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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

發布時間:2021-01-27 03:09:42

㈠ 查找一則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案例,並分析你的觀點

電子商務公司於2000年3月20日設立,注冊資金為620萬元,共有三方股東;出資情況分別為:被告信息港發展公司出資220萬元,占出資比例35.48%、被告銀翔中心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原告聶梅英出資200萬元,占出資比例32.26%。該公司系從事電子商務、CA認證等服務的特殊行業。根據《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注冊資金應不得低於3000萬元。電子商務公司為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需新增注冊資金2380萬元。為此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7日召開了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臨時會議並形成了決議:「1、為了申辦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的條件,同意公司增資擴股2380萬元,增資擴股後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2、同意各股東按原出資比例負責增資,其中信息港發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負責增資845萬元、銀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聶梅英按32.25%的比例,負責增資767.5萬元;3、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4、出資形式嚴格按照《公司法》的關規定執行,天津市銀翔經濟發展中心和聶梅英表示以現金形式出資;5、以8月25日為最後期限,各股東負責的增資交天津信息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6、股東如不能按時完成承諾的籌資數額,未能實現部分自動放棄認繳權,由其他股東優先認繳。其他股東不再認繳的部分,由董事長負責引資完成。」聶梅英對該決議第三條,引入新股東出資表示反對。2005年8月15日聶梅英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根據聶梅英的提議電子商務公司於2005年8月20日召開了第二屆第四次股東會臨時會議。此次股東會只形成了會議紀要,未形成股東會決議。2005年9月20日電子商務公司召開第二屆第五次股東會會議,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決議,同意以吸收合並的方式將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合並後朗德公司解散,聶梅英表示反對。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的效力問題。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上看,是各股東就增資事項進行的商討,其中各股東對於按原持股比例增資並無異議,但對於是否引入新股東增資,兩方意見相左。我國2004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綜合分析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時,原股東對增資有優先認繳的權利,也是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合作,同誰合作,以及共同出資組建公司是以股東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經營能夠正常開展。因此,法律規定了在公司新增資本時,各股東有優先於其他人認繳增資份額的權利。對於其他股東不能按持股比例認繳的部份,股東是否可以較股東之外的人優先認繳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並不明確。但是,對此可以從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去分析和判斷。《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但向股東之外的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屬性。使公司股份維持在原股東之間,不輕易向外擴散。公司股份是一個整體,由各股東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來自於公司原有股東的讓與。如果允許股東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資,無疑是公司的原股東向增資人轉讓股權。在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如果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公司原有股東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東讓與了新股東。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東願意自己出資購買這部分股份,其應比他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只有公司原股東均不能認繳增資,才可以由股東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因此,認定公司原股東對其他股東不能認繳的增資享有優先於他人認繳的權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當原有股東能夠滿足公司的增資需要時,就不能由股東之外的人認繳這部分增資。否則,就違反了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對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上訴人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對公司的增資有權優先認繳,且不同意新股東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繳公司需要增資的注冊資本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向公司進行增資。
基於上述分析,電子商務公司第二屆股東會第三次會議決議的第三條規定:「各股東自己出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完成所負責的增資數額。引入的新股東本屆股東會予以確認」,由於聶梅英曾明確表示反對該條內容,並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信息港發展公司、銀翔中心提出第二屆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第三條內容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決議第三條。因此,在聶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資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東進行增資,該條款的規定侵害了聶梅英對公司增資的優先認繳權,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各股東應按原出資比例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公司增資。在第二屆股東會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按原出資比例增資仍無異議,但對於以什麼形式出資,是否可以引入新股東出資,以及在什麼期限內出資意見不一,未達成一致意見。在第三次股東會決議的出資期限到期後,各股東雖未按期履行增資義務,但並不能因此而認定股東自動放棄優先認繳權。因為在第三次會議後的第四次會議上,各股東對於第三次會議所約定的出資期限的變更持不同意見,並未形成最後定論,仍處於繼續協商的狀態。原審判決以此認定上訴人放棄優先認繳權不妥。此外,第四次會議雖然只形成會議紀要,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議只要製作了會議記錄且有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會議紀要的內容足以證明在出資期限問題上,變更了第三次會議所作決議的規定。
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主要是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的合並應經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次會議就此決議事項,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但此次會議所議之合並事項,實質上仍是要解決公司的增資問題。從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冊資本數額來看,其成立就是為了向電子商務公司增資。與其他公司合並是解決增資問題的途徑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東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冊資本,公司的合並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並是否能夠真正達到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還要待實際評估資產狀況後,才能得出結論。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冊資本雖然為2,380萬元,但其與電子商務公司合並是否能夠滿足3,000萬元注冊資本的需求,還要對朗德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評估後才能確定。只有在該公司凈資產達到2,380萬元的前提下,才能確定朗德公司的各股東向電子商務公司投入了2,380萬元。公司合並與否應由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並以不損害各股東合法利益為前提。本案合並的實際目的是增資,現聶梅英明確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資2,380萬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並無實際意義。為了確保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並行為實際上直接侵害了聶梅英優先向公司增資的權利。
綜上,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之間如果就公司事務產生分歧,應通過表決的方式解決,按資本多數決原則形成決議,股東應按決議執行。但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前提是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得侵犯股東的合法權益。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明顯違反了公司法關於公司增資的相關規定,侵犯了聶梅英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增資享有的優先認繳權。因此,這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有關內容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原審判決認定這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有效應屬於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依法糾正。
關於聶梅英提出確認電子商務公司與朗德公司合並無效的訴訟請求,因為目前電子商務公司並未實際與朗德公司合並,還只是公司股東會通過了一個將要與朗德公司合並的決議,該決議事實上並未得以實施,且在確認了本案聶梅英對本次增資有優先認繳權的前提下,如果聶梅英將資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與朗德公司合並的問題。故在確認第二屆五次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前提下,此請求已無實際意義。

㈡ 電子商務環境的法規問題

從我國電子商務實踐中,總結、歸納出我國電子商務需解決的主要法規問題為以下幾個方面。
電子商務操作的基本規則方面的法規問題。 通過網上交易,買賣雙方也必須經過一個要約與承諾的過程。我國的合同法對電子合同能否構成合同形式要件已做出了明確規定,認為數據信息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一種書面形式,但對電子商務合同在何種情況下形成缺乏具體規定。因此如何來認定網上電子商務合同已構成並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中的一個主要問題。
在BtoB及BtoC的電子商務活動中,大量的合同是以點擊方式達成的。電子合同形成中的第一步是用戶在網上進行某種形式的客戶登記。在登記過程中,用戶將瀏覽或審閱附具格式購買協議的屏幕或通過點擊圖表以便審閱該協議。只有在用戶明確表明同意合同條款的情況下方能從事網上交易。因而,網上合同的成立往往是通過用戶以滑鼠點擊方式來完成的。如果用戶有機會審閱合同條款並有機會可以決定是否同意或拒絕該合同,那麼通過這種程序形成的電子合同應被視為有效的合同並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同書面資料相比,網上資料因可隨意修改、編輯、偷竊等,而使如何確保網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和時間性面臨著很多的挑戰。這不僅牽涉到技術問題,同時也涉及到法律問題。每年世界各國因網上信息資料,包括公司商用機密資料和信用卡資料被盜而造成的損失達數百億美元。因此,迅速在我國建立一個電子安全系統已時不待我。一個電子安全系統主要需解決四個問題:只有經授權的人方能進入信息庫;未經授權的人不會創作、修改或銷毀電子數據;經合法授權的人在進入信息庫時不會被拒絕;確保信息資源被用以合法目的。在電子網路化的虛擬世界裡,解決身份認證及隱私保密須通過密碼和數字認證的技術以及公共鑰匙系統。
由於加密軟體的使用在我國尚未普遍,人們在網上傳送數據電文通常不附具簽名或加密。即使使用電子簽名並對數據電子加密,簽名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須通過建立一個電子安全系統來得以保證。
通過立法可在法律上保證數字簽字的規范化、明確數字簽字的有效性和認證機構的權威性以及違規的法律後果;同時,在法律上可保證通過網際網路傳遞的文件不會偽造或修改,能確立真實的發件人和收件人通訊收發的時間以避免毀約。這無疑將對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框架。 (1)、用戶隱私權
網際網路是一種全新的通訊媒體。由於它的全球性、傳播性、公開性和互動性,網際網路是第一個允許任何一個國家的用戶通過網際網路可以自由發布信息及從事商務的媒體。用戶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來挑選個人喜歡的信息和娛樂,也可以在網上買賣股票等。網路的互動性在很大的程度上已改變了傳統的消費者同供應商的關系。同樣,政府也在逐步通過網際網路為其公民提供包括教育、醫療保健、政務信息等服務。
因為網際網路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很多用戶可能會以為他在網上搜尋信息時是一個隱名人士,自己看不到他人,他人看不到自己。但實際上,網際網路把他所訪問過的每一個網站或每一個鏈接都已記錄在案,調閱網頁、網上訂貨、發收電子郵件都會在網上記錄下來。這些數據可以反映這個用戶網上生活的簡況。這就引伸出一個用戶隱私權問題。當個人在網上瀏覽或購物時,經常會被要求提供有關個人的資料。但另一方面,網站經營者往往不向用戶說明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將派何用處。網路商常常會將用戶的資料整理並建立用戶個人的檔案或者將該資料出售或出租給其他公司,例如給廣告商以獲取廣告費。
由於電子商務使得消費者個人的資料可以輕易地被他人獲取或利用,消費者對在網上交易會產生憂慮從而不會充分利用網際網路來積極地進行電子交易。根據國外所作的一些調研,可以看到如消費者對其個人上網資料能得到何種隱私保護持疑慮態度,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將受到相當的影響。因此就有必要通過人大立法來明確網路商應如何告知用戶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將會被派何用處,用戶是否有權來修改針對他的個人資料,網路商未經用戶同意而擅自披露用戶個人信息的責任等。
(2)、加密和解密系統
電子商務中對用戶提供的信息,特別是有關網上支付結算的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同於通過鋪在地下電纜來傳遞的傳真和語音,網際網路是通過無以計數的、聯網的電腦來傳遞信息的,信息所走的路徑是無法預測的。因而,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對網上披露其不經過加密的支付結算信息疑慮重重,這無疑將阻礙電子商務的普及。
我國國務院在1999年10月頒發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該條例對含有加密和解密技術軟體、設備和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及使用實行專控管理制度。但應該看到由於該條例簡單,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不管密碼的技術標准,如出口鑰匙強度低於30位元組(30 BTTS),都需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准嗎?再如:條例規定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或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時,須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准,但是如果一個外國商人在中國短暫逗留期間使用含有境外生產和銷售密碼產品的攜帶型電腦時也須批准嗎?個人從網上下載加密軟體並使用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這些都應該通過行政法規做出進一步的規定。
(3)、安全性認證
我國應該而且必須迅速建立一個國家級的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以便在全國范圍內成立一個既有權威性但又是完全獨立的非政府的認證機構。認證中心可以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以形成一個集中領導、分級管理的認證體系,也可以同現有的一些地方級的認證中心建立相互聯系。
(4)、計算機犯罪
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用戶量的迅速增加,利用網際網路犯罪的也相應增多,諸如:通過網路進行的欺詐行為、侵權行為、誹謗行為、非法銷售行為、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乃至國家機密的行為。雖然說目前我國的計算機犯罪僅是冰山一角,但是對利用計算機犯罪的現象必須防患於未然。應該進一步健全、完善相應的法律,對各種計算機犯罪行為進行制裁。 (1)、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
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待於電信通訊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改善。我們認為我國目前的電信市場由於缺乏足夠、有效的競爭,可能會導致我國電信市場未來的發展落後於其他國家,政府可以通過立法來限制壟斷,鼓勵競爭。
(2)、政府及服務商的角色我國政府應該在宏觀上來規劃信息高速公路基礎設施的建設,全面發展有線、無線、電纜、衛星等通訊設施。政府可以積極鼓勵和引導外商在該領域內投資,對ISP,ICP及ASP設立的審批程序、具體要求等用法規形式明確下來。
(3)、三網融合
廣播電視網、計算機網和電信網的融合在技術上已無問題,它對於電子商務是至關重要的,但三網融合必然會要求各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方面的協調和融合。 電子商務將使網路上經常性地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例如軟體及資料庫的著作權的保護、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與專有技術在網上的使用和保護問題。
(1)、網上著作權
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都屬智力成果,因而對網上內容的瞬間下載將構成未來網際網路侵權的主要形式,對此,如何確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及損害賠償的原則,現有的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是否能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是有疑問的。
(2)、網上商標的保護
自從網路一出現和網路商業化以來,網上商標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如網站上以及網頁上各種商標的授予和保護,域名的注冊原則和授予標准。它是否屬於商標的范疇?傳統的商標法對它使用又如何做出調整和規范?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加以解決。 當政府對於互聯網履行它的權利的時候,將發現自身處於一個兩難境地,即政府在作為基本職能之一的稅收方面,將因為無征稅依據而無法征稅。目前,各國政府的稅收制度都沒有對此做出調整,不少國家目前都規定鼓勵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包括簽署了一些雙邊或多邊的電子商務的協議,明確對電子商務不徵收關稅。但建立一種完全服務於電子商務稅收的切實可行模型仍亟待解決,首先面對的問題即是如何確定以網路為基礎的電子商務中的稅務管轄權。
由上述可見,電子商務的法規問題表現在不同層面、不同領域,需要由不同層面的立法加以解決和規范。

㈢ 電子商務法有哪些特殊問題

1.電子商務運作平台建設及其法律地位問題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產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內容)、資金信息等均通過交易當事人自己設立的或其他人設立的網站上傳遞和儲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藉助電腦發出和接受網路上的信息,並通過一定程序與其他人達成交易。

2.在線交易主體及市場准入問題

在法律世界裡,不存在虛擬主體,而電子商務恰恰偏離了法律的要求,出現虛擬主體。電子商務法要解決的問題是在確保網上交易的主體是真實存在的,且能夠使當事人確認它的真實身份。這要依賴必要工商管理和網上商事主體公示制度加以解決。而主體的管制實質上也是一個市場准入和網上商業的政府管制問題。

3.電子合同問題

在傳統商業模式下,除即時清結的或數額小的交易是勿需記錄外,一般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以免在對方失信不履約時作為證據,追究對方的責任。

4.電子商務中產品交付的特殊問題

在線交易的標的物分兩種,一種是有形貨物,另一種是信息產品。

5.特殊形態的電子商務規范問題

在電子商務領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務形式,如網路廣告、網上拍賣、網上證券交易等,這些在傳統法律領域受特殊規范的商業形式,轉移至網上進行後,如何規范和管制,便是電子商務法必須探討的問題。

㈣ 簡述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九十年代以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十分迅猛,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引起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它改變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政府的管理模式和人們的生活方式。無論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頒布或正在起草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文件,還是從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文件來看,大都使用的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本文所論述的電子商務是基於互聯網但不限於互聯網,使用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有其特有的屬性,商務活動對電子技術的依附性越來越強,技術甚至成為商務活動成敗的關鍵。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網路化、全球性、實時性、交互性和開放性特性必然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並對現行的法律體系提出挑戰。
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與電子商務中技術有關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法律要規定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相關技術標准,明確設施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加強國際間電子市場的相容性;要對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經營者的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制訂通訊技術、信息保密與加密技術的法律規定;要打擊針對計算機和網路的各種犯罪行為。第二部分電子商務中與商務活動有關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要加強電子商務行業監管,規范市場主體行為規范;要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合同的要約、承諾、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做出規定;要確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要制訂完善的電子支付制度;要修改稅法,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需要;要加強網路環境下對消費者知情權、退換貨等權利的保護;要加強對網上隱私權、知識產權的保護。第三部分電子商務中的程序法問題,電子商務豐富了行政立法的種類,擴大了行政主體的范圍;在豐富了行政行為的同時,對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和有效要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改變了原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擴大了行政監督的種類和方法;電子商務中如何反壟斷;如何解決網上糾紛的管轄權之爭;如何認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等問題,如何處理好有關域名的程序法問題,也是法律必須面對的問題。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總合概念,我們對其帶來的法律問題不可能絕對分開,只是相對而言做了三部分的劃分,在每一部分中也只是列舉了幾個主要的問題,並未能窮盡所有的問題,並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的深入,這一部分的內容將會是十分豐富的。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領域,各國為了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已經並正在做著積極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訂了為數眾多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為世界各國制訂電子商務法律提供了示範樣本,極大地促進了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這些成果既是對國際社會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基本上是鼓勵而非限制電子商務的發展,要點在於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寬松、和諧的環境。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主要是國際立法先於國內法的制訂,邊制訂,邊完善,支持貿易自由化;重點在於修改原有法律條款使之在網路環境下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發達國家在國際立法中居主導地位,而發達國家的工商壟斷企業在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的制訂過程中又起著主要作用。
電子商務立法體現了行政、商事、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從長遠講,電子商務有必要單獨立法。電子商務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特徵。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等很難適用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這主要體現在電子合同的效力確定、訴訟管轄、證據認定等保障實體法實施的理論和方法不能支持現有的電子商務案件。但現階段在我國制訂獨立的電子商務法時機尚不成熟,但並不妨礙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取得了較大的進步,特別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一些進展,新合同法基本肯定了數據電文的有效性;刑法上加大了針對計算機犯罪的打擊力度,在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域名管理、標准制訂等方面都制訂了一些行政法規。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指導思想和原則上、在立法的技術和側重點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改善。在立法原則上,應堅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應該打破部門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電子商務環境;應遵循國際通行作法,與國際接軌,努力爭取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權;應加強立法領導,規范立法程序,建立立法規劃;應充分發揮政府在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中的作用。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已經有了較多的司法實踐,這些實踐將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
在考慮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考慮的是電子商務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的地位,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是怎樣的這樣一個全局性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總體上准確地把握。 電子商務是一場商務的革命,其固有的屬性必須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側重於技術方面的,有的是側重於商務方面的,有的是側重於程序法方面的,這些問題對現行的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本文通過研究將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問題按照技術、商務、程序三方
面進行了分類論述,這在此領域中還是首次如此系統、詳細地進行論述。
電子商務立法體現了行政、商事、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通過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的幾個特徵,我們可以從中發現:一是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界限,形成了地理區域的融合;二是電子商務的過程從網上選擇商品到最後獲得實物是一個完整的系統,而這一系統中部門管理職能難以在形態上完全分割,從而使工商、稅務、銀行、海關、外貿、外匯、技術監督、檢驗檢疫、認證等多個部門的管理職能趨於融合;三是政府利用行政行為來調控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和規范市場行為,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市場經營主體在運用商事法律關系來實現交易目的;而整個過程中計算機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從而又涉及到刑事法律關系。由此,產生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法律關系的融合。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領域。各國為了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已經並正在做著積極的立法和司法努力,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訂了為數不少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它們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本文對世界組織、各個國家及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最新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果進行了分類收集整理,打破了原來的收集歸類辦法。同時,收集整理了在電子商務司法實踐方面的情況。
從長遠講,電子商務有必要單獨立法。電子商務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社會關系有明顯的特徵。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很難適用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這主要體現在電子合同的效力確定、訴訟管轄、證據認定等保障實體法實施的理論和方法不能支持現有的電子商務案件。但現階段在我國制訂獨立的電子商務法時機尚不成熟,但並不妨礙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雖有較大的進步,但是在基礎設施、信用制度、法律保障方面同先進國家的差距還是巨大的,特別是在立法方面雖有一些進展,但是在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在立法的技術和側重點等方面都還有待進一步改善。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已經有了較多的司法實踐,這些實踐將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

㈤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㈥ 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1)開放式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式的體系結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介面,使法律處於易於修改、更新的狀態。這種開放式的體系結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貢獻的一項創舉,它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復雜性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決定的。即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發展很快,必須在較短的周期內對法律做出必要的調整和修改,這一需求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上應有所考慮;而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非常廣,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將其窮盡地包容,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同時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強,所以採取這樣的開放式結構,成熟一部分規范一部分,既使虛擬世界及時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證了法律具備「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部分只有第一章,這與總則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要為今後的增加和修改留有餘地。示範法的這種做法對於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尤其在採取立以電子簽章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 (2)網路狀體系。即以規范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其與在這之前出台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在這之後出台的《電子簽章統一規則》形成有機的整體,組成一個針對電子商務的網狀的法律體系,從不同的層面和角度規范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㈦ 《電子簽名法》的出台能否解決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目前的發展問題

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一些關鍵性的法律問題,實現我國電子簽名合法化、電子交易規范化和電子商務法制化,並為我國今後的電子商務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該法以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電子簽名規則、消除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障礙、維護電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為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為總體目標,很好地借鑒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經驗,充分考慮了我國電子商務及認證機構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最為重要的一些法律問題,從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這些條款較好地運用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功能等同」、「技術中立」等立法技巧,將不特定技術解決方案的功效很好地與其法律效力相銜接,使法律的出台既促進了技術的應用,又不至於對技術和產業的發展造成限制。該法定位準確,立法宗旨明確,結構簡潔、緊湊。可以預見,該法的出台及實施,必將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極大地促進我國電子商務乃至電子政務的發展。
當然,一部篇幅有限的電子簽名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它還需要實施細則和配套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乃至行業性規范的支撐,必要的時候,還需要其他電子商務法律的配合,以形成我國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制環境。從這個意義上看,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一個開始。
電子簽名技術的應用可以基本解決交易及信息傳遞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賴性等問題,該技術在電子認證機構的支持下得到快速應用和發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經過大量實踐的檢驗。

㈧ 電子商務法2019年實施,請問大神如何看待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隨著內地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費能力也在不斷上升,而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大眾帶來了豐富的消費體驗,淘寶、微商、甚至主播們的商品推薦,都為我們帶來了消費的便利。但是,無論是微商、淘寶店鋪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資金的流轉,依照稅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以及資金的流轉,都應該依法進行納稅。但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這些年中,內地並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中出現多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不過電子商務管束無法可依的日子即將結束,因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屆時,涉及電子商務的多種行為將受到約束。

1、哪些電子商務行為需要進行工商登記

首先,需要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的范圍。《電子商務法》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意味著微商、淘寶店主恐怕都需要進行商業登記才能開展銷售活動了。

2、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商家責任

1.商家刷好評將被追責。電商平台上最為常見的「好評返現」、「僱傭水軍刷好評」等行為,都將被禁止。原因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默認搭售商品也將違法。《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雙十一」快遞不再遲遲不到。因為按照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則賣家可不用承擔快遞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4.網上消費押金將不再難退。前段時間,「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回,網定酒店押金難退等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而隨著《電商法》的出台,這些問題都將有望解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網約車發生事故,平台將承擔連帶責任。之前某網約車平台發生的惡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討論,而此次《電商法》也對這類事件做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電子支付出問題,服務提供者將擔責。便捷的電子支付,已然成為中國一張新的名片,讓國外友人羨慕不已。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糾紛。《電商法》對這類問題也進行了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建立電子商務商家信用評價制度。在某些不規范的電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刪除不利於自身的評價。但隨著《電商法》的實行,這一行為將收到限制。《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無故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真實評價。違反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出現以來產生的各類問題,進行了法律層面的約束,力求使電子商務沿健康的軌道發展,而並不是僅僅要對網店店主、微商等收稅而已,更多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商家行為的約束。而對於微商和網店店主來說,最緊迫的一點,應當是為自己的網店進行商業登記,以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解決了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哪些問題

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一些關鍵性的法律問題,實現我國電子簽名合法化、電子交易規范化和電子商務法制化。

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和規范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樣,電子簽名便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適用於電子文件。

2、明確了電子簽名所需要的技術和法理條件。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若干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這一條款為確保電子簽名安全、准確以及防範欺詐行為提供了嚴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3、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行為做了規定。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這個第三方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

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規定了認證服務市場准入制度,明確了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並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出了嚴格的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條件限制。

4、 明確了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

如對電子合同中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時間、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地點、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程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原則、電子簽名人或認證機構各自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這次立法借鑒了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只規定了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應該達到的標准,沒有限定使用哪一種技術來達到這一標准,這為以後新技術的採用留下了空間。

6、增加了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的條款。"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立法明確指出追究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是國外電子商務立法中所沒有的,也是針對目前我國市場信用制度落後、電子商務大環境不完善而特別需要加強監管的國情而實際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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