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簡單例舉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法大大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
·2016年10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批量小貸案件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一起買賣案件仲裁中認可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2018年,法大大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慶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可。
下面,我就例舉其中1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法大大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錢某可以撤銷來贈與,源
《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件中,錢某未將手提電腦交付孫某,且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性的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錢某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孫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 求一個商務管理合同簽訂過程有關案例與分析字數1500字
某年6月27日,中國甲公司應荷蘭乙商號的請求,報出C514某產品200噸,每噸CIF鹿特丹人民幣1950元,即期裝運的實盤,但對方接到中方報盤,未作還盤,而是一再請求中國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並延長還盤有效期。中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CCF鹿特丹減至人民幣1900元,有效期經兩次延長,最後期限為7月25日,荷蘭乙商號於7月22日來電,接受該盤,並提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即期裝船,按裝船量計算。除提供通常裝船單據外,需供衛生檢疫證書、產地證、磅碼單、及良好合適海洋運輸的袋裝"。但中方接到該電報時.已發現該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猛漲,於是中方甲公司拒絕成交,並復電稱:「由於世界市場的變化,貨物在收到電報前已售出"。可是荷蘭乙商號不同意中方的說法,認為他是在發盤有效期內接受發盤,堅持要按發盤的條件執行合同,否則要中方賠償差價損失人民幣23萬元,接受仲裁裁決。 問題: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發盤是實盤是虛盤?
2.中方在荷蘭未作還盤但一再請求增加數量和降低價格,延長有效期的情況下,復電稱:將C514增加至300噸,每噸CIF鹿特丹價格人民幣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報盤是實盤還是虛盤?
3.荷方於7月22日來電內容,是否可以作為承諾的意思來表示認可?為什麼?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來電後,於7月24日發出拒絕成交的復電,是否符合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為什麼?
5.本案應如何解決?
[案例分析]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發盤是實盤,因為發盤的內容明確,主要條款齊備,並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復電:同意將C514增至300噸,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幣,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報盤也是實盤,內容明確,主要條款齊備,有期限。
3.荷方於7月22日來電內容,是對中方復電的完全接受,故屬於承諾。
4.中方在接到荷蘭7月22日作出的承諾復電後,於7月24日給荷方發出拒絕成交的復電,是違反國際貿易中的「約定信守原則"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無論採用「發信主義」或是採用「收信主義"原則,荷蘭的承諾是在發盤有效期內作出的,中方已經收到,荷方的承諾已經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中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報價中規定的義務。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諾的情況下,復電拒絕成交,這是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絕成交的電報後同意中方的說法,並提出「要麼執行合同,要麼賠償差價人民幣23萬元,否則仲裁裁決"的要求是正當的。為了合理有效地解決糾紛,最好是由中方撤銷拒絕成交的表示,雙方執行已經成立的合同。
4. 合同法案例分析
以下為我的個人觀點:
1、屬於單方解除,約定解除。
2、天一公司對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版,此種解除需要雙方協權商一致。
3、應履行單方通知,異議起訴或仲裁的程序。黃某某若不同意對方意見,應當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訴訟請求包括確認合同的效力和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等幾項。
5、該主張不能成立,情勢變更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而天一公司目前要求解除合同,多半是因為商業的原因,是因為房價已經翻了好幾倍。
5、若我是本案法官,我會要求天一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
5. 電子合同糾紛案
北京法院應作出判決,北京公司勝訴,無須賠償紐約公司的利益損失.法院判決北京公司勝訴的依據是,紐約公司的承諾(即其「還盤」)被北京公司職員從其電腦中檢索到時,已經超過了北京公司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其「承諾」未生效,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並不成立,北京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電子合同要約必須規定承諾期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的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其要約一旦得到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於抵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通常情況下,要約都具體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要約規定的時限,要約人就不受約束.
承諾又叫「還盤」,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3條及《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否則承諾不能生效.當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紐約公司與北京公司之間的爭議焦點,在於承諾是否超過了一個星期.紐約公司認為,北京公司的要約於紐約時間5月31日晚上9時許(北京時間與紐約夏時制時間的時間差為12個小時)到達其公司的電子郵箱,紐約公司於6月7日晚上8時許發出其承諾,並於6月8日上午8時22分抵達北京公司的電子郵箱,該公司的承諾是在要約規定的一個星期的承諾期限內作出的,而且也在承諾期限內抵達了要約人,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告成立.北京公司未按合同行事,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向其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公司則認為,雖然紐約公司於6月7日晚上8時許發出其承諾,並於6月8日上午8時22分抵達北京公司的電子郵箱,時間並未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但紐約公司的承諾並不是按北京公司發出要約使用的電子郵箱地址回郵的,而是發送到了北京公司的另外一個並不經常使用的郵箱,到北京公司檢索到該郵件時,已經是北京時間6月9日上午11時許,距離其發出要約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個星期,因此,紐約公司的承諾並不生效,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沒有成立.
對於北京公司的上述觀點,紐約公司反駁稱,不論是國際條約還是中國的《合同法》,都規定了網路商務合同以「收到生效」為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1996年訂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第15條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因此,其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應按該承諾抵達北京公司電子郵箱的時間即6月8日上午8時22分計算,而不應當按北京公司檢索到該郵件的時間來計算.
北京公司則採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援引了「示範法」的同一條款來抗辯,只是引述的是該條款的不同部分:「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如數據電文發給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北京公司認為,既然其已經使用了一個特定的電子郵箱發出要約,就應當認為其已向紐約公司指定了一個特定的信息系統作為後者回郵的地址,但紐約公司沒有使用該指定的系統,則其承諾生效的時間應當按照承諾被檢索到的時間來確定.
最終,北京公司的觀點獲得了法院的採納,紐約公司被判敗訴.
我們可以做出一些經驗的總結:
首先,北京公司在本案中獲得勝利的關鍵,是其在發出要約時給對方承諾設定了一個星期的時間限制,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北京公司恐怕在平時也都難於找到理由為自己開脫,一旦遇到國際價格波動有利於對方時,更可能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可見在對外發盤時,按常規給對方規定一個承諾時間,並非多此一舉,而是生意人自我保護的一個堅強盾牌.
其次,從紐約公司方面來說,就因為一個小小的疏忽,換來了個「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的慘痛教訓,如果熟悉國際的相關規則,恐怕也就不會貿然用另外一個郵箱來跟對方聯系了.國際貿易涉及到的各項規則多如牛毛,在實務操作中多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顯得尤為重要.
6. 合同法案例
從一般的交易習慣來看,甲說的預付5000英鎊,是指交給自己單位,沒有必須由開戶行先行保管的意思。而乙加了這個條件,是對要約的變更,為新要約,甲不承諾,不構成違約,也不承擔責任。
7. 合同成立 案例
本題來關鍵在於乙要求甲提源供衛生檢疫證、產地證、磅碼單和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是否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同法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個人認為乙的要求屬於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未成立,不用賠償。
8.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 電子商務的要約與承認是什麼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願意按一定的內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並含有容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於,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網事易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