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抽獎式銷售中獎金為5000元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內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容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http://www.gdgs.gov.cn/cyfg/FBZDJZf.htm
最高金額五千元是總金額.
⑵ 反不當競爭法中的不正當獎售行為為什麼設置5000元為界限
5000元為界限是根據當時我國市場經濟中經營者的普遍經營規模和一般經營者的承受能力提出的一個金額。也就是說,在當時,一般的經營者在抽獎式銷售活動中,沒有能力向消費者提供5000元的巨額獎金。5000元這個金額,就是為了防止少數個別具有巨大資金優勢的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排擠其他經營者而制定的。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釋義〕 本條規定了依法應予禁止的三種有獎銷售行為。
有獎銷售是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推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主要有附贈品和抽獎兩種形式。作為經營者的一種促銷手段,有獎銷售可以促進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場佔有率,並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這種促銷手段對於市場競爭秩序有著雙重的影響:符合商業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的有獎銷售,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競爭的積極作用;超過一定的范圍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有獎銷售,則會造成對競爭秩序的破壞,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並不是一概否定有獎銷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行為:
1.欺騙性的有獎銷售行為。這種行為產生於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情形之下,經營者以獎品或獎金為誘餌,引誘消費者,而所設之「獎」不能為任何消費者所得,構成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欺騙。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謊稱有獎實則無獎,如有的經營者在獎券號碼上做手腳,帶有中獎號碼的獎券根本不存在或留置在經營者手中。二是雖然有獎但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其內定人員可能是經營者本身,這與謊稱有獎無異;也可能是其親友或其他特定的消費者,這種舞弊行為的結果,雖然獲獎者可能也是消費者,但由於屬事先內定,對於眾多的消費者來說同樣是不可能獲獎的。欺騙性的有獎銷售危害在於: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既然是有獎銷售,某些不特定的消費者應有獲得獎品或獎金的權利,經營者也有在給付商品(或服務)的同時支付獎品或獎金的義務。而在這里,由於經營者的欺騙行為,逃避了應承擔的部分義務,造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侵害。另一方面破壞了競爭秩序,使其他以正當方式從事有獎銷售的經營者與之相比處於不利的地位,實為不公平的競爭。
2.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行為。其突出的特點是商品質價不符,實質為變相漲價、欺騙消費者。表現為藉助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以次品冒充正品、以普通的低檔次商品冒充優質商品銷售。所推銷的商品是否屬於質次價高,以消費者的公認和有關主管機關的認定為准。以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及其他失效、變質等劣質商品,同時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這種行為的危害仍然在於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破壞競爭秩序兩個方面。
3.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銷售行為。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是通過抽簽、搖獎或其他偶然方式決定消費者能否獲得獎金或獎品的一種銷售形式,也稱為懸賞式的有獎銷售。大體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商品本身有編碼,經營者銷售一段時間後,通過既定的方式和程序確定中獎號碼;第二種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同時,可得到與購貨金額相應的若干張獎券,一定時間之後開獎,或者事先確定了中獎號碼,消費者可當場核對是否中獎;第三種是在少數商品內裝有獎品或獎券,或有中獎標志,購買者憑獎券或標志可得到獎品或獎金。第三種情況類似於附贈品的有獎銷售,但因其並非每個購買者都能得到獎品或獎金而區別於後者,屬於抽獎式的有獎銷售。這種行為以獎品或獎金(且往往金額較高)引誘消費者,利用消費者的僥幸心理使其購進商品,結果造成消費者偏離購物的本意,不管是不是需要,也忽略商品的質量、性能和價值,實際上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對於經營者來說,只注意到了銷售額、利潤增加的短期效益,而忽視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的提高,本來的價格和質量的競爭受到這種手段的競爭的妨礙,最終會使經營者後勁不足、缺乏競爭力而遭受損失。對於社會來說,因為有獎刺激下的消費不能如實反映社會的實際需求,傳遞錯誤的市場信息,可能導致宏觀管理決策的失誤,而且因銷售成本的增加,最終會導致物價不合理上漲。此外,只有具備相當實力的經營者才有可能從事這種有獎銷售,實際是濫用其經濟優勢,損害競爭對手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利益,從而造成對競爭秩序的破壞。有鑒於此,對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行為必須通過法律予以規制。但是我國目前正處於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抽獎式有獎銷售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對於活躍商品流通、搞活企業還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應該允許這種行為在一定范圍內存在,超過這一范圍,足以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時則予禁止。因此,法律規定,禁止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如果是獎品,其價值(體現為市場價格平均值)不得超過5000元。即不管每次有獎銷售所設獎的數量多少,其最高獎的獎金或獎金價值均不得超過5000元。
⑶ 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金額為什麼不能超過5000塊
這種規定,一方面是立法者基於保證競爭的正當性的考慮,另一方面則是基於防止避稅的考慮。
⑷ 促銷商品活動不能超過5000元相關法律法規
您好!具體規定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⑸ 法律有規定做活動獎品不超多少金額嗎
法律沒有規定做活動獎品不超多少金額,法律規定的是抽獎式的有獎活動,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五萬,至於其他非抽獎式的有獎活動,法律並沒有規定,單項獎品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5)促銷活動獎金不可超過5000擴展閱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⑹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怎麼理解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內)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容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應該是單項,累計的不算)
⑺ 急!20分,想辦促銷活動搞抽獎但是工商那邊對獎品和獎金都有限制(5000),大家想想辦法幫幫我!
你的獎項是不是與銷售有關。你可以把抽獎的方式變為免費。銷售獲取抽獎機會,把回這個化解開,答要麼就是,把中獎的獎分割成5000一個的,然後,中獎者或產生連續中獎,來規避《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個我做過。很好化解的。
⑻ 抽獎活動獎品金額超過5000元的話,會被處罰嗎
我國來法律規定,為更源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行為:一是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是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是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如果經營者存在此類違法經營行為,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法律的規定,經營者在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時,最高獎金額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後的金額也不能超過5000元。
⑼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獎銷售不能超過5000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的獎金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專》
第十三條經營者屬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1]: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三項的適用必須有幾個條件,1)屬於銷售行為;2)方式為抽獎式激勵;3)最高獎金額超上限。
5000千元的限制是指若乾等級中的最高的那個不得超過5000元,在本例中,如每個冠軍拿了超過5000元,則在數量上超過了規定。
如果你把棋牌比賽視為有獎銷售,依據上述解釋,可知該第三項的條件並不滿足,,因而工商局不能根據該法條作出違法的認定。
[1]http://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687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