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電商公司如何做法律風險控制
關於法律在每個領域里都有相應。自己去慢慢的找吧
⑵ 創業經營模式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方法有哪些
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比較復雜,甚至可以說是防不勝防。因為創業組織形式和創業經營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靜態的,而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則往往是動態的。因此,在創業實踐中更應當注意對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進行規避。一是依法處理好與政府、客戶、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及時依法納稅、保護環境、安全管理等等,創業者幾乎要與每一個政府部門打交道,一旦發生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創業組織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與客戶簽訂合同,要注意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償債能力等,避免發生糾紛和訴訟;要給僱傭的勞動者及時繳納社會保險,避免工傷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直接向創業者索賠。處理好與政府、客戶、勞動者等各方面的公共關系,是創業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二是要依法處理好各種法律事件,避免其演化為創業組織的危機事件。在創業組織的運行過程中,有些法律風險會發生並形成一系列的法律事件。如何處理這些事件非常重要。處理好了,會避免更大的法律風險,處理不好則極可能導致創業組織出現危機。因此,在出現法律事件後,要注意區分法律事件性質、制訂個性化處理程序、實施迅速有效的現場管理、明確參與事件處理者的許可權並進行合理劃分。這樣,絕大多數法律事件將被消滅於萌芽之中,可以避免法律風險的擴大化。即使是創業組織所面臨的能夠導致創業組織崩潰的法律危機事件,也並不是不能挽救的。創業者應針對危機的根源,積極管理和應對,大力開展危機公關,從而避免創業組織崩潰的法律風險。在創業組織法律事件的處理中,應該注意的是,同類型事件的處理沒有唯一的標准和答案。因此現場處理和後續處理的法律管理技巧的創造性和靈活性就顯得更為重要。總而言之,創業法律風險的控制和規避是一種管理方法,是創業者應當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而且,管理和規避創業法律風險是創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它關系著創業活動的安全、效益、持續經營
⑶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風險防範體系
所謂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風險防範體系,是指電子商務企業內部建立的風險防範機構、機制、對策、方法、措施等的綜合。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對IT從業人員進行電子商務運作和安全管理的系統而全面的教育,並培養其相關的風險防範意識,給予其更多的培訓及資格認證,從而使其對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有一個全面和客觀的認識。
加強內部管理機制
「三分技術、七分管理」的理念不能只停留在理論階段,更重要的是企業應該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操作。內部管理機制設計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生在系統內的所有行為都是有定義的行為,並且符合程序控制的要求,所有行為的發生都有審計記錄,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解決許多技術層次解決不了的風險問題。
實施風險防範等級管理
此點可借鑒我國實施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政策」,對企業來講,風險可以分為重要風險和一般風險,企業應該堅持安全成本與風險相平衡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抓住重點,力求具體、明確、到位,講究實效。
建立主動性安全基礎構架
賽門鐵克公司亞太地區副總裁Vince Steckler在2004年3月5日的亞太安全論壇上作了「在企業范圍內建立主動性安全基礎構架」的演講,主要針對企業提供各種前瞻性措施,通過在企業范圍內實施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效識別和管理漏洞,將安全策略與商業戰略結合起來,築起一道抵禦不斷升級的風險威脅的重要防線。
外生風險防範體系是指對電子商務企業風險起防範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信用、物流和電子支付等社會體系的總和。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制建設
在參考國際《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或法規,以解決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法律法規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范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環境
電子商務交易涉及廠家、商家、網站、銀行、消費者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問題,難以孤立地解決,必須建立一個社會信用體系環境。全社會首先要建立一種自己守信用、人人守信用、也相信別人守信用的心態。其次要健全完善信用制度,通過設置合理的運行機制和運行標准,並通過監督機構,保證參與交易各方按期、按質、按量支付貨款和交送貨物。
加快物流配送體系的建設
一是要逐步開放市場,歡迎國內外的物流公司參與競爭,通過競爭,使我國的物流配送體系日趨完善。二是要重視物流人才培養,除了學校的人才培養外,還要加快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術化、信息化、柔性化和一體化等方面加強物流管理的創新。
完善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
電子商務交易需要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同時暢通,因此必須完善電子支付系統,提高銀行電子支付水平,建立一個安全、嚴密、可靠的社會范圍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並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盡快成立統一網上結算中心,並逐步開展與國外客戶的網上結算服務。
電子商務企業內外協同防範體系
電子商務企業協同防範體系是指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和外部共同來完成的技術研究、人才培養、協調機制建設和聯盟建立等方面的總和。
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技術的研究
有關部門(可以是政府、科研單位、院校和企業聯合)應組織一支精乾的安全技術研究隊伍,集中力量盡快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問題,包括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報文摘要技術、認證技術、留痕技術等,並能夠隨著計算機和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改進這些技術。應該建立電子商務安全體系結構和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的CA認證機構。此外,還應著手建立相應的國家級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統,這一系統應包括國際出入口(信息海關)監控、電子交易證書授權、密鑰管理、安全產品評測認證、病毒檢測和防治、系統攻擊與反攻擊等分中心。
大力培養電子商務人才,推廣與普及電子商務知識
必須加強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大力推廣與普及有關電子商務的知識,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各高校電子商務專業建設,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
建立協調機制
這要求企業和各級信息安全保障中心和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密切配合,互通風險預警信息,從而共同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同時要加強科研單位、院校對風險管理理論的研究和安全企業實踐應用的協調,要把理論和實踐真正的聯系起來,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真正結合。
風險戰略聯盟建設
戰略聯盟不單是在獲取利益、實現市場機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分擔風險、防範風險方面同樣也起著重要作用。2004年2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的RSA峰會發布的公告,美國數家從事電腦安全的公司倡儀組成一個聯盟組織用以保護企業及基礎網路設施,共同防範信息風險。該組織被稱為信息安全行業聯盟(CSIA—Cyber Security Instry Alliance),將與美國國家安全部、國際及美國的標准組織合作,共防信息風險,支持新興的安全標准和規范。
電子商務企業內生防範體系的自控、外生防範體系的他律和協同防範體系的聯防,三者缺一不可,並共同對電子商務企業風險起著防範制約作用。只有電子商務企業的風險防範措施得當,加上長久連續的風險防範,才能使電子商務健康快速地發展,並成為未來商務的主流形式,才能使電子商務企業實現相應的效益,提高自己的企業競爭力。
⑷ 公司的法律風險管理是什麼要怎樣規避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經營中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已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作法律可行性論證,項目運作缺少法定決策程序,企業決策人治化,輕易挪用資金,難以識別保險單、票據、信用證詐騙,國際貨物運輸中的詐騙風險,國際投資與國際合作中引發的反壟斷反傾銷訴訟,重復引進技術,項目開發不作商標專利檢索,項目合作及房地產業務中不審查土地合法性,不正當競爭給企業帶來的身敗名裂等等。
如何規避企業經營法律風險: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識、切斷法律風險發生根源。
所謂企業法律風險,就是指企業經營中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已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對於企業而言,企業的任何一種行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就像市場機遇無處不在一樣。「改制、並購、重組、對外投資、契約合同、產銷行為……」,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企業所面臨的環境也日趨復雜多變,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如果還只是停留在這種事後救火的法律救濟方式上來維護合法權益,已經遠遠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企業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識,但不可以沒有法律意識。筆者認為,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完全是可以事前預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該發生的事故」還是頻繁發生了,究其原因還是我們的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不夠強,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還不夠深,在法律風險防範上的投入還不夠多(包括精力和金錢的投入)。據統計,美國企業平均支出的防範法律風險的費用占企業收入的1%,但是中國呢?大多數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投入嚴重不足,法律風險防禦能力很弱,因法律風險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就更高。
經驗告訴我們,企業經營存在法律風險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不去注意它,防範它,任其發展。因此,注重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進一步熟悉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法律知識並對企業進行法律風險的安全檢查,把隱藏在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及時發掘出來,事先採取防範或預防機制規避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切斷法律風險發生的根源。
二、防患於未然,定期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企業要「長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風險防範規避機制,預先知道風險的所在並進而設法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隨著我國法治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的不斷完善,我們的企業管理者也應進一步轉變觀念,法律意識要有一個大的提升,即從「救火」意識到「防火」意識;從法律救濟意識到法律防範意識;從依法維權意識到依法治企意識。總之,要使我們的法律意識完成一個從被動意識到主動意識的提升。
企業應當防微杜漸,未雨綢繆,在內部確定一個運轉有效的風險規避機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財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牆」,將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體資格風險、財務隱蔽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產權結構構成風險、訴訟仲裁風險、產權交易及投資風險、法律法規的動態風險、匯率變動風險、合同管理風險、商業信譽風險知識產權風險、地域及客戶關系風險等法律風險擋在企業發展之外,從依法治企上尋找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企業的管理者們應每年定期為自己的企業進行法律風險評估。所謂法律風險評估,是指通過法律及相關行業專家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風險事項調查,並出具《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的意向預防性法律防範可行性建議。通過審查企業的組織結構、股權結構、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公司各項許可證照、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財務管理制度和流程、對外重大合同簽署的決策和流程、勞動合同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知識產權等項目分別進行調查和評估,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潛在法律風險和潛在的訴訟。通過《法律風險評估報告》,及時把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披露出來,以引起企業管理者的足夠注意,並進而在法律顧問團隊的幫助下,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最終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
三、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預警、防範規避機制,切實提升法律風險防禦能力。 企業「走出去」,法律須先行。「駕駛技術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強的企業也要防範法律風險。企業的各種行為都會存在法律風險,任何類型的法律風險都會造成商機的喪失;被廣泛宣傳的法律風險事項會對企業的商譽帶來極大的損害。當這種損害發生時,會存在另一種風險,公司業務可能陷入惡性循環。商譽的損害會使商業夥伴喪失信心,繼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資者喪失信心,最後導致股票價值下跌。
美國波音公司,該公司總部有500名高管人員,其中法律顧問有232個,佔了約46%,而去年有關部門所作的「中國100強企業法律風險調查」表明,大部分中國企業對「走出去」的法律風險未有清楚認識,中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費用支出僅是發達國家企業的1/50。
預警機制應當建立在分析的基礎之上,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強調前瞻性,強調防患於未然,重視法律風險防禦能力的提高,以切實減輕企業的損失。通過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等方法,來發現、識別經營生產和管理活動中的潛在法律風險。
四、准確把握風險源,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
調查表明,西方發達國家的大型企業,都普遍積極地採取規范的法律風險防範措施,其中准確把握風險源不失為一個亮點。對於我們運輸企業而言,企業存在一天,風險就伴隨一天。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權衡間,風險與危機共存,其中以下幾點法律風險源尤為值得關注。
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指在合同談判、訂立、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在企業運行過程中,融資類合同、合作類合同和施工承包類合同、材料供應類合同涉及金額巨大。尤其是如果未能經過有效的法律風險評估和控制,極可能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給雙方當事人留下糾紛隱患。
並購轉讓中的法律風險:企業兼並涉及公司法、競爭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且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較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其中的一些關於特種行業的經營權轉讓標的大、價值評估難、轉讓手續繁瑣、廉政風險大,雖然規范了轉讓程序和要求,但操作中的法律風險仍然巨大。
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要求相關企業管理機構給予特別關注。
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勞動用工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體系。作為老牌的公路運輸企業屬勞動密集性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
財務稅收法律風險:企業的涉稅行為因為涉及遵守財務、稅收等法律法規直接關繫到企業的未來利益,例如有些企業多交了稅或少交了稅,或者因為涉稅行為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運營管理法律風險:作為運輸企業在運營管理中,車輛、安全等管理工作中,涉及管理瑕疵引發的侵權法律風險,收取服務費引發的合同糾紛風險,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引發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等法律風險。
⑸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您好,
一、主要有哪些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於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代理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代理授權書及銷售代理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後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於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鑒於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准後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准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准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於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範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准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後救濟到事前防範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法律風險伴隨著合同調研、簽訂、履行的整個過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應該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風險的種類、性質、影響范圍和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決定了風險防範機制也應該是持續運行、動態調整的。
四、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措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必須獨立承擔合同風險。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導致實際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偏離。因此,企業在合同管理活動中應該正確承認風險,科學估測風險,預防發生風險,有效應付風險。
⑹ 如何規避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
問題一:行業企業在申請上市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楊律師:企業在考慮上市的同時,必須考慮到企業的管理規范的問題,這關繫到企業能否順利上市。許多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由於規模較小,內部運作不規范 ;甚至有的企業原本就存在很多問題,包括產權不清、管理混亂、財務不透明等,這些企業要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還需要經過一段過程。這些問題是企業能否上市的關鍵,也是對券商壓力最大的問題。按照《公司法》與目前正在討論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規定,擬上市企業首先必須改制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就應當先改制設立或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須在「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以上」。其次擬上市企業還要在內部管理與規范運作、財務制度等方面進行整改與完善。
問題二:什麼是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行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範
由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的風險?
楊律師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能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的信息包括(不限於):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計算機軟體的源代碼及目標代碼、准備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已申請但還未公開的專利技術方案等。
中小企業應當認識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意義,並及時對商業秘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對商業秘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預防商業秘密的泄露,而且在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是司法機關認定企業商業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濟的關鍵性證據,只有企業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商業信息才能成為商業秘密法律的保護對象。有鑒於此,中小企業一方面要注意對商業秘密採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諸如對廠區或生產區域進行監控;將合有商業秘密的生產進程置於保密區域內進行;對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確定專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責任制度、文件借閱制度和文件復制的制度,並對文件採取可靠的銷毀方法;加強對計算機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體的計算機使用記錄,對數據和軟體加密,使用防毒軟體和硬體,對計算機的外部通訊線路採取特別的防護措施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人員的管理措施,諸如對外來人員駐留、參觀、來訪等活動嚴格管理,防範商業間諜行為;對內部加強職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圍,以減少職工疏忽泄露和惡意出賣商業秘密的可能性。針對當前有些知密人員特別是科技人員的「跳槽」、辭職等人才流動所引發的企業技術、商業秘密嚴重泄露問題,中小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合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例如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2條關於「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合同,並以合同為依據,約束企業職工和流動走的職工。
問題三:企業在處理與員工的勞資糾紛時具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招收和解聘員工時有哪些相
關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楊律師 :關於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一些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企業在和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注意: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有機會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簽訂保密合同,明確約定保密義務;企業解聘員工時,應當依法進行,並注意收集保留員工違規的證據;企業打算解聘某員工時,盡量在合同期滿時解聘,以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掌握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辭工後有可能和企業形成競爭關系的,企業可以考慮和其簽訂禁業競爭合同,但要給員工適當的補償。
問題四:什麼是不正當競爭?參與不正當競爭者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楊律師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較多,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以及商業詆毀、侵犯商業秘密等等。
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國家監督檢察部門還可以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五:企業經營者在正當經營過程中,如果遇到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應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楊律師 :政府應當依法行政,如果政府違法行政或者執法不符合法律程序,企業經營者有權向上一級政府機關申訴或者申請復議,並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糾正錯誤行為,並賠償錯誤行政行為給經營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問題六:目前,不少行業企業都在從事對外貿易,在對外貿易過程中企業經營者尤其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楊律師:一、賣方對買方提供的信用證與合同內容不符的,應及時要求買方改證。按照國際慣例,賣方接到與合同不符的信用證,有權要求買方立即改證,若買方不改證或延期改證,則構成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出索賠。反之,若賣方不及時提出改證要求,則視為默認信用證對合同的變更。
二、在跟單信用證付款條件下,應選用CIF或CFR條件,若選用FOB條件,則必須規定由賣方代買方租船、訂艙,否則,對賣方而言,信用證只有在買方願意履行合同時才有用。因為在FOB價格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租船或者訂艙,而提單是必須提交的單據,若屆時買方不派船,也就無從取得單據,無單據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三、在買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賣方須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採取措施,或轉售,或運回貨物以期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進行索賠。
四、賣方要警惕買方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進行欺詐,使得銀行保證支付的銀行信用轉變為商業信用,加大賣方承擔的風險。如:價格條件用FOB;在信用證中插入一信託收據條款,允許進口商先借單提貨,待檢驗合格後,由進口商向銀行提交該種檢驗證書付款;信用證內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裝運,又規定每批交貨期限;須進口商承兌匯票等等。
五、買方要注意索賠有效期的簽訂,防止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來掩蓋商品質量問題。否則,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
六、買方一旦發現賣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幾批貨物存在缺陷或賣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構成嚴重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援引「欺詐例外」原則申請法院下達止付令,禁止賣方再繼續獲得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八、作為托運人或收貨人,在運輸合同中慎用「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條款。該條款是指船舶在受載港或卸載港除合理使用的時間以外,一旦發生船舶滯港,則滯期啟動累計計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無法預見的外因。該條款是一個有利於船東或承運人的海上運輸慣例之一,但對托運人或承運人則頗為不利。
問題七:行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自己產品的知識產權不受到侵犯?
楊律師:知識產權的范圍比較寬泛,除了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版權外,還包括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商號、原產地標志與貨源標志等等。
企業經營者要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首先要預防。如對商業秘密,應當採取嚴密的保密措施;對新技術、新設計,應當盡快申請專利;對版權尤其是計算機軟體,應當進行版權登記;對使用的商標,應當予以注冊,必要時可以注冊防禦商標或者聯合商標。另一方面,在遇到侵權時,應積極主動採取措施進行維權,既可以申請行政部門對侵權人進行處罰,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可靈活運用訴前禁令、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等法律措施。
問題八:在現有的市場競爭機制下,行業企業為什麼需要聘請長期的法律顧問?
楊律師:在市場競爭機制下,市場變幻莫測,企業處處面臨經營風險。企業不僅要預防市場本身的風險,更要預防法律風險。企業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預防糾紛的發生。常年法律顧問的作用,具體來說,從大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顧問可以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的可行性、風險預測和對策,從法律上加以論證,提供法律依據,為企業的穩步發展提供法律意見,分擔企業決策者的經營壓力,降低企業法律風險;分析各種政策、法規及法律環境對企業之利弊,加強企業管理者對國家政策、法規發展形勢的了解,以制定將來的經營規劃,避免決策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確保管理決策的科學、可行,並收到成效。從小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顧問可以協助完善企業有關的法律文書,制定規章、制度,建立檔案管理,監督各部門依法運作,規范企業組織和行為;協助管理各類合同,確定合同類別,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嚴密性,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協助企業監督合同、協議的履行,提高履約率,增加經濟效益;當企業遇到的民事、經濟、刑事或行政糾紛、訴訟和仲裁事務時向企業提供法律意見。
⑺ 企業如何評估、規避法律風險
企業負責人得有評估、規避法律風險的意識。
建立法律法規獲取渠道,定期識別版獲取。權
得有懂法和懂企業管理的人,將法其轉化為公司制度,根據法律更新情況定期修正。
企業得有一批制度落實執行力強的管理人員,把制度落下去。
⑻ 如何規避企業法務風險
(一)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指導思想: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補救、積極面對、科學分工、明確責任。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由企業分管法律事務的副總經理負責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決策及總體工作,布置工作任務。由企業的法務部門或顧問律師負責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具體工作。由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企業的人力資源法律風險防範文件和勞動規章制度的起草、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業的業務部門負責對外交易資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業的行政部門負責企業的設立、變更、解散資料的保存工作,由企業的檔案管理部門負責與法律風險防範有關的重要文件原件的保管工作。
(三)開展工作。
1、建立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的管理制度的責任人應當是企業的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法務人員或者顧問律師合同管理的具體職責是在合同需求部門提供合同基本資料後的合同起草工作;對較大標的額合同或者合同結構內容比較復雜的合同,提交法務人員審查、修改;合同復印件及履行合同涉及的文件復印件的收集、整理、保管。
2、對久催不還、有償還能力且企業不打算與其繼續合作的債務人在進行訴訟風險評估後採取法律途徑催要。
法律實踐證明:商帳追討的方式有多種包括電話追討、律師函追討、關系追討、訴訟追討等,這幾種方式中,對於有些債務人只能採取訴訟追討的途徑。比如:有些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有些債務人四處欠債。在採取訴訟追討時,時機的選擇非常重要,應當選擇在債務人尚有財產或債權時進行訴訟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應建立相關債權進入訴訟途徑的機制:對且只能對那些久催不還、有償還能力且企業不打算與其繼續合作的債務人進行起訴。
3、整理並推廣使用合同簽約範本。
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簽訂各種各樣的合同,有很多的交易有固定的模式,對此企業可以將同類型的交易在簽訂合同時採用簽約範本。不建議企業將簽約範本印刷成冊做成格式文本,因為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對於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人的解釋。根據合同起草工作的性質,以及企業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並不直接參與到合同交易中,對交易的內容並不完全了解,故對於簽約範本的起草,應有具體經辦部門提供合同的基礎文本,並填寫合同起草調查表。
4、建立企業日常經營法律問題咨詢機制。
業務部門對企業日常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向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提出咨詢,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予以解答,對於比較重大的事項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對員工的法律行為提供指導,為企業領導層決策提供參考。
5、建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範案卷制度。
為了防止在勞動仲裁中搜集證據困難,企業應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要求,梳理人力資源管理的新思路。
6、建立企業設立、變更、解散法律風險防範制度。
充分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由約定的條款,理順企業的實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關系。在企業設立變更解散時將提交工商部門的資料備份。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起草或審查掛名股東協議、顯名股東協議、資產收購協議、股權收購協議等。
7、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生產部門要及時總結發現生產過程中的新技術、新工藝,發現後及時通報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由技術人員、法務人員和顧問律師協同向企業匯報,企業決策後,向國家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專利。業務部門在對外交往時應注意其他企業侵犯本企業專利權的事件。對於具備馳名商標條件的商標積極向工商局申請。在簽訂商標權許可使用、轉讓合同時,按照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辦理。
8、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
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要實行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統計制度。根據統計,發現企業管理中的漏洞,改進企業管理措施,減少訴訟(或仲裁)的發生。二要實行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案卷制度。案卷至少應包括以下材料:起訴書、答辯狀、代理詞、開庭筆錄、證據材料、判決書等。三要實行建立訴訟(或仲裁)案件溝通制度。發生訴訟(或仲裁)後,相關部門與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定期溝通,使法務人員或律師及時詳細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也使法務人員或顧問律師的意見及時地反饋到職能部門,提高職能部門防範法律風險的自覺性。
9、建立企業職工法律培訓機制。
建立企業職工法律培訓機制是法律風險防範關口前移的重要方面,通過讓員工了解自己崗位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可以在合同談判、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發起成立公司意向初定時就有意識地去預防法律風險。
⑼ 如何規避企業法律風險
各行業業務不同,常發法律風險亦不同。建議聘請法律顧問,有針對性的給企業建立風險防控體系。
⑽ 如何規避企業規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關於招聘廣告的撰寫
廣告中招聘條件的明確是最關鍵的問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享有一項權利:如果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到不符合哪一條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而最有力的證據就是招聘廣告。所以在招聘廣告中,用人單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招聘條件,注意將此廣告存檔備查,並保留刊登的原件。
二、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撰寫
第一,規章制度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此規定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准,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後果。
第二,
規章制度的實用性。
以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為例。一名勞動者連續曠工15天,用人單位除名的必備要件之一就是「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用人單位有義務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這時用人單位會拿出考勤記錄。這份考勤記錄就會成為案件的一個焦點,有可能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過民主程序三個要件,除名就會被撤銷;
2.考勤制度所依託的工作時間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沒有意義了;
3.考勤制度所確定的考勤范圍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用人單位是有義務來證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裡面的;
4.考勤制度沒有真正實行。如果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經不住以上推敲的話,敗訴的風險是很大的。
所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為用人單位約束勞動者的游戲規則,如果只有原則性的條文,是很難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強行性的規章制度。
對於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包括的內容,都有可能成為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這類規定往往針對比較重要也容易起糾紛的制度,並增加一些額外條件,這些條件與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三個條件合並在一起,都會成為衡量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條件。
第四,
規章制度不要規定本應在合同中規定的事項。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雖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單位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所以在衡量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時,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與保障勞動者權利的平衡點: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