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卫生应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卫生应急的哪几个阶段
卫生应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应急管理包括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四个基本阶段。
卫生应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与处理、实验室检测、现场评估、督导检查、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善后处理、应急培训与演练、信息发布与通报、普及卫生应急知识,以及组织、参与国内外医疗卫生救援等。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意义: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预防、控制、化解、消除重大急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是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传染病等重大疫情风险从未远去。近30年来,全球约出现新发传染病40多种,传播范围广、蔓延速度快、社会危害大,成为全球公共卫生的重点和难点领域。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织紧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为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Ⅲ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定期进行供水水质抽检。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第五条鼓励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达标。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记载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及清洗消毒情况、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卫生管理档案。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设施设备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保持供水设施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第八条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供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以下统称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前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供水单位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并做好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储存、使用的卫生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直饮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网投产前,以及设施设备、管网修复后,应当对其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进行饮用水消毒。第十五条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每日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消毒剂余量和水源水已知超标的指标进行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第十六条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水源卫生防护;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消毒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转。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可以设立水质检验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日常检测,并按照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Ⅳ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1)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制度。为了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劳动力需求增大,出现了大量的流动职业人群,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活动。这些劳动力大部分来自相对贫困的农村,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对职业危害缺乏必要的了解,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由于流动职业人群多处于婚育年龄,他们的身体健康遭受职业病危害后,还可能会危害到子代或者丧失生殖能力。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卫生知识得不到普及,也会致使劳动者因无知而遭受职业病危害。
如果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者自身对职业卫生知识也知之甚少,从而导致其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足,缺乏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采取保护措施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样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原因之一。
所以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一项保障措施。
以下几个方面是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要求:
①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知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对这些内容务必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设计、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许多环节,无论哪一处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作业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如此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从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才能得到保证。
还有就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的知识。从业人员在生命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应能够运用所学的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尽量不要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②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卫生操作技能。一个单位是由一个个岗位组成的。如果每个岗位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也就安全了。所以,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狠抓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生产岗位的事故发生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认真、安全操作技能差、考核不合格的岗位人员,坚决不允许上岗。同时还应制定措施,鼓励生产岗位的职工开展各种安全知识技能竞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只有抓住了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才能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广大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基础,是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以实现的措施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对录用的新的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得安排其上岗。劳动者上岗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不得疏于管理、督促和指导。
③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义务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有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分报告。
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如果劳动者拒不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处理。
(2)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安全卫生教育的重要性第一是要提高组织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第二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组织安全卫生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①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教育;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章制度、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的教育;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教育。
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行业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等。
行政管理干部安全卫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知识以及其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安全技术、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技能及本企业、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②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按照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十二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工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登高架设;制冷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爆破作业;矿山排水作业(尾矿坝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这种培训教育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操作技术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应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术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
③一般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
三级教育是指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的安全卫生教育,是指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卫生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岗位作业的安全卫生教育是指当组织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组织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卫生特点和要求。
④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不管什么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也是这样,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态度、安全思想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态度、安全思想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和班后会上说明安全卫生的注意事项;安全卫生会议;事故现场会;安全卫生活动日;张贴安全卫生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预案管理与更新和附则八个部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Ⅵ 青岛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试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实行 许可 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 《餐饮服务许可证》 ,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 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 责任。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 D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 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C )。A.药品 B.食品添加剂C.香料 D.增白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D )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D)年。 A 、1年 B、2年 C 、3年 D、 5年
6、《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C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A、15 B、20 C、25 D、30
7、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 A)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A、食品事故处置 B、餐馆规章制度 C、厨房规章制度 D、以上都不是
8、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凉菜间应达到( E)。
A、专人负责 B、专室制作 C、工具专用 D、消毒、冷藏专用 E、以上都是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A)。
A、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营养师 C、烹饪师 D、选料师
10、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A)
A、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B、《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不从事餐饮服务的;
C、不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D、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受处罚的。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对)
2、餐饮业可以先营业,经试营业生意好的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错 )
3、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的人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错)
4、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临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不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错 )
5、食品从业人员在试用期,可以先上岗后体检。(错 )
6、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异地又从事服务的,可以不用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错 )
7、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不得伪造、涂改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可以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 错)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对 )
9、餐具、饮具和盛入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对 )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对 )
四、名词解释:
1、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2、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怎么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该如何处置?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Ⅶ 乡镇卫生院关于召开应急队伍培训的通知怎么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应急救援大队:为加快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特别是应急救援队员在救援活动中的自我防护和自救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全员轮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部队员、全市各村级应急救援队伍全体队、全市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全体队员。二、培训时间:××年××月××日到××月××日,每期半天时间(乡镇(街道)具体安排见附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另行通知)。三、培训内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知识及应急救护基本知识等。四、责任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轮训工作的牵头、协调、组织和安排;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市红十字会负责落实身体救护教学的师资并提供急救培训的相关教具,应急人员意外险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乐清分公司负责提供、安排师资,与乡镇对接落实具体场次和时间,协助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五、其他要求:基层应急救援人员轮训工作是解决广大应急救援队员急需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乡镇(街道)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自身需要,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汛期的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提前谋划,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完成任务,并取得实效。中国人寿保险乐清分公司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约定,聘请专业人员授课,这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通过轮训,使广大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做到识别危险,掌握技术,危机时刻正确处置,实现救援人员少伤亡少损失。
署名,日期。
Ⅷ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社会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六条建立陆地、空中与水上相结合的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第七条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的使用应当规范、有序,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急救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治,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第八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急救站可以独立设置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置,并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第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督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院前急救调度指挥;
(三)承担政府承办的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第十一条区(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内院前急救任务;
(二)负责辖区内急救指挥调度和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承担市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四)开展辖区内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第十二条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急救;
(二)及时反馈急救现场信息;
(三)定期对急救专用运输工具、设备进行维护;
(四)开展急救医学知识宣传。第十三条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急救电话,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第十五条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千米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每个急救单元应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的救护车辆及仪器、医生、驾驶员,必要时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和担架员。
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千米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第十六条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派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点)报告,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出车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Ⅸ 猝死病人,保持呼吸道畅通,下列说法不正确
我不知道您是否指的是这套题:
猝死病人,保持呼吸道畅通,下列说法不正确( )
A.下颌向胸部靠近
B.下颌抬高,头后仰
C.解开衣领,松开领带
此题出自青岛市市民卫生应急知识与技能网络在线题库,答案为:A,其实很明显地,A的操作不仅不能开放气道反而会使气道受阻受压。而B是最常用的开放气道手法,C则是解除衣着对气道的压迫。
Ⅹ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0)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防控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全社会防护救助能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社工等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应对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要求,储备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第十三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建设。第十四条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相关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和培训。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