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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税务

发布时间:2022-08-09 09:42:44

Ⅰ 基层税务执法人员是什么编制

基层税务执法人员是事业编。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1)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税务扩展阅读: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Ⅱ 如何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科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加强税收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积分制度》,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对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再科学的制度、缺乏检查监督,就会失去它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要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三、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案质量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要根据重大案件审理要求,严格按照大要案审理程序,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在大要案审理中要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审程序是否合法。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案件定案质量。
四、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活动。税务机关要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执法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要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执法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强化考核评议和执法管理系统运行,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Ⅲ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几个问题分析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几个问题分析
转载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明确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陕西省地方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人,通过经济惩戒和行政手段,以此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但在税务工作实践中,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却难以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处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甚至于在个别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环境存在着差距。
首先是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譬如如个体运输以及私房出租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的现象比比皆是;纳税人为在银行开立帐户,办了税务登记,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临时建筑、修路的小型建筑队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 “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未处罚”行为,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过错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甚至会出现税收管理员当月津贴被处罚完不够扣倒挂的现象。如此的责任追究办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由于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地税行政体制,又受制于地方政府,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地税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
2、税务机关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现实当中,对有“头脸”人以及内部干部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关系户税收”的涉税问题,个别领导经不住人情、面情、权力等的压力,出现内部说情、“打招呼”、以权压人、应移交不准移交等现象一时难以杜绝。“小问题”有“小领导”表态,“大问题”有“大领导”表态,似乎违法问题可大可小、税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的恶习,“固定性”税收变成了“弹性”税收,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如我县新建一纺织企业,县政府某县长声称是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不准缴纳建筑营业税。税务人员前去催缴,县政府就干涉。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成为一纸空文。
3、执行人员执法不严, “人性化”执法过浓。税务执行人员由于长期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对纳税人执法过于苛刻似乎有些于心不忍,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问题总是网开一面,宁愿将问题作变通处理或作内部解决也不移送司法机关给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对发现的问题索性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相当大距离
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税务人员要规范执法的前提必须是自身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精通税法。近几年来,虽然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且年龄呈现出老龄化趋势。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接触的大多是一些简单税收征管,就是对简单税收业务还有一部分人不能够独立完成;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特别是涉及查帐征收平时很少触及,对财务会计知识知之甚少,无法胜任对复杂业务的需要;对一些电脑查账、涉外税收等“高科技”涉税问题就更是无从谈起。勿庸置疑,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规范执法行为不失为一项好的举措,但由于目前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标准、严要求去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就未免显得脱离现实。
(三)人员分工与过错责任追究有失公平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须首先做到对执法人员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么就必然带来过错追究的显失公平,同时,也让被追究人难以信服。当前,税务工作的绝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区,农村税收工作量相对小,但农村的征管机构依然存在,税收执法工作量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衡。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税务执法人员来讲,担负的工作量越大、执法的对象越多、技术含量越高,相应其执法过错的机率就越高。而现实中因税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人员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领导的意图作了人为的搭配:对工作能力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恰恰让其担负的工作量相应就大一些,对一些大企业等高难度的税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税务精英的“内查外堵”完成的。相应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机率就较之其他大多数人要高,那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起来,就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处罚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初衷。因此,应该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确定税收人员的津贴待遇,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样才能解决执法过错追究中出现的苦乐不均问题。
(四)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干好干坏一个样,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往往脱离实际对地税机关硬性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与既得利益相挂钩,使税务机关疲于税收任务奔命,始终无法从“税收任务第一”阴影中摆脱出来,转移到“征管质量第一”的轨道。这种收入与工资挂钩的激励机制,促使税源基础好而税收任务小的地区,为了担心来年增加基数,有税收而不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相反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就违背税收政策去征收,按照政策应减免而不减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税、违背税收政策征收,使税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职能作用失真。税务机关围绕收入任务为中心,以收入论报酬激励机制,大大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缺乏监督与制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内部追究,其间的公正性说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税务内设“超脱”的法制机构,也难以真正做到“超凡脱俗”。同时,要公平、公正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需要税政、计会、发票、人事、监察、稽查、征管等单位的整体联动,但现实中好人主义思想比较盛行,对各自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不愿上缴;何况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并且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人长年从事这项工作,而目前仅是依靠现有的法制机构去孤军奋战,只能是孤掌难鸣;《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杂乱无章,更是让法制机构无所适从。
二、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一律实行岗前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长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或实行强制脱产学习。真正使每一位税务执法的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税收业务本领,按照工作能力选择自己适合的岗位,真正人尽其材,发挥各自最大的潜能。
(二)积极宣传税法,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纳税人要诚信纳税,就必须学法、知法、懂法。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新政策、新规定,要及时对纳税人做好这方面纳税辅导,做到宣传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应区别对待。对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在初步规范期间可实行提醒制,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纳税人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对执法责任追究的认识,转变税收工作理念
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对税务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政绩的唯一标准。同时,要彻底打破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执法岗位的个人津贴待遇,执法风险与执法待遇并存,将税务执法人员的待遇与执法岗位数量、工作质量挂钩,高数量高待遇,高质量高待遇,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
(四)税收过错责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应当符合当前实情,而不能陡然将门槛设得太高。对于征管的难点、盲区不能搞一刀切,理顺征管秩序,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执法人员的追究也应当有所区别,要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的过错追究办法。执法工作实行量化,执法人员的工作量的衡量标准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量化,如对双定户用管户数量加管片责任到人;对难管户或尚未规范的业户如:车辆运输、私房出租适当减少管户数量;企业、单位应按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在税务执法人员的岗位安排上,实行工作量化后,由税务干部自行选择,自由竞争,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规范执法档案资料,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执法档案资料是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反映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纳税户的档案资料应当反映该业户登记是否按时、申报是否按期、缴纳是否及时、滞纳金是否加收、违法是否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确以及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每一个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从税务登记直到结束纳税义务办理注销登记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税务机关在平时执法当中,要做到执法与档案资料同步走,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一手资料。
(六)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
将领导工作的重心转入抓考核,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考核。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队伍,考核机构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有责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级考核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巡回调片的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执法过错当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对下级考核机构有错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员的过错责任,使执法检查人员真正充分发挥领导“千里眼”的作用,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在执法上,执法人员要找出纳税人违法的“漏子”,增强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处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只有这样,税务机关的执法质量才会真正迈入一个新的台阶。

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计划规划

2012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国税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税收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夯基础,谋发展,求实效,继续巩固了良好的税收发展态势。
一、2012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税收收入实现平稳增长。去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全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主体税源增长乏力,组织收入形势十分严峻。在此情况下,全区国税系统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制定增收措施,挖掘税收潜力,实现了组织收入的平稳增长。全年累计完成税收收入1109.5亿元,同比增加43.42亿元,增长4.07%。完成总局计划的100.3%,完成地方政府计划的100%。呼包鄂三市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总量仍占绝对优势,东部盟市的收入增速明显加快。虽然2011年的收入增长比例没有往年那样高,但我们投入的精力更多,付出的艰辛更大,成绩来之不易。
(二)依法行政得到有力推进。2012年,我们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部署,大力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积极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大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等各项审理工作制度,全年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116起,涉案金额4.37亿元。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共查出执法过错行为5798项次,追究金额超过13万元。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状况调查评估,全力推进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力度,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全年共查补入库税款22.44亿元,缴获各类假发票42.3万份,有力地维护了税收秩序。
(三)税收调控职能得到有效发挥。2012年,尽管税源严重不足,组织收入压力较大,但我们仍然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认真落实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结构性减税政策,全年累计减免税收94.64亿元;办理出口退(免)税20.6亿元,同比增长6.32%。此外,我们还提出了服务和促进自治区“双百亿”工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税收工作措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纳税服务得到不断优化。2012年,我们不断加强实体办税服务厅建设,在纳税人相对集中地区投放了69台自助办税终端。继续探索国地税联合办税,全区旗县级以上实行联合办税的单位已经超过30%,形成了进驻政府服务大厅、国地税联合共建、互设窗口互派人员等三种联合办税模式。在稳步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免填单服务系统,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不断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和管理,热线受话量月均超过14000条,同时有效提升了回复准确率。开通了网上12366在线答疑,开放了12366知识库。改版升级了区局门户网站。
(五)税收征管科技效能得到较大提高。2012年,我们重点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确定“3+2”试点模式,有效提高了基层的税收征管水平。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减轻实体办税服务厅压力,进一步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上线普通发票网络查验系统,为社会各界查询普通发票提供了一个平台。以重要风险指标分析为重点,按季组织开展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做好金税三期试点上线准备,开展了自行开发软件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对接需求分析工作。陆续出台各种税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的风险预警和日常管理。上线运行了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系统,提高了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水平。
(六)基层建设得到不断推进。2012年,通过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区局党组更深入地掌握了系统的基本情况,更全面地了解了基层的基本诉求,更直接地听取了职工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批有见地的调研文章,解决了一些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新招录的公务员绝大部分安排到基层一线。经过深入研究,制定下发了《区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税系统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2011年乃至今后若干年我们抓基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地也非常重视,都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通过新建、置换、维修等各种方式,改善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的办公条件和生活环境。坚持中央和地方两条腿走路,积极争取经费支持,初步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干部津补贴待遇偏低问题。加大培训力度,全年组织针对基层干部的各类培训300多期,培训4000余人次。
(七)队伍建设得到持续加强。2012年,我们大力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培训,在清华大学举办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党校举办了旗县级国税局长培训班。加强税收专业化人才培养,与湖南大学、天津财经大学联合举办了在职研究生班。给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同志提高待遇。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所提高。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组织开展“我身边的好税官”、“建功立业模范”评选和“文明杯”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10个窗口服务单位被自治区文明委命名为全区“百佳文明服务单位”,10名职工被命名为全区“百佳文明服务标兵”。
(八)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的进展。2012年,我们把反腐倡廉工作和日常重点工作一起列为督办项目,逐部门逐岗位地进行分解,实现了廉政风险监控的全覆盖。结合实际编写《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手册》,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继续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不断完善监控工作流程。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期间,自主组织活动1037次,与地方联合组织活动38次,有9个项目受到表彰。组织开展了惩防体系建设重点部门主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自查,继续大力推进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我局在自治区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取得第2名的好成绩。强化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完成了对盟市局第二轮巡视检查工作。
虽然全区国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干部队伍年龄普遍偏大,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活力不足、能力不强、作风不硬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风险依然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国税系统经费供应保障性不强,人均占有水平偏低,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牵扯了基层局领导的工作精力;历史形成的一些涉税纠纷、劳务纠纷、协税员身份认定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化解,维稳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和影响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二、2013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及全区财税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国税实际,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全区国税系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尽快使学习教育覆盖所有系统党员干部,让干部职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深对十八大精神的理解把握,找准国税部门贯彻落实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扎扎实实地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发挥好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各种宣传活动,认真策划、集中报道,广泛宣传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工作成效,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宣传的浓厚氛围。
----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合理安排收入计划,坚持依法征税,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增长5%的必成目标,奋力完成地方财政总收入增长14%的期成目标。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开展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检查,严厉查处寅吃卯粮和有税不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空转虚收现象,确保收入增长的货真价实。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深化重点税源行业专题分析,建立完善税源景气指数、行业发展指标特征库,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税收变动趋势。研究开发行业和地区风险预警和评价模型,定期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评价和分析。提高收入分析准确度。根据经济发展、政策调整、内外环境等因素变化,抓好收入形势分析,预测税源增减情况,制定组织收入预案,强化收入质量考核。探索开展税收流失估算工作,促进收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加强与统计、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重点税源的情况要做到了如指掌,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切实强化依法行政。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税收法治教育,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建立税务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完善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个案批复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充分发挥巡视检查、督察内审和执法监察等综合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能。高度重视纳税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深化政务公开,净化执法环境。依法化解涉税矛盾。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应诉在解决涉税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及时办理复议案件。
----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根据我区的产业特点和民族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推进税制改革调研,从税收角度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质保量地落实到位,更加有效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与先期试点地区加强联系沟通,围绕试点行业做好调研测算,提前研究推行方案,提前储备培训师资,提前部署风险防控,确保营改增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实施。强化各税种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与各税种管理的跟踪问效,修订完善各税种管理的制度办法。开展货物和劳务税评估核查,抓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发生。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国际税收管理。
----继续深化征管改革。围绕“两提高、两降低”的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注重基础,务求实效。确保金税三期按时上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力量,制定完善的双轨运行机制,做好数据准备和迁移方案,提前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确保金税三期于2012年5月在我区顺利上线。完善3+2试点模式。将税源专业化管理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认真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大力构建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信息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强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以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法和途径。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和协作管理机制,明确大企业管理权限,积极筹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强化对企业税收风险的综合分析,建立和完善涉税诉求处理机制。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巩固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强网上办税厅建设,因地制宜办好纳税人学校,着力打造好纳税服务四大品牌。持续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资源。针对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抓好机制创新和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稳步推进基层建设。按照区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基层单位探索实践新思路新举措,务求取得新突破。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基层建设工作。在群众比较关心的制度化建设和队伍管理方面有新动作,在改善基层税务干部经济待遇方面有新进展。开展“我为国税献计策、做贡献、树形象”系列活动,听取基层的声音,实实在在为干部职工做事。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领导干部首先带头,为干部群众当好榜样。适时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解决实际问题,明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方向。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建设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和交流调整工作,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晋升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完善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办法,逐步建立起区局对盟市局、盟市局对旗县局、旗县局对具体岗位的全覆盖绩效考评体系。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以一线税务干部为重点,以提升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快税务干部学校建设进程,突出高素质专业骨干培训和税收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提升学历教育,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机制。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向总局人才库推荐各类人才,建立起覆盖省市两级、结构合理、科学实用的系统专业人才库。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试行公开遴选制度。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和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民生工程的落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认真梳理前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同时抓好后五年工作的谋划和实施。以建立部门内控机制建设为载体,以深入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为重点,积极构建“大预防”工作格局,不断增强税务干部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意识。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创新廉政教育方式,办好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确保廉政教育常态化。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大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合力,努力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对盟市局开展第三轮巡视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盟市和旗县局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保持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综合效应。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权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严防“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等工作相结合,积极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Ⅳ 税务局的一级行政执法员是干嘛的

税务局的一级行政执法员,属于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税务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其实就是刚刚入门的“执法兵”。比如,在税务稽查、市场监管督查等一线岗位,相关佩戴执法证件的人员,大多就是行政执法序列人员。他们工作的主要地点是赴各类现场,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行为。

特别指出:在职级层次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序列:一级行政执法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序列:一级科员是相同的。对于具备相关条件的一级执法员,经单位研究同意后可以转换为一级科员,走上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

Ⅵ 如何激发税务干部的创新积极性

我个人认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地税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惟有创新,才能突破自己,惟有创新,才能超越别人,工作中我认为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才能有效地激发干部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一要坚持一个理念。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的积极参与,创新工作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干部的创新积极性,为创新工作注入新活力。具体到工作中,首先要做到正确引导。把工作创新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性的工作,鼓励税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开拓新思路、谋求新举措,激发税务干部心想创新、敢于创新、有所创新的源动力,使税务干部能正确认识创新,把精力用于创新。其次要做到关心关爱。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制度》及《谈心交流工作制度》,做到“五必谈”、“五必访”,用实际行动使税务干部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提高税务干部对组织的信任度。七一前夕,我局班子成员深入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家中进行慰问,使一些老同志深受感动。三要做好思想交流。定期开展“局长谈心日”活动,认真了解一般干部的工作、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干部及时施以援手,让税务干部感受到地税大家庭的温暖,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要搭建四个平台。首先是搭建好争先创优平台。把争先创优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化、经常化的工作来抓,在全局营造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征收标兵、管理标兵、稽查标兵、巾帼示范岗等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干部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通过多形式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提高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其次是搭建好单项工作考核平台。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稽查等单项工作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具体量化、落实到人、强化督导、及时要帐,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性工作;三是搭建好学习平台。搞工作创新需要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强化对税务干部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断为税务干部提供充电、深造的平台,要鼓励税务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班。要进一步制订分岗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培训,使一些高素质的干部脱颖而出,提高税务干部工作创新的业务能力。四是搭建好用人平台。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热情的同志充实到中层领导岗位,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健全一套机制。工作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一套创新工作制度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据可依。

Ⅶ 企业会计人员税务岗位工作总结

2008年,是本人在财务科工作的第四年。在一年的时间里,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做出了贡献。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参加有益的政治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
2008年,本人积极响应自治区劳教局、所部两级提出的打造一支“学习型劳教机关”队伍的号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条例、四个专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决议的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做好记录、积极讨论、用心体会、写出心得。同时积极参与到“文明执法树形象”、“向任长霞同志学习”等政治活动以及“爱岗敬业”演讲比赛、“两个条例”知识竞赛活动中,在参加活动的时候,明确目标、树立榜样、锻炼胆识、提高认识。
通过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参加政治活动及各种竞赛,本人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使得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加强了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了执法和服务意识,为做好财务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今年,根据财务科的工作安排,本人从原来的记账岗位上调整到报账岗位上。在岗位变动的过程中,本人能顾全大局、服从安排,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认真探索,总结方法,增强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并能团结同志,加强协作,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熟悉了报账业务,与全科同志一起做好财务审核和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一年以来,本人主要负责财务报账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本着客观、严谨、细致的原则,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按照财务报账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账工作。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坚决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通过认真的审核和监督,保证了会计凭证手续齐备、规范合法,确保了我所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3、任劳任怨、乐于吃苦、甘于奉献。今年以来,由于场所整体搬迁和会计基础规范化整改工作,财务工作的力度和难度都有所加大。除了完成报账工作,本人还同时兼顾科里的内勤工作及其他业务。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本人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讲报酬,牺牲个人利益,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完成报账任务的同时,兼顾内勤,做好预算,管理劳教存款,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到了先进和榜样的作用。
4、爱岗敬业、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得了民警职工的好评。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起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和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本人作为劳教系统的一名财务工作者,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既以一名劳教工作人民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学习和掌握与劳动教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知法依法、知章偱章。又以一名财会人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在实际工作中,将劳教工作与财务工作相结合,把好执法和财务关口,实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民警职工服务,树立了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和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四、努力学习,增强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为了能够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实现我所会计电算化的目标,2006年,本人能够根据业务学习安排并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财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会计电算化知识和财务软件的运用,掌握了电算化技能,提高了实际动手操作能力;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使自身的会计业务知识和水平得到了更新和提高,适应了现在的工作要求,并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Ⅷ 谁有税务行政处罚培训资料和讲稿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1.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2.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4.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二、程序
1. 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1. 听证的举行
2. 决定和执行
3.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4. 听证的条件
5.听证的申请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到银行缴纳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
3. 法律责任
4. 复议、诉讼
编辑本段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编辑本段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编辑本段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7.复议审查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8.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11.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开超市的,被国税查到我的怅本,上面的营业额收入为一天3500元左右,一共三年的营业额都在笔记本上,三年共400来万营业额.而每个月自己申报是7500元,等于每月交300元的国税,这样的情况一般国税局会怎么样去处理!是自己申报的,不是定税!被查到的笔记本上面是这样写的,几月几号营业额是多少,进货总额是多少,保险箱里还有多少现金,这样的一共三年都被查走了,这样会怎么样处理!

1、除了对你销售额重新认定核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外,还要对未核算的增值税处于0.5倍到5倍的罚款,同时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Ⅸ 如何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一)从制度机制层面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统筹高效的组织运行体系。从目前通行的税收风险监控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监控过于单一和滞后的问题。以监察、法规和督审等部门的有限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并开展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是相当困难的。而通过计算机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计算机主要监控逾期办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加以识别,难以对执法行为中的风险开展深层次控制。同时,人工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目前监察、法规和督审多是对税收管理行为开展人工监督、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形式,监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建立统筹高效的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组织体系尤为必要。当务之急是建立以税收执法权控制为核心,以税收行政管理权监督为重点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税收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分工协作,让监察和督查内审部门为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法规和评估风控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税收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以实现对税收执法风险事前预警、过程监控、及时校偏纠错。

二是建立完备的规范制度体系。首先,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增强法律依据制定的稳定、统一。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避免决策时拍脑袋、想当然或“一言堂”。同时,加强上下级沟通,实行双向监督,既注意多向上级汇报,服从上级监督,也要注重发扬民主决策和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决策科学民主,监督透明顺畅。第三,要进一步理顺税收执法人员岗责体系。根据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基层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明确执法人员在每一个执法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透明执法,将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和监督下运行。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防控方法体系。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内控方法体系。市局层面应作为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统筹指挥,以及过程控制、结果运用的中枢。同时,各层级应具有相应的内控工作任务,保证内控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方位监控机制。通过完善预警体系,不断加强执法监督。首先,建立预警信息收集体系,拓宽信息渠道。对内,主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平台以及纪检监察、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内部审计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热线和专栏、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时,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形成预警信息监控网络;其次,建立预警信息评价分析体系。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归纳梳理,设立预警评价指标,区分高、中、低风险和类别,如问题暴露频率、问题类别及集中度、人员类别及集中度等。通过分析评价预警指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税务人员的执法执纪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建立预警信息运用体系。根据预警信息所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执法工作,将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特别应在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充分考虑和体现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要求,完成岗责体系中税收工作可量化指标的标准化设置,对不可量化工作要采取目标责任制。实施责任积分管理,建立责任柔性或弹性追究体系,突出内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在于整改和促进工作。通过调整系数,开展纵向、横向和动态性绩效评价,全面真实反映税收管理和执法水平。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考评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要把税收计划管理、绩效管理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起来,适当弱化税收收入考核,强化依法治税考核,将考核重心由数量为主转化为以质量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变单纯事后考核办法,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事中督查机制,强化过程监控。同时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开展税收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活动,促使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切身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现实压力。

(二)从基层实践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网络”建设

一是提升税收业务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网”。引导税收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理念,采取“个人充电”与“集体充电”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标准,坚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和“一岗多能”的原则,在注重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诱惑能力,筑牢“自身免疫网”。

二是提升监控管理能力,铸造“风险监控网”。提升行业管理能力。根据辖区税源情况,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加强税源分析比对,不定期组织召开税源分析专题会,及时汇集税源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零申报户、税负异常户、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纳税户管理监控、评估“号脉”,采取“解剖麻雀式”重点稽查,查深查透。积极开展税收清查和联防联动,通过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实现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各环节有序衔接,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切实防止有税不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积极铸造“风险监控网络”。

三是增强公正执法社会认同,完善“社会协税网”。一方面,加强对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汇报沟通,化解行政干预,寻求理解支持;同时加大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大力营造“诚信纳税、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普遍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水平,降低税法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构建部门执法协作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的征收、管理、服务、评估和稽查各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工作质效;密切与工商、国税、财政、国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式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群众性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提高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等零散税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通过建立完善“社会协税网络”,努力将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变能力,筑牢“病毒防护网”。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廉政法规、举办党风廉政建设暨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开展党纪政纪学习教育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同时着力加强内审督察和执法考核追究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加固制度防线,教育引导树立以正确的法制观念、认真的工作态度、坚定的责任意识、强烈的廉政纪律、熟练的业务技能从事税收工作,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制诱惑能力,从内部筑牢“病毒防护网络”,以在系统内形成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愿贪的廉洁从税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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