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合同如何保證安全性
電子合同的安來全性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自面:
1、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對電子合同相關概念以及技術做出規范化解釋與管理,為我國電子合同的應用與實施奠定法律基石;《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合同、電子簽名應用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與實施規范,進一步加強電子合同安全性把控;《民法典》合同編對電子合同的應用做出更全面、更系統的規定。
可以看出,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變現形式,其使用體系正在不斷完善與健全。
2、技術手段的不斷發展:
隨這電子合同應用場景不斷增加,提供電子合同服務的第三方服務商基於各項法律規定實施與建設,同時深耕電子合同使用需求,提供更加精細化、全面化的電子合同應用方案。
以契約鎖電子合同為例,通過提供一體化的電子合同服務,實現企業組織紙質合同、電子合同統一管理,助力用戶從紙質合同使用到電子合同應用平穩過渡,確保合同應用安全合規、高效快捷。
㈡ 怎麼寫學習心得體會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保證
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它就像顆威力十足的炸葯,一時大意,這顆埋伏在我們生活中的炸葯就會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
我們家附近有一個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而離開了她。小女孩家裡並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媽媽一起生活得很開心。每天早晨起來,媽媽都會給她和爸爸做上一頓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溫馨。吃完早餐,爸爸騎車送她去上學。一路上,父女倆總是有說有笑。放學後,不管風雨多大,小女孩總是看見爸爸耐心地在等待著。回家的路上,小女孩總是開開心心地向爸爸訴說學校一天所發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樣到學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輛迎面而來的大卡車由於違規行駛,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當場就死去了。一剎那間,死神就奪走了他的生命,他多麼希望自己還活著,他多麼希望陪在小女孩身邊,他多麼希望能夠看著女兒長大……小女孩並不知道自己的父親已經去世了,她還是像平常一樣在學校門口等她的爸爸來接,等了好久,還是沒人來接她,小女孩心裡想:為什麼到這時候爸爸還沒來接呢?是不是出事了?還是家裡有什麼事?小女孩心裡很著急。當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經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撲在爸爸的屍體上不斷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麼希望這場交通事故沒有發生,多麼渴望爸爸能夠醒來,象平常一樣用自行車載著她上下學啊!
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慘的交通事故。讓交通法規在我人們心中生根吧,讓我們牢牢記住: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
㈢ 分析技術管理與法律在保障電子商務安全運作中的作用
可以從密碼技術,防火牆技術,vpn技術、網路入侵檢測幾個方面回答
㈣ 電子商務安全立法,與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造成的沖擊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
㈤ 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都有哪些
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6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8
1.4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11
1.5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3
1.6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16
1.7 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審批暫行辦法 19
1.8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2
1.9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5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9
1.11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33
1.12 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35
1.13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41
2.2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43
2.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45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48
2.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60
2.6 聯網單位安全員管理辦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管理辦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廣東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77
7.2 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管理規定 79
7.3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82
7.4 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83
7.5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85
7.6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88
7.7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關於加強新技術產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規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03
9.3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管理辦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關於信息安全的修訂與解讀 113
10.2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19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129
㈥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論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
㈦ 從國家性質來說為什麼我國出台一系列法律和規范來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
信息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與否,是事關公民安全、法律尊嚴、社會穩內定的大事。
當下,政容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物業管理、賓館住宿服務、快遞等諸多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人們大量的個人信息。
與此同時,移動APP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現象大量存在,埋下諸多信息安全隱患。
可以說,只要有一環出現管理疏漏,就很容易導致個人信息非法流出。
因此,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緩。
㈧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內易首先容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
㈨ 1.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及二者的關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主要應包括商標、域名、版權以及專利權等項內容。(1)商標是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為發揮有效識別商品的功能。其必須具有顯著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動態的商標以及有聲商標的出現。(2)域名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是一種資源標志符,域名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名稱,其對於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法律已開始把某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容賦予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專有域名的商業價值。(3)專利權是指對公開的發明與創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是一種法律上認定的權利。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技術包括界面的設計等,都已申請專利,成為專利的新客體。(4)版權也被稱為作者權或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其是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其是基於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權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並享受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目前,國際上已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在信息化時代,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
1.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的活動之一
知識產權貿易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如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還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等。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除了技術貿易之外,以版權許可,商標的許可、商號的許可以及商業秘密的許可等形式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飛速發展。
2.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識產業,已成為一種貿易產業形勢而存在。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這些附有了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占相當大比重的,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3.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6年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明確允許以商業的方法來申請專利。那些已在現實社會被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如首次移用到網際網路上,便可以獲得專利的保護,或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就可獲得專利的保護。當前,對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的保護,盡管面臨很大爭議,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及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事實不容忽視。
4.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獲得的提供一種新途徑
在電子商務影響下,產生了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即電子申請,就是指以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的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確權申請。以電子申請形式獲得專利權、商標權也可看作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主要侵權行為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現有的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以及難以根除性。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的域名搶注,就是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成自己的域名行為。雖然在《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後,一些大規模的域名搶注行為逐漸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搶注行為還是時有發生。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文件可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網頁製作者選擇一些精美的圖片或文字作為錨,以吸引更多的點擊,只要上網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的一些錨,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並把其連接到自己的網頁內容上,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的引發商標的侵權行為。
(三)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版權是指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傳統的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並製作成資料庫在網路上傳輸的行為。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及轉載網路上傳輸的作品,非法從網路上下載並復制別人的作品,越權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軟體等。這些行為對版權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所謂BBS指的是電子布告板系統,它是網路上一種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訊方式。一旦有人設立了BBS,人們就可向上面上傳信息或者下載信息。但BBS的經營者往往不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來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了侵權行為與糾紛。
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中還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權行為,如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或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或在網路上隨意的詆毀他人商標的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當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發生。
(一)建立及完善網路法律體系,提高民眾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當前,一項有效而快捷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建立及完善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法律管轄的范疇,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減少新種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不穩定以及法律法規的「真空」狀態。另外,也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的制訂與修改,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及國際交往中更好的維護我國的根本利益。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較多,但企業的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宣傳和普及電子商務的基本常識,提高國民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引導民眾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與保護。
(二)加強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網路平台
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信息服務系統,其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電子商務安全顯得尤其重要,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是電子商務安全保護必然要涉及到的問題。所以,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使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化。這就必須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開發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備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的技術產品,以此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三)提高網路技術,運用技術手段保護知識產權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目前的基礎電信建設與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相比,還相差甚遠。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建設,提高網路技術,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達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的目的。企業要對域名作為知識產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並及早進行域名的注冊工作。加強對網路商業機密管理,建立企業的Intranet,安裝防火牆技術手段,分層次的建立專利信息檢索及服務體系,對進出企業網路資料進行監視與備份等。另外,為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及水平,為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及時的做出反應,應採取多種形式建立政府和企業間的溝通渠道及預警機制。
㈩ 當前我國有哪些法律保障校園安全
確保校園安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保證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其中校園安全事故無法可依現象引起人們廣泛的關注。校園內發生的學生傷亡事故影響了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危及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如何結合我國實際,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障在校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制定校園安全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途徑。
【關鍵詞】校園安全;緊迫性;可行性;立法原則
【寫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進程日益加快,人民群眾對校園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在我國教育事業特別是高等教育事業快速發展過程中,校園與社會的「圍牆」逐漸模糊,校園周邊環境愈加復雜。近年來校園傷害事故頻繁發生,性質日趨嚴重,涉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使得社會已經對學校的安全性產生懷疑,教育事業出現的這些新情況,向校園安全提出了嚴峻挑戰。可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約束體系還是學校以前的一些規章制度,這樣的現狀導致一旦發生糾紛或事故,顯然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制定一部《校園安全法》已迫在眉睫。當前校園安全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關於校園安全的專項法律,採取種種措施保障校園安全。如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針對我國實際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校園安全立法,已成為立法機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理論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校園安全的特點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布實施後,我國教育事業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新時期,教育立法步伐明顯加快。但是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目前我國尚無處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全國性專項法律、法規,使得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和糾紛的解決無法可依,無據可尋。
當前我國校園安全呈現出以下特點:
1.安全隱患增多。與市場經濟發展同步,我國小學、中學尤其是大學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後勤服務社會化,學校正成為一個開放式的教育園區。 [1]外來人口增加,素質參差不齊,魚龍混雜,形成了諸多安全隱患,被盜、被詐騙、被傷害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尤其是後勤社會化後,引進社會力量進入校園競爭,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各服務實體對利潤的追求與師生員工接受服務願望之間的矛盾更加明顯,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而且大量的社會實體、社會成員進入校園,給管理帶來難度,這些都是校園內存在的安全隱患。
2.安全意識薄弱、自我保護差。校園內外發生的許多涉及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中,究其原因雖然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大多數當事學生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心理准備和自我保護意識,根本無法應付這些突發事件,面對傷害只能是束手無策。 [2]不管是在家庭中還是在學校里,多數學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幾乎為零,安全意識甚為淡薄,學生思想中僅有的一些安全意識來源於本能和老師及父母簡單的提醒。
3.周邊環境對校園安全影響大。網吧、游戲廳、錄76像廳、酒吧等休閑娛樂場所,會誘導學生進行高消費,形成攀比心理,造成性格的扭曲,影響其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特別是其中虛擬的兇殺、暴力、色情的內容極易成為他們日後違法犯罪的誘因。校園周邊的無證攤點由於流動性大,安全沒有保障。部分流動攤點利用青少年學生幼稚好奇的心理特點,常把一些淫穢書刊和錄像擺到校內外兜售,嚴重腐蝕學生的心靈,破壞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
二、我國校園安全立法的緊迫性與可行性
確保校園安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保證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新形勢下教書育人的著眼點。校園安全不僅限於保證師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全,還關繫到維護每個師生的生命權利。對於大多數家長而言,校園通常總被認為是安全的地方,然而,此起彼伏的學生傷害事故,給社會和許多家庭帶來不幸,同時也給學校的發展造成了打擊,教訓非常慘痛,令人不可忘記。筆者認為,我國進行校園安全立法既具有現實緊迫的必要性,又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1.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伴隨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日漸社會化。學校因為有比較固定的消費群而在其周圍形成一個形形色色的小社會。因為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件屢屢發生,也因為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學校被推上被告席的次數越來越多,並在許多情況下被判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為了減少這種糾紛給學生家庭、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排除嚴重威脅在校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教育領域迫切需要一部《校園安全法》,以規范社會與學校的管理行為,合理劃分社會、學校、家長及當事人的責任,盡最大努力避免或減少在校學生傷亡事件的發生,使得校園能夠成為遠離危險和威脅的天堂。 [4]
2.填補法律空白。校園安全社會關系具有復合性,它不僅包括具有縱向隸屬性特徵的教育行政關系,還包括具有橫向平等性特徵的教育民事關系,甚至還包括具有懲治性特徵的教育刑事關系,這表明校園安全關系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單獨制約的獨特性。在我國,盡管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當中都有保護在校學生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規定,這些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作用,但是目前有很多校園安全問題是上述法律不能解決的,還存在立法空白。這幾部法律對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准沒有涉及,沒有一部法律確定了保護處於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主體,並對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系統全面的規范,對學校應該履行哪些具體管理職能規定得不具體,這就使得有關各方責任不明確,安全保護意識不強,從而形成安全事故隱患。從當前情況看,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詳盡、具體、針對性強的《校園安全法》解決這些問題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3.便於審判實踐。我國現有法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2002年教育部頒布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2001年上海市正式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有一定的規定,但由於它們分別是教育部和上海市制定實施的,只屬於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在法院判案時受到立法層級和區域性的限制,效力大打折扣。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對學生傷害事故主要處理依據仍然是《民法通則》,但由於《民法通則》只是對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審理這類特殊案件時,缺乏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校園安全法》的制定可以克服這些不足,滿足司法實踐的操作需要。
4.校園安全專項立法具有相當的理論和實踐基礎。近年來,對教育立法一些問題的理論研究逐漸成為我國法學界的熱點之一,各地教育界、司法實務界、法學界的人士發表了大量理論研究文章,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討。相關部門在參與校園安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積累了一些經驗,進行了一些專題調研,並已採取了一些防止事故發生、妥善處理事故的措施。在多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都有代表提出關於進行校園安全專項立法的議案,為億萬在校學生豎立一道堅固的校園安全法律保障鼓與呼。 [5]上海市還於2001年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校園安全法的專項地方性法規,有力推動了全國性校園安全立法工作的進行。目前我國進行校園安全專項立法已具有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三、我國《校園安全法》的立法原則
學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他們能否安全、健康成長直接關繫到教育的成敗,關繫到家庭的幸福,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範工作,是學生健康成長的基本前提,也是各級政府部門和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我國《校園安全法》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從我國實際出發的原則。我國的校園安全立法,是在教育體制改革和新舊教育體制並存的情況下進行的。校園安全立法必須從我國校園實際出發,接受實踐的檢驗。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前進的過程,而法律是國家政策的定型化,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要使改革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需要有一個過程,不成熟、沒有把握的問題不能勉強制定。因此,我國的校園安全立法若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經驗,應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對已看準了改革方向,但尚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的問題宜作出原則性規定,即宜粗不宜細。
2.合理界定學校及相關部門的法律地位。在眾多校園傷害事故的案例中,有不少涉及到學校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問題,而這些向來也是一些案例處理中的難點。通常情況下,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學校的態度不明朗,使得事故處理不甚樂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學校確有過錯應該依法承擔責任,新制定的《校園安全法》必須明確這一點。在《校園安全法》中,以法律的手段加強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能是很有必要的,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教育行政部門的應盡義務及未盡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予以規定。《校園安全法》還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警察部門組建專職校園警察的權力,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權,提高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保證學校的安全,使校內治安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同時也可改變當前學校保衛部門既無行政上的職務,也無相應權力的尷尬處境。
3.積極借鑒吸收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而言,校園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國教育發展中的一個共性問題,對其處理也已成為學校法律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美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園警察,後來又由聯邦制定了《校園安全法》。而日本、加拿大等國同樣也建立了一套以保護校園安全為內容的法律法規體系。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和教訓將是我國制定校園安全立法寶貴的資源:一是構建完備的校園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十分復雜,其處理涉及面廣泛,要真正有效地預防和處理校園安全事故,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必須的;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許多發達國家校園安全立法不僅有明確的校園安全事故的相關主體,而且對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具體規定,從而使校園安全工作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三是特設的處理機構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許多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是屬於廣義的教育糾紛的范疇。因此,有的國家規定這類糾紛首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來處理,如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裁決不服則可起訴到法院,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四是完善的事故賠償責任社會化機制。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推行事故賠償責任的社會化機制,以轉移學校和相關老師、學生的賠償責任。此外,發達國家的學生可以全面的參加各種保險活動,一旦遭遇傷害事故,其成員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校園安全法》作為教育領域的專項法律,將會對未來學生的安全給予切實的保護,使得學生不再是「有苦無處訴」的群體,同時在法律監督下使得學生的安全意識有所提高,極力避免災難性事故的發生,真正實現用一部《校園安全法》規范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使校園安全管理規范化、法制化,保障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作者簡介】
劉士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釋】
1]鄭良信.教育法學通論 [M].廣西教育出版社,2000.97-98.
[2]郝淑華.教育法律實務 [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52-153.
[3]曹翠俠.關於建立學生聽證制度的幾點思考 [J].教學與管理,2003,(7):11-12.
[4]佟麗華.未成年人法學 [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59-61.
[5]門武俠.21件議案關注同一個問題代表呼喚校園安全立法 [N].人民日報,2002-0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