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基礎知識是什麼
電子商務基礎知識是計算機信息技術、市場營銷、國際貿易、管理、法律和現代物流的基本理論及基礎知識。
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
1、基礎知識、經濟數學、英語、經濟法、經濟寫作等知識;
2、商業企業經營與管理理論知識;
3、計算機基礎知識;
4、電子商務概論;
5、計算機網路與網路營銷知識;
6、市場營銷知識;
7、Photoshop圖像處理;
8、Flash製作。

(1)電子商務法律常識擴展閱讀:
關聯對象
電子商務的形成與交易離不開以下四方面的關系:
一、交易平台
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總和;
二、平台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台運營並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站內經營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支付系統
支付系統(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實現支付指令傳送及資金清算的專業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用以實現債權債務清償及資金轉移的一種金融安排,有時也稱為清算系統(Clear System)。
㈡ 電子商務及法律專業的知識能力
1.掌握信息科學與技術的基本知識;2.掌握管理學的基本理論和工商管理的基本知識;內3.掌握電子商務相關容的基本法律知識;4.掌握電子商務的實際技術與技能;5.了解電子商務的運作過程;6.了解電子商務和企業運營管理的最新進展與發展動態;7.熟練掌握英語語言應用能力;8.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

㈢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
專賣店和皮鞋廠復訂成立的制是買賣合同關系,也可以說形成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具體到這個題中,二者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一、主體:童鞋專賣店和皮鞋廠;二、客體:童鞋100雙;三、內容:童鞋專賣店和皮鞋廠之間以50元的價格買賣100雙童鞋。
㈣ 電子商務法律這門課程能教給你什麼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為建設電子商務法教材「理論+實踐」模式,培養應用型人才進行有益的探索。本課程包括電子商務法概述、電子商務主體認定的法律制度、電子簽名法律制度、電子支付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保障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導性案例、學習目標、自測題、實訓題與小組任務。教學過程中力求達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與學互動,引導學生主動思考,強化學生對電子商務法知識的掌握與運用。
1,課程設計
遵循就業導向的現代職業教育指導思想,根據電子商務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結合課程培養目標開發本課程。教育學生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學習能力,學會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提高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課程內容共9個模塊,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理、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簽名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問題、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
課程結構設置依據學生認知特點,職業發展規律。教學過程採用案例導入,教師講授、學生討論、分析案例、學生訓練、總結評價的模式.
2,課程教學目標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了解電子商務法律相關知識,為以後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標:
(1)具有分辨法律問題歸屬的能力;
(2)具有依據法律問題的性質尋找相關工具書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獨立分析和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學習和終身學習的能力。 2、知識目標:
(1)能掌握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3)具有運用電子商務法律分析並解決電子商務實踐中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 數據電文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簽名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認證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合同的簽訂及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信息交易法律問題的解決;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的解決;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
3、素質目標:
(1)具有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和勇於實踐的能力; (3)具有組織協調能力; (4)具有溝通與交流能力;
(5)具有團隊意識和妥善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
㈤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力!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必然是為了規范電子商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而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是受到國家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是不一樣的,同樣的道理就是公民權利是在民法通則裡面有相關規定。
㈥ 電子商務法律知識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是中等職業學校電子商務專業回教材。《電子商務法律基答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對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基本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在對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及特點進行初步介紹的基礎上,概述了電子商務法的概念、特徵和基本原則等法律問題;介紹了我國及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概況;針對與電子商務法相關的幾個法律制度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有所側重地作了較為全面的論述,包括數據電文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電子簽名和網上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等;最後對電子商務隱私權、網上內容審查與管制、網頁鏈接等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可以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和高職高專院校電子商務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教材。《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電子商務專業)》也適合從事電子商務的有關人員閱讀和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並為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從事電子商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及法律界相關人士熟悉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法律提供了一個參考。
㈦ 查一些全面的關於淘寶網上交易的法律常識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法規分類 > 法律法規 > 中央法規 > 部委規章及文件 > 國務院組成部門
【法規名稱】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頒布部門】商務部 【法規文號】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頒布日期】2007-03-06 【實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文件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范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商務部現發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請參照本指導意見內容,積極開展網上交易活動,依法維護各方權益,創造和維護網上交易良好環境,不斷總結經驗,共同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網上交易是信息技術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新的交易方式,是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模式。鼓勵開展網上交易有助於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動消費,促進商品和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
當前,網上交易正在我國城鄉市場普及,發展速度快,社會潛力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維護網上交易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網上交易健康有序發展,特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網上交易及其參與方
(一)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是買賣雙方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常見的網上交易主要有:企業間交易、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個人間交易、企業和政府間交易等。
(二)網上交易參與方
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具體指:
(1)賣方,利用互聯網出售商品或服務。
(2)買方,利用互聯網購買或獲得商品或服務。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格的,交易方應當符合其規定。
2.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服務內容可以分為:
(1)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從事網上交易平台運營並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服務。網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互聯網、計算機、相關硬體和軟體等。
(2)網上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為優化網上交易環境和促進網上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路廣告發布、網路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
生產企業自主開發網上交易平台,開展采購和銷售活動,也可視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網上交易輔助服務。
二、網上交易的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網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網上交易的參與各方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和標准。
(二)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網上交易以互聯網環境為基礎。為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網上交易參與各方,特別是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三)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網上交易各參與方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網上交易參與方規范行為
(一)網上交易的交易方
1.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
網上交易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和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互聯網進行信息交流、洽談、簽訂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對方真實身份、信用情況、履約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難度,存在一定的違約和欺詐風險。交易方應認識網上交易的特點,謹慎交易,積極防範風險。
2.了解交易相對方的真實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盡可能多的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務提供者詢問,必要時也可以向有關管理、服務機構查詢。
交易各方應在適當的時間將自身與交易有關的真實信息告知對方,如:營業執照和特殊業務許可證照的有關信息,實體經營地址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絕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謹慎對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範利用網上交易進行欺詐的行為。
3.遵守合同訂立的各項要求
交易各方採用電子郵件、網上交流等方式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注意下列事項:
(1)與數據電文確認收訖有關的事項;
(2)以數據電文形式發送的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以及承諾的撤回;
(3)自動交易系統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價款的支付,標的物和有關單據、憑證的交付;
(5)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選擇,准據法的確定;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易方採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應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並注意適應網路特點,相對方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謹慎操作。
4.依法使用電子簽名
交易各方通過電子簽名簽訂合同的,要遵守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選擇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認證服務。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選擇網上支付方式的,要通過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進行,及時保存支付信息,增強網上支付的安全意識。交易各方進行網下支付的,要充分考慮貨到付款、預付貨款等方式的特點,注意資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發布廣告,防範違法廣告
交易各方發布的網路廣告要真實合法。瀏覽廣告的一方要增強警惕性和鑒別能力,注意識別並防範以新聞或論壇討論等形式出現的虛假違法廣告。
7.注意保護知識產權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識產權,依法交易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利用網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8.保存網上交易記錄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類交易記錄,以作為糾紛處理時的證據。大宗商品、貴重商品與重要服務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書面文件或採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記錄。
(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1.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服務提供者提供網上交易相關服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的,應依法辦理;需要具備一定物質條件的,包括資金、設備、技術管理人員等,應符合要求的條件。
2.規范服務,完善制度
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規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如: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務提供者應以合理方式向用戶公示各項協議、規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戶注意與其自身合法權益有密切關系的內容,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的閱讀和保存。
4.維護交易秩序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並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5.維護用戶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
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用戶的注冊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交易各方發生爭議時,應依照法律和約定協商解決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服務提供者應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盡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賣方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方便消費者選擇可靠的賣方。
網上支付服務的提供者應根據網上交易的特點,採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賬號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記錄,保證數據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特別注意保存網上交易的各類記錄和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7.監督平台信息
服務提供者應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減少垃圾郵件的傳播。
8.維護系統安全
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維護網上交易平台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提高網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網上交易促進
(一)加強網上交易的環境建設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範圍廣、層次高的電子商務工作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和促進機制。
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創新,不斷發展網上交易技術,構建有利於網上交易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行業協會、交易社區建設有利於網上交易的各類機制,包括預警、欺詐投訴、爭議處理、信用評估、行業與交易社區聯動機制等。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規范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為,規范物流配送行為,促進電子簽名應用,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確性。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網上交易的標准和規范,參與建設網上交易的安全認證體系、信用體系、網路仲裁和網路公證體系等。
(二)促進全國網上交易的協調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網上交易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合作,特別注意促進中西部地區網上交易的發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城市網上交易向農村擴展,提高農產品網上交易的比例。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扶持第三方網上交易平台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通過網上交易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
(三)參與電子商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參加電子商務國際組織,參與電子商務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電子商務相關國際規則、條約和示範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導網上交易理論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勵大專院校、研究機構開展網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設、交易主體行為分析、網上營銷、網路廣告、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糾紛解決、統計標准等方面的理論研究,為促進網上交易發展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與政府相關部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合作,總結網上交易的經驗教訓,形成具有推廣價值的網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規程。
㈧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