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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培训第三期成绩

发布时间:2022-07-01 13:12:24

㈠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开展废旧节能产品回收利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确定、分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和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统计、上报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书面说明;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㈡ 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前款所称公共机构履行节能的职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未设立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需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市、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第五条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市、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第六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第九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第十条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社区公共机构。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逐步推进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厉行节约。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监测水平。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六条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㈢ 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培训考试多少分及格啊

60分及格。花的是财政的钱,没人愿意让你过不去。

㈣ 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能源紧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第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市、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指标等内容。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
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十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建立完善能源消费监测措施,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定期统计汇总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㈤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集约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黔南州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州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第七条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组织考核。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期更新、维护;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能源(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耗)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三条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

㈥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特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州、县(市、区、特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和人员,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相关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利用多种传播渠道开展节能宣传,传递绿色发展理念。

公共机构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鼓励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引导公共机构推动用能结构持续优化。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主动减少碳排放,营造绿色低碳良好氛围。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能源消耗定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本级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云上贵州政务云平台建设省级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大数据应用系统,对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㈦ 全国公共节能管理远程培训项目结业证书有用吗

公共机构节能一般都是建筑节能方面的。 首先是在社会和企业见起到一个带头表率作用,同时作为一种宣传方式,让更多人注重节能,推广节能省地建筑。也能大大提高形象尽到责任义务,贯彻落实上面的各个政策指示。 按照官方的话说,什么贯彻落实科.

学生在学校学习成绩未及格,不能达到毕业资格,或者所在学习机构没有颁发国家或者地区教育机构认可的证书能力,或者该项学习按照国家规定不应或不能颁发毕业证。则在学生已修完大纲规定课程后由其所在学习机构所发的结业证书,以示其已修完该门课程。

结业证书是你学习一门课程或者专业的证明,找工作的时候也是你曾经学习或拥有一种技能的证明,相比没有证书,当然更容易找到工作,特别是在中小企业。



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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