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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規范標准

發布時間:2023-02-04 22:03:37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Ⅱ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在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法律也是越來越完善了。
只是還需要一個過程。以下是歷年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
2010年:《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Ⅲ 什麼是電子商務標准它的意義在哪涵蓋哪些內容

這一標準是由Ziff-Davis雜志牽頭,組織了301位世界著名的INTERNET和IT業巨頭、相關記者、民間團體、學者等經過半年時間,對七項,47款標准進行了兩輪投票後才最終確定下來的。雖然這也還只是1.0版,但它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規范了利用INTERNET從事零售業的網上商店需要遵從的標准。雖然它的制定完全是按照美國標准,但顯然對我國正在起步的電子商務事業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在這一標准中首先定義了電子商務和INTERNET商務概念: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任何信息和通訊技術進行任何形式的商務或管理運作或進行信息交換。 INTERNET商務是指利用INTERNET,包括WWW萬維網進行任何電子商務運作。
制訂這個INTERNET標準的目的有五個:1,增加消費者在INTERNET上進行交易的信心和滿意程度;2,建立消費者和銷售商之間的信賴關系;3,幫助銷售商獲得世界級的客戶服務經驗,加快發展步伐並降低成本;4,支持和增強INTERNET商務的自我調節能力;5,幫助銷售商和消費者理解並處理迅猛增長的各種准則和符號。顯然,這一標准既可以被銷售商用於其INTERNET商務,並且向所有消費者和合作夥伴宣稱自己符合這一標准;也可以被消費者用來檢驗銷售商是否可以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同時,也可以指導如IT供應商、網站開發商、系統集成商等從事相關的業務。
整個標准分七項、47款。每一款項都註明是「最低要求」,還是「最佳選擇」。如果一個銷售商宣稱自己的網上商店符合這一標准,那它必須達到所有的最低標准。
一,信息中心。
必須建立一個信息中心,並且使消費者在網站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這個信息中心的鏈接。(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使用「Information」這個詞作為該信息中心的標題。(最低要求)
二,需公布的內容。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內容:銷售商的法定名稱以及業主;主要辦公地點;和銷售商聯系的渠道,如電話或EMAIL;特殊業務的專業許可證。(最低要求)
必須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廣告中沒有明確的客戶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產品或服務的資料。(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被要求最終確認訂單之前,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所有費用的清單,包括商品/服務的費用、運費、處理費以及稅。(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須提供質量保證的說明,包括擔保的有效期、適用的范圍、不適用的范圍、如何擔保等。(最低要求)
對每個產品或服務都必須提供有關售後服務的信息,包括服務范圍、期限、如何進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須向客戶說明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須向客戶公布可以選擇的各種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須提供有關處理取消訂單、退貨、退款的原則,包括可以取消訂單的有效期、哪些產品可以退貨、退貨的條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的費用、運費的支付方、消費者何時可以得到退款等。
(最低要求)
必須公布銷售商從消費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規定。(最低要求)
三,產品/服務
如果銷售商在銷售或發貨上對不同消費者(如特定地區或年齡)有限制必須明確說明。(最低要求)
在消費者最終訂貨之前,銷售商必須提供有關產品的供應情況,即貨物發送或訂單的處理估計所需要的時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訂購者。(最低要求)
必須用明顯的標記,如顏色,圖標等標識那些在網站上列出,但不能從網路上直接定購的商品。(最低要求)
對於訂購了無現貨的產品的消費者,應該在貨物到達後通知他們。(最佳選擇)
四,保密和安全
必須公布銷售商的保密原則,至少包括:銷售商將收集消費者的哪些資料,在何處收集;使用這些資料的目的;銷售商是否會向第三方提供這些資料,如果提供,是在何種情況下;消費者資料是否是整個商務計劃的一部分,如進行目標市場分析、建立各種促銷方案等;消費者是否有可能限制使用私人資料,如何進行。(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主頁和信息中心提供標記為「Privacy」的保密原則鏈接。(最低要求)
消費者必須有能力選擇銷售商是否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消費者資料主動發送的各種信息,並且在這些資料被開始收集時就可以進行這種選擇。(最低要求)
消費者必須有能力選擇是否同意將自己的私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並且在這些資料被開始收集時就可以進行這種選擇。(最低要求)
如果有關交易的第三方(如購物車、支付網關)的保密原則和銷售商的不同,銷售商必須提供指向第三方保密原則的鏈接。(最低要求)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銷售商必須對所有消費者提供的信息進行加密傳輸。(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對銷售商存儲的消費者資料進行加密處理。(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哪些傳輸過程和資料是被保護的信息。(最低要求)
五,確認和通知
銷售商必須在消費者訂貨後一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發出訂單確認EMAIL。(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將總費用包括在訂單確認通知中,或者明確告訴消費者從何處可以查找到總費用。(最低要求)
銷售商應該在消費者定購的貨物被發運或者服務被執行後一個工作日內通過EMAIL通知消費者。(最佳選擇)
銷售商必須將如下信息包含在發運通知中,或者明確告訴消費者從那裡可以得到這些消息:貨物名稱、總費用、貨物從哪裡以何種方式運出、估計的運輸時間和如果有問題如何解決。(最低要求)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方式可以進行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跟蹤,銷售商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這一方法。(最佳選擇)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方式提供有關貨物已經被收取和收取者姓名的資料,銷售商也應該為消費者提供這一方法。(最佳選擇)
如果銷售商僅運出消費者定購的部分商品時,銷售商應該通知消費者其他商品將在以後運出。(最佳選擇)
如果客戶取消訂單或者退貨,銷售商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中通知消費者已經收到取消訂單或者退貨。(最低要求)
六,幫助和客戶服務
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通過EMAIL提問或投訴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信息中心中提供獲得客戶服務條款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提供客戶反饋和文本投訴的渠道。(最低要求)
銷售商必須在收到問題或投訴48小時內向消費者承認收到了問題或投訴。(最低要求)
如果投訴是有關商品而且銷售商自身不能解決,銷售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和生產商聯系的適當方法(最低要求)
七,其他
銷售商應該保證發運的每個包裝都在運輸機構進行了標準的防丟失、防盜和防損害保險。(最佳選擇)
銷售商必須按照可列印的格式向消費者提供定購貨物的發票。(最低要求)
如果消費者選擇的運輸公司許可,銷售商應該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進行特別投遞的能力。(最佳選擇)
如果消費者以前已經提供過必要的信息,銷售商應該為消費者提供「一鍵」購物的能力。(最佳選擇)
ECML(電子商務模式語言)的支持,允許消費者在填寫購物車表格時,避免重復性的輸入。(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實時處理訂單和效驗消費者信用卡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通過關鍵詞對整個站點的信息和產品進行搜索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消費者可以通過WEB來檢查訂單狀況的工具。((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提供消費者可以檢查以前訂單的能力。(最佳選擇)
銷售商應該有一種系統化的方法來不斷處理消費者的反饋和了解他們的滿意程度。(最佳選擇)
在本標準的首頁上寫著:「消費者的滿意、信心和信任,銷售商的利潤和變革」。這也就是這份標準的核心。任何人都可以從http://www.szboye.net/獲得這一標准,而且鼓勵使用和散發這一標准。雖然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文本,但有理由相信遵守這一標準的銷售商將獲得更大的發展。

Ⅳ 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經濟主題,圍繞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來,所有準備或者正在開展電子商務的工商企業都應當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環境,採取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的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一、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電子商務(是經濟和信息技術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電子商務是指基於數據(文本、聲音、圖象)的處理和傳輸,通過開放的網路(主要是Internet )進行的商業交易。

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易活動;廣義電子商務涉及到內部網(Intranet)和Internet等領域,它是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網路方式將顧客、銷售商、供應商和企業員工聯系在一起,將有價值的信息傳遞給需要的人們。

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只是從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最初只表現為相對少數的大公司通過EDI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並沒有形成規模經濟的局面。從1997年開始,電子商務卻發生了質的飛躍,隨著Internet的飛速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商務應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夠超越大公司的應用范圍而成為一個全球性新的經濟現象

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我國電子商務實踐和研究起步較晚,其立法相對較為滯後,雖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國現行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尚無相關的內容和規定。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我國現已進入電子商務的推廣和運作階段。

研究相應的法律對策,加強電子商務立法,以建立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法律制度,將有助於電子商務正常發揮其效益,有助於保障電子商務用戶的合法權益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的成功應用大多是在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洲。

對於我國來說發展電子商務充滿了困難和阻力,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步入攻堅階段,傳統的計劃經濟手段正在消減,市場機制尚未健全。各類企業在進入市場的同時,也必須進入電子商務市場,這對中國所有的企業來說都是嚴峻的考驗。再有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網路設施、安全保障手段比起其他國家有相當大的差距。



三、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具有跨度大、安全性低、速度快、技術含量高、發展模式多等特點,本次調查的電子商務企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安全問題。

這是電子商務企業反映最集中、最強烈的問題。在調查中了解到,交易安全問題只要體現在竊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惡意破壞、信息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確定性以及網路故障等,單純依靠技術不能真正保障網路交易的安全。如何能確保交易安全,相應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網站的內容是數字化信息,且屬於開放網路,文字、聲像等信息容易被竊取和復制,商標容易被誤用,這些對知識產權形成了新的挑戰。

(三)電子合同問題。

這是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與客戶間發生法律糾紛的一大原因,行業B2B電子商務企業對此問題反映的標記集中。

(四)電子證據的獲取和認定。

當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電子證據的獲取和認定。由於虛擬網路中信息具有易變性,鎖定或獲取侵權證據難度極大,給解訣糾紛,懲治不法行為帶來了巨大困難。保證網路環境下信息的穩定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是科技和法律的雙重課題。

(五)個人隱私的保護。

網路信息呈開放或無序狀態,傳播范圍廣,各種木馬、惡意程序等網路病毒能夠直接涉及並威脅每個消費者的信息,著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在網購C2C電子商務企業中,個人隱私泄露是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領域之一。

(六)網路高科技犯罪問題。

我們常常聽到某某網站被黑,游戲賬號、網銀賬號被盜等是網路高科技犯罪的具體體現。由於網路信息流動常呈現處於無序狀態,難以管理和控制,容易對信息安全造成損害,加之軟體技術的發展,帶動計算機自動化能力的提高,使高技術犯罪日趨嚴重。

計算機病毒、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金融犯罪、盜用商業機密、對加密的內容進行解密等新型犯罪活動時有發生。為規范電子商務發展,我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96.2.1頒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

通過上網搜索和看書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情況進行分析,我得出以下結論:

1、我國電子商務正處於一種亞健康的快速發展狀態,有兩個鮮明特徵,一是發展快,十一五期間,電子商務交易額年均增長達到30%以上,是由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各種負面新聞充斥各種媒體,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

不僅抹黑了電子商務的整體形象,阻礙了行業健康發展,而且也嚴重影響消費者參與電子商務的熱情和信心,這種法律困境引發的亞健康狀態成為侵蝕電子商務機體的一大毒瘤。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嚴重滯後,一方面沒有指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以及調整和規范電子商務活動,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出台的涉及電子商務的規范性文件覆蓋面狹窄,只能解決某一或某一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而且法律層次低尚未真正形成切實有效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電子商務法律環境不容客觀。

3、加強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法律體系是電子商務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堅強保障。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業仍處於快速發展期,201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4.8億元,預計2014年將突破20億元,如此龐大的經濟模式以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發展保駕護航,勢必將嚴重擾亂正常的政治、經濟、生活秩序。因此,加強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法律體系迫在眉睫。電子商務要立足於我國國情,並要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要注意和國際接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立足本國,並與國際慣例接軌;跟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邊制定邊完善;與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相協調;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防止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際脫軌,流於形式;防止過於條條框框、條紋不清,法律調整不具可行性。

防止權衡不均,過分保護一方面利益而忽視另一方面利益;注重法律保障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保障體系。

Ⅳ 電商設計有什麼規范

頁面尺寸規范


PC端頁面的尺寸寬度1920px,高度尺寸按照頁面所需信息來定即可,顯示尺寸1920×1080px;手機端頁面的尺寸寬度750px,高度尺寸按照頁面所需信息來定即可。


PC端首頁橫幅廣告尺寸為730×400px,手機端首頁橫幅廣告尺寸為750×400px。專題活動頁,主業頁面寬度為1920px,高度為580—700px,最好不要超過700px,其中顯示區域頁面高度為1210px。產品詳情頁,寬度尺寸790px,高度尺寸充分展示所需信息即可。


文字規范


在頁面中使用的中英文字體不得多於5種,頁面中出現3次以上為主要字體,其他文字作陪襯字體。在產品詳情頁設計中,一般主要字體為黑體。


在做橫幅廣告字體時要經過設計變形,沒有字體設計能力的,應在原字體基礎上適當做些特殊效果;字體字型大小大小與顏色要和背景顏色對比分明,使消費者便於預覽閱讀。經過設計後的文字,顯得很有擴張力,很有力量感。在原來的文字基礎上做了一些特效,做了一個漸變的效果,比之前的文字在活躍度上有了很明顯的提升。


顏色規范


規范分兩類:設計風格規范、版式排版構圖規范。頁面顏色要求:頁面中使用的顏色不得多於5種,黑白灰不算色;針對不同的主體使用合理的色系;主題顏色和輔助顏色要根據配色原理搭配。


版式規范


頁面設計色彩要清新,布局要大方;頁面設計要有整體性、一致性等。一致性包括色彩的統一、版式的統一和字體的統一等;頁面布局應主次簡約分明,中心突出,大小搭配,互相呼應,圖文並茂,適當的空白利於消費者閱讀。


廣告語規范


廣告語要注意極限用語的應用。根據廣告法,極限用語不得出現在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詳情頁以及商品包裝等位置。

Ⅵ 電子商務的基本要求

電子商務構成有商城、消費者、產品、物流四個要素:

1、商城

各大網路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吸引消費者購買的同時促使更多商家的入駐。

2、消費者

消費者與生產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產者、經營者。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於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一個特點。作為消費者,其消費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產品,而且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

3、產品

產品是指能夠供給市場,被人們使用和消費,並能滿足人們某種需求的任何東西,包括有形的物品、無形的服務、組織、觀念或它們的組合。產品一般可以分為五個層次,即核心產品、基本產品、期望產品、附加產品、潛在產品。核心產品是指整體產品提供給購買者的直接利益和效用,基本產品即是核心產品的宏觀化。

4、物流

據物質資料實體流動的規律,應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學方法,對物流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使各項物流活動實現最佳的協調與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經濟效益。現代物流管理是建立在系統論、資訊理論和控制論的基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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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子商務規范標准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五個特徵如下:

1、普遍性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將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和政府帶入了一個網路經濟、數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戶能以非常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較為繁雜的商業活動。如通過網路銀行能夠全天候地存取賬戶資金、查詢信息等,同時使企業對客戶的服務質量得以大大提高。在電子商務商業活動中,有大量的人脈資源開發和溝通,從業時間靈活,完成公司要求,有錢有閑。

3、整體性

電子商務能夠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安全性

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它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5、協調性

商業活動本身是一種協調過程,它需要客戶與公司內部、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間的協調。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它更要求銀行、配送中心、通信部門、技術服務等多個部門的通力協作,電子商務的全過程往往是一氣呵成的。

參考資料來源:/ke..com/item/%E7%94%B5%E5%AD%90%E5%95%86%E5%8A%A1/98106?fr=aladdin#4_1"target="_blank"title="網路-電子商務">網路-電子商務

Ⅶ 電子商務標準的簡介

1999年12月14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的St.Francis飯店,公布了世界上第一個INTERNET商務標准(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 Version 1.0 – 1999)。
這一標準是由專Ziff-Davis雜志牽頭,屬組織了301位世界著名的INTERNET和IT業巨頭、相關記者、民間團體、學者等經過半年時間,對七項,47款標准進行了兩輪投票後才最終確定下來的。雖然這也還只是1.0版,但它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規范了利用INTERNET從事零售業的網上商店需要遵從的標准。雖然它的制定完全是按照美國標准,但顯然對我國正在起步的電子商務事業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Ⅷ 根據你自己的了解,談談《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物流與交付做出的法律規范有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開始崛起,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通過虛擬的網路,因此,在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也有了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電子商務的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准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採取的安全措施、無法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後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後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該賬戶也可用於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並形成日誌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後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後,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並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日期和交易序列號。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採用的信息安全標准、技術標准、業務標准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針對與電子支付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並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保證重要交易數據的不可抵賴性、數據存儲的完整性、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並妥善管理在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使用的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
第二十七條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
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與客戶約定,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和賬戶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危害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並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計劃;
(二)保證電子支付交易與數據記錄程序的設計發生擅自變更時能被有效偵測;
(三)有效防止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篡改,任何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篡改能通過交易處理、監測和數據記錄功能被偵測;
(四)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紙介質或磁性介質的方式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並方便調閱。
第三十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
(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
(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於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准與控制制度;
(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並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銀行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電子支付業務賬戶或敏感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的企圖。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並具有不可篡改的日誌記錄。
第三十二條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
(一)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測試,確保職責分離;
(二)開發和管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人員維持分離狀態;
(三)交易程序和內控制度的設計確保任何單個的雇員和外部服務供應商都無法獨立完成一項交易。
第三十三條銀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其部分電子支付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銀行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第三十四條銀行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如客戶因依據該認證服務進行交易遭受損失,認證服務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應在境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銀行的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保證對電子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完整的記錄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銀行應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第五章差錯處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應遵守據實、准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銀行應指定相應部門和業務人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工作,並明確許可權和職責。
第四十條銀行應妥善保管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記錄,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應詳細備案登記,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
第四十一條由於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
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並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
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第四十三條接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准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應按約定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十五條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並且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通過發起行的安全程序的,發起行應積極配合客戶查找原因,盡量減少客戶損失。
第四十六條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銀行。銀行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的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說,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的途徑
1、銀行貸款:銀行傳統信用貸款要求的資質條件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相矛盾,多數網商難以符合。對於銀行的抵押、質押、擔保、聯保等融資模式,輕資產的網商也同樣難以滿足。此外,網商的借貸頻率高、資金周轉快,而銀行貸款多是單筆授信、單筆使用,不可循環,並且審批時間長,下款速度慢。整體來說,銀行傳統信貸模式已不能適應網商經營的需要。同時,銀行考慮到資金安全問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僅佔20%左右,微型企業更加困難。
2、小貸公司:一方面,國內3000多家小貸公司的貸款規模遠遠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並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慶等少部分地區外,大多數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仍為50%,制約了小貸公司的業務發展,相應的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貸公司考慮到自身的業務風險,對貸款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貸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區為例,一般如汽車抵押、紅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貸款,月費率在1。5%以上,純信用貸款月息超過2%,並且對客戶要求高,條件嚴,獲貸客戶少之又少,部分貸款利息已達到高利貸的下限。小貸公司的貸款,多數還是需要依靠抵押、擔保的,對網商而言,作為臨時周轉資金尚可,長期使用難以負擔。且多數網商,無實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擔保人。
3、民間借貸:除去親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間借貸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間人擔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間,短期借款甚至高達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現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貸還高。以如此高額成本的資金運營,幾乎沒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間。如非確實必要,網商還是不借為宜。
4、網貸平台:這兩年,興起的P2P網貸平台,通過互聯網,為不少人和企業解決了資金問題。作為貸款人的網商,需要注意三點,其一,P2P行業魚龍混雜,混亂是事實,選擇優質的P2P平台,不僅能夠快速的獲得貸款,也有利於信用等級的積累,借款額度的提升。其二,發標利息,需要經過嚴格測算,目前多數P2P平台上動輒年化20%、30%的利息,並不是大多數網商能夠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時還貸。在網貸平台上,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並不認識,投資人難以判斷貸款人的資信,投資人放貸給貸款人,除了考慮此項貸款業務是否經過平台擔保本金外,也會關注貸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記錄。信用等級越高,即使利息相對較低,也能夠獲得足夠的投資人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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