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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標准規定的電子商務交易

發布時間:2021-02-17 07:29:14

『壹』 電子商務47條標准

一、信息中心
必須建立一個信息中心,並且使消費者在網站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這個信息中心的鏈接。(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使用「Information」這個詞作為該信息中心的標題。(最低要求)

二、需公布的內容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內容:銷售商的法定名稱以及業主;主要辦公地點;和銷售商聯系的渠道,如電話或EMAIL;特殊業務的專業許可證。(最低要求)
必須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廣告中沒有明確的客戶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產品或服務的資料。(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被要求最終確認訂單之前,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所有費用的清單,包括商品/服務的費用、運費、處理費以及稅。(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須提供質量保證的說明,包括擔保的有效期、適用的范圍、不適用的范圍、如何擔保等。(最低要求)
對每個產品或服務都必須提供有關售後服務的信息,包括服務范圍、期限、如何進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須向客戶說明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須向客戶公布可以選擇的各種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須提供有關處理取消訂單、退貨、退款的原則,包括可以取消訂單的有效期、哪些產品可以退貨、退貨的條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的費用、運費的支付方、消費者何時可以得到退款等。(最低要求)
必須公布銷售商從消費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規定。(最低要求)

三、產品/服務
如果銷售商在銷售或發貨上對不同消費者(如特定地區或年齡)有限制必須明確說明。(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最終訂貨之前,銷售商必須提供有關產品的供應情況,即貨物發送或訂單的處理估計所需要的時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訂購者。(最低要求)
必須用明顯的標記,如顏色,圖標等標識那些在網站上列出,但不能從網路上直接定購的商品。(最低要求)
對於訂購了無現貨的產品的消費者,應該在貨物到達後通知他們。(最佳選擇)

四、保密和安全
必須公布銷售商的保密原則,至少包括:銷售商將收集消費者的哪些資料,在何處收集;使用這些資料的目的;銷售商是否會向第三方提供這些資料,如果提供,是在何種情況下;消費者資料是否是整個商務計劃的一部分,如進行目標市場分析、建立各種促銷方案等;消費者是否有可能限制使用私人資料,如何進行。(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主頁和信息中心提供標記為「Privacy」的保密原則鏈接。(最低要求)
消費者必須有能力選擇銷售商是否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消費者資料主動發送的各種信息,並且在這些資料被開始收集時就可以進行這種選擇。(最低要求)
消費者必須有能力選擇是否同意將自己的私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並且在這些資料被開始收集時就可以進行這種選擇。(最低要求)
如果有關交易的第三方(如購物車、支付網關)的保密原則和銷售商的不同,銷售商必須提供指向第三方保密原則的鏈接。(最低要求)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銷售商必須對所有消費者提供的信息進行加密傳輸。(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對銷售商存儲的消費者資料進行加密處理。(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傳輸過程和資料是被保護的信息。(最低要求)

五、確認和通知
銷售商必須在消費者訂貨後一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發出訂單確認EMAIL。(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將總費用包括在訂單確認通知中,或者明確告訴消費者從何處可以查找到總費用。(最低要求)
銷售商應該在消費者定購的貨物被發運或者服務被執行後一個工作日內通過EMAIL通知消費者。(最佳選擇)
銷售商必須將如下信息包含在發運通知中,或者明確告訴消費者從那裡可以得到這些消息:貨物名稱、總費用、貨物從哪裡以何種方式運出、估計的運輸時間和如果有問題如何解決。(最低要求)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方式可以進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跟蹤,銷售商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這一方法。(最佳選擇)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方式提供有關貨物已經被收取和收取者姓名的資料,銷售商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這一方法。(最佳選擇)
如果銷售商僅運出消費者定購的部分商品時,銷售商應該通知消費者其他商品將在以後運出。(最佳選擇)
如果客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銷售商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中通知消費者已經收到取消訂單或者退貨。(最低要求)

六、幫助和客戶服務
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通過EMAIL提問或投訴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中提供獲得客戶服務條款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提供客戶反饋和文本投訴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收到問題或投訴48小時內向消費者承認收到了問題或投訴。(最低要求)
如果投訴是有關商品而且銷售商自身不能解決,銷售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和生產商聯系的適當方法(最低要求)

七、其他
銷售商應該保證發運的每個包裝都在運輸機構進行了標準的防丟失、防盜和防損害保險。(最佳選擇)
銷售商必須按照可列印的格式向消費者提供定購貨物的發票。(最低要求)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公司許可,銷售商應該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進行特別投遞的能力。(最佳選擇)
如果消費者以前已經提供過必要的信息,銷售商應該為消費者提供「一鍵」購物的能力。(最佳選擇)
ECML(電子商務模式語言)的支持,允許消費者在填寫購物車表格時,避免重復性的輸入。(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實時處理訂單和效驗消費者信用卡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通過關鍵詞對整個站點的信息和產品進行搜索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消費者可以通過WEB來檢查訂單狀況的工具。((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消費者可以檢查以前訂單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有一種系統化的方法來不斷處理消費者的反饋和了解他們的滿意程度。(最佳選擇)

『貳』 一般的電子商務交易需要經歷哪幾個階段

電子商務一般交易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交易前的准備、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辦理交易前的手續、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1.交易前的准備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准備活動。買方根據自己要購買的商品制定購貨計劃,准備購貨款,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反復進行市場查詢,了解各賣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反復修改購貨計劃和進貨計劃,而後確定和審批購貨計劃。再按計劃確定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購貨地點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買方還可以通過網路對供貨方的信譽進行調查,以確定好的合作夥伴。

賣方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召開商品新聞發布會,製作廣告進行宣傳,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制訂各種銷售策略和銷售方式。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發布商品廣告,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佔市場的份額。其他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也都為跨地區或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做好准備工作。

2.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具有交易意向的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並將磋商的結果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即以書面文件形式和電子文件形式簽定貿易合同。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可以簽定電子商務貿易合同,交易雙方可以利用現代電子通信設備和通信方法,經過認真談判和磋商後,將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全部以電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l)進行簽約。也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簽約。

3.辦理交易前的手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後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准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ED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這一階段是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後開始,賣方要備貨、組貨,同時進行報關、保險、取證、信用等,然後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服務跟蹤發出的貨物,銀行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處理雙方收付款,進行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索賠是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時,需要進行違約處理的工作,受損方要向違約方索賠。

參加交易的買賣各方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備之後,通常都是根據電子商務標準的規定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電子商務標准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應遵守的基本程序,簡述如下:

●客戶方向供貸方提出商品報價請求,說明想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回答該商品的報價,說明該商品的報價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訂購清單,說明初步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對提出的商品訂購單的應答,說明有無此商品及規格、型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信息。
●客戶方根據應答提出是否對訂購單有變更請求,說明最後確定購買商品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運輸說明,說明運輸工具、交貨地點等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發出發貨通知,說明運輸公司、發貨地點、運輸設備、包裝等信息。
●客戶方向供貸方發回收貨通知,報告收貨信息;
●交易雙方收發匯款通知,賣方報告收款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方發送電子發票,買方收到商品,賣方收到貨款並出具電子發票,完成全部交易過程。
滿意請採納!

『叄』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一些相關法律

北京:3種網上開店無須辦證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點擊:8 評論:0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實行,但只在第26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無具體內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網上經營不需要辦理執照的3種情況(詳見附件),其中包括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面臨誠信問題 落實規范有難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點擊:11 評論:0
近日商務部出台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要求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交易、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為。電子商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後,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由於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也面 [閱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點擊:8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律文件,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電子商務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點擊:22 評論:0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點擊:2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點擊:5 評論:0
《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數字證書部分)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子商務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本市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點擊:10 評論:0
為加強互聯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有效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該《試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確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主體資格的真實性,保護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點擊:3 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 [閱讀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08-01-02 11:54:50 點擊: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 [閱讀全文]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日期:2008-01-02 11:52:14 點擊:26 評論:0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機遇期。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 [閱讀全文]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正在著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點擊:7 評論:0
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司長聶林海27日在首屆中國電子商務與物流配送研討會上表示,商務部致力推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將於近期發布和著手制定相關法規,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報告,2008年將發布第一批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據聶林海介紹,商務部制定 [閱讀全文]

『肆』 建立哪些法律法規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要詳細 !!! 急急急 謝謝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1999年頒版布的《合同法》權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2月1日頒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0日頒布)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月1日施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11月15日施行)
《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原郵電部1996年4月3日頒布)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發布)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2005年1月28日發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施行)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11月10日公布)
廣東的《電子交易條例》
上海的《數字認證管理辦法》
海南省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
江西省的《江西省互聯網上經營主體登記後備案辦法(試行)》

『伍』 電子商務的一般交易過程是什麼

電子商務一般交易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交易前的准備、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辦理交易前的手續、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1.交易前的准備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准備活動。買方根據自己要購買的商品制定購貨計劃,准備購貨款,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反復進行市場查詢,了解各賣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反復修改購貨計劃和進貨計劃,而後確定和審批購貨計劃。再按計劃確定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購貨地點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買方還可以通過網路對供貨方的信譽進行調查,以確定好的合作夥伴。

賣方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召開商品新聞發布會,製作廣告進行宣傳,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制訂各種銷售策略和銷售方式。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發布商品廣告,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佔市場的份額。其他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也都為跨地區或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做好准備工作。

2.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具有交易意向的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並將磋商的結果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即以書面文件形式和電子文件形式簽定貿易合同。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可以簽定電子商務貿易合同,交易雙方可以利用現代電子通信設備和通信方法,經過認真談判和磋商後,將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全部以電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l)進行簽約。也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簽約。

3.辦理交易前的手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後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准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ED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這一階段是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後開始,賣方要備貨、組貨,同時進行報關、保險、取證、信用等,然後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服務跟蹤發出的貨物,銀行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處理雙方收付款,進行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索賠是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時,需要進行違約處理的工作,受損方要向違約方索賠。

電子商務的一般交易流程如圖8—17所示。

參加交易的買賣各方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備之後,通常都是根據電子商務標準的規定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電子商務標准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應遵守的基本程序,簡述如下:

●客戶方向供貸方提出商品報價請求,說明想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回答該商品的報價,說明該商品的報價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訂購清單,說明初步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對提出的商品訂購單的應答,說明有無此商品及規格、型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信息。
●客戶方根據應答提出是否對訂購單有變更請求,說明最後確定購買商品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運輸說明,說明運輸工具、交貨地點等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發出發貨通知,說明運輸公司、發貨地點、運輸設備、包裝等信息。
●客戶方向供貸方發回收貨通知,報告收貨信息;
●交易雙方收發匯款通知,賣方報告收款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方發送電子發票,買方收到商品,賣方收到貨款並出具電子發票,完成全部交易過程。

『陸』 電子商務的標準定義是什麼

網上看資料去
買書去
現在還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
基本概念;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EC)簡單地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的商務活動。
1. 電子商務組織的定義
A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ssion, GIIC)的定義: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凡是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
B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定義;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2C的商業交易
2. 歐洲議會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
3 i t 行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IBM定義 Intranet, Extranet, E-commerce企業內部網,企業外部網和電子商務,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
HP提出 E-Commerce, E-Business, E-consumer, E-WORLD 電子商務,電子業務,電子消費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宗方式

『柒』 電子商務的交易標准

簡潔版: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之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這里的「買賣雙方」、「利用計算機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和「進行商貿活動」都具有豐富的含義。參與電子商務同樣是買方和賣方。買方包括購買物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以及購買勞動力、資金和原材料的廠商。賣方包括出售商品和服務的廠商、出賣勞動力的工人等。電子商務是最先進的買賣方式,這種買賣方式是依託網際網路而開展的。入網用戶將自己的各類供求意願按照一定的格式輸入電子商務系統,該系統根據用戶的要求,尋找相關信息,提供給用戶多種買賣選擇。一旦用戶確認。電子商務系統就會協助完成合同的簽訂、分類、傳遞和款項收付等全套業務。這就為賣方以較高的價格賣出產品,買方以較低的價格購入商品原材料提供了一條非常好的途徑。電子商務的應用,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服務質量,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真正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實現,需要一定的交易標准作保證。這裡面,包括執行國際通用的SSL、SET標准,也包括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的參與交易的企業資信認證標准、產品認證標准、標准電子合同、電子簽名標准等。只有形成了一整套電子商務交易的標准體系,才能有效地保證電子商務安全、可靠、順暢地進行。

分類明細版:
什麼是電子商務?簡單地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電子網路進行的商務活動。但電子商務的定義至今仍不是一個很清晰的概念。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都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的參與程度,給出了許多表述不同的定義。比較這些定義,有助於我們更全面的了解電子商務。

1 世界電子商務會議關於電子商務的概念

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了世界電子商務會議(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關於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資料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2 政府部門的定義

歐洲議會關於「電子商務」給出的定義是:「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它通過電子方式處理和傳遞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它涉及許多方面的活動,包括貨物電子貿易和服務、在線數據傳遞、電子資金劃撥、電子證券交易、電子貨運單證、商業拍賣、合作設計和工程、在線資料、公共產品獲得。它包括了產品(如消費品、專門設備)和服務(如信息服務、金融和法律服務)、傳統活動(如健身、體育)和新型活動(如虛擬購物、虛擬訓練)」。

3 權威學者的定義

美國學者瑞維·卡拉科塔和安德魯·B·惠斯頓在他們的專著《電子商務的前沿》中提出:「廣義地講,電子商務是一種現代商業方法。這種方法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傳遞速度,滿足政府組織、廠商和消費者的建低成本的需求。這一概念也用於通過計算機網路尋找信息以支持決策。一般地講,今天的電子商務通過計算機網路將買方和賣方的信息、產品和伺服器聯系起來,而未來的電子商務者通過構成信息高速公路的無數計算機網路中得一條將買方和賣方聯系起來。」

4 我們的定義

上海市電子商務安全證書管理中心給電子商務下的定義是「電子商務是指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電子商務(EC)主要包括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子資金轉帳(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術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進行無紙化的業務信息的交換。」

5 IT(信息技術)行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IT(信息技術)行業是電子商務的直接設計者和設備的直接製造者。很多公司都根據自己的技術特點給出了電子商務的定義。雖然差別很大。但總的來說,無論是國際商會的觀點、還是HP公司的E-WORLD、IBM公司的E-BUSINESS,都認同電子商務是利用現有的計算機硬體設備、軟體設備和網路基礎設施,通過一定的協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路環境進行各種各樣商務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NET網路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你可以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據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於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捌』 電子商務法中的標准化交易合約指什麼

我是電商領域的創業者,正巧看到電商法的這個部分,上網查點資料看到這個問題。雖然不是職業律師,但對電商行業還算有點了解,也有法學學士學位。
電商法中「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裡面提到的「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雖然是證券和期貨領域中的常用詞彙,但出現在電商法中,我們就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其只是在「證券和期貨」等特定商品標的的交易中的行為。而且根據語境也能看出,「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是指的某種交易方式,而非某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幾種交易方式之所以只出現在證券和期貨領域,而在日常其他商品標的的交易中幾乎不存在,主要是因為只有證券和期貨是足夠標準的商品,你買A公司一股股票和我買A公司一股股票,咱倆的權益是完全一樣的;期貨雖然是實物商品,但因為其可以做的極其規范,在「標准化合約」的規范下,也可以認為是足夠標準的,這也是期貨交易可行的基礎之一。
但在普遍的電商領域,能達到這樣標准程度的商品是困難的,至少是規范和界定是困難的,所以電商法直接規定不得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如果電商採用「集中競價」的方式會怎麼樣呢?比如我買一本書,淘寶直接從淘寶網上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裡找標價最低的賣給我,我沒法看銷量、信用度、買家評論,而直接是系統配單。這種方式顯然是在電商領域不適用的。
如果電商採用「做市商」的方式會怎麼樣呢?還是以那本書為例。淘寶會給出一個收購價,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如果覺得這個價格能接受就把手裡的書都賣給淘寶;然後淘寶再給出一個高於收購價一些的出售價,所有想買這本書的買家如果覺得出售價可以接受就從淘寶手裡買這本書。這樣買家和賣家中間必須經過一個平台,而且定價權在平台手裡。這樣顯然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
以上兩種方式就屬於「集中交易」。而「集中交易」的基礎就是要求商品足夠「標准」,所以「標准化合約交易」就是像期貨一樣,把商品標的的各項指標都規范統一,所有商品需要滿足這個「標准化合約」的要求才能交易,而這個「標准化合約」的制定權在平台方手裡,所以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因而電商法中做出了「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的規定,本質上是在法律層面杜絕了「集中交易」這類交易模式的可行性,其實際目的在於促進市場競爭,限制平台的權力,增加市場競爭維度,避免陷入價格戰怪圈,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以上是我的個人理解,如有錯誤,歡迎斧正。現在電商法還沒有注釋本,回頭出了之後可以再結合看一下以進一步了解。

『玖』 簡述電子商務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規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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