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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综合监督培训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02 05:22:53

1. “创卫”工作计划安排

为了高标准地落实局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要求,保证“创卫”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局“创卫”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对“创卫”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加强对“创卫”工作的领导,健全“创卫”组织,是“创卫”工作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处成立了由处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处形成组长抓全局,副组长抓重点,成员抓科室,纵到底,横到边的“创卫”格局。
2.加强学习,培育“创卫”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西安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卫”工作,关乎我局形象,涉及广大员工的生活,对于营造整洁优美、格调高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处高度重视“创卫”工作,要求全处人员认真学习局印发的有关“创卫”工作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强化“创卫”意识,明确目标,使“创卫”工作成为全处人员的自觉行动,确保我处走在市局“创卫”工作的前列。
3.统筹安排,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层层建立创卫目标管理责任制。为加强办公室环境建设,室内环境卫生采取日常清扫与突击清扫相结合,日常清扫坚持一日两扫,突击清扫安排在每周五进行;办公设备、物品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摆放和清洁实行责任制,责任到人;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椅及其他物品的摆放和清洁由本人负责。“创卫”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性地对我处各项“创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讲评,把“创卫”工作考评与个人工资及年终考核挂钩,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激励机制。
根据以上计划,我处有信心、有决心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力度,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早日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目标。

2.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消毒产品分类监督情况,确定年度消毒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四)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抽查;
(五)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六)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
(七)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的规定,负责新消毒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及采封样;
(八)负责全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工作;
(九)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三)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四)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或消毒产品监督科(处)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施消毒产品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员应当明确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三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建立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档案,掌握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基本情况以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情况。 第一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
(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二)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三)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核查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的一致;检查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核查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
(二)检查新消毒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对委托生产加工的,核实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生产企业的厂区布局、生产区、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核查是否擅自改变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必要时对生产环境、生产用水的卫生质量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二)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保证溯源,并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使用原料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称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二)核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单一化学物质的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同;
(三)检查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卫生用品有无相应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核查原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规格、等级要求相符;
(四)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库有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五)检查消毒产品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入库登记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的监督检查方法:
检查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消毒产品从业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二)查阅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查阅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岗前培训资料和检验人员学历证明;
(三)查看生产过程中人员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检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二)查阅消毒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核查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委托检验的企业,还应检查检验机构的合法资质及委托检验协议书;
(三)检查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核查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核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的相符;核查其他消毒产品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必要时对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方法:
(一)消毒产品样品采集应当具有代表性,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同一批次样品数量应当满足卫生质量检验、标签(铭牌)和说明书判定、留样的需要;
(二)样品应当及时送交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按照规定程序交接,样品包装应当保持完好;
(三)抽检的消毒产品样品要进行产品确认、检验结果告知并附检验报告;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程序进行复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四)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留样贮存场所、设施和设备,并按照样品标识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对不合格样品留样保存至抽查结果公告后3个月。
第二节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四)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第二十一条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是否与所经销的消毒产品相符;
(二)核查进口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与所经销的消毒产品相符;
(三)检查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进口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四)检查销售的进口消毒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检查方法参见第十八条,其中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的相符;
(六)必要时对进口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方法参见第十九条。
第三节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
(二)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三)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
(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方法:
(一)核查经营、使用的国产消毒产品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类别是否一致,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与备案凭证标注的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产品类别是否一致;
(二)核查销售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三)检查消毒产品进货记录和有效期;对使用中的手消毒剂还应检查是否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查经营、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参见第十八条;
(五)必要时对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方法参见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本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分析工作,为制订消毒产品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产品信息。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及时发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上报、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发现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当及时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二)高水平消毒剂:是指可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并可杀灭大部分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消毒剂。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
(四)CAS编码:是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为化学物质制定的登记号。
(五)在华责任单位:是指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进口消毒产品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工作计划怎么写

一般来讲,各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回》制定适宜当地的卫答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站的职责。根据职责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就可以写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了,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部分 ,包括月报表的信息、 巡查表信息等信息类的工作台账,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工作计划就围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站的台账写。具体的可以到卫生监督资讯网看看,那里有比较详细的参考材料。

4. 求镇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和总结

要适当修改下,内容如下: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卫生监督所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杭锦后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旗卫生监督所将在旗委、政府决策指引下,全力推进全旗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加强内涵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卫生监督的工作经费、执法装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达到要求,着力提高卫生执法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市旗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发布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对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完成情况量化考评制度,做到考核目标责任化、考核指标科学化、考核过程经常化和全程考核公开化。切实促进卫生监管模式的转变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按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卫生许可工作要与卫生监督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提高服务相对人满意度,缩短许可项目平均办结天数,提高许可项目(审批时限)办结率。
2、 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形象,逐步建立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制度;继续完善和强化办事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供有效审批结果和许可内容信息查询。
3、优化卫生许可工作流程,统一窗口受理,严格按照资料审核、现场审查、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卫生许可工作效率。
三、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巩固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
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进集中空调卫生监管,扩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抽检工作,及时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开展大型餐饮场所和宾馆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游泳、沐浴、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况公示栏制度。
2、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3、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6、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做好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完成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的内容。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5.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有哪些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1、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2、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岗位职工按规定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教育、培训;
4、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客观、真实的告知职业危害情况;
5、按照相关规定,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机构对接害岗位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6、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机构进行危害检测,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7、年内继续按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完善;
8、继续完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监测报警装置的配置,并做好相关装备的维护保养;
9、制定重大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购置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按规定做好接害岗位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6. 卫生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是什么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执业人员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和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分许和报告;
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1、开展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在监督方面,涉及:食品(现部分地方已移交食药部门)、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机构、医用放射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多,大概有7部法律、40多个法规、400多部规章。希望能帮到你!

7. 如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 承担起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1.1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监督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及违规违纪者追究其责任。通过建立制约机制,使卫生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
1.2 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卫生执法程序是指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执法权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卫生执法活动仅有程序是不够的,其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违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卫生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为执法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由于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败诉。这就要求广大执法人员在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认真学习法定执法程序,以正确行使处罚职权,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引起卫生行政败诉,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1.3 拓宽卫生执法范围促进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行业,如婚纱摄影、网吧等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管理范畴,而这些正是与人们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息息相关的行业。通过卫生监督管理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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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公共卫生领域中各种违法活动更加隐蔽、更加富有欺骗性,如猪饲料中掺入“瘦肉精”,面粉中加入“吊白块”及洗浴业使用循环水等,这些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反映强烈。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双重作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维护社会稳定,真正体现卫生监督的社会效益。
卫生监督机构要转变职能,要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的同时,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指导,要注意保护和尊重企业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卫生秩序,保护人民健康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3 提高监督队伍自身素质
3.1 实行优质服务注重行风建设 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为企业和经营者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冷、硬、顶、推、拖”现象,实行优质服务;杜绝“吃、拿、卡、索、要”和享乐主义,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同时还要注意自身修养,做到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新形象。
3.2 竞争上岗及岗位轮换 对监督员要采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使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走上监督岗位。对重点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员的培养与锻炼,丰富其工作经验,增长才干;另一方面可防止产生贪污腐败,有利于廉政建设。
3.3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卫生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及卫生监督员大多知识结构单一,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制定严密的培训、考核计划,对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并使其形成一种制度,坚持持久,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使之更好地完成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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