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幫幫忙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1:是有效的,因為:抄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合同法》第三十三條還規定:「當 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在電子商務中買賣的標 的主要有三,一是商品交易,二是知識產權交易,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而其中最常 見、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是各自的主要責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均構成違約,應按照《合 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這一點上電子合同與普通合同並沒有什麼分別。
『貳』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叄』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 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版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若是訂立的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則合同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若是對回答滿意,希望能夠給予採納,多謝!
『肆』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伍』 關於電子商務法的案例
電子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
近日,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QQ」聊天記錄,一審判處涉嫌強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馮唐新有期徒刑4年。成為安徽省首次運用電子證據判案的案例。電子證據越來越引起人們關注。從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來看,近幾年,電子證據多運用於民事案件而運用於刑事案件的情況卻十分罕見。此案就是藉助電子證據審判刑事案件典型例證,對於探索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警隊接到一群眾報案,稱其不滿14歲的女兒小麗(化名)在一家賓館被人強奸。刑警經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馮唐新在2004年8月初與小麗通過網上「QQ」聊天相識,馮唐新在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2004年9月8日晚,馮唐新以出差為由,將小麗約到某賓館內,見面後與其發生性關系。雖然馮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實,但由於被害人親屬報案距發案時間已過去44天,並且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致使案件難以取得突破。此時,犯罪嫌疑人馮唐新突然翻供,不僅否認知道小麗的年齡,而且否認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為此,檢察機關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辦案刑警依法搜集到馮唐新通訊錄及其他網友的旁證,確定馮唐新與小麗「QQ」號網上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廈門等公安機關網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刑警獲得了馮唐新與小麗在「QQ」上的聊天記錄,並將其列印出53頁。
庭審中,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採信了公安機關搜集的「電子證據」,並在判決書上寫道:「網上聊天記錄雖然具有虛擬性,但在本案通過偵查活動還原為與真實世界前後連貫的事實,具有穩定性和整體性,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網路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的意見不予採納。」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報案距發案時間較長,並且此類案件在提取證據方面具有較強的實效性,因此難以得到能夠有力證明案件事實的傳統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證據無疑派上了大用場。電子證據之所以能夠凸現出它的作用是由它的特性決定的。
首先介紹一下電子證據的概念:
電子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文件。這個定義確定了它的根本屬性——電子文件,這是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最大區別.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就電子證據問題出現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QQ記錄是否可以證明犯罪,是否具有證明力;
做為一項刑事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三個要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第(2)款對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特別強調了對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根據《電子簽名法》,筆者認為QQ聊天記錄應屬於數據電文,《電子簽名法》對於如何認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數據電文的保存方法和傳送方式給予了明確的規范。由此可推斷本案公訴方提供的QQ聊天記錄具備真實性。其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
在2004年刑警獲得的QQ聊天記錄中記載了這樣的內容,小麗說:「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雖然,被害人已將不滿14周歲的事實告訴加害人,但是,筆者認為仍不能斷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處於虛擬空間中的聊天者其心態與現實世界有所不同,身份的虛擬性使聊天者對談話內容抱有懷疑。假設小麗在與犯罪嫌疑人通過QQ進行聊天過程中的表現與之年齡智力不相符,並且其外表也令犯罪嫌疑人產生超越真實年齡的假相,那麼,「明知」這一主觀心態不成立。在本案中,沒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信被害人所說的:「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難以斷定。
再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被告馮唐新實施強奸後在QQ上向其他網友介紹了與小麗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但是並不能單憑被告與其他網友的聊天記錄就認定被告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在聊天記錄得不到現實證據的作證的情況下,不排除被告刻意炫耀的可能。在本案中,被告與網友聊天時描述的內容與被害人描述情況吻合,因此可以認定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回顧電子證據的三個特點:高科技性、多樣性和證明力欠完整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必要對電子證據的運用採取較之傳統證據有所區別的態度。具體表現在:
『陸』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的目錄
第一章復 與互聯網有關的著作權保護問制題 ?
一、網上復制權和網上傳播權的保護——從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看網上復制與傳播權侵權 ?
二、網上著作人身權的保護——從陳衛華訴《成都計算機商情報》看著作人身權侵權。 ?
三、網上新聞登載與著作權——從「彼陽」訴新浪著作權侵權案看我國網上新聞規范。 ?
四、網站抄襲侵犯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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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不好意思啊,關於這方面我沒有相關的資料,也不了解,幫不了你了!
『捌』 關於幾個簡單的電子商務法案例問題
我認為兩方都退一萬步後,問題就解決了。
『玖』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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