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知道歐盟第4號指令是什麼
迄今為止,歐盟共起草了13份指令,正式公布的指令有9份。在這些指令中,與會計和財務報告事項直接有關的指令主要有3個,即第4號指令、第7號指令和第8號指令 。
第4號指令
歐盟第4號指令於1978年頒布,是歐盟框架中最廣泛和最全面的會計規則,所有公共持股和私有公司都必須遵循。第4號指令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資產負債表(條款9和10)和損益表(條款23-26)的格式規則。這反映了法國和德國對報表格式進行詳細法定描述的傳統。為滿足不同國家監管和實務的需要,指令中包含有選擇項;
2.披露要求(條款43)對歐盟成員國中現存實務進行了折衷,在存有嚴重沖突時,規定了選擇項;
3.計價規則(條款31-42)以歷史成本為基礎,也允許使用現行價值。此項指令發布時,英國、愛爾蘭以及荷蘭的准則制定機構鼓勵對現行成本會計的採用;
4.真實公允觀點(條款2)在某些情況下優先於特定的規定。這些特殊情況由成員國根據其會計體系自行確定。
真實公允的觀點不僅適用於財務報表,也同樣適用於財務報表的輔助披露。因此,公司還必須作出以下披露:
● 主要的會計政策;
● 公司持有20%或以上股份的聯屬公司名單;
● 股東權益的變化以及各種流通股份的數量(不需要編制股東權益變動表);
● 長期有擔保債務的細節;
● 義務和有事項的細節,包括單獨披露的養老金負債;
● 分部信息,包括各產品類型和地區分部的銷售收入,如果分部信息對公司業務造成"嚴重歪曲",公司可以不披露;
● 平均雇員數量以及人工總成本,例如:工資、社會保障以及各類雇員的養老金;
● 董事報酬、貸款和預付款信息;
● 當期應付所得稅和經營活動所應承擔金額間的差額,以及特殊所得稅激勵對經營成果的影響。
財務報表的編制必須遵循歷史成本、持續經營、謹慎性、權責發生制以及一致性等原則。第4號指令還有以下特定的要求:
1.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具有有限經濟壽命的固定資產必須系統地進行折舊。如果由於成員國允許特殊的稅務激勵,而導致較高的折舊,則必須披露此項折舊的性質和金額。
2.公司間投資--對聯屬公司的投資必須以成本計價。如果成員國允許使用權益法,則必須披露公司間投資賬戶的所有變化。未實現的權益法收益必須在所有者權益中作為未分配項目披露。
3.無形資產--商譽、籌備費以及研究發展費用等無形資產,應該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攤銷。成員國可以允許在更長的時間內對研究發展費用和商譽進行攤銷,但是攤銷時間不能超過其經濟壽命。
4.存貨--存貨必須按照成本市價孰低法計價。成員國可以允許使用實際成本法、FIFO、LIFO、加權平均法或者類似方法,也可以允許使用上述多種方法。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重置成本和帳面價值存在重要差異,則應該披露此項差異。
5.流動資產--單個項目應該以成本(購買價格或生產成本)市價孰低法計價。
6.負債--必須計提所有可預見的負債和潛在損失。
7.長期債務--如果長期債務折價發行,則每年必須攤銷合理的金額,在債務到期之前,必須全部攤銷完畢。
8.開辦費--開辦費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攤銷,但適用股利限制原則,即在未限定留存收益至少和未攤銷開辦費相等之前,不能發放股利。
9.通貨膨脹會計--成員國可以允許或者要求其公司編制主要的或補充的通貨膨脹調整財務報表,但成員國法律詳細規定公司應該遵循的方法。第4號指令列舉了以下可能的方法:
● 對有形的固定資產(如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以及金融長期資產(如投資或貸款)進行重估;
● 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使用重置成本;
● 對所有財務報表項目按照一種方法進行重估,以確定通貨膨脹的影響。
2. 歐盟指令
2010年3月25日歐盟發布委員會條例(EU)No257/2010,對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制定重新評內估計劃。重新評估工作由歐容盟食品安全委員會(EFSA)負責。已批准食品添加劑,具體包括在2009年1月20日前已獲得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及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35/EC中規定的食品中使用的甜味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36/EC中規定的食品中使用的色素、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5/2/EC中規定的除甜味劑和色素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劑。
對於在該條例發布前已由EFSA重新評估過的已批准食品添加劑不再進行評估。
EFSA重新評估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的評估程序,具體有:
審查食品科學委員會(SCF)或EFSA的最初觀點和工作文件;
審查最初的檔案文件;
審查相關企業或任何相關團體提交的數據;
審查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制定的數據;
鑒定對食品添加劑最後評估的相關文獻。
本條例還具體規定了EFSA在重新評估工作中的尋求數據、相關企業或團體的遞交數據以及監督進程等。本條例於發布後的第20天生效。
3. 歐盟ce認證指令有哪些
電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低電壓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建築產品 89/106/EEC 27.6.1991
機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個人防護設備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非自動稱量儀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可移植醫療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普通醫療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燃具爐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電信終端設備指令 91/263/EEC 6.11.1992
鍋爐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通訊衛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升降設備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用於爆炸性氣體設備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娛樂用船隻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非簡單壓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4. 歐盟EC指令中的EC是什麼意思哪兩個單詞謝謝
歐盟與EC指令 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和品質的標准。 透過調和的標准,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復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符合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於此市場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CE標示是製造商的符合標志,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對於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的符合性 ,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有此符合標志,產品可自由在會員國流通。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裝上顯示。然而此CE標示 並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於未符合標示的產品所採取的行動。 #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准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 #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構。 # 決定是當的符合模式並進行評估。 #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 匯整技術文件資料# 准備符合聲明書
5. 什麼是歐盟的RoHS指令
RoHS認證焦點問答
1.何為RoHS指令?
答: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2003年1月通過了RoHS指令,全稱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也稱2002/95/EC指令,2005年歐盟又以2005/618/EC決議的形式對2002/95/EC進行了補充,明確規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限量值。
2.歐盟為何要頒布RoHS指令?
答:一是設立技術壁壘,提高產品准入門檻,二是加強環境保護,確保可持續發展。
3.全球對RoHS指令有何反應?
答:可以說,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對RoHS指令的出台反響強烈,高度關注,有的稱其為綠色環保指令,有的稱其為技術壁壘指令,還有的稱其為牽動全球製造業神經的指令。其間,美國、日本、韓國、泰國等也相繼出台了類似指令。中國是全球製造業大國,也是產品出口大國,出口總量的70%以上涉及到RoHS指令,因此中國政府亦十分重視相關問題,並於2004年出台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內容類似RoHS指令,並准備與其同步實施。同時,通過電視、報刊、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向廣大企業宣傳推廣,提醒廣大生產商務必高度重視,積極應對。
4.RoHS認證涵蓋哪些產品?
答:RoHS指令涉及的產品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電子、電器、醫療、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產品,它不僅包括整機產品,而且包括生產整機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裝件,關繫到整個生產鏈。
5.怎樣開展RoHS認證
答:不少大型企業對RoHS認證早有研究,早有準備,而且不少產品已通過RoHS認證,但仍有不少中小型企業對RoHS認證仍相當陌生,一知半解、霧里看花、不清不楚、不知從何下手,不知找誰認證。其實,RoHS認證並非那麼神秘,與人們所熟悉的CE、FCC、等認證大同小異,只要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公證實驗室均可為企業提供類似服務,無非是把你的相關產品送往專業實驗室進行檢測、分析,其中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害物質是否符合RoHS指令要求,若符合就可獲得RoHS合格報告和證書,若不符合,就得另找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替代。
6.確定產品是否合格的法律是什麼?
答:確定產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是歐盟委員會先後頒布的(2002/95/EC)指令和2005/618/EC決議。
7.電子電器設備中六種2005/618/EC決議。有害物質的限值是多少?
答:其中鉛(Pb)、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1%(1000ppm),鎘(cd)為0.01%(100ppm),該限值是制定產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據。
8.怎樣讓您的整機產品節省RoHS認證測試費用?
答:最重要的是選擇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零部件與原材料、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流程,如采購已獲得RoHS認證的零部件、原材料,以迴流焊接替代傳統的焊接,以無鉛焊料替代傳統焊料,只要整機採用了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零部件,您的整機做RoHS認證自然就省時省錢,方便快捷了。另外,對認證產品進行合理有效的拆分,也可節省一定的費用。
9.RoHS認證何時做最合適?
答:RoHS指令強制性實施時間從今天起至明年七月一日止,只餘下半年多一點的時間了,因此,應當說越早越好,越早越主動,越晚越被動,事實上不少敏銳性高的大型企業,早就著手此項工作了,一是明確規定所采購的零部件、原材料必須是通過了RoHS認證的產品,二是將自己的整機產品進行RoHS認證,同時國內外大部分采購商也對製造商提出了明確要求,凡沒有通過RoHS認證的產品一律不簽訂單。因此,如果您的產品不及早做認證,將會痛失市場,枉然後悔。事實上由於受歐盟RoHS指令的影響,廣東機電出口產品僅八、九兩月就下降了80%之多,詳見「南方都市報」2005年10月14日C02版,標題是《粵機電出口急劇下滑》。
10.產品不做RoHS認證有何危害?
答:產品不做RoHS認證,將給生產商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屆時您的產品無人問津,痛失市場,假如您的產品僥幸進入對方市場,一經查出,將遭遇高額罰款甚至刑拘,從而,有可能導致整個企業關門倒閉。
11. 我司的RoHS實驗室為您的產品可提供哪些服務?
答:(1)對產品零部件、原材料進行歐盟RoHS指令的測試與驗證服務;
(2)對整機設備進行歐盟RoHS測試與驗證服務;
(3)對電子元件與部件的材料構成聲明提供支持服務;
(4)對電子零部件、原材料供應商進行第三方評估;
(5)對玩具類、紡織品的重金屬進行測試服務;
(6)對包裝材料進行測試與驗證服務;
(7)對塑料材料中六種增塑劑提供測試服務;
(8)對各類電池進行有害物質測試與驗證服務。
12.如何對RoHS認證產品進行拆分、分類?
答:根據RoHS指令要求,如何對整機產品進行科學合理的拆分歸類,使檢測費用降至最低也是一大學問,通常主要分為金屬材質、塑料材質和其它材質,金屬材質只需要做重金屬檢測(鉛、汞、鎘、六價鉻),塑料材質需要做規定的六項(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其它材質只需做重金屬測試。
13.如何提供RoHS測試樣品?
答:製造商在送檢產品之前,最好提前將送檢產品自行詳細拆分、包裝,並分別在每個包裝上標明產品名稱與編號,原則上每個零部件檢測所需的重量為:固體10-20克,液體10-20毫克。
X-MET3000TXR是一種測試塑料和其他部件是否滿足ROHS指令的快速,非破壞性的儀器。它對所有受限元素Pb, Hg, Cd, Cr 和 Br提供了快速定量分析。如電線,PCB,塑料,插接件等各種不同電子產品都可以在X-MET3000TXR上進行測試。當然,它也可以對其他存在於各種材料中的金屬,非金屬元素進行分析。
6. 歐盟的指令有ec指令和eec指令,請問這兩種指令有什麼區別,多謝!
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歐洲經濟共同體
EC 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
開始的時候是歐洲經濟共同體,就是我們以前常說的歐共體(現在都不說了),Europen Economic Area(簡稱EEA)。歐共體是成員國之間的經濟的一個自由貿易同盟。EEA裡面的負責制定法規的最高行政部門是歐洲經濟委員會, Europen Economic Commission(簡稱EEC). 所以歐共體經濟委員會制定的指令結尾是EEC。如MDD的指令92/42/EEC, 意思是1992年,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第42號指令。
1995年(記得不是特別清楚,好像是),當時的EEA有18個成員國,這18個成員國中有15個簽署了羅馬條約,根據這個條約,EEA上升為EU,就是Europen Union(歐盟),歐盟就不是僅僅經濟的一個自由貿易同盟,是謀求歐洲一體化,要在政治、軍事、外交、經濟等各個方面實行同盟和一體化。根據這一條約,後來就誕生了歐元,以前的港督彭定康回去了就去主持歐盟的外交委員會去了,歐盟現在還要組建歐盟的軍隊。所以當時歐盟東擴的時候俄羅斯極力反對。其中有3個原歐共體的成員國,心想,我只和你們做做生意就好了,玩政治、外交的我們就不幹了,所以就沒有簽署,這3個國家是挪威、冰島、列示之敦(我不知道標準的翻譯是什麼,音譯是這個)。因此,歐盟剛剛成立的時候是15個成員國。後來有東歐10國加入,變成了25個成員國,2007年1月1日,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也加入了,因此現在的歐盟成員國有27個。現在還有土耳其和塞爾維亞哭著喊著要加入歐盟。估計希望不大。
因為上升為歐盟了,歐盟裡面制定法規指令的最高行政機構是EC(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委員會),就不是EEC了(EEC沒有了,被EC替代了),所以是EC制定的法規,結尾就是EC,比如IVD指令是98/79/EC,意思就是1998年(那個時候已經是歐盟了)歐盟委員會制定的第98號指令。
7. 歐盟指令的代碼意義是什麼
「12」這抄是指歐洲經濟委襲員會制定的第12號指令,1993年11月1日歐盟正式誕生,也就是以後的指令應該都是EC了,之前的EEC已經被現在的EC所替代了,你看到的都是以EC制定產生的,歐盟的指令中是可以從代號中看出分類的
8. 歐盟的指令與歐標有什麼區別
EC/EEC--歐洲聯盟--指令
就是你指的歐盟指令,它是歐盟頒發的指令(Directive),也算是法規條款的。版
UNECE/ECE-歐洲經濟委員權會-法規
它是聯合國頒布的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Regulation)
9. 美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麼
美國方面
為了使電子商務在法律的保護和規范下健康發展,美國早在9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准備工作。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州兩級均有立法權。雖然美國國會有權規范跨州的商貿活動,但是傳統上交易法的規則(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屬於各州立法的范圍。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過大,影響正常的商業活動,美國法研究所等聯邦的政策咨詢機構制訂了一套交易法規則,作為協調各州合同法的模範法,推薦各州逐漸將這一套法律規則制訂在本州的法律中。在這些模範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統一商法典》(UCC)。該法的目的就是簡化、澄清和修訂美國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通過習慣、慣例、協議來發展商業規范,以及促進各州法律之間的統一。美國各州都已經採用了《統一商法典》的內容,但又結合本州情況稍加修改。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與傳統的商貿活動不同的特點,因此《統一商法典》在電子商務領域已顯過時。為此,美國法研究所等機構於幾年前著手修訂《統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的內容,這就是所謂《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UCC Article 2B)的由來。在草擬的《統一商法典》第2條B項的基礎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VCITA)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統一商法典》一樣屬於模範法的性質,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轉化為生效法律取決於各州是否通過立法途徑對其予以採納。從法律效力上看,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不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一頒布就對成員國具有了約束力,所有成員國都須在18個月內將其貫徹到國內。然而,美國各州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個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進程採納該法,可能還需較長的時間。但是,美國聯邦政府正積極推動電子商務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國總統簽署了《電子簽名法》,為在商貿活動中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掃清了法律障礙。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主要適用於創作或發行計算機軟體、多媒體及交互性產品、計算機數據以及在線信息發行等交易,不適用於有關印刷出版的書籍、報紙、雜志等的交易。例如亞馬遜網上書店通過網路向全球出售書籍,雖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權貿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適用范圍之內。《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主要調整的是無形財產貿易,更確切地說是包括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公開形象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貿易。這說明,美國己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貿易非常適宜電子商務的環境,其全部交易過程都能夠在計算機網路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網下的物流配送問題,因此知識產權貿易必將在電子商務占據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將超過有形財產的貿易。
在計算機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引入了「電子代理人」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認了藉助網路自動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電子代理人是指在沒有人檢查的情況下,獨立採取某種措施或者對某個電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應的某個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的自動手段。電子代理人的出現使合同的締結過程可以在無人控制的情況下自動完成。《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雙方電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過電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間的交互作用而形成。電子代理人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可以導致一個有約束力的合力產生。在自然人與電子代理人的締結過程中,自然人應當以作出聲明或者行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締結的意識。例如,當申請注冊免費電子郵件地址的用戶,登錄到電子郵箱提供者的網頁上,要求注冊電子郵件地址時,網頁會出示一份很長的格式合同,詳細規定了用戶使用電子郵件的條件和要求,最後則是一個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圖標,如果用戶點擊了這一圖標,就表示同意注冊電子郵件的全部合同條件,並將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發送給對方的電子代理人,用戶與電子郵箱提供者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據格式許可合同方面,《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規定,格式許可合同是指用於大規模市場交易的標准許可合同,包括消費者合同及其他適用於最終用戶的許可合同。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擬定的這類合同面向廣大公眾,基於基本相同的條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這類合同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具有非協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條款之後,對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於網路上的計算機信息交易大量採用自動的格式許可合同的形式,因此為了保護格式合同相對人(即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對這種合同的約束力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格式許可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有在對合同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受合同約束。如果有些格式條款不易為人所察覺(例如字體過小,含義模糊),或者相互沖突,則不對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具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己經付了款,支付有關費用或者遭受了損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予以合同補償。
此外,由於網路上的交易活動從締約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動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機從事違法或欺詐活動。因此《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規定計算機信息的提供者對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負有擔保的義務,即擔保其提供的計算機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在許可期間被許可人的利益不會因為任何第三方對計算機信息主張權利而受到損害。具體而言,計算機信息提供者應當擔保其許可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在其所屬國的領域內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擔擔保義務,它必須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說明。例如,在計算機信息的網上自動交易中,標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時,如受到干擾,提供者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一旦計算機信息提供者不承擔擔保義務,其信息的市場價值就降低了。
總之,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為美國網上計算機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美國國內曾經在是否需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這一點上進行過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對電子商務立法就是對其發展的束縛,但是多數人認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盡管《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處,例如美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很多人指責該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利,過於偏坦商業組織的利益,但是該法仍然將美國電子商務立法推進了一大步。美國各州正在積極採納該法。《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最終會成為調整美國電子商務的基本法。
10. 什麼是歐盟指令
各成員國政府有責任將本國的法律與指令取得協調一致,與指令有沖突的現行國家法律都應撤消。歐盟頒布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技術壁壘,實現產品在成員國之間的「自由流通」。指令主要規定了與健康和安全有關的基本要求,對於電氣產品,還規定了電磁干擾和抗干擾的要求。 編輯詞條 歐盟協調標准 「歐盟協調標准」是指由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據歐盟委員會與各成員國商議後發布的命令制定並批准實施的歐洲標准。1999 年以來,歐盟委員會向歐洲標准化機構下了26 個標准化委託書,其中13 個與新方法指令有關。CEN、CENELEC 和ETSI 制定「協調標准」的程序是公開透明的, 並且建立在所有利害關系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歐洲標准化組織的規定,各成員國必須將協調標准轉換成國家標准,並撤銷有悖於協調標準的國家標准,這一規定是強制性的。協調標準的標題和代號必須在歐共體官方公報上發布,並指明與其相對應的新方法指令。製造商的產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報公布、且已被轉化為國家標準的協調標准,即可推定該產品符合相應的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執行協調標準是一種自願性行為,製造商可以自由選擇採用任何其他技術方法來確保符合基本要求。 根據歐盟網站資料統計,截止 2002 年底,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這三個歐洲標准化組織制定的協調標准已有2000 多個。如:低電壓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 600 多個,建築產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 50 多個,機械安全指令(Directive98/37/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 400 多個,電磁兼容指令(Directive89/336/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90 多個,醫療設備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200 多個,燃氣設備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協調標准有95 個,無線電通信和電信終端設備指令(99/5/EC) 涉及的協調標准有180 多個。、 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初探 作者:張麗莉 孟冬 崔路 王力舟 來源:中國標准化 日期:2006-3-7 16:10:20 1.引言 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是世界貿易組織(WTO)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 協定》)所管轄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任何一個經濟體在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三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當然,針對貨物貿易中的不同對象,基於各經濟體不同的貿易政策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三要素的作用不是並重的,而是各有其側重。自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創立歐洲單一市場始,到現在建成政治、經濟一體化的歐洲聯盟的過程中,歐盟已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其中三要素具有協同作用的典型特徵。本文旨在通過對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構成和三要素對具體貨物貿易對象的應用的剖析,闡明一經濟體在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必須對三要素給以同樣重要的戰略地位,統籌兼顧各要素的發展規劃,並使之在統一的有機整體中發揮協同作用,方能在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科學水平的同時,跨越和打破其他經濟體依託技術性貿易措施構建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使其對經濟貿易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態勢。 2.歐盟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在建立歐共體初期,各成員出於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目的,自行制定了符合本國經濟利益和科技發展水平的技術法規和標准,使得歐共體內部缺乏協調一致的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導致歐共體成員之間貿易的種種不便,阻礙了單一市場的建立。建立協調一致的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體系,從而在歐共體內部構建統一的市場,促使貿易便利化一直是歐共體努力的方向。從 60 年代初起,歐共體就開始了協調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的制定工作,從舊方法指令到新方法指令,輔之以歐洲協調標准以及使合格評定模式規范化的「全球方法」的制定,在歐盟內部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成熟和協調化的、涵蓋技術法規體系、標准體系與合格評定程序體系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2.1 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 在歐盟,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分享歐盟的立法權,而歐盟理事會享有決定性的權力。 歐盟技術法規主要是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依據四個基礎條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歐洲聯盟條約》)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條例、指令和決定等,正式批準的文件頒布在每個工作日出刊的《歐盟官方公報》的 L 卷上: -條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適用性、全面約束力和直接適用性。條例具有基礎條約實施細則的性質,它相當於議會通過的法令。須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三讀批准後方能頒布實行,條例公布生效後各成員國必須執行,無需轉化成本國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要求歐盟各成員國把有關立法納入歐共體法律的條文,它只能以成員國為發布對象,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歐共體法律。指令的實施方法可自行選擇,一般給成員國一定的期限使其轉化為國內法律,成員國在實施指令的同時必須修訂或廢除與指令有悖的國內法律。 -決定(Decisions)是有明確針對對象的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針對特定成員國或所有成員國發布,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企業或個人發布,還可針對進口自歐盟之外經濟體的具體產品。它與條例有類似的效力,但是適用的范圍不同。條例具有普遍性,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而決定只具有特定的適用性,是針對個別、具體、確定的群體、個人或事件。 在歐盟技術法規體系中,指令佔主導地位。歐盟絕大多數產品的技術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發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條例或決定等形式出現。 歐盟技術協調指令的制定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因此其技術協調指令也分為兩種類型。 -舊方法指令(0IdApproachDirectives):1985 年前的技術協調指令通常對產品的規格和技術要求做出詳細規定,要求成員國完全執行。按照這種方法制定的歐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葯物、農葯、食品添加劑和機動車輛等領域。這在三要素協同作用機理的理論研究中,可歸為「規定型技術法規」。規定型技術法規是指確定了達到特定結果方法的一類技術法規,它確定了要達到特定結果的方法,其焦點集中在達到目標的惟一途徑上。因此,規定型技術法規的最大特點是其具有方法上的確定性。 -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yes):1985 年,歐共體理事會頒布了《關於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 (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為主體的較完善的技術法規體系。新方法指令的特點是只在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強制性的要求,達到指令目標要求的途徑是多方面的、有選擇餘地的,而對指令要求的符合程度則由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予以判定。在 j 要素協同作用機理的理論研究中,這種類型的技術法規可歸為「功能導向型技術法規」。功能導向型技術法規以精確的術語規定了要達到的目標,但允許通過對實體本身進行調控來確定其達到結果的方法。 2.2 歐盟的標准體系 歐盟標准體系的特點是與其技術法規緊密相連。歐盟技術法規的制定僅限於產品在歐盟統一大市場中流通時所必須符合的保證安全、健康、消費者保護與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並不對符合要求的具體途徑做出強制性規定。只有完全符合這些基本要求的產品才能在歐盟境內銷售和使用,至於如何使產品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的,並沒有列出具體的技術細節,而是通過發布「協調標准」(EN)的方式為製造商和進口商提供指導。歐盟委員會授權區域標准化組織(歐洲標准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准化委員會CENELEC 和歐洲電信標准學會 ETSI)承擔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歐盟指定領域的協調標準的制定通常由這三個歐洲標准化組織完成,它們為歐盟成員國及其統一市場的貿易利益提供技術支持。 協調標準的制定以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為基礎,它是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協調標准具有「據此推斷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製造商證明產品符合指令要求的一種工具。目前,依據新方法指令的 基本要求制定的協調標准達2000 余項,《歐盟官方公報》不定期地公布與相關指令相適應的協調標准題錄。但這些協調標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願採用的性質,它為生產企業正確實施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然而,指令往往又賦予協調標准特殊的地位,也就是凡符合協調標準的產品,可以被推定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這就為歐盟以功能導向型為主的技術法規的有效實施搭建了平台。藉助協調標准,歐盟技術法規達到其既定目標。這種符合性推斷,使得歐盟各成員國的生產商和擬向歐盟出口產品的其他國家的生產商以採用歐洲協調標准為達到歐盟相關指令的首選措施。 2.3 歐盟的合格評定體系 為了使其技術法規得到有效的實施,歐共體理事會於 1989 年通過了「關於合格評定全球方法的決議」(90/C10/01),該決議提出了合格評定的總體政策和基本框架,規定了在技術協調指令中採用的合格評定程序,用以確定產品對技術法規和協調標准要求的符合性,保證並提高投放市場的產品質量。1993 年歐共體理事會又通過了「關於合格評定程序各階段的模式和 CE 合格標志的貼附及其使用規則的決定」 (93/465/EEC),該決定對合格評定全球方法決議進行了補充,規定了新方法指令巾將要使用的合格評定的指導原則和具體程序,同時還對加貼和使用CE 標志的規則做出規定。 歐盟的合格評定程序細分為8 種基本模式和8 種派生模式。這些模式依據產品生產的不同階段(例如設計、定型、完全生產)、有關評定的類型(例如文檔審查、型式批准、質量保證)和承擔評定的主體(製造商或指定機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依據這些模式,合格評定活動以第一方(製造商)或者第三方(歐盟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因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向各成員通報其名錄而被稱為NB 機構,即NotifiedBody)為基礎進行。 歐盟在每一項新方法指令中都規定了對所涵蓋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序,並依據產品的危險程度,要求採用不同的合格評定方法。指令中提供的合格評定模式為製造商提供了一定的選擇空間。NB 機構依據每個相關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合格評定,以保證產品投放市場前符合該指令的基本要求。 3.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中三要素的關系 3.1 三要素的主要區別 3.1.1 措施制定主體 技術法規是由立法機構、政府部門或其授權的其他機構制定的。歐盟的技術法規是由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依據基礎條約授權而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 標準是由非政府部門的標准機構制定的。歐盟的標準是由CEN 和CENELEc 等歐洲標准化組織制定的技術文件。 合格評定程序是評判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准要求的程序文件,它既要評定產品對標準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評定對技術法規的符合性。對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部門往往與技術法規的制定部門具有相同的層次。在歐盟及其各成員制定的技術法規中往往既規定了對產品的要求,又規定了產品如何符合這些要求,成為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的混合體,歐盟的新方法指令就是這樣。因此,歐盟在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程序也是由歐盟理事會制定的。 3.1.2 強制性與自願性 技術法規和標准在法律效力上不同,技術法規是強制執行的,而標准則是自願遵守的,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技術法規是規定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術法規管轄范圍內的產品都必須符合技術法規的相關要求。歐盟的技術法規主要以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頒布的指令形式出現,是必須強制執行的。 標準是自願遵守的技術文件,標准管轄范圍內的產品供生產企業自願執行該產品的相關要求。根據歐 盟指令98/34/EC 中的定義,歐洲標準是「歐洲標准化組織為滿足非強制性重復或持續運用目的而採用的技術規范」,說明了歐洲標準的自願性質。 合格評定是據合格評定程序進行的符合性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是用以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或標准相應要求的操作程序,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是自願性的,這取決於其所評定的對象和技術法規及標准中對相應對象的要求。合格評定程序以技術法規形式出現的就是強制性的,如強制性產品認證;以標准形式出現的就是自願性的,如標准化的檢驗測試方法。合格標志則是產品對技術法規和標准要求的符合性證明。 3.1.3 表現形式 技術法規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強制性技術文件的總稱,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在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中既包括歐盟層次的法律、條例、指令、決定等,也包括歐盟各成員國的技術法規。 標準是供反復使用的非強制性技術文件。在歐盟包括歐洲標准、新方法指令中的協調標准,也包括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家標准以及其他歐盟內標准機構制定的標准。 歐盟在其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程序表現為合格評定的8 種基本模式和8 種派生模式以及它們的組合。 3.1.4 約束范圍 技術法規和標准都是對產品的特性、加工過程和生產方法進行約束,也可對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進行約束。但與標准相比,技術法規除上述約束之外還對適用的管理規定進行約束。 技術法規和標准規定了對產品的要求,而合格評定程序則規定了如何確定產品符合這種要求。合格評定程序是對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具體操作方法進行約束。 3.1.5 對貿易的影響 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程度不同。與標准相比,技術法規以及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由於其具有的強制性和法律約束力使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更大、更直接,是最重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未通過強制性合格評定的進口產品不得入境;不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禁止在市場上銷售;而那些與標准不一致的產品則允許在市場上銷售,只是由於與當地的標准不符,可能影響其在市場中占據的銷售份額。 3.1.6 透明度要求 《TBT 協定》對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是相同的,而對標準的透明度要求有所不同。擬議中的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需在其正式批准與實施前向 WTO 秘書處通報,而對於標准,《TBT 協定》只是要求標准化機構應至少每6 個月公布一次工作計劃,包括其名稱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標准及前一時期已採納的標准。 為履行《TBT 協定》的透明度義務,設在歐盟委會企業總司的歐盟 WTO/TBT 咨詢點負責向 WTO 秘書處通報歐盟境內的技術法規草案與合格評定程序草案的基本情況,而歐洲標准化組織負責向ISO/IEC 信息中心通報歐洲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計劃。 3.1.7 可協調性 標准具有相對統一的、固定的特性,在理論上是可協調的,在實踐上也能達到一定程度的一致,如歐洲協調標准、國際標准化機構和區域標准化機構的標准都是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而技術法規缺乏這種統一的、固定的特性,常常因國家與文化特性的差異而不同,而且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因而是不可協調的。合格評定程序亦因國家與文化特徵的不同而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是不可協調的。但是,《TBT 協定》鼓勵各成員之間通過簽署相互認可協議(MRA)來承認對方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以避免重復檢驗,從實際意義上講,這對於雙方的合格評定程序起到了一種協調的作用。 3.2 三要素的主要聯系 3.2.1 內容上的相關性 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三要素以產品為紐帶聯系在一起。內容上,技術法規和標准二者都是對產品的特性、過程和生產方法做的規定,也可包括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而合格評定程序的內容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的評價、驗證和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們的組合。但是合 格評定程序的實施是有針對性的,在實施合格評定的過程中,必然與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具體內容發生直接的聯系。 3.2.2 措施制定的理由 制定措施如果是出於相同的理由,即出於安全、健康或環保等原因,則《TBT 協定》規定,WTO 各成員有權針對產品制定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或自願性的標准,以及確定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 3.2.3 措施制定的基礎 《TBT 協定》鼓勵各成員使用國際標准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亦鼓勵使用國際標准作為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所以說,國際標準是制定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等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技術支撐。 3.2.4 措施的作用 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都是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一種形式,技術性貿易措施具有推動經濟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產力、提升產業技術水平、保證產品質量、保護環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積極作用,但當其被用作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工具時,則都會對貿易產生壁壘作用。出於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利益的目的,這些技術性貿易措施有時會變成不合理的貿易壁壘的工具,例如歧視性的技術法規、過於苛刻的標准、過於煩瑣的合格評定程序等,都會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 從以歐盟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個有效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中,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程序三要素相互關聯,相互支撐,協同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綜合、立體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但是,WT0 各成員由於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政治、歷史、文化傳承方面的差異,很多成員尚未形成完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或是在構建的過程中沒有達到各要素的相互配合、協調發展。而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以其結構上的完整性、發展上的成熟性、各要素間的協調性等特徵,為 WTO 各成員構建自己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准概況分析與探討 發布時間:2009.11.05 新聞來源:冷熱沖擊試驗箱|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眾志冷熱沖擊試驗機廠 瀏覽次數:0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准概況分析與探討 歐盟規范管理體系是由歐盟技術法規、新方法指令、歐盟協調規范、歐盟的合格評定順序構成的歐盟指令規定的基本要求 」 即商品在投放市場時必須滿足的保證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歐洲標准化機構的任務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應的技術規范 ( 即「 協調規范 」 符合這些技術規范便可以推定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蓋的涉及平安、衛生、健康及環境保護等產品,歐盟規定。都必須通過相應的合格評定順序,並加附 CE 標志後方能進入歐盟市場。產品一經加附上 CE 標志後,便標明該產品符合歐盟新方法指令中關於安全、衛生、健康或環境保護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歐盟市場自由流通 1 歐盟技術法規和新方法指令 然後再頒布實施。技術法規是指強制執行的規定產品特性或相應加工和生產方法包括可適用的行政管理規定 ; 技術法規也可以包括或專門規定用於產品、加工或生產方法的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技術法規在國際貿易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歐盟技術法規通常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然後經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討論通過。發達國家構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歐盟技術法規主要是以法令、指令決議等形式頒布實施的涉及平安、健康、衛生、環保等內容的強制性文件。 為減少內部自由貿易障礙 , 新方法指令則是歐盟技術法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歐盟統一市場建立過程中。消除貿易技術壁壘,規范和協調其成員之間的技術法規和標准,同時為克服原有技術法規 ( 指令 ) 存在技術性要求過於具體、制定時間長、通過生效條件過高等缺點已不能適應歐洲經濟、科技及貿易發展要求的問題 , 歐盟公布實施了技術協調和標准化新方法》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內分清了歐共體立法機構和歐洲標准化機構之間的職責。 2 歐洲規范化體系及歐盟協調標准 同時歐洲規范化組織的規定,歐洲規范化體系的構成主要包括歐洲規范化委員會 ( CEN 歐洲電工規范化委員會 ( CENELEC 及歐洲電信標准協會 ( ETSI 歐洲各國的國家規范機構以及一些行業和協會標准團體。歐盟 「 協調規范 」 指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據歐盟委員會與各成員國商議後發布的命令制定並批准實施的歐洲規范。協調規范制定的順序是公開透明的並且建立在所有利害關系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各成員國必需將協調規范轉換成國家標准,並撤銷有悖於協調標準的國家規范。協調規范會在歐共體官方公報上發布,並指明與其相對應的新方法指令。製造商的產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報公布、且已被轉化為國家標準的協調規范,即可推定該產品符合相應的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執行協調規范是一種自願性行為,製造商可以自由選擇採用任何其他技術方法來確保符合基本要求。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准概況分析與探討 3 歐盟的合格評定順序和 CE 標志 以及它綜合順序。合格評定順序的內容主要包括 2 大類 合格評定順序是指直接或間接用來確定產品是否達到技術法規或標准相關要求的任何順序。包括取樣、測試和檢查程序;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程序。: 即產品認證; 1 對產品的平安、功能特性等進行的實驗室檢測順序。 即所謂體系認證。其中, 2 由國家認可機構對企業或他組織機構內部質量管理或環境管理等進行的認可順序。產品認證又分為平安認證和合格認證兩種。平安認證是強制性的合格認證和體系認證是自願性的機器在投放市場時,必需附加 CE 標志,以表明該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歐盟有關生態紡織品的法規及標准 字型大小:小 中 大 2008-04-15 近年來歐盟對紡織品實施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提出越來越嚴格的生態要求和社會責任問題,陸續發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學品的法規已形成歐盟所有成員的統一行動。歐盟是浙江省紡織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為此,有必要對歐盟有關生態紡織品法規及技術標準的信息有個全面的了解。 1、歐盟67/648EC 指令 歐盟於1997 年發布67/648EC 指令,是一個歐盟國家禁止在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中使用可裂解並釋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與當時德國政府的法規不同的是增加了鄰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 個致癌芳香胺。 2、歐盟2001/C96E/18 指令 歐盟於2001 年3 月27 日發布了2001/C96E/18 指令,該指令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列入控制范圍的紡織品。該指令還規定了三個禁用染料的測試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檢出量不得超出 30mg/kg。三個檢測方法為:35LMBGB82.02-2-1998(紡織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該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減去對氨基偶氮苯,只有21 種。 3、歐盟2002/61/EC 指令 歐盟於2002 年7 月19 日發布了2002/61/EC 指令,對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並對它的測試方法進行了評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為 30mg/kg,並對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員國於2003 年9 月11 日開始實施。 4、歐盟2003/3/EC 指令 歐盟於2003 年1 月6 日發布了2003/3/EC 指令,重申了 67/648/EC 及2001/C96E/18 法令,並禁用一種藍色著色劑的紡織品及皮革製品,該藍色著色劑是兩只酸性金屬絡合染料的混合物,分為:611-070-00-2 及EC.NO.405-665-4;前者為 CAS.NO118685-33-0。 歐盟關於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滯後德國政府法規和Oeko-Tex standard 100 標准。根據目前情況,全面禁用涉嫌染料已在國際紡織品貿易中全面展開,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行動。 5、歐盟的生態標簽Eco-Label 歐盟的生態標簽是由歐盟執法委員會根據 880/92 法令建立的。申請該標簽純屬自願行為,企業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從而培育自己的市場,也有的是為了提高企業產品的知名度。 最早的紡織品標准Eco-Label 是根據1992 年2 月17 日歐盟委員會 1999/178/EC 法令而建立的。2002 年5 月15 日公布了歐盟判定紡織品生態標準的新標准。它分為三個主要類目即紡織纖維標准、紡織加工和化學品標准、使用標準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