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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審判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13 17:31:23

1.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訴被告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網上購物而引發的糾紛。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賢士湖住宅區54棟3單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網」注冊,並在網上拍下商品編號為5596482的二手筆記本電腦一台,價格為3350元,賣家為湖南省長沙市建設北路華天商城楓祥科技,聯系人是李鳳。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網上資料向楓祥科技的個人(財務人員楊永花)帳戶匯款3400元,但沒有收到電腦。此後,聯系人李鳳手機關機。經向湖南省長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詢,發現長沙市並無建設北路,也沒有華天商城,設在華天商城的楓祥科技更屬子虛烏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浪「一拍網」的所有人和經營者北京陽光山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4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含旅差費)。經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新浪「一拍網」提供雙方買賣這一平台,負有對賣家起碼的審查義務。但「一拍網」向網民提供完全虛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於對「一拍網」此知名網站的信任,與虛假的楓祥科技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一拍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經調解,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但要求原告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此案。網上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屬首例,隨著市場化程度不斷拓展,開展網上購物、網路經營活動大勢所趨。應如何維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網路經營者的行為,是擺在我們執法者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當今互聯網迅猛發展,傳統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聯網的沖擊,網上交費、網上證券買賣、網上購物等形式多樣的網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們的日常生活。網上交易是一種以互聯網為操作平台和數據傳輸媒介的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豐富、操作便捷等優勢。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於「初級階段」, 網上交易的基礎還相當薄弱,在此背景下,這一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諸多問題:首先,中國網民存在網路購物恐懼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國第二大在線拍賣網站淘寶網(www.taobao.com)的總經理孫彤宇說:「中國人的確很想在網上購物,但很多人都害怕邁出第一步,他們有很多擔憂:在線支付安全嗎?我買的產品會不會有瑕疵甚至是假貨呢?」 現今,中國約9000萬的上網者中,僅10%的人通過互聯網購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國該比例達到38%。分析師也曾指出,因為中國仍然以現金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網上交易還是交易者們當面結清的,而僅有30%是通過網路來支付的。數據也顯示,中國有13億的人口,但信用卡發卡量卻不足200萬張。究其原因,中國人缺乏在網上購物的足夠信任。其次,郵遞系統難以信賴,配送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網上交易的出現與發展是時代的需要,它必將促使傳統相關業務的轉型,並對未來社會產生深遠影響。雖然 目前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這些也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時,隨著我國信息基礎建設的規范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且發展潛力巨大,而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的差距還很大。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狀態,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上交易毫無力度且法律上對行規以難以認同,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網上交易業務的發展,也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其中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是不容迴避且又亟需解決的。
第一,要約的撤銷問題。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除法律規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但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因網路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的發出與到達幾乎是同時的,並且接受方的計算機往往具有自動審單的判斷功能,可以及時作出承諾,所以要約方能夠撤銷要約的機會微乎其微。我認為,網路本身的特點就是快捷、短程,風險與利益並存,網上交易是抓住商機的最佳選擇,如果不願承擔風險,可以選擇傳統的交易方式。另外,發出要約時,網路一般會讓使用者再次確認要約內容是否正確,如果加以確認,可以視為放棄要約的撤銷權。
第二,電子簽章的問題。網路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的或公開的網路環境里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的數字化的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達成,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電子數據交換來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有關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手簽或機構的蓋章。網上業務作為一項電子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其有別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時,作為合同成立標志的簽章問題則遇到了挑戰。倘若合同的成立還需簽章,則使電子交易的優勢無法體現。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證據的收集甚為困難。目前,學術界針對數據電文到底歸入何類證據有兩種觀點:一為視聽資料;一為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合同法》已經把數據電文視為書面資料,筆者贊成將數據電文歸入書證類證據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損失時當事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網上交易業務的正常開展對服務系統的依賴性極強,網路系統的事故和障礙所引發的民法律責任是銀行和客戶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法律對此問題尚未規范,筆者認為:病毒入侵、「黑客」襲擊網路系統等網路犯罪不應納入不可抗力事件,因為網上交易的安全系統是保障網上服務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術系統,如果該系統出現故障或被破譯,以致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害,該安全系統的提供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網路服務系統在提供在線平台服務中,負有謹慎注意之義務,對買賣雙方負有審查職責,買賣雙方也是基於對網路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為。一旦網路服務系統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網路服務系統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者也有義務協助網路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行使追償權,這樣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著廣闊前景。目前中國正逐步開放快遞市場,中國郵政很快將面臨來自諸如敦豪速遞公司(DHL),聯合包裹服務(UPS)及其聯邦快遞(FedEx)的競爭,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中國的某些網站也在嘗試新的配送機制,比如,組建由年輕人構成的自行車配送隊伍,這些配送員會負責收取用戶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特點,為網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網。

2. 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決結果

××年8月19日,廣東省某市海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海化公司)委託供銷員呂某某和孫某某持本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單點陣圖章的空白合同書到浙江省臨海縣訂購蛇皮。呂某某和孫某某來到某鎮蛇類養殖場(以下簡稱養蛇場),看樣後比較滿意,於10月3日將情況電告海化公司,徵求訂貨意見。海化公司復電:「要求堅持質量標准,脫鱗不要,有多少訂多少。」呂、孫接到電報,即與養蛇場洽談,於10月4日簽訂了購銷眼鏡蛇等7種類型、3種規格的無脫鱗蛇皮5萬張的合同。合同規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如一方違約,按貨款總值的25%支付違約金給對方。合同簽訂後,養蛇場即行備貨。呂某某也將合同的內容電告海化公司,並讓海化公司快給養蛇場定金。海化公司復電時未對合同的簽訂及內容提出異議,只講銀行不給款。此後,雖經呂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沒有匯出定金。同年11月28日,海化公司發給呂某某的電報稱:「長度欠標准,外商不簽訂合同,銀行不給款,此批貨不接收,說明情況,你倆即回。」呂某某收到電報後,將電報內容轉告養蛇場,並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此時養蛇場已備好蛇皮25000張,對呂某某和孫某某拒不放行。雙方遂發生爭議。養蛇場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海化公司辯稱:10月4日所訂合同無效,因為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且合同規定的定金未付。
問題:

1、 本案宜如何處理?
2、 本案各有關方面應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本案應該屬於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謹慎防範的「成約定金」合同。否則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復雜糾紛,處理起來非常棘手。

請看:雙方在合同中這樣約定: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雙方約定的定金過高應屬無效,應該不超過總價款的20%,超過的10%無效】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也就是說,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內才進行交貨這一主要合同義務,不收到定金則不用交貨,這點上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這只是我的個人理解】

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約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則養殖場就不能主張海化公司的違約責任。【從這點上來看,對蛇類養殖場非常不利,但本人認為應該還不至於徹底悲觀】

因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志,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通知義務、說明義務等等【而蛇類養殖場確已完成備貨並准備交付的主要合同義務】。基於上述分析的情況下,我個人的意見是應當認定雙方約定的定金合同無效,但主合同有效,蛇類養殖場有權主張違約責任。考慮到繼續履行會導致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應該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 急需行政訴訟二審案例,模擬法庭審判用。最好原告有2個,利益訴求不同,案例越詳細越好。求好心人幫助。

建議你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
找幾份行政判決書,編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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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近幾年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案例以及法院審判

美國強生制葯公司案例,

5. 關於電子商務法的案例

電子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
近日,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QQ」聊天記錄,一審判處涉嫌強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馮唐新有期徒刑4年。成為安徽省首次運用電子證據判案的案例。電子證據越來越引起人們關注。從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來看,近幾年,電子證據多運用於民事案件而運用於刑事案件的情況卻十分罕見。此案就是藉助電子證據審判刑事案件典型例證,對於探索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警隊接到一群眾報案,稱其不滿14歲的女兒小麗(化名)在一家賓館被人強奸。刑警經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馮唐新在2004年8月初與小麗通過網上「QQ」聊天相識,馮唐新在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2004年9月8日晚,馮唐新以出差為由,將小麗約到某賓館內,見面後與其發生性關系。雖然馮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實,但由於被害人親屬報案距發案時間已過去44天,並且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致使案件難以取得突破。此時,犯罪嫌疑人馮唐新突然翻供,不僅否認知道小麗的年齡,而且否認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為此,檢察機關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辦案刑警依法搜集到馮唐新通訊錄及其他網友的旁證,確定馮唐新與小麗「QQ」號網上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廈門等公安機關網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刑警獲得了馮唐新與小麗在「QQ」上的聊天記錄,並將其列印出53頁。
庭審中,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採信了公安機關搜集的「電子證據」,並在判決書上寫道:「網上聊天記錄雖然具有虛擬性,但在本案通過偵查活動還原為與真實世界前後連貫的事實,具有穩定性和整體性,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網路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的意見不予採納。」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報案距發案時間較長,並且此類案件在提取證據方面具有較強的實效性,因此難以得到能夠有力證明案件事實的傳統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證據無疑派上了大用場。電子證據之所以能夠凸現出它的作用是由它的特性決定的。
首先介紹一下電子證據的概念:
電子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文件。這個定義確定了它的根本屬性——電子文件,這是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最大區別.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就電子證據問題出現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QQ記錄是否可以證明犯罪,是否具有證明力;
做為一項刑事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三個要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第(2)款對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特別強調了對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根據《電子簽名法》,筆者認為QQ聊天記錄應屬於數據電文,《電子簽名法》對於如何認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數據電文的保存方法和傳送方式給予了明確的規范。由此可推斷本案公訴方提供的QQ聊天記錄具備真實性。其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
在2004年刑警獲得的QQ聊天記錄中記載了這樣的內容,小麗說:「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雖然,被害人已將不滿14周歲的事實告訴加害人,但是,筆者認為仍不能斷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處於虛擬空間中的聊天者其心態與現實世界有所不同,身份的虛擬性使聊天者對談話內容抱有懷疑。假設小麗在與犯罪嫌疑人通過QQ進行聊天過程中的表現與之年齡智力不相符,並且其外表也令犯罪嫌疑人產生超越真實年齡的假相,那麼,「明知」這一主觀心態不成立。在本案中,沒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信被害人所說的:「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難以斷定。
再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被告馮唐新實施強奸後在QQ上向其他網友介紹了與小麗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但是並不能單憑被告與其他網友的聊天記錄就認定被告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在聊天記錄得不到現實證據的作證的情況下,不排除被告刻意炫耀的可能。在本案中,被告與網友聊天時描述的內容與被害人描述情況吻合,因此可以認定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回顧電子證據的三個特點:高科技性、多樣性和證明力欠完整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必要對電子證據的運用採取較之傳統證據有所區別的態度。具體表現在:

6. 怎麼才能看到法院的審判案例

可以登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可以選擇你要查看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書。

7. 關於「媒體審判」的一些案例。

什麼案件

8. 電子商務訴訟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其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的標准和規定,只要能夠對起訴方的起訴提出質疑,並且表達自己的合理辯解即可。
例: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9. 求一個法院審判的具體案例及結合司法獨立分析...

到網上搜美國國旗案或者日本的浦和充子事件,中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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