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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预防保健知识技能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8 05:49:49

A. 什么是中医预防保健

中医预防保健就是健康养生,治未病

养生之道亦是长寿之道
养生以不伤为本,以防病为先。养生之道亦是长寿之道,养生以不伤为本,要求人们处事要坦然随和、怡淡欢愉、情绪稳定、心境舒畅、生活规律、饮食适宜、劳逸得当、养成良好习惯,不能思虑无穷、患得患失。指出:言伤者,初亦不觉,久则损寿,亦既当防患于未然。总之,意欲养生长寿,必先防病;意欲防病,先防伤身。

B. 正曜中医健康养老技能培训要求是什么

要求如下
有志于在健康体检、医疗服务、健康保险、中医保健、健康养老以及体育健身、医疗旅游、美容养生、保健食品、营养等行业从事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及相关的各界人士。招生专业共分健康管理师、高级健康管理师两个级别。健康管理师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健康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高级健康管理师要求具有健康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及从事健康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健康管理师证书者。医学、营养、心理等健康领域特殊贡献者,在级别申报时可适当放宽,不同级别的学员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C. 中医药知识培训讲义和计划书

写作提纲: 1 、背景简价 2 、任务阐述 3 、经商构想 4 、形象 5 、人员及供应商 6 、经营场地及设备 7 、市场调查 8 、策略 9 、中短期目标 10 、财务计划 一、背景简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类知识水平的提高。在当今社会不管你知识程度的高低与否,掌握电脑技术是新世纪不可缺的。 随着电脑广泛使用和推广,让广大农民在科学技术的指引下发家致富。 二、任务阐述 通过创办腾 农电脑服务公司,富裕的网络时代的生活。 三、经商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前进,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相信只要我们公司把握住了这个市场不一定会有辉煌的前景。 四、形象 一个好的公司要得到好的发展,在消费者的眼中必须要有好的形象。另外本公司还作出如下的承诺: 1 、首先,作为一个为农户服务的公司,本公司的每项服务都会从优考虑。 2 、其次,对于向农民提供的网上农业资料应该即时向农民提供,对于长期订购我们公司资料的农户,我们会优价对待。 3 、再次,对于农民遇到的农业问题,及时向专家咨询,周到及时解决农户之所需。 4 、最后,对于要求安装电脑的用户,让每一位培训人员都能掌握所授内容。 五、人员及供应商 人员与供应商中,供应商决定了货物稳定来源,对于本公司的人员作出以下的安排。 姓名:徐辉 住址:宜宾市菜坝镇 文化程度:大专 专业:市场营销 经验:善于人际交往,在宜宾地区亲戚,朋友多,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营销经验,在某公司搞营销已有两年,有一定业绩。 作用:对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利用社会关系在城乡农村对本公司进行大务宣传。 与本人关系:合伙之一(朋友) 合伙人之二 姓名:李飞 住址:宜宾市宗场乡 文化程度:本科 专业:会计专业 经验:熟悉财会工作,善于公司业务管理,有一定工作经验。 作用:对公司进行业务及财务管理 与本人关系:合伙人之二(朋友) 合伙人之三 姓名:朱涛 住址:宜宾市城区 文化程度:本科 专业:计算机专业 经验:对计算机的应用、维修护理、安装相当熟悉。 作用:对公司所有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 ,包括维修护理。对外协助本人对学习计算机的学员进行培训,另外与本人去进货。 关系:合伙人之三(亲戚关系) 对于供应商:由于本公司的规模还比较小,在城区不定地点的选择购买。 六、经营场地及设备 1 、位置:宜宾市菜坝镇中央一地段(该处地段处于农业区,该镇处于中心位置。 公司店面的正面长度 10 米 公司总面积为 10 平方米。 公司店面类型为:租用 租用店面费用为 4800 元 / 年,即月开支为 400 元 / 月。 公司服务时间:全天候服务 租用房产协议:从承包之日起,该房的使用属于承包方,做一家模范公司。 2 、设备 第一项:购买计算机十台。购买费用: 40000 元,使用年限:三年。 购置二 第二项:购买打印机 购买费用: 15000 元 使用年限:一年 购置三 第三项:安电话、购买费用: 1500 元 买桌、椅等办公工具 使用年限:二至三年 七、市场调查 通过对市场 调查了解,广大农民已经意识到科技对农业的重要性。对待客户。 八、策略 九、目标 服务水平及产品质量 销售量 利润 1 月 2 月 3 月 十、财务计划 表 1 启动开支 75000 元 营业场地(场地租金装修) 14800 元 设备 56500 元 备料(纸、其他) 500 元 启动开支 5000 元 业务费用 1000 元 广告 500 元 文具 500 元 其他 2500 元 合计 80000 元 表 2 可用资金 小计: 70000 元 合伙人有储蓄合计 20000 元 合伙人家庭资助合计 50000 元 合伙人贷款资金(贷款期限二年) 10000 元 合计 80000 元 表 3 普通开支(以月计) 经营场地开支 400 元 财产税 100 元 保险建筑设备 50 元 维修 100 元 电话(传真电话) 邮件网络费用 400 元 邮寄运费差旅 100 元 文具(纸张) 150 元 银行利息还贷 1100 元 广告 50 元 业务经费(其他) 50 元 合计 2700 元 表 4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销售额 400 元 资本 2700 元 总计( A ) 6700 元 支出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经营场地 400 元 财产税 100 元 保险建设备人员 50 元 维修 100 元 公用事业(水电暖) 200 元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使用费) 400 元 邮寄运费(差旅) 100 元 文具(纸张) 150 元 银行利息还贷 1100 元 广告 50 元 业务经费(其他) 50 元 总计( B ) 2700 元 由于本公司属于合粉私营公司,所以不存在雇员工人。除去日常开支外所得利润由合伙人共同平均分配。 总现金流动 C 累计现金流动 D C=A+B 加生意初的任何可得的现金差额。 D=C+ 上月的 D 。 宜宾电大素质教育系列课程之一 创业设计方案示范 玉米醇酿酒厂经营计划书 朱虹静 写作提纲: 1 、生意背景 2 、任务阐述 3 、经商构想 4 、组织 5 、形象 6 、人员及供应商 7 、经营场地及设备 8 、市场调查 9 、目标 10 、财务计划 11 、现金流量预测表 一、生意背景 一次偶然的机会激起了我到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城郊的一个乡叫“且启动资金向父母借。 有以上五种优越的条件,也为我厂的产品提供了销售市场。 我厂的经营方式是个体经营,生意的性质是主要批发并可零售。 二、任务阐述 以满足三两人们的需求(酒、酒糟的需求)为前提而开办这个小白酒厂。 本厂以“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一,顾客主人”的原则(符合市场价格酒价,采取“明度标价”,使顾客买到一个“放心” 三、经商构想 1 、向顾客提供优质的白酒和酒糟以及方便周到的服务 2 、生意针对的市场是呼和浩特城郊外的一个乡“三两”。在此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优点: ⑴大多数人有喜爱喝酒的特点; ⑵能喝酒的人酒量很大; ⑶在本市场上没有酒厂,全靠到五十多公里远的一个县去购买到酒; ⑷酒糟需求量大; ⑸原材料成本低(玉米 0.40--0.50 元 / 斤 .70 元 / 吨左右 ); ⑹特别冬春两季酒销量很大 , 且酒糟一年四季销量都好 , 还有酒糟价格高 . 缺点:每年的五至七月的酒的销量不大。因为天热喝酒的人变少。 3 、生意分布在呼和浩特的城郊外的三两本区没有酒帮。奶牛更嗜好没有粉碎过的玉米酒糟。 4 、组织 四、组织 1 、首先对自己要严格要求,真诚对待职工,要与职工间取得相互信任; 2 、对职工要制定合理的制度约束其行为,有利于合理管理。(其中明确奖惩制度)。 3 、职工两人(具体的搞酿酒的),技术指导一人,本人具有一定的会计知识)。 五、形象 1 、物美价廉,货真价实 2 、热情周到的服务,完全了解产品和顾客的需求。 六、人员及供应商 1 、人员 ⑴姓名:朱兴艮 住址:四川筠连县 经验:有十六年的酿酒经验 资格:酿酒师 生意中的作用:相关的技术指导 与本人的关系:父亲 ⑵姓名:刘伟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 经验:有两年的酿酒经验 资格:酿酒工 生意中的作用:酿酒 与本人的关系:雇员 ⑶姓名:张宏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 经验:有三年的酿酒经验 资格:酿酒工 生意中的作用:酿酒 与本人的关系:雇员 ⑷姓名:朱虹颖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 经验:有五年的管理经验 在生意中的作用:管理销售业务 与本人的关系:姐姐 2 、供应商 ⑴玉米的供应商:主查三两的粮农和玉米收售商供应商都是送货上门) ⑵燃煤的供应商:当地的专门买煤卖的煤商(煤商送货上门) ⑶酵母菌的供应商:四川省筠连县青山药厂(邮寄的方式) 七、经营场及设备 一经营场地 位置:门市即销售在闹市上具体规划见下图 面积:酒厂车间 200 平方米,粮仓 50 平方米,酒窖 60 平方主,值班室和办公室和销售部共 90 平方米。 租金: 5000 元 / 年 协议:约束力不大(租房协议) 二设备 设备全部是购买。设备包括:酿酒锅,冷确器,装酒器具等共 4000 元左右。 八、市场调查 我厂的酒价与市场价相同,质量更好。相对于其他的酒我厂的白酒更浓香,口味纯正。 九、目标 拟定在六月至七月建造厂房(销售淡季建造厂房,建好后正好是销量旺季开始,八月一日开始启动生产。 计划销售目标(前三月) 8 月 9 月 10 月 销 售 量 1 万斤 1.2 万斤 1.28 万斤 服务水平 好 很好 更好 期望利润 6000 元 7000 元 7500 元 十、财务计划 一、启动开支。厂房租金: 5000 元每年 水电费每月: 150 元 原料月开支:玉米: 350 元×天 =10500 元 ;发酵菌: 2 元× 4 斤 / 天 =240 元; 煤(约): 70 元 / 吨× 0.4 吨× 30=840 元 ; 合计共约 11580 元。 业务费用: 800 元左右 ] 其它费用: 300 元左右 合计: 12830 元 二普通开支(每月) 饮食费: 1000 元 国税: 1500 元 卫生税: 10 元 雇员工资: 800 元 差旅费: 260 元 合计: 3570 元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表 8 月 9 月 10 月 销售收入 25000 元 30000 元 32000 元 资本金 10000 元 12000 元 13000 元 总 结 35000 元 42000 元 45000 元 A : 122000 元 支出: 8 月 9 月 10 月 国税 15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地税 100 元 100 元 100 元 卫生税 10 元 10 元 10 元 其它税 80 元 80 元 80 元 雇员工资 800 元 800 元 800 元 电话费 300 元 280 元 250 元 差旅费 300 元 250 元 200 元 其它费用 200 元 100 元 100 元 合计 3290 元 3120 元 3040 元 B : 94750 元 总现金流量 C=A+B=131450 元 三个月累计现金流量 D=131450 元 一般问题 所采取的行动 顾客稀少销售额降低 作出相应价格调整,深入市场,加大宣传力度。 若出现竞争者且用不正当手段拉拢顾客 利用高质量,高效率守信,价格低面对挑战,尊重经商道德,净化市场 合伙人纠纷 利用法律手段解决 外人扰乱经营 求救110 资料来来自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中医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
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传统中医诊所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有中医药技术优势的医疗机构为主要依托,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发布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采取调剂或者煎煮汤剂等预备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明确中医药服务中需要统一的事项的技术要求。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发展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第三十一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
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中药新药研发。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对所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中药国际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涉及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
第四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理论教育和中医药临床实践,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文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
中医药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学评价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基地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技术人员。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实用人才。
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科室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他人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传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总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鼓励组织、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
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
第五十三条 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健全中医药科技服务体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传播平台,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五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应当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六十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
(一)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等机构的评审、评估;
(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评估;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中医药新技术的评估;
(五)中医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和中药不良反应的评价;
(六)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
(七)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的资质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
(八)其他需要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的事项。
开展上述评审、评估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以中医药实践技能为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传统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第六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本地方中医药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F.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制度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金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方 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项目目标
一、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 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 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 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年项目年度, 二、在2010年项目年度,实施期内老年人健康登记管 年项目年度 理率城乡分别达20%和10%。每年为管理的65岁以上 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 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老年 三、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 人健康登记管理率金沙县城关城区及全县乡分别达90 %和50%。
项目范围及内容
在我县辖区内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 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 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开展1次老年人健康检查。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 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 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 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 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4、辅助检查: 每年检查1次随机血糖(指血);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 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 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 要定期随访; 告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6、健康教育 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 流感疫苗接种知识; 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 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自救等知识。
服务流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级 卫 生 室 1进行体格检查 .询问慢性疾病常 见症状。 .测量身高体重血 压等。 .进行一般体格检 查。 .视力听力和活动 能.力的一般检查。 2检测空腹血糖。 3询问生活方式 .吸烟.饮酒.体育 锻炼..饮食情况 4询问既往健康状 况 .患过的疾病。 .治疗情况 .目前用药情况。 既往确 证高血 压或糖 尿病等 疾病。 根据评 估结果 进行分 类处 理 存在危 险因素 纳 入 相 应 疾 病 管理 对所有居民: 1.告知健康 检查结果。 2.进行健康 教育: .危险因素 干预。 .疫苗接种。 .骨质疏松 预防。 .预防意外 伤害。 告知下次年 检时间。
预 辖 内 岁 以 的 住 民
约 区 65 及 上 常 居
进 针 性 康 育
行 对 健 教
无异常 发现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项 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领导与协 调;县疾控中心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 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2、项目由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实 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对其技术指导。
项目组织与实施
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 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 督导和培训、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健康教育、考核 验收和相关资料印制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表格由省 级负责制作模板,疾控中心负责印刷及发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项目的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执行 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项目实施管理最 小单元,负责收集辖区内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务 内容、预约,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完成附表1、 2的填写,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管理要求:本轮项目资金由县卫生局规财办统一管理, 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发放:经县、乡级督导检查组认可后报卫生局批准 经费发放 后,由局规财办统一划拨到县疾控中心、各乡卫生院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室。根据工作任务及检查 结果分配至各级项目承办机构兑现经费。 经费包括:开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评估、随访、 经费包括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督导、资料印刷等工作。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体检费下拨标准: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经费平均每人80元。 具体为内、外、五官、妇科检查费15元/人次, 透视6元/人次,腹部B超20元/人次(含妇科检 查),心电图6元/人次,化验21.5元/人次(含 采血费),肛门指检6元/人次。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每建立一个标准纸质健康档案给予村卫生室和 社区服务站3元经费补助。乡镇卫生院派人指 导协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符合规 定人群参加健康体检,每组织一位老人完成健 康检查按5元经费标准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居 民委员会以补助。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补助经费 实行当年按规定建档全额一定比例预拨, 次年考核据实结算。健康检查经费按全 额70%进行预拨,次年考核据实结算。 坚决禁止假冒虚报数字,套取项目资金, 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重处理,决不 姑息。
项目考核与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县卫生局 项目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对每个乡镇开展2 次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主要有项目工作进度、辖区老年人接 受健康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水平、经费下拨及使用情况等。
考核指标
1、项目执行期末(2010年底)城乡老年人健康 登记管理率分别达20%和10%。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 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2、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 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健康管 理的人数/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100%。 3、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0%以上。 健康检查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检查表数 /抽样的健康检查表数×100%。
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项目 执行单位予以鼓励,及时拨付项目 经费; 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 在第二年扣减相应的经费,并追究 执行单位责任。
填写通知单
附件3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金沙县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 年人免费健康体检项目, 月 日至 月 日将在我县正式 实施,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 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 平的一次难得的机会。县疾控中心的通告您已经充分了 解,并已领到体检通知单,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 名。 乡(镇) 村(小区) 本人签名: 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65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的要求,我县决定0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做一次健康检查。通过体检,达到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 疗的目的,并建立健康档案,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 是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平的一次难得的机 会。疾控中心在此提示您: 1、体检对象:全县范围内65岁以上城乡常住居民(含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均可参加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时间: 月 日—— 月 日,体检地点:---------3、体检必查项目为:血压、身高、体重、血常规、血糖、尿常规、心电图、胸 透、B超(肝、胆、胰腺、肾、女性加子宫及附件、男性加前列腺检查)、 肛门直肠指检、妇科检查等。 4、本次体检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您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5、请您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和本通知单以及健康体检表前往体检。 6、凡接受健康检查的老年人,必须有成年家人陪同前往,以免途中发生意外。 7、体检过程中您可以咨询与您的健康相关的知识,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8、为了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您按照卫生院或村组干部、乡医通知 的时间前往体检,并且请你遵守体检工作制度。 9、服务、咨询电话:0857-7253381 如果您已经充分了解以上通知事项,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名。 金沙县疾病预防制控中心
2010年 月 日
老年人体检年检表填写
谢谢大家!

G. 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内容有哪些

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内容有:中医技术类:中医特色调理师,中医养生保健师,中医推拿按摩师,中医经络调理师,中医心身健康调理师,中医生殖健康咨询师,中医排毒排瘀师,中医养生美容师。

健康营养类:轻医美皮肤管理师,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康复理疗师,小儿推拿师,保健按摩师,视力保健师,养老护理师。

1,全国中医药人才培养综合服务平台,是国内专业从事职业培训,研究,推广,开发为一体,开展专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系统培训服务平台。

2,平台自建立以来,借助自身多年的职业培训实践经验,紧紧围绕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研发、技术平台搭建和市场模式创新,依托权威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先进成果,同时在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当代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等各级领导的关怀与指导下。

3,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包括中医药技术,健康营养类,心理服务类,家政服务类,企业管理类等项目在内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项目运营推广,人才培养服务,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优秀专业人才,推动了国家相关人才培养战略。

4,中医药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项目优势:立体化全方位服务体系,中医药领域师资专家委员会,国内顶级互联网智慧教学网络平台,线上人才专业技术技能检测云平台,遍布全国的渠道行业资源,中医药领域多层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医药领域技术技能人才数据库,权威专业人才认证体系。

H. 村卫生所的管理制度、医疗制度、护理工作制度、转诊工作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预防保健工作制度等各项管理

希望楼主引荐,谢谢:

预防保健工作制度

1、农村防保人员要自觉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提高服务能力,认真开展好村级预防保健工作。
2、依法开展计划免疫、强化接种,搞好“四苗”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严格各类薄、表、卡、证管理。
3、依法开展村级传染病防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做好传染病统计、消毒隔离、家庭访视等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应急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4、开展村级妇幼保健工作,落实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各项任务,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5、大力开展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性病及艾滋病等为主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提高村民防病保健意识、促进健康行为形成。
6、协调指导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灭病除害工作。

门出诊工作制度

1.医护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质,医德高尚,并有一定工作经验。
2.疑难重病或二次复诊不能确诊的病员,应及时请示上一级医师诊视或逐级护送转诊。
3. 对病员要进行认真体格检查,并详实、准确书写门诊病历。
4.门诊辅助检查结果必须准确、及时;门诊只能开展适宜手术,严格无菌操作。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6.加强传染病监测、诊治,认真做好疫情报告。
7.工作人员要做到有爱心、有细心、有耐心、有责任心,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高烧、重症、高龄、伤残、军烈属及远地病员提前就诊。
8.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环境优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9.不失时机地宣传普及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性病及艾滋病等为主的疾病防控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病、保健意识。
10.接诊医生应尽量采用疗效确切、经济方便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减轻病员负担。

村卫生所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热情宣传,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卫生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医护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端正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3、承担卫生部门赋予的卫生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初级诊治、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健康教育、康复指导、计划生育指导等综合功能。
4、 村卫生所要建立健全各类薄表卡证,严格管理,入档保管。
5、依法强化管理,勿必做到“四无”,即无危房、无假药、无虫蛀、无霉烂、无过期失效药品。
6、认真搞好卫生保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7、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并采取隔离措施。
8、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门诊病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炼、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要求签全名。
2、 门诊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或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载于病历上,由接诊医师签字。
4、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5、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填准确时间。
6、请求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所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7、门诊病员需要外出住院检查和治疗时, 门诊大夫要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处 方 制 度

1、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士以上职称者方有处方权,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3.遵照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村卫生所一般不得使用毒、剧、麻药。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卫生所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药方法,医生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在左上角加“急”字样。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生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以通用单位(如克<g>、毫克<mg>、毫升<ml>或片、丸、粒、支、瓶等),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至少保存两年,特殊病人处方应长期保存,到期登记的处方可经卫生所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房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卫生所负责人或村委会检查处理。
11、调剂员有权监督医生科学、合理用药。

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瓶、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则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复核或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一次性医用品采购使用制度

1、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坚持国营主渠道索证采购,杜绝假冒伪劣。
2、一次性医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包装有无破损,严格执行一人、一用,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随手毁形并置入盛有消毒液(戊二醛、84液)密闭容器中进行浸泡,然后定点焚烧(有条件的应以特种垃圾签约回收)。
4、本品应是无菌、无毒、无热原,在批号有效期内使用。
5、一次性用品使用要造册登记,量入为出,禁止随意买卖、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药房、诊断室、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药房工作制度
1.调剂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方后应详细审查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处方内容,无禁忌、反药方能调配。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禁忌处方等错误时,配方人员应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2.配方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调配中药方剂时称量要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要严把剂量,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3.配方时,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时,不得随意调配。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按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重要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应双人核对签字后方可发。
6.发药时查对药品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过期;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应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查对姓名、年龄后,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7.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8.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取药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9、坚持国主营渠道索证购药,严把药品质量关,杜绝劣质药品进入药房,药房、药库内的药品要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避光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建立出入库登记,保证日清月结、帐货相符。

诊断室工作制度

1、村卫生所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彬彬有礼,耐心解答,认真细致检诊。
2、诊室布局要合理,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3、医生要采用疗效高、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案,科学合理用药,减轻病员负担。
4、对疑难病例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护送转诊。
5、诊疗医师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会私客,更不准擅离职守。
6、文明行医,礼貌待患,急病人所急,随到随诊,做到及时诊治,让患者满意。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及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分类标签。
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一次,器械浸泡液每周换两次。
5、已用过的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消毒;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重新灭菌。
6、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抢救工作制度

抢救工作是否迅速、及时、有效,是赢得时间、挽救病人生命的关键,也是衡量一个医疗机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根本标志,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医疗护理工作任务。
1、要提高抢救质量,首先要求医务人员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具备扎实过硬的业务能力,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抢救操作规程。
2、为了迅速及时地投入抢救,必须要有完整的组织分工及严格的制度保证,
3、抢救药品及器材装备必须保证供应、力求齐全完备,并做到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储存、用后随时补充;抢救物品不得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严格执行抢救制度
(1)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做到全力以赴,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2)医师未下医嘱之前,护理人员应争分夺秒根据病情及时给氧、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止血等。
(3)严密观察病情, 详细及时记录,用药处置要准确,对危重病人要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方可移动。
(4)所用药品的空安瓿,须经两人核对方可弃去。
5、无陪诊的患者,要及时与病人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
6、抢救完毕,除做好抢救记录、登记和消毒外,还需认真做好抢救小结,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消毒管理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工作时间要衣帽整洁、佩戴口罩,下班、就餐、开会时要脱去工作服。
2.诊疗、处置后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程。
3.无菌器械容器、器械敷料缸、持物钳等要定期消毒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体温计 用后要用消毒液浸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凡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必须及时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诊疗室应保持清洁并定时通风换气,空气、用具等要每日消毒,被褥要定时清洗更换。
5、传染病流行期间,医务人员要加强防护,发现疑似病人必须就地隔离,并迅速报告区卫生防疫部门,病人转运后要及时进行终末消毒。
6.凡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病人,应严格隔离,用过的器械、被服、房间都要严格处理,用过的敷料要烧毁。
7.每天检查无菌物品是否过期,注射器盒及盐水球和纱布缸每天更换,无菌物品与污染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8.治疗室的抹布、拖把等用具应专用。

医务人员廉政守则

1.认真贯彻党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医德规范,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树立白衣战士良好形象。
2.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益,做到关心、同情、爱护患者,一视同仁,尽职尽责。
3.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做到“四合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对以医谋私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药物注射制度

1、为防止交叉感染发生,村卫生所原则上要求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2、各种注射均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如青霉素、庆大、链霉素等),必须先作皮试,结果阴性者,方可注射;如需作脱敏注射,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做好抢救工作。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员要有同情心,讲话要文明礼貌。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立即及时就地抢救,并报告值班医生协助处理。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先洗手,戴口罩、帽子,器械液每周更换两次,疑有污染应及时更换,消毒用的酒精、碘酒应加盖,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6、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力争做到两快一慢(进针快、拔针快、推药慢)。
7、准备抢救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
8、室内要每天用紫外线照射、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进行消毒。
9、一次性卫生用品注射完毕后,应严格按《一次性医用品采购使用制度》进行处理。

法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为村卫生所制定以下制度。
1、预防:村卫生所应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协助指导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对农村适龄儿童实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并加强薄表卡证的管理。
2、疫情报告: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农村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时1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报区防疫站(城镇于6小时内上报);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时农村在24小时内报区防疫站(城镇于12小时内上报)。
3、疫情控制:发生传染病流行时,村卫生所应及时对传染病人采取强制隔离,并对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4、法律责任:村级医疗保健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一法两纲两规”,依法开展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做好孕产妇建卡、定期检查、访视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普治和专案管理。
2、实施农村“削峰”工程,提高农村婚检率,推广普服斯利安,降低出生缺陷率。
3、做好村级妇幼保健资料的整理完善,力求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4、自觉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妇幼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能力。
5、积极推行母乳喂养,促进村级爱婴行动。
6、杜绝非偏远穷困山区家庭接生,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

1、各村卫生所要认真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格执行差错登记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
2、医疗纠纷将作为对村卫生所机构校验、年终评优和乡村医生考核评聘的一项重要内容。
3、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不得隐而不报,更不能一赔了之,要积极通过医疗鉴定解决纠纷。
4、村卫生所发生医疗事故,据等级和情节,可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理。
5、乡村医生负有医疗过失责任或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卫生部门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村卫生所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将纠纷的经过、责任、处理结果等进行认真整理并以书面总结及时上报。

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2、村卫生所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日清月结、手续完善。
3、村卫生所业务收入和上级补助的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开支和村卫生所建设,不得挪做它用。
4、要定期对房屋、设备、药品、器械等国有资产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5、严格执行财会工作制度,做好收入、支出、节余的计划。

望引荐

I.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技术为宗旨,谦虚学习,互相帮助,注意沟通、友爱、团结、积极搞好诊疗工作。
三、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五、必须将《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六、中医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以请西医协助。救死扶伤,对于危重病人要及时送上级医院抢救。七、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写日期。
八、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九、常见病、慢性病可以运用中药、针灸、按摩、理疗或微创等方法综合治疗,努力提高治疗效果。
十、治疗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给病人开处方。
十一、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得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十二、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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