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跨境電商稅繳及賬務怎麼處理
跨境進口電抄商通常採用直襲郵和保稅自營、以及直郵+保稅三個模式。
1、根據《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將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區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時將設置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2、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將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3、同時,《通知》對行郵稅也進行了相應調整,將目前的四檔稅目(對應稅率分別為10%、20%、30%和50%)調整為三檔,稅率分別為15%、30%和60%,以保持各稅目商品的行郵稅稅率與同類進口貨物綜合稅率的大體一致。
4、新政下,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稅負有升有降。對於單價多在500元以下的母嬰用品而言,原本的零稅負變成了11.9%的繳稅比例,而對於單價超過100元的化妝品來說,原先50%的行郵稅則降為了32.9%的綜合稅率。
② 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跨境電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健康發展,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引用資料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③ 歐陽翠華在跨境電商做過哪些跨境電商財稅案例
我了解過,歐陽翠華和多家跨境企業合作過。比如:深圳的美雲集、保視佳這些。除了跨境電商的企業之外,也做過上市公司500強的客戶,現在也還是許多公司的跨境電商財稅顧問。
④ 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影響哪些行業
跨境電子商務來稅收新稅制源實施所引發的成本上漲,對大型電商企業總體影響不大,但對中小跨境進口電商則影響較大,可能致使它們退出市場。稅改後國內跨境電商要經過一個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後,跨境電商低門檻時期徹底過去,跨境進口電商將進入規范化、規模化、公平化的高速發展軌道。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正面清單」公布後,對整個行業結構影響顯著,對一些企業有促進作用,如服裝鞋帽類、家用電器類等,但對個別企業如低價彩妝類可能呈現負面影響。商家可能根據「正面清單」中的具體細則來引進不同品類商品、調整商品結構。
「正面清單」是對跨境電商稅改的一項補充性政策,能夠為跨境電商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氛圍。此次稅改後,跨境電商整體經營成本會上升,企業加速進入淘汰賽,行業將進一步優勝劣汰。
不過,「正面清單」中,生鮮食品沒有包含在內,業內認為這將對生鮮垂直類電商企業造成一定影響。未列其中的商品將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垂直類跨境電商平台需要尋找新型跨境通關模式,將耗費更多成本。
⑤ 跨境電商平台訂單的稅費怎麼計算
商品的跨境電商綜合稅額=進口環節消費稅*70%+進口環節增值稅*70%+關稅。
海淘稅收新政規定交易限額,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如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5)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案例擴展閱讀:
跨境電商的包裝注意事項:
1、如果有多件物品,要把每件物品都分開放置,為每件物品都准備充足的緩沖材料。不能塞一堆廢報紙或者塑料袋,而應該使用氣泡膜或者充氣袋等專業的包裝材料,使得買家獲得良好的購買體驗。顆粒緩沖材料可能會在運輸過程中移動,所以採用顆粒材料,一定要壓緊壓實。
2、打包時最好使用一個新的堅固的箱子,並使用緩沖材料把空隙填滿,但不要讓箱子鼓起來。如果是舊箱子要把以前的標簽移除,而且一個舊箱子的承重力是有一定折扣的,你需要確保它足夠堅固。
3、用寬大的膠帶(封箱帶)來封裝,不要用玻璃膠。再用封箱帶把包裝拉緊(封箱帶用十字交叉的方法拉緊,如果是膠帶至少6厘米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跨境電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跨境電子商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訂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稅費
⑥ 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哪些問題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落後於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目前是嚴格按照《海關法》來實施征稅的。《海關法》第53條規定:「准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但對跨境電子商務這一新興貿易業態的稅收征管問題並未涵蓋,法律的滯後給稅收征管帶來諸多困難。以征稅對象的界定為例,我國《海關法》雖然對貨物與物品,貨物與樣品、廣告品的征稅方法做了相關規定。但是跨境電子商務與傳統跨境貿易有著本質區別,使得很多企業和個人利用我國現階段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上的空白,逃避海關手續與相關稅負。他們具體的做法是將貨物化整為零,分割成單件物品,通過物流公司轉交給客戶,將貨物變成物品或者將貨物變成貨樣和廣告品,利用貨物與物品,貨樣,廣告品的稅負差別,最終實現逃避稅款的目的。
(二)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困難
電子商務是基於虛擬的電腦空間展開的,喪失了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電子商務中的製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
(三)交易界定困難
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以貨物進出口為主,增值稅是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稅種,交易價格也就成了征稅的重要依據。跨境電子商務實現了從生產者到消費者的直接聯系,中間環節大大減少。交易主體往往在一瞬間完成貨款支付,並且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留下任何書面依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管商品真正的交易價格,給增值稅的徵收帶來很大的困難。
(四)征稅手段難以確定
小額電子商務交易支付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收到貨物時,交易就算正式結束。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人主動去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沒有所謂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整個徵收鏈條的不完整性導致難以確定合理的征稅手段。
⑦ 外貿電商和跨境電商有什麼不同,稅收上有什麼區別
如今很多專人混淆了傳統外貿電商與新型屬跨境電商,那麼二者有何不同呢?
外貿電商和跨境電商有何不同:
稅收不同:外貿電商主要是傳統的一般貿易,涉及到了非常復雜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然而跨境電商所面臨的稅收是非常簡單的。
主體不同:在外貿電商時代,外貿企業僅僅是運用電子商務手段推廣宣傳自己以及產品,從網上進行尋找外商求購信息等,主體便是信息流;而在跨境電商時代,人們卻要試圖利用網路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海外消費者,主體便是商品流。
交易不同:在外貿電商的交易都是在線下完成的;而跨境電商大多都是在線上直接完成交易。
環節不同:在外貿電商里進出口的環節並沒有任何縮短、改變;而跨境電商就要求盡量減少、縮短各種環節,以盡量降低中間成本。
模式不同:外貿電商基本模式為B2B;而跨境電商主流模式為B2C。那麼跨境電商的確不等於外貿電商,跨境電商體現的是一種和傳統的外貿電商有極大不同的新型的運行模式;只不過跨境電商也包含了外貿電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