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方案该怎么写
应基于产品定位、目标客户具体情况、竞品分析分析,再具体写时间、地点、营销专手段等属实施手段。
1、产品定位:你这块产品是入门门槛,风险大小,投资收益,这些决定了你面相不同层次的客户群。
2、目标客户:你要向那些客户营销。活期存款是全社会都参与,高端理财需要5万以上,银行私募需要100万以上,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客户群。这些目标客户都有什么特点。
3、竞品分析:你的同行竞争对手都有什么产品,优点是啥,缺点是啥,你这个产品能提供什么更完善的。
4、营销手段等实施方案:就是什么时间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传达到客户,切中客户的需求促成交易。
B. 关于理财产品营销的总结(300字以上)
开创理财产品营销新模式——网络营销
业内人士称,此次中信银行推出的“稳健财富计划”,其产品投资范围基本上都是票据资产、银行间市场债券、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等收益比较稳健的各种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都在90天之内,使产品风险具有可控性,可以说,该产品的顺利上线,意味着理财产品无论风险等级,“一刀切”的强制要求已经松动,一些稳健类的保本产品有望实现一次签约、多次销售。
同时该人士也指出,现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销售,但这种渠道上的创新肯定会成为银行下步关注的重点,而网络营销或将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新模式。
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渠道上的创新,不仅免去了投资者跑腿之劳,节省时间,还有其他诸多好处,可谓亮点多多。据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相关人士介绍,客户选择“一次签约,滚动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在理财产品“空档期”,客户可享受通知存款的利率,有了新产品推出,可以及时买进,使资金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客户办理一张借记卡后,有闲钱就可存进去,在先期产品达到5万元购买起点后,以后购买其他产品不再有资金额度的限制,这样就可充分实现闲钱理财的目的。
据称,正是基于这些亮点,“稳健财富计划”推出后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目前,该计划的首期“信贷资产理财产品”上市后销售情况不错,说明投资者对这种销售模式非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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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论文吗
在网络搜索这两个关键词,那个材料多,写过的论文多,就写哪个
一般来说,中间业务那个比较好写
理财产品创新太难,因为自己很难创新
D.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开展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个人觉得可以到社区里的大爷与大妈哪儿去宣传,收入比在银行高,对他们可能有点点吸引力。
E.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发展史
个人理财产品凭着市场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已经成为外回国大型商答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的收益来源及利润增长点。随着近些年来批发业务发展减缓和外资银行的步伐逼近,各商业银行迫于形势都争先恐后地推出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服务和专有品牌。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目前银行业的一个热点,积极进行理财产品的营销对于银行和客户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系统研究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面临的新形势及新的监管要求,并对国外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进行分析和借鉴,同时结合运用SWOT分析方法,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解析商行如何进行营销战略构建。最后,基于以上分析的基础,为商行开展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建议。这些研究可以为政府金融监理机构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方面提供一些政策参考,同时对商业银行有效的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与完善,提高国内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上的市场竞争力。
F. 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1、销售误导,急于求成向客户推荐不揭示风险。
2、产品错配,不能给客户需要的产品。
3、产品导向。为了销售任务完成,不能以市场为导向。
G.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 论文怎么写
一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介绍
二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分析
三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
四 相应的对策
按照这个思路写 不是很好么
H. 如何推销银行理财产品
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推销话术比较简单,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投资者重点关注:
1.购买日离销售日有多远?如果一个产品期限一个月,但是你购买日离起息日还有5天,那这个产品所公布的收益率基本就没什么意义,收益率需要打个折才行。
2.分清楚工作人员说的收益率是他估计的收益率还是写到产品说明书里的收益率。
3.区分清楚到底买的是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有些银行从业人员会将保险当银行理财卖。
4.区分银行理财的风险等级。比如中行的理财风险评级分为五级,前三级都不需要担心本金安全,但是第四和第五类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保险理财
以某保险公司的富贵人生保险理财项目为例,产品宣传如下:
分五年储蓄,每年储蓄5万元,就能马上享有六大利益:
(一)从储蓄的第二年开始即可获得9000元的固定收益,此后每隔一年都会固定有9000元打到您的帐户上,直至终身。
(二)与此同时每一年约5000元的浮动收益也将准时打入您的帐户,让您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机构理财带给您的丰厚收益。
(三)当然这两笔钱如果您暂时不用,我们还可以以每年4%的利息让它们以复利形式不断生息,只按3%计算的话到80岁可累积到114万元,相当于本金的4.6倍,为您赢取更多财富。
(四)除此之外,在获得收益期间,如您急需用钱,还可以在完全不影响收益的同时即刻取出30万元急用,以确保资金超高的灵活性。
(五)以上说的都是收益,更重要的是您的本金始终安全,并且有两种方式供您灵活选择,1、您可以将本金安全的转移给您的受益人;2、也可以选择在年老时随时提前赎回,用来补充养老。
(六)更加人性化的是上述所有利益全部免税,使您在享有机构理财安全、稳定收益的同时更完整的保全了资产。
看似一份完美的产品,那么收益和风险是否真如产品宣传中所描述的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1. 保险的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累积,在一定年限后确实会看起来很高。但是你只能死了转让给受益人,而不能直接给自己——除非是申请退保赎回,这样就比那个值要亏很多。因此,保险基本上是一个遗产转让的渠道,但对你自己的生活享乐不是很大的帮助。用年老时账号里的总价值去暗示你这都是你的,而不提醒你这个钱其实是给受益人的,是不合适的。
2. 比较时,往往会拿存银行去对比,说放在银行一年利率才多少多少。但其实如果放在银行连续存N年,如果利率稳定的话,复利计算下来也很可怕。拿自己几十年后的复利加总,去PK 银行一年利息才多少多少的说法,是不合适的。
3. 为了修补第1条带来的疑虑,往往会给你生存奖励金和每年的红利计息等等。但奖励金的来源就等于是你这笔钱的利息预支给你(别忘记,你可是要在这个库里放几十年的复利计算呢),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红利计息最大的问题,是她和你描述的是该保险公司每年的盈利率X%,但这个是指该保险公司的业绩情况,和你计算年度红利用的是Y%。但Y%此时此刻是不知道的!包括销售自己都说不清楚如何制订,只能说精算师会根据每年的X%而定出一个Y%。所以,用整个保险公司的盈利率,让你错误映射以为你的分红计息也是这个,是不合适的。
4.在最后一步说服的时候,往往会说,这个是保本的,而且还有红利这些增值。其实国家政策看好,前途看好,最不济您肯定是保本的,您担心个啥?错。每年通货膨胀3%都说少了(我09年11月写的),现在吉野家一个牛肉饭套餐都小30了亲,09年才1x元吧!没能跑赢银行利率,就是失误!用“这个理财项目至少是保本的”,来让你放开警惕,也是不合适的。
I.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