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電子商務其實和傳統商業本質是一樣的,是不是載體不一樣,所以我覺的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 歸根結底,還是產品。電子商務一樣也要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產品性能。打造產品知名度才能迅速佔領市場,打敗竟爭對手
❷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按照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指南》的說明,《示範法》依賴一種有時稱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這種方法立足於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務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應當注意到,關於所有上述書面文件的作用,電子記錄亦可提供如同書面文件同樣程度的安全。《示範法》只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准,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示範法》第6至8條內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針對「書面形式」、「簽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國《電子簽名法》也採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該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電子商務示範法頒布指南》的解釋,《示範法》採用的方法是,原則上規定它適用於任何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信息的各種實際情況。如限制《示範法》的適用范圍,將任何一種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會造成實際困難,違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規則的宗旨。然而,《示範法》注重的是「無紙」通信手段,除非《示範法》有明文規定,它無意改變有關用紙張進行傳遞的傳統規則。[4]在起草UECIC草案的過程中,工作組也認為,本著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則,對網上交易採用的辦法不應有別於對紙面環境中同等情形所採用的辦法。[5]
媒介中立原則是與功能等同原則相聯系的原則。有觀點認為這兩個原則是相同的,即「對於基於紙質文件所進行的交易與基於電子通信方式所進行的交易應該平等對待,不應該對其中一個給予優勢而歧視另一個。」[6]但也有觀點認為,功能相等原則不僅僅限於媒介上的區別而採納的原則,該原則貫穿在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整個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簽名的方式和技術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認證性等等。「功能相等」是整個概念的核心,是解決問題的出發點{6}.本文基本上贊同後一觀點,但同時認為「媒介中立原則」並非等同於或包含於「功能等同原則」,實際上,二者側重點並不相同。前者側重於確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後者則強調通過「功能等同」方法解決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形式」、「簽名」和「原件」等概念適用於電子商務時所產生的法律障礙。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如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電子簽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對電子簽名及認證技術不作任何具體的規定或要求。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也體現了此原則。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UECIC過程中也曾說明「技術中性」還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認為這是廣義上的「技術中性」,本文認為此種主張有一定理由,但技術並不同於媒介,如果將二者合並,可以稱之為「非歧視原則」。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其原因在於:首先,雖然電子商務是一個嶄新的事務,但是對於現存的法律規則和原則進行適當的修改便可以適用於電子商務,沒有必要對於我們已經存在的法律體系進行根本重建或者創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還在不斷發展,最小程度原則可以對於新的技術保持足夠的靈活性,過於具體的規定可能會面臨過時的危險,而且可能會阻礙新的技術的發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則可以在國際范圍內很快得到共識,成為共同的規則,從而解決跨國交易產生潛在的障礙和不確定性{6}44.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電子商務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清除法律障礙或者明確關系,是如何將實體法適用到電子商務中的法律,這便是程序性原則的體現,即電子商務法更傾向於程序性而非實體性。《示範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有利於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應當指出,《示範法》所考慮的記錄和傳遞信息的技術,除引起在實施條例中要解決的程序問題之外,還可能引起在《示範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尋求答案的一些法律問題{6}47.
6.協調性原則(harmonization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既要與現行立法相互協調,又要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同時還應協調好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利益關系,如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與域名權之間的沖突等,尤其是要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3}32.一些學者主張的國際協調性原則應為協調性原則的其中一部分內容,該原則是指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該更加註意電子商務的國際性特徵,立法時更應該注重促進電子商務法國際化{6}58.
7.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party autonomy)。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數量上很少(僅有4條),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1}39.
8.安全原則(safety principle)。電子商務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安全性原則要求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交易信息在傳輸、存儲、交換等整個過程不被丟失、泄露、竊聽、攔截、改變等,要求網路和信息應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賴性{7}.
9.開放原則(open principle)。該原則也被稱為開放、兼容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對所涉及的諸如電子商務、簽名(字)、認證、原件、書面形式、數據電文、信息系統等有關范疇應保持開放、中立的態度以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不能將其局限於某一特定的形態。目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大多採取了開放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採取開放性原則,以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需要{3}321.如果說中立原則旨在實現公平價值,那麼開放、兼容原則反映的則是效率價值的要求{2}261.
10.鼓勵、促進與引導原則。通過立法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比較低,更應當通過立法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立法應從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技術發展和技術標准、稅收、市場准人等方面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由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和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同程度較低,政府應更多地擔負起引導職責,從政策、法律上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寬松的經營環境,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電子商務
❸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應有哪些組成部分
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應有的組成部分如下:
網上安全問題:安全問題是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電子商務在虛擬環境中運行,是通過計算機網路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依賴於網路自身的安全。但是網路易遭受黑客的惡意攻擊,數據系統可能被非法侵入,系統數據有被惡意更改的可能性;
個人隱私:由於電子交易的公開性、虛擬性、普遍性的特點,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從而使電子商務的受益人消費者同時又成為受害者;
電子支付:電子商務交易必須涉及支付,數字化貨幣在網上流通支持著在線交易,這就是電子支付的功能,電子支付本身就是電子商務與銀行電子化的一部分,立方的時候應該考慮其中;
域名:域名是用戶在互聯網上的地址和所有信息資料的索引,作為企業在網路上的名稱,域名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基本途徑,能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倘若在先知識產權名稱被搶注域名,會導致公眾誤認為該域名網站即為在先知識產權人之網,從而促成搶注人在網路領域無償享受在先知識產權的聲譽和影響力之利,這種不正當競爭與民商活動的「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直接相違,這一惡意侵權更是破壞了電子商務發展的有序競爭;
管轄 :主要出現在跨境電子商務中,在交易或享受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到底由哪一國的法律裁決等,是需要電子商務法制立法體系應有的組成部分。
❹ 電子商務的核心是什麼
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過程內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容網路化,以互聯網為手段展開的營銷活動,是電子商務的基礎和核心。
一般認為商務的核心是營銷,而在電子商務中的基礎和核心是網路營銷,而電子商務包括了網上營銷、線上支付、線下物流等各個環節。而在整個電子商務的環節中,其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就是網路營銷。

(4)電子商務的立法核心問題是擴展閱讀:
「電商」一詞是業內人士對電子商務的簡稱。
在直觀概念上,業界將電商劃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電商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貿易活動的電子化,而廣義電商是指利用網路實現所有商務活動業務流程的電子化。
前者集中於基於互聯網的電子交易,強調企業利用互聯網與外部發生交易與合作;而後者則把涵蓋范圍擴大了很多,指企業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活動。
參考資料:網路-電商
❺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存在哪些問題
①電子商務立法滯後。在電子商務發展如此迅速的環境下
❻ 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主要圍繞什麼法律效力展開
電商法是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❼ 電子商務安全必須要解決的兩個核心問題是什麼
電子商務安全性的情況下,據我所知,網路安全,如口令加密方法,支付安全,交易回安全,電子商務發展答中暴露的一些安全問題,為解決這些安全問題,除了加強硬體投入,以保證電子商務系統的安全性,同時也為用戶要軟輸入。
情況下,花了支付寶,支付寶強化從一開始就用戶的安全意識,為用戶在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的不同階段。除了介紹支付寶措施和安全知識在安全方面,但支付寶也做了「防詐騙手冊」支付寶還繼續通過CTU(支付寶智能風險實時監控系統),以捕捉案例的形式異常危險告訴用戶,並告知預防提示,極大地提高了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安全性。
❽ 電子商務發展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技術
❾ 電子商務立法問題的背景及意義是
電子商務的立法背景首先是電子商務到達一定的影響力;
立法的意義是讓其規則化,也意味著交易環境更加公衡。
❿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
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
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
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
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