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扶植政策政策,即在招标采购中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条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残保金宣传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2. 想了解残保金的一些事情
残疾人保障基金,是国家残联实行的管理办法,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险没有关系。
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多一个人缴纳社保,计算残保金的时候,残保金金额会有影响。所以,要看你挂靠的公司。
(2)残保金宣传扩展阅读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497号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提案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然而,各地在保障金征收、使用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致使保障金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影响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实现。
一、支持残疾人直接就业力度较弱。各地残联财政经费预算中,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支出比例过低。
如,江西省、安徽省、山东省残联2016年收支预算中,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分别为9288.97万元、
24309.5万元、15412.08万元,其中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分别为179.98万元、9896.7万元、400万元,仅占1.94%、40.71%、2.59%。
同时,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但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
如,《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支持方向包括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但实际上除少数福利企业外,极少有行政或企事业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有偿创业扶持门槛设置偏高。保障金可用于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项目,但在具体落实时门槛较高。
调研时,一些县级残联负责人表示,因为保障金是有偿扶持,担心借出去收不回而承担责任,所以不敢轻易把钱借给残疾人创业。
如,江西省规定,残疾人个人创业想获得保障金支持,需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耕种土地80亩以上、水面养殖100亩以上、养猪600头以上、养鸡鸭60000羽以上。
这些要求对健全人而言尚且不易,何况残疾人。
三、基层未做到应征尽征。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年度保障金与对应人口数量之比可以作为保障金征收力度的一个参考指标。
如,江西赣州市下辖18个县,人口最多的县达105万人,人口最少的县也有20万人。
2015年,征收最多的县只有200万元,最少的县仅20万元。按人口折算,年度保障金与对应人口数量比从1元/人到12元/人不等,严重偏离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县级政府不是征收不到,而是不愿征收。
主要原因是有钱不好用、不能用。一些县未足额征收的保障金都无法按规定使用完,资金结余还给财务审计带来麻烦。
四、保障金支出情况透明度较低。《管理办法》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各地往往没有遵照执行。
为此,建议:
一、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涉及人社、民政、财政、税务、扶贫办和残联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联络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方的具体任务和职责范围。
同时,根据保障金支出范围,督促地方尽快制订保障金使用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突出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这两方面重点。
二、突出就业创业,用活用好资金。在保障金使用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应重点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项目。
包括在残疾人创业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上,切实降低门槛,探索符合残疾人就业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服务方式;
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重点解决残疾人抵押、质押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残疾人创业解决担保难问题;
增加具有安置就业、扶贫开发、福射带动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资金扶持力度。
三、建立公开制度,增强社会监督。各地应尽快建立保障金收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当年保障金征收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未缴纳或未按要求缴纳的单位以及保障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职能部门和各缴纳单位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和使用工作。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97号(社会管理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政协九三学社界别:
贵界别提出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作用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联修订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部门责任,严格了管理,提出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减免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率、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各地基本出台了《办法》地方实施办法,正在逐步落实中,并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显著提高。
《办法》通过调整保障金征收标准、加大奖励、公示和监督力度等措施,调动了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各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较《办法》实施前有较快增长,特别是部分高收入用人单位尤为显著。
鉴于多数地区《办法》实施时间较短,政策效应尚待进一步释放。
二是应缴尽缴率大幅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意识增强。
地税部门被明确为保障金征收责任主体后,征收力度明显增强,尤其是未主动申报单位被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这一规定对无视规定的用人单位提高法律责任意识作用显著。
三是缴纳标准更加彰显公平,高收入行业招收残疾人积极性增加。
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标准代替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后,适当减轻了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责任。
金融、高科技行业也更多地承担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招收残疾人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残疾人进入高收入行业的机会有所增加。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18年1月,中国残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8〕6号),要求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
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目前,各地正在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
三、关于建立公开制度
《办法》明确要求残联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地税公布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残联和财政部门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支出情况。
2015年,国务院残工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份至少选取一个地级市开展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目前全国共有62个市已经按要求全面开展了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工作。
“十三五”期间,此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规定,保障金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公示保障金支出目前已难以操作,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当前制度下的公示办法。
四、下一步的工作
正如贵界别在提案中所指出的,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大挑战,必须加大保护力度。为进一步完善按比例就业政策和保障金征管制度,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中国残联将推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
帮助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自身责任和残疾人的就业潜力,积极开发工作岗位。
二是进一步督导地方制定针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标准和办法。
三是积极研究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的激励政策措施,确保对残疾人就业扶持所需资金予以合理保障。
四是加强就业年审数据共享,推动按比例就业公示。
帮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了解彼此需求,实现人岗对接。
五是启动《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工作,完善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衷心感谢贵界别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中国残联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497号提案及办理复文
3. 残保金 没有残疾人就业 为什么还要缴纳
残保金
[名词解释]: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当年征缴标准(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当年征缴标准×(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审核期内,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第六条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为了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调整,按照当年《通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
(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送达《通告》。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样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
(三)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经告知仍不申报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六)征缴期过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
(七)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八)由于各种原因超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款手续:
(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信息交换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库按照4∶6的比例分市、区(县)两级入库。
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职工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末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市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市残联应建立数据通报和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 负责组织实施。
二、代征系统
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25号),我局负责代征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代征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费;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
2.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能够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另外,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保金的具体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内,市地税局按日将残保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代征数据共享。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为12月10日)之前将催缴单位名单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协助残联做好催缴工作。
(六)征期结束后,市地税局按月对迟缴单位、缓缴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反馈市残疾人联合会。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审批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退库金额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供给市地税局,由各区县局、分局做好退费工作。
各区县残联将审核批准退付并加盖公章的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一份各区县局、分局计会部门据此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留存,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未退出费款的,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退还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五、代征票据的使用和入库
(一)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6年预算科目编码为“8704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作为市财政收入,60%作为区、县财政收入。
六、档案管理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七、代征办法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4. 残疾人协会实施保障措施有哪些方面
1. 掌握本类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反应特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活跃文化生活,为广大残疾人服务,通过各种活动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扬“四自”精神,遵纪守法,尽公民义务,使协会成为联系残联和残疾人的纽带。
2. 关心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了解反映残疾人意见和需求,沟通残疾人与残联及社会之间的联系,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3. 团结、宣传、教育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了社会义务,做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5. 北京2021年残疾人新政策
北京2021年残疾人新政策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关于残保金部分的分档征收税收优惠。
本市户籍属于劳动年龄段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工资。
具体如下:
1、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6. 两个专项整治内容是什么及如何回复
根据珠海市“两个专项整治”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实现残保金应收尽收,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横琴新区广泛宣传、主动出击、严格开展残保金审核工作。
一、通知到位。通过邮局代发挂号信形式,向在横琴注册的全部1345家用人企业发放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书》,及时告知用人企业年审登记及申报缴纳残保金时间。
二、广泛宣传。通过发动社区组织活动、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向企业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征收的相关内容,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提高企业招聘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提升各单位缴纳残保金意识。
三、专线解答。设立审核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对来电咨询、上门咨询、微信咨询的用人单位解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法规,并及时解答问题。累计接听各类电话咨询、微信咨询超500多人次。
四、从严审核。对申报年审的单位,横琴新区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对存在疑问的残疾职工信息,坚决把好审核入口关,杜绝“假用工”行为。
截止目前,横琴新区已接受41家企业申报,其中37家已通过审核。余下存有异议的企业,横琴社会事务局进行复核,并要求该类企业进一步提供佐证材料。
7. 关于2017年最新残保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7)残保金宣传扩展阅读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残保金减免政策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3)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 如何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了解理解残疾人,从心里热爱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生活在比较贫困,比较艰苦的群体之中。然而自从有了人类就有残疾人,任何时候都会有残疾人存在。这就需要我们认知、认同,要有一颗慈善之心、仁爱之心。对他的事情要有高度认识,要把他们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去解决,把他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去做。
现在社会上对残疾人的困难、需求、要求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对残疾人存在偏见、歧视。所以作为残疾人工作者,更要行善义之举,对残疾人工作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残疾人困难多、需求多、要求多、烦事多,但他们有困难,有问题,不找政府、不找残联、又能找谁解决呢?有些残疾人来办事又不会说话,动不动就发牢骚、发脾气、说些难听的话是常有的事。有的残疾人及家属,心情有压抑、心理不平衡、发牢骚、说些难听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特殊难做的工作,但是难做也还要做,而且还要做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显得尤为重要,一定把残疾人事业融入进去,要倍加关注,高度重视。
残疾人工作是一个社会化、系统性工作,是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要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去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残疾人工作光靠残联,把什么事都解决好,那是不可能的,残联能量有限。所以要利用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共同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使广大残疾人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二、做好残疾人工作需要“五心”。
一是要“热心”,残疾人工作虽然有许多烦心事,但只要你“热心”去做,也还有很多乐趣。
二是要“关心”,对残疾人的困难,不能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他们有很多困难,需要去解决去帮助。
三是要“耐心”,残疾人来找残联办事解决问题,有的可能提些过分的要求,说些不好听的话,甚至发脾气,我们一定要耐着性子,能解决的尽量解决,不能解决的也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考虑到他们身心的特殊性。
四是要“细心”,残疾人要求的很多是琐碎事情,但我们一定要细心,要善于从琐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是要“贴心”,要把残疾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做,视他们为亲人,如果敷衍了事、塘塞、推诿,那是做不好的。
三、注重工作方法。
多渠道、多支持,让更多的残疾人融入到社会的大家庭,感受党的阳光温暖。扶助残疾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构成的复杂性,分布的普遍性,需求的多样性,参与社会生活的全面性,涉及工作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残疾人事业有很强的社会性。社会各界要真心关爱,当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促进者。加强残疾人工作,必须坚持社会化工作方法,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支持体系。
首先,要研究制定民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扶持办法,充分发挥慈善团体,民间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化扶残助残新方式。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热情讴歌残疾人的先进事迹和自强精神,广泛宣传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例,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了解,激发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中华民族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形成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最后社会各界鼓励残疾群众自强自立,当好“三个文明”建设的参与者。残疾人既是特殊困难群体,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残疾人朋友继续发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乐观向上的精神,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和身体障碍,努力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素质和技能,积极参与社会,勇于挑战自我,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实现人生价值,为推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四、残疾人工作者要自尊、自爱。
残联是群团部门、清水衙门,没有多少钱,无权无势,服务对象又是弱势群体,不被常人看起和领导重视,不象有些上划部门、有些重要关键部门,一有权、二有钱,普遍被人向往和领导重视。但是,作为残疾人工作者,我们应当相信:我们水平不一定差、能力不一定弱,只是分工不同,岗位不同而已。如果换位,我们可能会干得更好、更出色。所以,作为残疾人工作者,我们要自尊、自爱,要自已看得起自已。决不要有悲观失望的思想,有“身不残心已残”的想法。在残联工作,只要踏踏实实、兢兢业业、认真履职,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照样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情,照样会得到社会公认、群众的赞美。
五、残疾人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任何工作,离开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想做好是不比较困难的。党的十六大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要真正实现“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还有上点点困难,这与我们国家传统的浓浓人情、亲情有关。例如,有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但真正具体办理,如果得不到领导的支持,领导不同意,那是难以办成的。所以,要把残疾人工作做好,除了认真履职、尽心工作外,还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分管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真正做好残疾人工作。
9. 企业吸纳残疾人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很多人没有注意,我国的法律是规定企业必须吸纳残疾人工作的,没有吸纳就需要缴纳残保金的。吸纳残疾人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很多好处的。
1、税收优惠:吸纳残疾人的企业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退增值税、减征营业税、免残保金、减规费等;
2、政策优惠:国家政策会更加倾向于有残疾人工作的爱心企业,帮助其走出困难,扶持其成长;
3、宣传企业:企业吸纳残疾人体现了企业的爱心文化,宣传了企业,对社会风气起着积极的影响,也吸引更多社会爱心人士参与行动。
三、吸纳残疾人工作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宣传了企业形象
同时,企业吸纳残疾人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爱心行动,树立了企业形象,对社会良好的风气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吸纳残疾人务工,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学习生活的的场所,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来投入到安心行动上,企业也会获得更多的经济援助,获得成长。
很多本身就是残疾人办理的企业,他们也接受过国家的资助,自己也愿意拿出岗位给残疾人工作,愿意回报社会,减少了社会的负担,增进了人人平等的政策。
10. 残保金什么意思
保障金 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