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历史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St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mission简称国家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经存在的一个部门,管理国家科技事务。我国最早于1956年成立了科学规划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1958年,两个委员会合并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70年与中国科学院合并,1977年9月再度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8年,改名为科学技术部。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含义、组成及工作职责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企业、地方归口单位批准设立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特定领域或范围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包括跟踪对应世界主要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化动向和我国的有关标准进程,受委托起草相应标准,解释、宣贯重要的技术标准,开展相应级别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化的课题研究等
地方、企业、行业、国家各有不同
一般包括: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3名
委员若干
秘书长1名
如需要还可增加
联络人若干
专家组专家若干
工作职责
1. 遵循本地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主管机关提出开展本级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2. 跟踪国际上专业标准的最新进展,分析国内本专业标准的现状和结合单位、地方具体情况,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制定标准的建议。
3. 根据主管单位的计划要求,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专业技术的标准。
4. 根据“xxx标准体系框架”,参与编制xxx标准体系表。
5. 开展重要xx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6. 开展xxxx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例
7. 开展专业标准化人员的业务培训。
8. 开展专业标准化的理论、方法研究和交流,出版内部简报,组织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9. 开展专业标准化领域的课题研究。
10. 定期向主管机关提出专业标准化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建议及本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建议。
11. 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化交流活动,组团考察国外专业系统和产业,组织参加国际本专业标准化会议以及邀请国外有关专家来讲学等。
3. 健康码国际互认技术委员会成立,这一委员会的成立有什么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现在的国家每天都在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也要时时刻刻学习的原因,因为要是我们不学习的话,我们就会被这个时代所淘汰,对于健康码国家互认技术委员会的成立,那么这一委员会成立的意义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聊一聊成立这一委员会有什么意义。
综上所述,健康码国际互认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有以上几种意义,第一就是促进了国际交流,第二促进了教育的进步。所以说我们的国家虽然进步很快,但是我们还是要不断学习的,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强大,我们生活的才能更美好。
4.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对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章程》对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计划制定、标准审查与报批等工作程序(图7)做了以下规定:
图7 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图
1)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2)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3)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4)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相关分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重要标准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无极端情况,会审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6)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属于国家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送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7)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5. 企业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好处
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高,特别是企业内部技术文件易于标准化,产品贯标、采标、创标性强,产品质量市场风险低。
6.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含义、组成及工作职责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各专业归口单位批准设立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
特定领域或范围的标准化归口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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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的科学技术委员会都有哪些职能
1.搜集社会上先进技术、专利的信息;
2.整理有助于本公司相关应用的资料;
3.提出改进、改革本公司工艺和产品的建议;
4.对本公司的技改、技术革新进行评估并予以奖励的建议;
5.向专利部门申报本公司所属的专利保护项目;
6.关注自己专利的被侵权动向;
7.组织本公司相关人员推广先进技术的研讨会。
9. 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会章程
(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提高我国焊缝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焊缝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分委员会是在焊缝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焊缝检测,包括破坏检测和无损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44/SC 5。
第四条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受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焊接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委员会(ISO/TC 44/SC 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家标准委、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分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设立工作组,则工作组的组长应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分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分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分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分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分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分委员会另设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委员有权获得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分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临时负责某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相关内容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委员组成。
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工作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工作组的工作由分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应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一条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分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5/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分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月××日讨论通过。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