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的影響
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伺服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伺服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於採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於採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伺服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政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並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② 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哪些問題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落後於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目前是嚴格按照《海關法》來實施征稅的。《海關法》第53條規定:「准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但對跨境電子商務這一新興貿易業態的稅收征管問題並未涵蓋,法律的滯後給稅收征管帶來諸多困難。以征稅對象的界定為例,我國《海關法》雖然對貨物與物品,貨物與樣品、廣告品的征稅方法做了相關規定。但是跨境電子商務與傳統跨境貿易有著本質區別,使得很多企業和個人利用我國現階段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上的空白,逃避海關手續與相關稅負。他們具體的做法是將貨物化整為零,分割成單件物品,通過物流公司轉交給客戶,將貨物變成物品或者將貨物變成貨樣和廣告品,利用貨物與物品,貨樣,廣告品的稅負差別,最終實現逃避稅款的目的。
(二)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困難
電子商務是基於虛擬的電腦空間展開的,喪失了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電子商務中的製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
(三)交易界定困難
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以貨物進出口為主,增值稅是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稅種,交易價格也就成了征稅的重要依據。跨境電子商務實現了從生產者到消費者的直接聯系,中間環節大大減少。交易主體往往在一瞬間完成貨款支付,並且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留下任何書面依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管商品真正的交易價格,給增值稅的徵收帶來很大的困難。
(四)征稅手段難以確定
小額電子商務交易支付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收到貨物時,交易就算正式結束。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人主動去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沒有所謂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整個徵收鏈條的不完整性導致難以確定合理的征稅手段。
③ 中國電子商務有稅收優惠政策嗎
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並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
即使對電子商務本身專也存在大量需要屬規范的地方,<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對網上交易也試圖作出一些規范,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電子商務包括稅收方面也會有更為規范的法律和政策規定。
我國電子商務企業,除了部分企業可以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外,稅法並未給予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整體來看,我國還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此外,美國還力推將網際網路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路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
④ 中國應實施怎樣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鍵正頃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稿陸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清高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⑤ 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於稅收方面的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淺談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稅收流失情況分析
電子商務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種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實現稅款的徵收,而C2C模式下稅款的徵收仍是一個真空領域。C2C模式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中流砥柱,其為consumer to consumer的縮寫,即消費者對消費者的交易模式,眾所周知的淘寶網就是基於這一模式進行網路銷售。在當今互聯網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基於大數據的統計理念,電子商務中的C2C模式對我國的GDP總量和CPI指數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美國,民眾在感恩節後開始全民瘋狂采購,故此感恩節後的第一天又被稱之為“黑色星期五”,而如今,由淘寶網所開創的“雙11”風頭更甚。從表可以看出,自2009年首次發起“雙11”購物狂歡節以來,“雙11”的銷售額在六年間呈幾何倍增長,更在2014年創全球歷史新高。
而在受益人群熱舞狂歡之際,我們必須冷靜下來思考一個問題,在海量交易的背景下,在高額利益的掩蓋下,我們究竟在“雙11”中損失多少?歷年“雙11”的銷售額合計為1174.36億元,淘寶網上的交易類型較廣,但大多都是有形的商品,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在傳統商務模式的增值稅徵收制度下,不考慮起征點及各項優惠政策,按一般納稅人平均5%的稅負率進行分析,“雙11”這6天共流失稅款58.72億元(1174.36×5%);若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稅負進行計算,共流失稅款35.23億元(1174.36×3%)。而這僅僅只是“雙11”這6天的數據而已!納稅人的巨大收益和稅務機關的微量稅收形成了天壤之別,電子商務中C2C模式的稅制完善勢在必行。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我國稅收基本原則角度
稅收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定、公平和效率三原則。首先,從法定原則來看,目前由於C2C模式下納稅人信息不公開、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且我國稅法中並沒有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個人店主的征稅之路困難重重。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中也沒有任何針對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這就表明,法律中已經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電子商務應當如傳統商務一樣,對個人涉及到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款。
其次,公平原則禁止政府對納稅人給予優待或苛待的不公正待遇。我們不能不面對的一個社會現象是,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推廣,消費者更傾向於網路購物,且網店的經營成本遠遠低於實體店,網店的市場競爭力已遠超實體店。即便網店銷售的物品質量參差不齊,仍然可以獲得巨額利益,在這種情形下,“劣幣驅逐良幣”這一不公正現象出現的概率極大。
最後,效率原則要求稅法在制定的過程中考慮市場在競爭中的積極作用,避免稅收造成干預。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大環境是鼓勵創新創業,鼓勵互聯網經濟發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可利用稅收政策對競爭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但絕不能扭曲市場本身的有序、公平競爭。
2.各國征繳稅款經驗角度
從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繳經驗來看,主要分為了兩個派別,兩派的征繳觀念截然不同。美國派認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貿方式,應當給予鼓勵,刺激該行業的發展,故而主張對電子商務採取免稅政策;而歐盟派認為,電子商務盡管交易模式有別於傳統商務,但從本質上來說其仍屬於商品交易的范疇,故而應當與傳統商務一樣,對其徵收相應的稅收。
筆者認為,在當前經濟背景下,應採納歐盟派的觀點,其一可以取得更多稅收用於我國的經濟建設;其二更有利於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制的舉措
1.提升信息化水平,實現信息共享
由於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納稅人具有較高的隱匿性,致使稅務機關開展征繳工作的難度較大。以淘寶網為例,盡管淘寶網開店需要實名制,但是其中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個人網店轉手的現象較多,身份認證的店主也許並非實際經營店主;二是即便店主進行了身份認證,但稅務機關仍難以掌控到相關信息。
為此,我們應當盡快實現信息共享,這就要求稅務機關、通信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和網路交易平台等構建一個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對相關的注冊和征繳信息進行共享,以便進行後續的獎懲措施。
2.改變監管主體,由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且相對於稅務機關而言,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的各方面情況更為熟悉,無論是納稅人的基本認證信息、主要收款賬戶還是其日常交易記錄等,都在其把握之下。因此,採取稅務機關監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對納稅人實行代扣代繳的方式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征繳難的問題。
3.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培養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意識
大多數的社會公民心中並無稅收的概念,不了解稅收甚至抵觸稅收,這從某種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稅制的完善,因而稅務機關應在社會范圍內加大宣傳力度,讓百姓知稅、懂稅、願意交稅,這才是解決征稅難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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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其改進建議
電子商務可能存在很多財稅問題,如:
1、統一收銀模式下,平台企業收入虛高,需要承擔較重的稅務壓力。
2、與商戶分賬等無票支出大,真實費用未能入賬。
3、刷單等違法的傭金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其開支未入賬。
4、存在公私混淆不分,個人銀行卡流水大,走私賬的情況。
5、購買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偷稅漏稅的後果是很嚴重的,情節輕的可能只需補繳稅款+0.5至5倍的罰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則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至7年的有期徒刑。並且私人賬戶收到的經營收入,被查到統一要按個人所得稅最高45%補稅。而近期,安徽省安慶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福建省泉州市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分子剛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為電商企業敲響警鍾,千萬不可抱有僥幸心理,一定要重視稅務問題。
基於電商平台的業務模式,可通過MallBook制定並落實有效的稅務計劃,讓不該有的稅從一開始就不發生,優化平台型企業的稅務核算方式,無需冒著偷稅漏稅的風險,也能有效降低稅費,以此徹底解決平台、商家等稅務問題,讓稅務的輕松化、合規化、陽光化。
⑦ 電子商務時代稅收面臨哪些重大機遇
電子商抄務時代稅收面臨的重大機遇如下:
一,源頭採集:推進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和納稅申報
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時代可以依據網路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路支付平台(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相關的網路支付平台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路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
三,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