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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子商務在餐飲業的應用

發布時間:2025-06-17 08:39:14

電子商務對酒店管理的作用

電子商務對酒店管理的作用:優化酒店內部管理 。
酒店作為綜合性服務行業,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對內部和外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並及時地做出正確的決策。
(1)電子商務的應用將使酒店的各職能部門通過網路有機的結合起來,既提高了效率,又減少了各種開支,同時還精簡了許多機構和人員。普遍採用的酒店管理系統能有效地服務於酒店內部的信息採集、傳遞、分析處理、輸出和管理控制。它用計算機系統代替了酒店日常管理工作依賴的大量書面報表,避免了手工操作的效率低下、賬目遲報等現象,同時有助於酒店管理人員對工作實施有效的控制,諸如存貨控制、人工費用控制、收款和客人賬目控制等,對提高酒店的服務效率和管理效率有重要作用。最後,電子商務通過電子化的手段將供應鏈上的各方聯接到一起,使得傳統的商業單證被無紙化的「電子數據流」所取代。酒店可以通過網上銀行系統實現電子付款,進行資金結算、轉賬、信貸等活動。當然,目前主要的信用傳輸安全保障和認證還未得到全面解決,但是紙貨幣被無紙電子流所替代而引發的結算革命是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酒店企業應該順應這種趨勢,做好改變傳統結算方式的准備。
(2)建立酒店管理信息系統。利用先進的智能化信息處理系統,可以實現信息收集、處理的自動化,對獲得的信息進行深加工,得出有用結果。處理的信息包括客房入住率、客帳、采購支出等內部信息,也包括外部市場信息,在此過程中大大提高管理效率。
(3)信息化決策。經過管理信息系統整理,得到准確、可靠、全面的酒店經營管理信息,是使酒店管理由經驗管理過渡到真正的科學管理的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在酒店中建立完善的信息利用機制,如實行知識共享、向專家和學者進行決策咨詢等,以保證信息真正在酒店經營管理中得到充分利用,創造價值。
(4)網上采購一實現低成本運營。電子訂貨系統EOS(Electronic Ordering System)是指將批發、零售商所發生的訂貨數據輸入電腦,即刻通過電腦網路連接的方式將資料傳送至總公司、批發業、商品供貨商或製造商處。因此,EOS能處理從新商品資料的說明直到會計結算等所有商品交易過程中的作業,可以說EOS涵蓋了整個商流。在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EOS成為現代化物流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它使得零庫存得以實現。

② 電子商務給餐飲業帶來了什麼發展機遇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

電子商務公司經營范圍如下:

一、商貿(貿易、電子商務)類

1、百貨(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皮革製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用品、攝影器材、音響設備及器材、體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辦公用品(紙製品、紙張、辦公設備、辦公耗材)等;

3、包裝材料等;

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白銀、銀製品、珠寶)等;

5、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

6、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自行車、電動車、汽車用品、汽車飾品、汽配、汽摩配件、鋼絲繩、閥門、管道配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訊器材(除衛星天線)、電訊器材、電訊電材、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

8、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製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工量刀具)、機械設備及配件等;

9、電腦、計算機軟體及配件、印刷製品等;

10、預包裝食品等;

11、塑料製品(橡膠製品、塑料製品)、金屬製品、玻璃儀器等;

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

13、裝潢材料(水暖器材、衛生潔具、陶瓷製品)、建築五金等;

14、傢具(辦公傢具、傢具用品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紡織品等);

16、酒店設備、酒店用品等;

17、化肥等;

18、初級農產品銷售等;

19、戶外用品等;

20、運動器材、健身器材等;

21、醫療器械(1類、2類、3類)。

二、電子科技(計算機科技、科技)類

1、計算機軟體硬體的開發及銷售;

2、計算機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互聯網工程施工、調試及維護;

4、互聯網運營和推廣,代理發布廣告;

5、電子產品及配件的批發兼銷售;

6、安防監控產品的銷售、施工及技術服務;

7、機電產品的銷售安裝及服務;

8、辦公機具及辦公耗材的批發兼銷售;

9、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業務。

(2)淺談電子商務在餐飲業的應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路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台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四十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③ 餐飲業是否適合開展電子商務,如果適合,應該採取哪些形式

適合。
電子商務講得復雜高深,其實只是一種建立商家和客戶交易的渠道。
如果要問,適合不適合餐飲業的話,那就一句話:適合,很適合。不過,主要的問題是選擇受眾。
基於兩者之間的分析:
電子商務基於網路,范圍廣,便捷,成本低,新奇(只要網站或者一個聯系工具)。而餐飲業則受地域局限(包括時間,口味),覆蓋范圍小,需要口碑立足。
基於以上,當我們將電子商務與餐飲業結合,並實際運營時,將會發現。
缺點:
第一:我們發現,兩者結合之後,我們的實力,實際上無法伸展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覆蓋范圍(網路可以輕松覆蓋全國,但餐飲業無法做到)。
也就是說,實際上,我們能運營的范圍,依然局限於送餐范圍。而冷凍餐飲,實際上是屬於食品業了。

第二:我們會發現。訂購網路餐飲業的,仍舊是公司,政府等大型團體。既然我們是做電子商務餐飲,那麼其實上買家已經舍棄了豪華舒適的店面環境,他們需要的是一份便捷,衛生的食物,簡單點說他們要求並不高。而單人或少人的團體,算上送餐的服務費,還不如就近用餐廳。

綜合以上兩點,於目前的中國國情來說,電子商務餐飲,只適合面向團體受眾的中低檔餐飲業涉足。

優點:
第一:電子商務的網路宣傳成本低,只要有合適的宣傳方法,獲得口碑實際上比實體運營簡單容易。只要餐飲本身質量過關,很容易在小范圍內塑造起良好的信譽和形象。以一點結成網逐漸擴大輻射范圍的銷售模式完全可行。

第二:新奇,便捷。或許可以認為是人的惰性,或許可以認為「服務永遠更直接,方便」。坐在電腦前,定餐者更趨向於方便快捷的網路定餐,而舍棄電話定餐。

綜合以上兩大點。電子商務餐飲業,只是作為一種銷售手段。並不能如其他電子商務一般,由虛擬店代替實體店。但是,對於餐飲業的長遠發展,卻是十分必要,又十分有益的一種手段。在選擇受眾(大中型團體)後,打造品牌是最為關鍵的一環。

④ o2o模式給餐飲行業有什麼好處

中國歷來有「民以食為天」「百業以餐飲為王」之說,餐飲業作為我國第三產業中的一個支柱產業,一直在社會發展與人民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競爭加劇和租金、人力成本攀升,餐飲企業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所以,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餐飲企業也越來越注重O2O移動營銷的作用。那麼,我們該如何創新擺脫困境,為餐飲行業O2O的打開突破口呢?

一、餐飲行業陷入困境的原因
1、原料成本、人力成本、租金成本的的大幅上漲;
2、企業食品質量管理、現金管理、員工管理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
3、缺乏人才,企業吸引不了或培養不出足夠的技術、管理人才。
4、食品安全問題頻出,企業沒有有效的應對措施,責任意識薄弱。
5、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引發的價格戰、優惠戰使得利潤空間更加的小。
二、關於O2O的介紹
O2O即OnlineToOffline,也即將線下商務的機會與互聯網結合在了一起,讓互聯網成為線下交易的前台。這樣線下服務就可以用線上來攬客,消費者可以用線上來篩選服務,還有成交可以在線結算,很快達到規模。也有觀點認為,O2O是C2B的一種特殊形式,未來的發展也將會超越傳統電商(具體可查看馬海祥博客的《o2o模式能否超越傳統電子商務》相關介紹)。
團購就是最初o2o模式的典型,但團購的大起大落暴露出很多問題,其中一大問題就是團購網站以大打折為商家引來大量用戶,但卻黏不住用戶,用戶中二次消費者寥寥無幾。說到底大部分人都是沖著折扣去的,團購網站只是給線下商家提供了一個展示服務和線上支付的平台,也就是所謂的「線下交易前台」,但作用也僅此而已。
o2o典型的案例是蘇寧易購,蘇寧易購依靠自身強大的線下資源和用戶數量,短短2年內發展成為國內前5大電商,可見線下對線上的推動作用也十分的強大。
但是,僅僅將用戶從線下引導到線上或者從線上引導到線下都是不夠的,o2o實際上是一個線上與線下雙向流通的閉環。
o2o應當充分發揮線上與線下各自的優勢和特點,一方面依靠傳統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線下實體店、線下媒介等將用戶從不同時段、不同地點引導入閉環。
另一方面確保線上線下雙向通道的暢通,讓閉環內的用戶流暢地往返於網路與現實之間,並讓他們在往返之中多層次、多渠道的加深對品牌的印象,增強對品牌的忠誠度,提高二次消費。
三、餐飲O2O的兩種主要模式
對於O2O移動營銷的手段,馬海祥總結了餐飲O2O目前的兩種主要模式:一是餐企自建O2O,如在官方網站上開設在線預訂服務,利用社交網路平台微信、微博進行宣傳,自行開發製作App手機客戶端進行信息推送、在線預訂等。二是藉助第三方平台一站式建立O2O,如微網移動營銷雲平台。
但縱觀O2O兩種模式,各有利弊。那麼馬海祥就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模式的優劣勢。
1、自建O2O模式
餐企在新浪微博推出LBS簽到服務後,餐企與新浪合作,入駐了新浪微博簽到服務,新浪微博可以為餐企在全國各地不同的店鋪建立POI(PointofInterest)興趣點Page頁面,詳細展示餐企某個門店的信息。如推薦美食、折扣信息等等。2013餐企巨資推出自有手機APP「餐企中國」,設有餐廳預定、活動信息、個人中心和地圖搜索等功能。在微信的爆發式增長下,餐企在微信設有多個公眾賬號,在微信公號外圍如微信支付上,餐企正積極與騰訊方面開展合作。
從餐企自建O2O的過程中不難發現,這種O2O模式有利於餐企根據實際需求,開展更深入的合作,可以定製性開發。但是這種模式也暴露了一定的弊端,那就是開發成本高昂,因資源分散,維護成本增加。這種模式適合於資金充足的品牌企業應用。
2、一站式O2O模式
通過該平台,餐企自助建立自己的移動店鋪(APP),自動生成了移動名片(手機網站)、微網站,這些都向消費者圖文並茂的呈現了面館舒適的環境,精美的菜色推介,促銷每日特惠菜品等,其中通過移動名片一鍵直撥及移動店鋪、微網站在線預約功能實現預訂位置服務。
另外通過該平台還可以進行有效的會員管理並向會員發送簡訊/彩信,基於O2O的二維碼應用,利用微信/微博等進行社會化媒體營銷。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這種O2O模式有利於將分散的移動營銷手段聚合,方便餐企管理維護,能夠使餐企快速布局O2O。
另外,就是運營成本低(不過要獨立開發個APP,其成本也是很高的,具體可通過馬海祥博客的《App應用軟體製作開發的成本要多少錢》相關介紹來詳細了解)。但這種模式的弊端是不適合定製性深入合作,這種模式適合於資金短缺的中小企業應用。
四、餐飲業進軍o2o的好處
一個好的O2O模式能增強用戶黏性,提高品牌知名度,促進二次消費。對於餐飲行業,馬海祥覺得o2o模式具體能帶來如下好處:
1、O2O模式有助於餐飲行業的創新發展
O2O模式有助於餐飲企業尋找新的客戶,開發新的產品以滿足客戶需求;線上客戶信息精準、及時、低成本的搜索和收集也方便企業對客戶資源進行主動的積極的開發。可以說,O2O模式將促進餐飲業線上和線下業務的結合,加速行業創新。
2、O2O模式將有助於餐飲行業降低成本
在線上發布服務信息的成本顯然要比線下要低很多,傳播面也要廣的多。通過線上平台對客戶進行管理也要方便許多,與客戶之間的溝通也會更加通暢,這些都將幫助餐飲企業降低成本。
3、O2O模式有助於餐飲企業的品牌塑造
餐飲企業自身O2O平台的建設除了能降低成本外,還能促進品牌的塑造和推廣。通過網站或者手機APP開展宣傳、預訂、咨詢、投訴等服務,能將企業的服務和營銷方式提升至一個新的層次,通過互聯網與客戶形成良好的互動並引流至線下也能幫助餐飲企業聚集人氣、塑造口碑。
4、o2o有助於建立良好的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
O2o模式要求線上和線下打通,需要建立一套高效、標准化的服務體系、訂單體系以及支付體系,o2o有助於餐飲企業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的整體提升(具體可查看馬海祥博客的《購物o2o模式的發展核心是粉絲服務+本地化》相關介紹)。
5、o2o有助於公司處理公關事件
在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用戶對食品安全不信任感日漸增強的年代,餐飲企業藉由o2o平台能與用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即時獲取危機處理的最新進展與效果,並迅速作出各種應對措施,可以有效的減少甚至規避此類問題引發的信任危機。
五、餐飲業進軍o2o需要解決的3個問題
O2O能給餐飲業帶來諸多好處,但要實現o2o也並不是件容易的事,馬海祥覺得餐飲企業首先需要解決面臨的3個問題:
1、行業規范和標准體系的不完善
這也是國內各行業進軍O2O所遇到的最大障礙,O2O模式首先需要強調技術和標准化建設。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等西餐比中餐容易實現O2O的原因就是西餐的標准化管理體系要比中餐完善許多。
雖然最近幾年餐飲行業的電子化在逐漸普及,但總體來說依然非常的落後,沒有真正的利用計算機系統實現流程改造、管理強化,難以依靠互聯網在O2O領域實現突破。
2、缺乏復合型人才或者團隊
國內餐飲行業進軍O2O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缺乏既懂餐飲又懂互聯網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餐飲行業的競爭,不外乎資金投入、經營理念、菜品風味、營銷策略、服務水準和價格定位等幾個方面,而這一切又集中體現在人才的數量和質量上。互聯網(包括高速發展的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需要配備更高一層次的人才,而這一塊的缺乏也是餐飲行業進軍O2O的障礙(當然也給O2O的創業者們帶來了機會,具體可通過馬海祥博客的《o2o創業者的10個切入點及創業機會》相關介紹來詳細的了解)。
3、不熟悉互聯網,O2O平台不完善
O2O模式需要線上與線下結合,正如線上電商進軍線下屢屢碰壁,線下商家進軍線上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平台規劃設計不合理,對互聯網用戶需求估計錯誤,不懂如何進行網路營銷,初涉互聯網老闆瞎指揮,盲目跟風胡亂投錢等等,甚至部分企業還沒有配備最基本的軟硬體設備用來開展這方面工作。
六、餐飲o2o需要實現3個標准化
在餐飲行業面臨的上述3個問題當中,以建立標准化管理體系最為關鍵。具體來說,餐飲行業o2o需要實現以下3類標准化。
1、服務體系的標准化
餐飲行業的網路化、信息化程度並不高,公司內部缺少基本的計算機設備,缺乏相關技術人員和專業服務人員,難以與網上平台實現有效對接,用戶的反饋數據無法及時的獲取,這些因素都影響著整個o2o平台的運作效率和效果。
2、訂單體系的標准化
一個統一的標准化訂單流程和訂單格式非常重要。線上線下用戶數據、訂餐數據以及資金數據的流暢傳遞和處理都需要規范的訂單流程和訂單格式。
另外,對餐飲企業來說,訂單也是衡量項目效果、考評員工業績的關鍵,訂單處理的快慢也直接關繫到平台的用戶體驗。
3、支付體系的標准化
現金流是任何企業的命脈,作為現金流載體的支付體系自然非常的重要。純粹的線下支付或者純粹的線上支付都已經有自己的一套支付體系,但線上與線下之間的支付還沒有一套很完善的方案,尤其在信息化普及並不高的餐飲行業。
因此,有必要在了解二維碼、NFC、SiMPass等最新支付技術的基礎上構建出一套適合自己的,低成本、高效率、高安全的支付體系。
七、實現餐飲o2o模式的幾點建議
1、平台搭建之前考慮建立一個完善的ERP系統,線上線下使用統一的資料庫。
2、建立一個o2o網站,網站承擔用戶資訊、訂餐、反饋、兌換、支付等功能,保證企業在用戶工作、在家時間與用戶進行溝通、互動。
3、開發一個手機APP,APP具有位置搜索、訂餐、點餐、手機支付等功能,保證企業在用戶上下班、餐廳吃飯等碎片化時間與用戶進行溝通、互動。
4、建立一套積分體系,用積分打通網站、APP以及餐廳,增加線上與線下的互通點,提高整個平台的互動性。
5、應用二維碼、NFC、LBS等最新移動互聯網技術來完善支付體系,提高整個服務的便利性。例如用戶在網站訂餐並支付後平台會以簡訊或者APP站內信的方式發送給用戶一個二維碼,用戶憑此二維碼即可在餐廳享受餐點;在餐廳的菜單上加入nfc標簽,用戶手機碰觸即可自動點餐等等。
6、整個平台需注重誠信、效率和用戶體驗,這些是決定o2o模式成敗的關鍵。
馬海祥博客點評:
餐飲O2O,必須是以「餐飲業」為基礎的「O2O」,絕不可做成「O2O」基礎的「餐飲業」。這點等同於電子商務,必須以「商務」為基礎,「電子」是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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