比較好,歷史發展也先與中國,所以西方的發展是非常迅速的!曾經有這樣一個故事,說:中國的一個教授去美國,他在商場上並沒有看到非常好的商品,而在美國朋友家裡東西都比較新潮!於是就問了,他朋友卻說是在網上買的,由此可以看出中西電子商務上的差距!

Ⅸ 為什麼歐盟應用單一的貨幣政策

因為歐盟很多國家都統一使用歐元了,都用同樣的貨幣當然需要統一的貨幣政策了!簡言之,內德國、法國想通容過貨幣實現大歐洲的第一步,然後就是財政統一了。可惜,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阻止了這一進程,未來可能有兩個方向,一是歐元區解體,歐洲國家又恢復原來的貨幣,執行獨立的貨幣政策。另一個方向就是財政政策統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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