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電商促銷 > 最高人民法院電子商務

最高人民法院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1-01-22 23:07:26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

❷ 我被幾家電子商務公司騙了,怎麼辦

可以去當地的公安局申請寶報案或者在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國家對於詐騙的罪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❸ 請問電商費有法律明確規定嗎

這是不合法的

「以錢抵錢」的房產電商費來源於電商平台,故也被取名為電商費。這實際上是房產中介提高中介費甚至成為開發商變相漲價的手段。

電商費並不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和「一房一價」的政策不沖突。但它的存在確實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成為一筆莫須有的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❹ 電子商務 互聯網眾籌是否合法

互聯網眾籌潛在的刑事風險:
1、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管是以實物產品形式回報給投資者之 眾籌,還是在為投資人提供目標公司的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商業信息,幫助投資人成為股東並以持有股權獲取回報之眾籌,其運營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 款罪。因為眾籌具有投資(對出資人而言)和融資(對項目發起人而言)之本質,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眾籌模式,其均向出資人承諾回報,且回報的額度與出資金額成正比,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涉嫌集資詐騙罪。就實物回報型眾籌模式而言,盡 管其聲稱性質為「預購十團購」,但事實上其與通常的預購或團購有重大區別。團購的標的大多已製造成形,實物回報型眾籌涉及的項目在發布時通常未生產成品, 其最後是否能必然按期生產並且及時交付給投資人,存在諸多變數。因此,一旦實物回報型眾籌的項目發起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報項目並發布欺騙性信息,騙取 投資人數額較大資金,則會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不論是實物回報型眾籌,還是股權回報型眾籌,它們的平台在運營時,投資人的資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設賬戶, 即便有些網站聲稱投資人注入的資金由第三方賬戶(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存管,但現實是第三方賬戶存管制度並不健全,此類賬戶並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而是 多由眾籌平台自身掌控,一旦眾籌平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獲得批准從事吸收資金的資格,設置「資金池」匯聚資金,騙取投資人數額較大的資金後捲款跑 路,則眾籌平台實際控制人將面臨涉嫌集資詐騙罪之風險。
2、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
以互聯網技術平台為依託的眾籌,其主要行為模式就是 向社會大眾在介紹資金項目的基礎上獲得不特定社會對象的投資,因而股權類眾籌很容易觸及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法律紅線。即便是眾籌發起人採取向社 會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模式開展眾籌業務,投資人數往往也難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數內。因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 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社會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發行條件、程序、內容等事項方面,沒有獲得國務 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也沒有達到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該行為將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經營罪
事實上,不論是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還是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均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 結算業務的行為;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的行為(至少股權回報型眾籌模式會符合這一點)。雖然在互聯網 2.0時代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類型的眾籌模式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隱蔽性及迷惑性,將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擅自發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難度,但筆者認 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經營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即特殊罪名與普通罪名的關系,如果將眾籌模式認定為特殊罪名有困難,則完全有可能將 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更何況,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作為兜底條款是一種概括性規定,本身就賦予了司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 權。

❺ 尋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合同法》

其實《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應該是一系列文章,合同法只是一小部分,具體的出處有這樣一個編者按:
「 編者按:
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紛繁復雜以及立法與司法解釋的相對滯後,民商事審判中出現了很多類型新、爭議大的疑難問題。為加強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的監督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近年來民商事審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歸納和梳理,主要涉及公司法、企業改制、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證券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票據法、保險法、電子商務法、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民事訴訟程序、訴訟時效、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等方面的問題。本版陸續將這些問題和所涉及的不同觀點介紹給廣大讀者,以期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研討爭鳴,從而促進我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發展。」
以下是全文:

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宋曉明 法官 朱海年 王 闖 張雪楳

一、代位權問題

爭議主要集中在代位權的客體即其行使范圍。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的客體為到期債權。近年來,存在應對代位權的客體基於目的性擴張的原則進行解釋、補充的觀點。該觀點認為,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權利非常廣泛,可概括為「屬於債務人的權利」。我國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作廣泛理解,既應包括債權也應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既應包括上述財產請求權,也應包括有財產意義的形成權、有關財產保全行為(訴訟時效中斷)及可能影響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況且不具有專屬性的訴訟權利。另有觀點認為,審判中應避免代位權擴大的傾向。由於該制度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過分擴大其適用范圍,將威脅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而產生的各項合同法律制度,導致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損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權法的穩定。在我國,其為一項新制度,理論與實務經驗不夠豐富,不應盲目擴大其適用客體。

二、合同形式問題

結合合同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合同法實際上明確規定了一種獨立於口頭合同形式和書面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規定。法律的上述規定,是順應交易形式的發展習慣而制定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通過默示方式達成協議的情形,如自動售貨機、自動售票車、磁卡、房屋租賃合同的自動延期等。在司法實務中,我們仍需加強對該種合同形式的研究。

三、一般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實踐中,經常存在當事人在答辯時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而要求撤銷合同,卻不單獨提出撤銷權訴訟之情形,法院對其抗辯應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爭論。有觀點認為,撤銷權必須以反訴的形式提出。如果允許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撤銷權,那麼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法院因無法就被告的抗辯另行下判而出現法院對被告行使撤銷權不必處理的情形。同時,由於合同法賦予撤銷權人以主張變更、撤銷或合同有效的選擇權且只能選擇一種,若允許採取抗辯的形式,就會出現多種可能性,從而使撤銷權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確認之訴,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單獨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另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反訴還是抗辯,都是向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的形式,關鍵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進行審查時,其撤銷權是否存在已經消滅的情形。因此,應當允許通過抗辯的形式主張一般撤銷權。

四、債務加入問題

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人承諾或與債權人協議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共同償還債務的格局。這種情形的性質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審判實踐引進理論上「債務加入」概念對其性質進行界定。爭論問題主要有:
關於債務加入的認定標准,有觀點認為,在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時應將其向法律已有規定最為接近的行為進行推斷,因此,第三人與債權人未明確約定免除債務人義務的,除協議中的文字和履行行為可以推斷出不免除債務人義務的,視為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另有觀點認為,由於權利的放棄必須明示,因此,第三人與債權人未明確約定免除債務人義務的,除協議中的文字和履行行為可以推斷出免除債務人義務的,視為不免除債務人義務。
關於債務加入的責任形式,有三種觀點:(1)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務履行中完全屬於一種道德義務,沒有對價關系,其是否履行這種道德義務不受法律的約束,第三人不負民事責任。(2)目前我國法律對債務加入的形式和責任均未規定,因而不能定性為連帶責任,第三人應與債務人負並列的清償責任。(3)由於第三人與債務人所承擔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後的償還責任,其性質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因此,第三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關於第三人履行義務後向債務人追償,也有三種觀點:(1)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協議,那麼,第三人履行義務完全是其一種自願行為,未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負有向其支付的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2)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義務後,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則中不當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債務人償還。(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義務,應自然取得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求償。

五、合同解除問題

關於合同解除通知與訴訟的關系,有觀點主張,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另有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這一規定不完備,如果違約方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在法院沒有判決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還是沒有解除,法律沒有規定。而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之規定,此時合同應處於解除狀態。但如果法院判決合同不解除,則非違約方根據合同已經解除狀態所採取的行動就須恢復原狀。因此,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法院判決未下達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觀點認為,權利的行使時間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且當事人決定解除合同需要一個綜合判斷的過程,不能要求當事人在發生解除條件時馬上作出決定。只要當事人在有效期間提出解除合同,就不能認定擴大了損失,損失仍應由違約方承擔。另一種觀點認為,解除權應及時行使,因解除權行使不及時造成損失擴大的,擴大部分由享有解除權方承擔。
關於解除權行使中的棄權,有觀點認為,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後,解除權人仍接受違約方繼續履約的,視為解除權人對解除權的放棄。另有觀點認為,權利的放棄必須明示,僅以接受履約不能推斷出對權利的放棄。因此,解除權人接受違約方的繼續履約,不能視為對解除權的放棄。
關於合同解除與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有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意味著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違約金條款也隨之消滅,只能通過損害賠償制度解決違約和損失問題。另有觀點認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確定的一種獨立於合同債務履行之外的給付。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繼續有效。

六、表見代理與職務行為的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法人工作人員正常職權范圍內的行為,均構成職務行為。既是職務行為,則表明代理人的行為與法人的行為是一體的,代理人的行為視為法人自為的行為,不存在代理問題,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後果直接由法人承受。另一種觀點認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員的職務行為限於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其他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除非構成表見代理,否則行為後果不應由法人承受。

七、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約定復利應否保護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立法的基本態度是禁止復利,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盡管對約定復利進行了規定,因是行政規章,對其只是參考適用,故計算復利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中國人民銀行有明文規定可以計收復利時且為當事人所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有規定但沒有約定的,不予支持。特別是對貸款期限屆滿後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對未歸還的本金應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逾期利息標准計算違約金,對利息不再按照逾期利息標准計算復利。同樣,雖有約定但無相應規定,也不予支持。

八、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及責任承擔

關於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之間進行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制之外的融資有很大的金融風險。而且,實務中存在企業將非自有資金借貸給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影響了金融秩序,應予禁止。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均作了相應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企業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完全以其自有資金,也不屬於多次而具有經營性質地進行企業之間借貸,且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超過國家法定利率浮動范圍,這種情況如果作為無效處理,其實際結果與認定該行為有效基本相同。但是,如果企業之間進行借貸的資金來源是從金融機構套取的資金,然後又進行轉貸他人的,不應認定有效。
關於非法無效借貸的責任承擔,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判令返還本金,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情況進行不同處理。對一般無效借貸,應判令借款方向出借方歸還本金,按當事人過錯決定責任承擔,或直接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標准,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因佔用資金所產生的法定茲息或者賠償。對借款合同無效且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對貸款方已經取得和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與國家法定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間的利差部分仍應予以收繳;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借款利息的罰款。

❻ 1.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及二者的關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主要應包括商標、域名、版權以及專利權等項內容。(1)商標是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為發揮有效識別商品的功能。其必須具有顯著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動態的商標以及有聲商標的出現。(2)域名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是一種資源標志符,域名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名稱,其對於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法律已開始把某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容賦予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專有域名的商業價值。(3)專利權是指對公開的發明與創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是一種法律上認定的權利。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技術包括界面的設計等,都已申請專利,成為專利的新客體。(4)版權也被稱為作者權或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其是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其是基於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權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並享受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目前,國際上已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在信息化時代,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
1.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的活動之一
知識產權貿易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如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還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等。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除了技術貿易之外,以版權許可,商標的許可、商號的許可以及商業秘密的許可等形式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飛速發展。
2.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識產業,已成為一種貿易產業形勢而存在。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這些附有了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占相當大比重的,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3.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6年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明確允許以商業的方法來申請專利。那些已在現實社會被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如首次移用到網際網路上,便可以獲得專利的保護,或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就可獲得專利的保護。當前,對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的保護,盡管面臨很大爭議,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及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事實不容忽視。
4.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獲得的提供一種新途徑
在電子商務影響下,產生了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即電子申請,就是指以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的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確權申請。以電子申請形式獲得專利權、商標權也可看作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主要侵權行為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現有的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以及難以根除性。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的域名搶注,就是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成自己的域名行為。雖然在《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後,一些大規模的域名搶注行為逐漸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搶注行為還是時有發生。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文件可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網頁製作者選擇一些精美的圖片或文字作為錨,以吸引更多的點擊,只要上網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的一些錨,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並把其連接到自己的網頁內容上,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的引發商標的侵權行為。
(三)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版權是指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傳統的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並製作成資料庫在網路上傳輸的行為。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及轉載網路上傳輸的作品,非法從網路上下載並復制別人的作品,越權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軟體等。這些行為對版權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所謂BBS指的是電子布告板系統,它是網路上一種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訊方式。一旦有人設立了BBS,人們就可向上面上傳信息或者下載信息。但BBS的經營者往往不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來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了侵權行為與糾紛。
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中還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權行為,如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或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或在網路上隨意的詆毀他人商標的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當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發生。
(一)建立及完善網路法律體系,提高民眾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當前,一項有效而快捷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建立及完善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法律管轄的范疇,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減少新種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不穩定以及法律法規的「真空」狀態。另外,也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的制訂與修改,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及國際交往中更好的維護我國的根本利益。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較多,但企業的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宣傳和普及電子商務的基本常識,提高國民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引導民眾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與保護。
(二)加強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網路平台
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信息服務系統,其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電子商務安全顯得尤其重要,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是電子商務安全保護必然要涉及到的問題。所以,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使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化。這就必須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開發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備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的技術產品,以此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三)提高網路技術,運用技術手段保護知識產權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目前的基礎電信建設與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相比,還相差甚遠。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建設,提高網路技術,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達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的目的。企業要對域名作為知識產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並及早進行域名的注冊工作。加強對網路商業機密管理,建立企業的Intranet,安裝防火牆技術手段,分層次的建立專利信息檢索及服務體系,對進出企業網路資料進行監視與備份等。另外,為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及水平,為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及時的做出反應,應採取多種形式建立政府和企業間的溝通渠道及預警機制。

❼ 1119221145 電子商務

商助復習題

第1 題: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國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馬來西亞

第2 題:
( B )是規范網路信息鏈接的重要法律,該法是調整工商企業在經營活動競爭中的行為准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A. 《著作權法》
B. 《反不正當競爭法》
C.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D. 《專利法》

第3 題:
個人隱私偏好平台英文縮寫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題:
我國域名注冊實行的原則是( B )

A. 優先注冊
B. 先申請先注冊
C. 商標注冊
D. 自動注冊

第5 題: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騰3處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識別用戶身份的序列號,這種網路隱私權方式屬於( B )

A. 監視軟體的濫用
B. 濫用識別機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濫用

第6 題:
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 A )

A.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B. 互聯網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C. 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D. 網路消費者的權利維護

第7 題:
對資料庫除採取著作權保護外,還提供「特殊權利」保護是( A )頒布的相關法律。

A. 歐盟
B. 美國
C. 日本
D. 中國

第8 題:
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的行為屬於( C )

A. 域名搶注行為
B. 域名混淆行為
C. 域名混淆行為
D. 反向域名侵奪

第9 題:
我國電子簽名立法採用了( C )

A. 技術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術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於其他三種任何一種的立法模式

第10 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網上銀行設立規定的立法是( D )

A. 《網上銀行法》
B. E條例
C. 《網上銀行設立規定》
D. 《虛擬銀行認可規則》

第11 題: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害的,有權向誰請求賠償(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權人
C. 網路服務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題:
TRIPs對商業秘密作出的規定不包括( C )

A. 受保護的信息作為整體或作為其中內容的確切組合,不是該信息領域人員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B. 因構成秘密而具有的商業價值
C. 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網路經營方法
D. 權利人為保密採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題:
SET協議的信用卡支付屬於( C )

A. 無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簡單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專用協議信用卡支付
D. 通過第三方驗證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題:
電子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D )

A. 司法部
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 商務部
D. 信息產業部

第15 題:
現代意義上的隱私權概念起源(D )

A. 英國
B. 法國
C. 瑞典
D. 美國

第16 題:
《電子資金劃撥法》和E條例中對卡類存取工具的發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哪項權利( A )

A. 消費者選擇權
B. 消費者知情權
C. 消費者財產安全
D. 消費者隱私權

第17 題:
美國第一部關於網上隱私的聯邦法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於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從即日起在網上搜集( C )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可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

A. 10歲
B. 12歲
C. 13歲
D. 16歲

第18 題:
下列不符合商業秘密主要特徵的說法是( C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
C. 屬於網路專利方法的一種
D.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題:
已經獲得Internet工程組標准認可的電子支付安全協議是( A )

A. SET協議
B. SSL協議
C. SSH協議
D. PKI協議

第20 題:
網站在搜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前必須徵得其父母的允許,否則,每違規一例將被處以11000美元罰款。此規定出自( D )

A. 英國《數據保護法案》
B. 美國《電腦匹配和隱私權法》
C. 歐盟《個人數據資料保護公約》
D. 美國《兒童在線隱私權法案》

第21 題: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聲明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目的的聲明
B.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聲明
C. 查閱、修正及更新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聲明
D.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措施及隱私權保護政策鏈接的聲明
E. 其他選項都對

第22 題:
以下為商業秘密主要特徵:(A B D E )

A. 不為公眾所知悉
B.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C. 一般為專利技術
D. 具有實用性
E.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第23 題:
網路個人信息資料的使用行為按使用方式可分為:( A B E )

A. 內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間接使用
E. 反饋使用

第24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B D E )

A.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繼續使用
B. 用戶未經許可商業使用軟體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軟體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C.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並停止使用
D.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E.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第25 題: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中的中立原則包括:( A B D E )

A. 技術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內容中立
D. 實施中立
E. 同等保護

第26 題:
電子資金劃撥的風險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風險
B. 流動性風險
C. 系統風險
D. 欺詐風險
E. 操作風險

第27 題: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A D )

A. 發表權
B. 展覽權
C. 表演權
D. 翻譯權
E. 攝制權

第28 題:
支付命令錯誤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錯誤
B. 錯誤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錯誤執行
D. 支付指令認證錯誤

第29 題:
網路隱私權保護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規范
B. 建設性的行業指引
C. 技術保護模式
D. 網路中介隱私認證服務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A B C D E )

A. 已在報刊上刊登,網站予以轉載、摘編,沒有支付報酬
B. 已經在網路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但沒有註明出處
C.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D. 已經在網站上傳播,並且聲明不得轉載的,報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E. 其他選項都是
第31 題:
對於在國際頂級域名下發生的搶注,權利人應到英國去解決,因為此類域名在英國注冊。 ×

第32 題:
關於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條例中所創設的制度,僅適用於兒童網上個人隱私的保護。 √

第33 題:
英國1984年頒布的關於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是《數據保護規章》。×

第34 題:
火災是造成計算機網路安全隱患的過失行為。 ×

第35 題:
電子商務整個過程中最核心、最關鍵的環節是電子認證。 ×

第36 題:
網路中的域名絕對惟一的標識一個網路用戶的地址,其他用戶不可能再使用同一個域名來標識自己的地址。√

第37 題:
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信息權利在19世紀後半葉獲得了法律的確認。 ×

第38 題:
具有實用性是屬於商業秘密特徵的一種。 √

第39 題:
目前,電子商務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是美國。 √

第40 題:
美國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的針對對象是利用電腦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

第41 題:
簡述網上銀行對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答:網上銀行度客戶負有的主要義務:
(1)預先申明的義務:對於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採用的安全技術、交易條件變更的通知等均應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義務:網上銀行對自己所掌握的客戶自身資料和客戶賬戶交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3)執行的義務:即銀行必須保證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執行客戶指令的義務。

第42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
答: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徵是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規范。

第43 題:
簡述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
答:美國猶他州於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數字簽名法案》,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於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採納。2000年6月柯林頓簽署了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名法》。

第44 題: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答: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主要包括中立原則、自治原則、功能等同原則和安全原則。其中中立原則包括:
(1)技術中立。
(2)媒介中立。
(3)實施中立。
(4)同等保護。

第45 題:
論述網路隱私權在國際上兩種主要保護模式的內容和利弊,提出你對我國保護模式的建議。
答:(1)總體上說,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對策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歐洲的國家立法主導型,另一種是美國的企業自律主導型。
(2)歐洲國家在個人數據資料保護與跨國流動方面採取了國家立法主導的模式,這種模式是以政府為主導實現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美國聯邦政府在對於個人資料隱私保護的議題上採取企業自律模式,其立場所強調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從憲法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來規范。
(3)歐盟採取的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有利於對個人數據資料的隱私保護,而美國採取的企業自律模式則更符合企業自由原則的要求。
就我國而言,國家立法主導模式更符合我國的國情,但同時也要鼓勵產業界建立相應的自律機制。

第46 題:
案例:
「名牌網」是一個為買、賣雙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網路服務商,賣家王某於2012年3月,在「名牌網」上開設了「腔調名牌館」的網店,並在2012年8月開始在網上銷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冊商標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總計銷售假冒124個注冊商標的商品36110件,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174萬余元,違法所得人民幣410萬余元。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在先後接到眾多在該店購得假冒名牌商品的買家投訴後,根據「名牌網」提供的買家信息與線索,查獲該網店大量假冒商品,貨值金額合計人民幣315萬余元。
結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名牌網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該案例中王某開網店專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410萬元,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名牌網作為一個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名牌網雖然提供了買家信息與線索,使得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機構得以查獲該網店,但僅從這一點,不能肯定其沒有參與該網店的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名牌網在以下情況下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①參與他人侵權行為;
②通過網路幫助他人實施侵權;
③明知該網店通過實施侵權他人權利依然縱容;
④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但卻不採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

❽ 目前為止,有關於網路詐騙,電子商務詐騙的相關法律嗎求懂的人指教

要看詐騙多少金額來定罪的,

❾ 電子商務安全立法,與電子商務對傳統法律造成的沖擊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

❿ 電子商務的法律及政策風險有哪些

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屬商法與國際商法范疇,主要用於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以及相關的程序要件,可以包括電子簽名法、電子合同法等。而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則范圍要廣得多,除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外,還包括對電子商務基礎環境、安全認證、消費者保護、信息發布、市場准入、責任承擔等多個環節的規范和調整。
中國的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同中國的電子商務一樣,在99年之前基本處於相對空白的狀態,而在99年開始涌現的電子商務熱潮的帶動與要求下,相關立法呼聲越來越高,並產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會上的電子商務立法一號提案。此後,《電信服務標准》、《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出台。連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軟體產品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新聞登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在內,基本形成了我國一整套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這其中,還包括《國務院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等相關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
201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商務部副部長發表了關於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政策:
一是要繼續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繼續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政策標准,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規范電子商務發表意見,關於流通的電子商務的意見,關於促進電子購物健康指導意見。目前正在研究起草關於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同時我們將積極推動電子商務的統計標准和統計體系的建設。制定「 十一五」電子商務的運營規劃,繼續組織好、編寫好中國電子商務報告。
二是要積極推動企業電子商務利用,電子商務發展離不開企業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以及商務部繼續採取措施鼓勵企業在內的電子商務利用,融合資源,鼓勵公共平台建設,推動模式創新,促進電子商務的普及和提高。

閱讀全文

與最高人民法院電子商務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培訓對標方案 瀏覽:503
c2c電子商務平台運作方式 瀏覽:681
傢具促銷活動經典廣告詞 瀏覽:267
深圳大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地址 瀏覽:242
景區超市營銷方案 瀏覽:267
北京吾愛吾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58 瀏覽:364
電子商務公司如何報稅 瀏覽:618
移動電源促銷方案 瀏覽:787
淄博電子商務創業園 瀏覽:384
天津濱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120
開班教育培訓機構方案 瀏覽:564
幼兒全員培訓方案 瀏覽:535
大型促銷活動歌曲店鋪 瀏覽:768
歡樂谷六一兒童節廣告策劃方案範文 瀏覽:905
小型酒會主題策劃方案 瀏覽:154
魯班網電子商務平台官網 瀏覽:943
培訓機構中秋節線下活動方案 瀏覽:500
房地產促銷活動預算表 瀏覽:344
茶葉促銷活動預算表 瀏覽:703
小學畢業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