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政策
2014年3月9日晚在兩會抄新聞中心舉襲行的網路訪談中,針對電商征稅問題,商務部電子商務司副司長張佩東表示,相關部門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並在積極研究對策。
張佩東說,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稅法對傳統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是統一適用的。簡單說「未對淘寶等電商征稅」是不準確的。因為,這要區分一下電商的身份,這里說的未征稅對象,應是指以個人身份在淘寶等平台上經營的那一部分電商。由於這些個體網店沒有工商注冊,無實體店經營,經營數據、收支電子化,分布區域廣,給我們「實體化」「屬地化」的監管部門工作帶來巨大挑戰。
張佩東表示,相關部門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並在積極研究對策。具體情況建議向稅務主管部門了解。

② 問題:對電子商務交易稅收持何種態度並說明理由。
電子商務不僅使傳統的貿易形式不再成為統治人類經濟生活的唯一方式及手段,而且對包括稅收法律制度在內的傳統的社會運作體系提出了挑戰。
③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有哪些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於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於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於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體、圖書、音像製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於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體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徵收營業稅。對於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徵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體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於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徵收預提所得稅。對於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徵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於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
④ 電子商務與稅法的相關資料
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23億美元,1997年為150億美元,1998年達到億美元。據專家預測,到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額可能會增長到3500億—5000億美元之間,從2000年起的10年內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路貿易完成。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許多國內企業已經意識到網路革命的來臨,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網上交易開通後,就有3500項高新技術經嚴格挑選上了網,僅1個月時間,網上交易額就突破100億大關。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形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對稅收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稅收實體法的困惑
稅收實體法又稱稅種法,任何一部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向誰征稅、征稅的標准及征稅的時間、環節、地點。這些要素通過稅法規范化,就固定成課稅要素。電子商務應不應認定為生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為一種生產方式,其納稅人是誰?其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外延是如何變化的?這些問題都使稅收實體法面臨著困惑和煩惱。
1.納稅主體呈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特徵。例如,網站的擁有者是否為納稅人?廠商和消費者通過網上直接交易,誰是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人?納稅人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增加了電子商務類的納稅人,特別是其全部經營業務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境外的納稅人而言,若將外國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設立的網站或電子信箱從事電子商務視同常設機構,它們無疑應成為我國新一類常設機構納稅人;另一方面境外網站或設有電子信箱的人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特別是特許權所得,從捍衛稅收管轄權出發,這一類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成為我國的納稅人。(2)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其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屬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由於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採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認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極其困難。
2.征稅對象和稅種難以監控和定義。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對象則以信息流為主,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難以監控和定義。對電子商務貨物的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在線銷售(on-line sale)和離線銷售(off-line sale)。所謂在線銷售是指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所謂離線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達成有關的銷售協議,但是協議中貨物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而只能以有形貨物的方式傳送,這與傳統銷售方式並沒有不同,只不過通過互聯網達成協議罷了,合同的履行還是在現實社會。目前,有些以傳統方式銷售的有形貨物(如:計算機軟體、音樂CD、書籍、圖畫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以下載的方式銷售給顧客,即在線銷售。在電子商務中,對於這兩種銷售究竟是按銷售貨物徵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無形資產徵收5%的營業稅呢?中國現行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
3.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是基於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的,主要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而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納稅環節的規定難以確定。對納稅環節的影響,經營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網路交易,超越了時空界限,其結果可能是:某些稅基的喪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於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在線交易下可能會喪失,導致稅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將導致相應的課稅點的消失。對進口貨物征稅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切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對於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一律由進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離線交易,與傳統方式沒有區別,在傳統交易中,進口貨物大多通過代理人或中間商,然後再轉至消費者或買受人。即使不通過中間商而自行進口,海關也會代征增值稅。當這些商品被數字化傳送後,這些購買者是一般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征稅機關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在電子商務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者身上的稅基可能會喪失,從國際角度看,這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使稅基增大,有些則可能反而減少。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不易確定。從我國現行稅法看,納稅期限分按年徵收、按季徵收、按次徵收等多種,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極難確認,因而現行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對所得來源地認定及所得種類劃分更為不易,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面臨嚴峻挑戰。例如,我國公民在法國設立一個網站,直接通過互聯網向國際市場銷售商品,則我國居民由該網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來源於法國的所得?
二 稅收征管法的困惑
稅收征管法是指稅收徵收與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有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及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挑戰。有些人認為,電子商務會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無形的,交易過程將不留任何痕跡,因而更難控制,也有人說電子商務給稅務部門帶來新的機遇,也把一個新挑戰擺在稅務部門的面前——網上貿易的稅收征管。
1.稅款流失嚴重。許多交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遞,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內容,稅款流失會隨著互聯網在貿易中運用的擴大而增大。比如,美國的函購公司搬到互聯網後,政府失去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目前,一些外資企業進口軟體,不是通過海關,而是通過互聯網,整個過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質,這些具有高市場價值的軟體商品並沒有依法申報海關關稅和銷售增值稅。據估算,外資企業每年進口軟體產品200億元人民幣,依據軟體產品進口關稅9%,銷售增值稅17%的規定,這部分稅款收入可能高達52億元人民幣。[①]
2.稅收管轄權的確認困難。從目前看,當今世界各國對稅收管理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的原則,對居民來自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既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跨越國境的。由於網路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不易界定。
3.稅務稽核很難適應。採用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因其隱蔽的特點,能夠發現其經營行為就是困難的事情,由於電子商務採取的方法,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固定,交易雙方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核無從下手,既不能採取按帳懲收的辦法,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通過國際互聯網將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分布於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就可以。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作為電子商務這種貿易形式,其收款日期、發出貨物日期,機構所在地以及經濟活動或勞務發生地都是難以捉摸的,這些情況的存在,稅務機關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期限以及納稅地點征稅。國際稅收更難處理。首先是常設機構的確定存在困難。電子商務使大量消費者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該伺服器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即使將該伺服器定為常設機構,外國企業也可以輕易地將伺服器移至該國之外,仍對該國消費者提供數字化商品,但該國卻失去了對其征稅的權力。此外,伺服器允許國內外客戶下載數字化商品,其收入來源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其所在國之內,對來源於國外的部分利潤如何界定並征稅尚不明確。其次,國際避稅日益加劇。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容易在其內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而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則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稅地的伺服器上建立一個網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課稅依據遇到了阻力。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路空間的虛擬世界裡。在網路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並採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於網路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於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傳輸媒介上不同,對傳統商務活動征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為基礎,並以此作為課稅依據的。而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收付系統進行的無紙貿易,作為企業課稅依據的帳冊憑證並不存在,從而導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交易狀況難以追查,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6.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品營銷方式。經銷商只要點一點滑鼠,就可以上網瀏覽商品,從網上選購所要經銷的商品品種,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路采購商品,並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產銷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辦法產生影響。
三、正確解決稅法與電子商務的矛盾
既然電子商務屬於經營行為,必然不能迴避稅收。法治社會要求依法治稅,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針對互聯網貿易的特性重新定義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運用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要充分考慮我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實行居民管轄和地域管轄並重的原則,再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徵,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制度。對那些無論是利用專門設在避稅港,還是利用設在不同國家的站點提供商務的企業,都應與國際上協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認對方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進而可以對全球所得征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又可以減少國際間稅收管轄權的爭端。[③]就流轉稅而言,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對於離線銷售(屬有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17%的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而對於在線銷售(屬於無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的范疇,應繳營業稅。[④]
建設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征管制度。網路經濟是市場高效率運行的經濟形態,稅收征管制度應當跟隨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步伐,否則就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行電子化改革,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快實現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機關的網上配合與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路填寫申報表,計算並申報納稅,同時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就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筆者建議:(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電子商務客戶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登記證時,應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交易事項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同時,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為納稅人作好保密工作。這樣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管理之下。[⑤](2)實現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建立動態法律系統。我國電子報稅和征稅尚處於起步階段,涉及一系列諸如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銀行、國庫等相關主體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安全機制等方面的有形銜接和部門間數據交換機制的協調等復雜問題,需要早日納入立法程序中。[⑥]設計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加強網上交易控制。稅務部門應組織計算機專家研究開發一種能控制交易的新技術,即在企業的智能伺服器上設置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要致力於研究開發一種無紙化的電子征稅系統,通過互聯網實現國際間的稅收合作,擁有對入網納稅人交易活動控制和記錄的手段(如建立數字身份證等),使稅務機關與銀行、網路技術部門及國際互聯網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業務有更充分的證據。建立網路商務中心,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路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利於全面掌握其網上交易情況。同時,將網路商務中心、稅務局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連成一個規范的網路,利用電子信箱系統,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申報表和回執,在稅務局和國庫之間傳遞稅票和劃款信息等,也可以委託網路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追蹤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消費者通常通過某種擔保來對互聯網上提供的服務付款,廣泛被接受的擔保方式有:信用卡、電話卡、借記卡(a debit card)。當私人向外國企業支付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費用時,稅務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增值稅或營業稅。[⑦](3)應該在稅法中加入有關電子記錄的規定,要求每一個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當電子記錄從一種格式轉化為另一種格式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的記錄准確並可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在電子商務中,由於所有的記錄都可以被納稅人加密,應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向稅務部門揭開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碼,那麼稅務部門可以認定該記錄不存在。[⑧]
電子商務應當征稅,但是否馬上就開始立法加以征稅呢?不能這樣認為,應當把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放在整個國家宏觀經濟體系中,不能操之過急。但立法研究還是不能放棄,美國雖然沒有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但征稅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過沒有獲得國會通過而已。從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都已開始著手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的研究。雖然從法理上說,對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和離線交易的電子商務都是要平等繳稅的。但由於在線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真正革命,是未來網路經濟的核心主線,而我國網路經濟還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鼓勵和刺激,同時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還存在現實的困難,因此對在線電子商務還是暫不征稅為最佳選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慮到未來5—10年網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稅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從長期看,應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但從近期看,宜對我國的電子商務採用適當優惠的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
⑤ 我國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近年是否有相關法律
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23億美元,年為150億美元,1998年達到500億美元。據專家預測,到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額可能會增長到3500億—5000億美元之間,從2000年起的10年內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路貿易完成。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許多國內企業已經意識到網路革命的來臨,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網上交易開通後,就有3500項高新技術經嚴格挑選上了網,僅1個月時間,網上交易額就突破100億大關。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形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對稅收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稅收實體法的困惑
稅收實體法又稱稅種法,任何一部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向誰征稅、征稅的標准及征稅的時間、環節、地點。這些要素通過稅法規范化,就固定成課稅要素。電子商務應不應認定為生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為一種生產方式,其納稅人是誰?其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外延是如何變化的?這些問題都使稅收實體法面臨著困惑和煩惱。
1.納稅主體呈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特徵。例如,網站的擁有者是否為納稅人?廠商和消費者通過網上直接交易,誰是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人?納稅人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增加了電子商務類的納稅人,特別是其全部經營業務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境外的納稅人而言,若將外國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設立的網站或電子信箱從事電子商務視同常設機構,它們無疑應成為我國新一類常設機構納稅人;另一方面境外網站或設有電子信箱的人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特別是特許權所得,從捍衛稅收管轄權出發,這一類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成為我國的納稅人。(2)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其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屬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由於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採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認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極其困難。
2.征稅對象和稅種難以監控和定義。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對象則以信息流為主,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難以監控和定義。對電子商務貨物的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在線銷售(on-line sale)和離線銷售(off-line sale)。所謂在線銷售是指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所謂離線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達成有關的銷售協議,但是協議中貨物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而只能以有形貨物的方式傳送,這與傳統銷售方式並沒有不同,只不過通過互聯網達成協議罷了,合同的履行還是在現實社會。目前,有些以傳統方式銷售的有形貨物(如:計算機軟體、音樂CD、書籍、圖畫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以下載的方式銷售給顧客,即在線銷售。在電子商務中,對於這兩種銷售究竟是按銷售貨物徵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無形資產徵收5%的營業稅呢?中國現行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
3.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是基於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的,主要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而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納稅環節的規定難以確定。對納稅環節的影響,經營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網路交易,超越了時空界限,其結果可能是:某些稅基的喪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於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在線交易下可能會喪失,導致稅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將導致相應的課稅點的消失。對進口貨物征稅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切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對於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一律由進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離線交易,與傳統方式沒有區別,在傳統交易中,進口貨物大多通過代理人或中間商,然後再轉至消費者或買受人。即使不通過中間商而自行進口,海關也會代征增值稅。當這些商品被數字化傳送後,這些購買者是一般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征稅機關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在電子商務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者身上的稅基可能會喪失,從國際角度看,這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使稅基增大,有些則可能反而減少。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不易確定。從我國現行稅法看,納稅期限分按年徵收、按季徵收、按次徵收等多種,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極難確認,因而現行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對所得來源地認定及所得種類劃分更為不易,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面臨嚴峻挑戰。例如,我國公民在法國設立一個網站,直接通過互聯網向國際市場銷售商品,則我國居民由該網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來源於法國的所得?
二 稅收征管法的困惑
稅收征管法是指稅收徵收與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有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及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挑戰。有些人認為,電子商務會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無形的,交易過程將不留任何痕跡,因而更難控制,也有人說電子商務給稅務部門帶來新的機遇,也把一個新挑戰擺在稅務部門的面前——網上貿易的稅收征管。
1.稅款流失嚴重。許多交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遞,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內容,稅款流失會隨著互聯網在貿易中運用的擴大而增大。比如,美國的函購公司搬到互聯網後,政府失去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目前,一些外資企業進口軟體,不是通過海關,而是通過互聯網,整個過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質,這些具有高市場價值的軟體商品並沒有依法申報海關關稅和銷售增值稅。據估算,外資企業每年進口軟體產品200億元人民幣,依據軟體產品進口關稅9%,銷售增值稅17%的規定,這部分稅款收入可能高達52億元人民幣。[①]
2.稅收管轄權的確認困難。從目前看,當今世界各國對稅收管理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的原則,對居民來自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既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跨越國境的。由於網路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不易界定。
3.稅務稽核很難適應。採用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因其隱蔽的特點,能夠發現其經營行為就是困難的事情,由於電子商務採取的方法,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固定,交易雙方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核無從下手,既不能採取按帳懲收的辦法,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通過國際互聯網將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分布於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就可以。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作為電子商務這種貿易形式,其收款日期、發出貨物日期,機構所在地以及經濟活動或勞務發生地都是難以捉摸的,這些情況的存在,稅務機關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期限以及納稅地點征稅。國際稅收更難處理。首先是常設機構的確定存在困難。電子商務使大量消費者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該伺服器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即使將該伺服器定為常設機構,外國企業也可以輕易地將伺服器移至該國之外,仍對該國消費者提供數字化商品,但該國卻失去了對其征稅的權力。此外,伺服器允許國內外客戶下載數字化商品,其收入來源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其所在國之內,對來源於國外的部分利潤如何界定並征稅尚不明確。其次,國際避稅日益加劇。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容易在其內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而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則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稅地的伺服器上建立一個網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課稅依據遇到了阻力。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路空間的虛擬世界裡。在網路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並採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於網路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於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傳輸媒介上不同,對傳統商務活動征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為基礎,並以此作為課稅依據的。而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收付系統進行的無紙貿易,作為企業課稅依據的帳冊憑證並不存在,從而導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交易狀況難以追查,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6.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品營銷方式。經銷商只要點一點滑鼠,就可以上網瀏覽商品,從網上選購所要經銷的商品品種,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路采購商品,並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產銷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辦法產生影響。
三、正確解決稅法與電子商務的矛盾
既然電子商務屬於經營行為,必然不能迴避稅收。法治社會要求依法治稅,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針對互聯網貿易的特性重新定義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運用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要充分考慮我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實行居民管轄和地域管轄並重的原則,再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徵,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制度。對那些無論是利用專門設在避稅港,還是利用設在不同國家的站點提供商務的企業,都應與國際上協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認對方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進而可以對全球所得征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又可以減少國際間稅收管轄權的爭端。[③]就流轉稅而言,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對於離線銷售(屬有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17%的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而對於在線銷售(屬於無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的范疇,應繳營業稅。[④]
建設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征管制度。網路經濟是市場高效率運行的經濟形態,稅收征管制度應當跟隨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步伐,否則就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行電子化改革,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快實現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機關的網上配合與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路填寫申報表,計算並申報納稅,同時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就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筆者建議:(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電子商務客戶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登記證時,應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交易事項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同時,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為納稅人作好保密工作。這樣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管理之下。[⑤](2)實現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建立動態法律系統。我國電子報稅和征稅尚處於起步階段,涉及一系列諸如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銀行、國庫等相關主體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安全機制等方面的有形銜接和部門間數據交換機制的協調等復雜問題,需要早日納入立法程序中。[⑥]設計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加強網上交易控制。稅務部門應組織計算機專家研究開發一種能控制交易的新技術,即在企業的智能伺服器上設置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要致力於研究開發一種無紙化的電子征稅系統,通過互聯網實現國際間的稅收合作,擁有對入網納稅人交易活動控制和記錄的手段(如建立數字身份證等),使稅務機關與銀行、網路技術部門及國際互聯網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業務有更充分的證據。建立網路商務中心,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路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利於全面掌握其網上交易情況。同時,將網路商務中心、稅務局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連成一個規范的網路,利用電子信箱系統,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申報表和回執,在稅務局和國庫之間傳遞稅票和劃款信息等,也可以委託網路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追蹤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消費者通常通過某種擔保來對互聯網上提供的服務付款,廣泛被接受的擔保方式有:信用卡、電話卡、借記卡(a debit card)。當私人向外國企業支付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費用時,稅務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增值稅或營業稅。[⑦](3)應該在稅法中加入有關電子記錄的規定,要求每一個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當電子記錄從一種格式轉化為另一種格式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的記錄准確並可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在電子商務中,由於所有的記錄都可以被納稅人加密,應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向稅務部門揭開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碼,那麼稅務部門可以認定該記錄不存在。[⑧]
電子商務應當征稅,但是否馬上就開始立法加以征稅呢?不能這樣認為,應當把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放在整個國家宏觀經濟體系中,不能操之過急。但立法研究還是不能放棄,美國雖然沒有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但征稅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過沒有獲得國會通過而已。從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都已開始著手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的研究。雖然從法理上說,對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和離線交易的電子商務都是要平等繳稅的。但由於在線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真正革命,是未來網路經濟的核心主線,而我國網路經濟還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鼓勵和刺激,同時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還存在現實的困難,因此對在線電子商務還是暫不征稅為最佳選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慮到未來5—10年網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稅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從長期看,應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但從近期看,宜對我國的電子商務採用適當優惠的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
⑥ 我國現在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
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23億美元,1997年為150億美元,1998年達到500億美元。據專家預測,到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額可能會增長到3500億—5000億美元之間,從2000年起的10年內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路貿易完成。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許多國內企業已經意識到網路革命的來臨,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網上交易開通後,就有3500項高新技術經嚴格挑選上了網,僅1個月時間,網上交易額就突破100億大關。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形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對稅收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稅收實體法的困惑
稅收實體法又稱稅種法,任何一部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向誰征稅、征稅的標准及征稅的時間、環節、地點。這些要素通過稅法規范化,就固定成課稅要素。電子商務應不應認定為生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為一種生產方式,其納稅人是誰?其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外延是如何變化的?這些問題都使稅收實體法面臨著困惑和煩惱。
1.納稅主體呈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特徵。例如,網站的擁有者是否為納稅人?廠商和消費者通過網上直接交易,誰是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人?納稅人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增加了電子商務類的納稅人,特別是其全部經營業務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境外的納稅人而言,若將外國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設立的網站或電子信箱從事電子商務視同常設機構,它們無疑應成為我國新一類常設機構納稅人;另一方面境外網站或設有電子信箱的人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特別是特許權所得,從捍衛稅收管轄權出發,這一類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成為我國的納稅人。(2)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其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屬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由於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採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認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極其困難。
2.征稅對象和稅種難以監控和定義。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對象則以信息流為主,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難以監控和定義。對電子商務貨物的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在線銷售(on-line sale)和離線銷售(off-line sale)。所謂在線銷售是指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所謂離線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達成有關的銷售協議,但是協議中貨物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而只能以有形貨物的方式傳送,這與傳統銷售方式並沒有不同,只不過通過互聯網達成協議罷了,合同的履行還是在現實社會。目前,有些以傳統方式銷售的有形貨物(如:計算機軟體、音樂CD、書籍、圖畫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以下載的方式銷售給顧客,即在線銷售。在電子商務中,對於這兩種銷售究竟是按銷售貨物徵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無形資產徵收5%的營業稅呢?中國現行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
3.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是基於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的,主要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而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納稅環節的規定難以確定。對納稅環節的影響,經營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網路交易,超越了時空界限,其結果可能是:某些稅基的喪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於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在線交易下可能會喪失,導致稅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將導致相應的課稅點的消失。對進口貨物征稅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切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對於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一律由進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離線交易,與傳統方式沒有區別,在傳統交易中,進口貨物大多通過代理人或中間商,然後再轉至消費者或買受人。即使不通過中間商而自行進口,海關也會代征增值稅。當這些商品被數字化傳送後,這些購買者是一般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征稅機關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在電子商務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者身上的稅基可能會喪失,從國際角度看,這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使稅基增大,有些則可能反而減少。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不易確定。從我國現行稅法看,納稅期限分按年徵收、按季徵收、按次徵收等多種,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極難確認,因而現行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對所得來源地認定及所得種類劃分更為不易,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面臨嚴峻挑戰。例如,我國公民在法國設立一個網站,直接通過互聯網向國際市場銷售商品,則我國居民由該網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來源於法國的所得?
二 稅收征管法的困惑
稅收征管法是指稅收徵收與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有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及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挑戰。有些人認為,電子商務會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無形的,交易過程將不留任何痕跡,因而更難控制,也有人說電子商務給稅務部門帶來新的機遇,也把一個新挑戰擺在稅務部門的面前——網上貿易的稅收征管。
1.稅款流失嚴重。許多交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遞,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內容,稅款流失會隨著互聯網在貿易中運用的擴大而增大。比如,美國的函購公司搬到互聯網後,政府失去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目前,一些外資企業進口軟體,不是通過海關,而是通過互聯網,整個過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質,這些具有高市場價值的軟體商品並沒有依法申報海關關稅和銷售增值稅。據估算,外資企業每年進口軟體產品200億元人民幣,依據軟體產品進口關稅9%,銷售增值稅17%的規定,這部分稅款收入可能高達52億元人民幣。[①]
2.稅收管轄權的確認困難。從目前看,當今世界各國對稅收管理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的原則,對居民來自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既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跨越國境的。由於網路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不易界定。
3.稅務稽核很難適應。採用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因其隱蔽的特點,能夠發現其經營行為就是困難的事情,由於電子商務採取的方法,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固定,交易雙方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核無從下手,既不能採取按帳懲收的辦法,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通過國際互聯網將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分布於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就可以。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作為電子商務這種貿易形式,其收款日期、發出貨物日期,機構所在地以及經濟活動或勞務發生地都是難以捉摸的,這些情況的存在,稅務機關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期限以及納稅地點征稅。國際稅收更難處理。首先是常設機構的確定存在困難。電子商務使大量消費者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該伺服器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即使將該伺服器定為常設機構,外國企業也可以輕易地將伺服器移至該國之外,仍對該國消費者提供數字化商品,但該國卻失去了對其征稅的權力。此外,伺服器允許國內外客戶下載數字化商品,其收入來源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其所在國之內,對來源於國外的部分利潤如何界定並征稅尚不明確。其次,國際避稅日益加劇。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容易在其內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而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則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稅地的伺服器上建立一個網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課稅依據遇到了阻力。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路空間的虛擬世界裡。在網路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並採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於網路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於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傳輸媒介上不同,對傳統商務活動征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為基礎,並以此作為課稅依據的。而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收付系統進行的無紙貿易,作為企業課稅依據的帳冊憑證並不存在,從而導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交易狀況難以追查,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6.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品營銷方式。經銷商只要點一點滑鼠,就可以上網瀏覽商品,從網上選購所要經銷的商品品種,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路采購商品,並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產銷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辦法產生影響。
三、正確解決稅法與電子商務的矛盾
既然電子商務屬於經營行為,必然不能迴避稅收。法治社會要求依法治稅,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針對互聯網貿易的特性重新定義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運用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要充分考慮我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實行居民管轄和地域管轄並重的原則,再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徵,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制度。對那些無論是利用專門設在避稅港,還是利用設在不同國家的站點提供商務的企業,都應與國際上協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認對方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進而可以對全球所得征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又可以減少國際間稅收管轄權的爭端。[③]就流轉稅而言,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對於離線銷售(屬有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17%的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而對於在線銷售(屬於無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的范疇,應繳營業稅。[④]
建設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征管制度。網路經濟是市場高效率運行的經濟形態,稅收征管制度應當跟隨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步伐,否則就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行電子化改革,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快實現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機關的網上配合與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路填寫申報表,計算並申報納稅,同時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就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筆者建議:(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電子商務客戶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登記證時,應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交易事項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同時,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為納稅人作好保密工作。這樣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管理之下。[⑤](2)實現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建立動態法律系統。我國電子報稅和征稅尚處於起步階段,涉及一系列諸如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銀行、國庫等相關主體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安全機制等方面的有形銜接和部門間數據交換機制的協調等復雜問題,需要早日納入立法程序中。[⑥]設計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加強網上交易控制。稅務部門應組織計算機專家研究開發一種能控制交易的新技術,即在企業的智能伺服器上設置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要致力於研究開發一種無紙化的電子征稅系統,通過互聯網實現國際間的稅收合作,擁有對入網納稅人交易活動控制和記錄的手段(如建立數字身份證等),使稅務機關與銀行、網路技術部門及國際互聯網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業務有更充分的證據。建立網路商務中心,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路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利於全面掌握其網上交易情況。同時,將網路商務中心、稅務局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連成一個規范的網路,利用電子信箱系統,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申報表和回執,在稅務局和國庫之間傳遞稅票和劃款信息等,也可以委託網路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追蹤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消費者通常通過某種擔保來對互聯網上提供的服務付款,廣泛被接受的擔保方式有:信用卡、電話卡、借記卡(a debit card)。當私人向外國企業支付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費用時,稅務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增值稅或營業稅。[⑦](3)應該在稅法中加入有關電子記錄的規定,要求每一個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當電子記錄從一種格式轉化為另一種格式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的記錄准確並可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在電子商務中,由於所有的記錄都可以被納稅人加密,應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向稅務部門揭開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碼,那麼稅務部門可以認定該記錄不存在。[⑧]
電子商務應當征稅,但是否馬上就開始立法加以征稅呢?不能這樣認為,應當把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放在整個國家宏觀經濟體系中,不能操之過急。但立法研究還是不能放棄,美國雖然沒有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但征稅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過沒有獲得國會通過而已。從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都已開始著手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的研究。雖然從法理上說,對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和離線交易的電子商務都是要平等繳稅的。但由於在線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真正革命,是未來網路經濟的核心主線,而我國網路經濟還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鼓勵和刺激,同時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還存在現實的困難,因此對在線電子商務還是暫不征稅為最佳選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慮到未來5—10年網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稅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從長期看,應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但從近期看,宜對我國的電子商務採用適當優惠的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
⑦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⑧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⑨ 誰能解釋一下 電子商務與稅收 的概念^^謝謝啊
電子商務源於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為EC。顧名思義,其內容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簡單的,比如你通過打電話或發傳真的方式來與客戶進行商貿活動,似乎也可以稱作為電子商務;但是,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商務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所以也有人把電子商務簡稱為IC(INTERNET COMMERCE)。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你可以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據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系;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具有三種主要職能: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國家憑借政權,運用稅收從國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會純收入,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再生產。
2.經濟的職能。稅收在籌集國家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社會資源在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發展的經濟目標。
3.監督職能。稅收分配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各個領域,通過收入增減,稅源變化靈敏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並以各種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
稅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第一種觀點確切的說屬於經濟學中對於稅收的界定,並沒有超越這個范疇。這種觀點應當是被多數人認可或接受的,因為目前多數稅收(法)教科書,特別是基礎教學用書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觀點。這種觀點是站在國家作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國家這個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為後盾形成的。由於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征納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從思想上無視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在稅收征管中側重於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力的保障。
對於第二種觀點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從「個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並結合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職能來說明稅收的起源和本質。稅法不過是以人民的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的結果,從而保證其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能夠得到持續的、質更高量更多的滿足,似乎更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 。(摘自《另一個角度看稅法》)
稅收的三性:指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與費的區別在於:
稅收具有無償性,而費則具有有償性。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是提供某種服務或准許某種作用權力而獲得的補償。
徵收的主體不同。稅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而費的收取主體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有的是經濟部門。
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訂對全國有統一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具有靈活性。
兩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稅收收入是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物資儲備、文教、行政、國防、援外等支出,而費一般有專門的用途,專款專用。
稅收的"中性"
稅收中性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它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俯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社會主義是稅收的本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把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集中起來,不論是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還是由於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國防,都是為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廣大人民群眾是稅收的最終受益者。因此,我國稅收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新型稅收。這是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稅收的顯著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