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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眾籌

發布時間:2025-08-30 19:52:25

㈠ 眾籌,是電子商務的新形態嗎

眾籌,其實就是群眾集資的意思。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具有低門檻回、多樣性、依靠大答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
絡上的平台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民間集資、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體、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
及公共專案等。

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電子商務的定義是把因為互聯網出現和信息傳遞方式的改變而改變的商業行為,都叫做電子商務。從某角度來看,人籌也算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方式。

㈡ 什麼是消費眾籌模式

消費眾籌模式是一種眾籌模式,即消費者通過眾籌的方式購買預售的商品或服務。以下是關於消費眾籌模式的詳細解釋:

一、模式概述

二、運行機制

三、模式特點

㈢ 電商有什麼發展前景

電子商務前途是毋庸置疑的,什麼時候決定做都是正確的選擇現在國內的電商已經從第一代發展到了第三代電商,行業雖然規范度還不是特別清晰,但也已相對完善。
電子商務是有前景的。就目前國內整體情況來說,電商中高端人才非常匱乏。目前電商行業內魚龍混雜情況仍很嚴重。若有能力突出重圍邁向更高台階,前景是非常不錯的。
電子商務專業的考生畢業之後的發展前景還是比較廣闊的,畢業之後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方向都是很好的,能夠從事的工作非常多,一般可以從事和電子商務有關的一些淘寶微商店鋪之類的,其實這里邊的利潤空間是非常大的,或者也可以從事一些和網路相關的網路運營等相關工作。
從當前發展趨勢上來看,電子商務未來更會高速發展,就業前景是非常好的,只要是自己的能力水平夠好,發展前景也是很好的。
目前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是有目共睹,可謂是全球電子商務領先者,主要以阿里、京東平台為主的幾大體系,也還很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例如退換貨、售後服務、假貨(實物照片不真實)等等問題需要改進.另外中國電子商務未來五年的發展趨勢是怎樣的呢?電子商務未來有十大趨勢,關鍵詞分別是:移動化,平台化, 三四五線城市,物聯網,社交購物,O2O,雲服務,大數據,精準化營銷和個性化服務以及互聯網金融.

電子商務最近一年面臨巨大拐點:1.以馬雲主導的淘寶系,以及京東這些以產品為主要形式的實物型電商;2.以馬化騰為主導的騰訊系,以及美團等,這些以服務為主要形式的服務型電商.
第一個趨勢,移動購物.
大家知道去年年底時候,手機用戶已經達到了五億,而PC用戶是5.9億,而手機的滲透率增速是遠大於PC的滲透率的.也就是說在2017年,手機用戶將超過PC用戶,也就是說電子商務將來的主戰場不是在PC,而是在移動設備上.而移動用戶有很多的特點,首先購買的頻次更高、更零碎,購買的高峰不是在白天,是在晚上和周末、節假日.而移動購物將會革PC電子商務的命,我們要做好准備,我們要迎接這場新的革命.而做好移動購物,不能簡簡單單的把PC電子商務搬到移動上面,而要充分的利用這種移動設備的特徵,比如說它的掃描特徵、圖象、語音識別特徵、感應特徵、地理化、GPS的特徵,這些功能可以真正的把移動帶到千家萬戶.

第二個趨勢,平台化.
大家可以看到大的電商都開始有自己的平台,其實這個道理很清楚,就是因為這是最充分利用自己的流量、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最大效益化的一個過程,因為有平台,可以利用全社會的資源彌補自己商品的豐富度,增加自己商品的豐富度,增加自己的服務和地理覆蓋.
第三個趨勢,電子商務將向三四五線城市滲透.
一方面來源於移動設備繼續的滲透,很多三四五線城市接觸互聯網是靠手機、Pad來上網的,而且這些城市首先經濟收入提高,再加上本地的購物不便,加上商品可獲得性很差,加上零售比先進國家落後.

隨著一二線城市網購滲透率接近飽和,電商城鎮化布局將成為電商企業們發展的重點,三四線城市、鄉鎮等地區將成為電商"渠道下沉"的主戰場,同時電商在三四線欠發達地區可以更大的發揮其優勢,縮小三四線城市、鄉鎮與一二線城市的消費差別.阿里在發展菜鳥物流,不斷輻射三四線城市;京東IPO申請的融資金額大約為1500000000到1900000000美元之間,但是京東在招股書中表示,將要有10到1200000000美元用於電商基礎設施的建設,似乎兩大巨頭都將重點放在了三四線城市.事實上,誰先搶佔了三四線城市,誰將在未來的競爭中占據更大的優勢.

第四個趨勢,我認為是物聯網.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這些可穿戴設備和RFID的發展,將來的晶元可以植入在皮膚裡面,可以植入在衣服裡面,可以在任何的物品裡面,任何物品狀態的變化可以引起其他相關物品的狀態變化.你可以想像,如果你放一個牛奶放進你的冰箱,進冰箱的時候自動掃描,自動的知道這個保質期,知道什麼時候放進去,知道你的用量,當你要完的時候,馬上可以自動下訂單,這個訂單作為商家接到訂單馬上給你送貨,剛好下訂單可能又會觸發電子商務,從供應商那裡下訂單,而那個訂單觸發生產,也就是說所有的零售、物流和最後的生產可以全部結合起來.
第五個趨勢,我認為是社交購物.
希望聽到親人、朋友、意見領袖的意見,作為參考,我們推薦.社交購物可以讓大家在社交網路上面更加精準的去為顧客營銷,更個性化的為顧客服務.

㈣ 電商縱籌是什麼

電商眾籌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進行的眾籌活動。以下是關於電商眾籌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特點

電商眾籌結合了電子商務與眾籌兩種模式的特點。它利用電子商務平台作為籌款渠道,向廣大消費者或投資者籌集資金,用於支持某個項目、產品或創意的實現。這種模式下,眾籌項目通常會在電商平台上展示,並設定籌款目標和期限。消費者或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項目發起人提供的回報(如產品、服務、體驗等)來支持項目,並獲得相應的籌款權益。

二、運作流程

  1. 項目發起:項目發起人需要在電商眾籌平台上提交項目信息,包括項目介紹、籌款目標、籌款期限、回報設置等。
  2. 平台審核:電商平台會對提交的項目進行審核,確保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
  3. 上線展示:審核通過的項目會在電商平台上進行展示,面向廣大消費者或投資者進行籌款。
  4. 籌款過程:在籌款期限內,消費者或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項目發起人提供的回報來支持項目。當籌款金額達到或超過目標時,項目即視為成功;若未達到目標,則籌款失敗,已籌集的資金會按照平台規則進行退還。
  5. 項目執行與回報發放:項目成功後,項目發起人需要按照約定執行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支持者發放回報。

三、平台選擇

不同的電商眾籌平台在審核標准、籌款流程、回報設置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因此,項目發起人需要根據自身需求和平台特點選擇合適的平台進行眾籌。同時,也需要注意平台的信譽度、用戶口碑等因素,以確保眾籌活動的順利進行。

㈤ 電子商務 互聯網眾籌是否合法

互聯網眾籌潛在的刑事風險:
1、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管是以實物產品形式回報給投資者之 眾籌,還是在為投資人提供目標公司的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商業信息,幫助投資人成為股東並以持有股權獲取回報之眾籌,其運營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 款罪。因為眾籌具有投資(對出資人而言)和融資(對項目發起人而言)之本質,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眾籌模式,其均向出資人承諾回報,且回報的額度與出資金額成正比,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涉嫌集資詐騙罪。就實物回報型眾籌模式而言,盡 管其聲稱性質為「預購十團購」,但事實上其與通常的預購或團購有重大區別。團購的標的大多已製造成形,實物回報型眾籌涉及的項目在發布時通常未生產成品, 其最後是否能必然按期生產並且及時交付給投資人,存在諸多變數。因此,一旦實物回報型眾籌的項目發起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報項目並發布欺騙性信息,騙取 投資人數額較大資金,則會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不論是實物回報型眾籌,還是股權回報型眾籌,它們的平台在運營時,投資人的資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設賬戶, 即便有些網站聲稱投資人注入的資金由第三方賬戶(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存管,但現實是第三方賬戶存管制度並不健全,此類賬戶並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而是 多由眾籌平台自身掌控,一旦眾籌平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獲得批准從事吸收資金的資格,設置「資金池」匯聚資金,騙取投資人數額較大的資金後捲款跑 路,則眾籌平台實際控制人將面臨涉嫌集資詐騙罪之風險。
2、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以互聯網技術平台為依託的眾籌,其主要行為模式就是 向社會大眾在介紹資金項目的基礎上獲得不特定社會對象的投資,因而股權類眾籌很容易觸及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法律紅線。即便是眾籌發起人採取向社 會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模式開展眾籌業務,投資人數往往也難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數內。因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 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社會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發行條件、程序、內容等事項方面,沒有獲得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也沒有達到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該行為將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經營罪
事實上,不論是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還是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均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 結算業務的行為;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至少股權回報型眾籌模式會符合這一點)。雖然在互聯網 2.0時代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類型的眾籌模式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隱蔽性及迷惑性,將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擅自發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難度,但筆者認 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經營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即特殊罪名與普通罪名的關系,如果將眾籌模式認定為特殊罪名有困難,則完全有可能將 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更何況,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為兜底條款是一種概括性規定,本身就賦予了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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