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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就业培训课程提纲

发布时间:2022-06-24 07:47:06

㈠ 该怎么看待帮助吸毒人员再就业

这人问题要一分为二的来看,不能统而言,说的是帮助,但不一定在同等条件下他们就可以享有优先权.相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背负的包袱更大一些,帮助的目的是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重新站立起来,变危害社会的因素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为何需要帮助?证明他们可能更多的受到不公平待遇^^^^

㈡ 吸毒人员帮扶措施

法律分析:吸毒人员帮扶措施有以下内容:1、建立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吸毒人员情况;2、组织吸毒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谋生技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帮助帮教对象解决;3、社区、单位、家庭、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成立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对吸毒人员进行跟踪掌握动态;4、及时与帮教对象签订帮教责任书,确立帮教职责,明确帮教意义、目的。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㈢ 浅谈科技手段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中的作用

(三)劳教戒毒

虽然劳教戒毒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在三种戒毒模式中复吸率是最低的,劳教戒毒在时间和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急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里依赖则需要较长时间,国际上公认在5年以上。劳教戒毒的期限一般在2-3年左右,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矫治和心理治疗。二是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三是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矫治、治疗和康复。四是劳教戒毒具有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的优势。

由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以强制戒毒为主体的戒毒体系,远没有达到挽救吸毒成瘾者,遏制吸毒行为蔓延趋势的预期目的,已不适应我国戒毒工作发展的要求,很难担负起我国戒毒工作的历史重任。因此,对我国现有的戒毒体系进行变革,探索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分析

劳教戒毒的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者,是最顽固的吸毒成瘾者。这类对象的特点:一是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矫治和治疗难度大。二是这些顽固的吸毒成瘾者是最大的毒品消费群体,对于社会毒品供需的恶性循环具有重要影响。三是大部分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四是这类对象是吸毒行为传播的高危传染源,将导致新生吸毒者的大量产生。五是吸毒成瘾者是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高危群体和高危传染源,对公共健康具有严重威胁。因此,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看,劳教戒毒工作非常艰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二)从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来分析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发展,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近年来呈迅速增长趋势,吸毒劳教人员占全部收容人数的比例不断上升,有的省比例高达80%以上,特别是在一些吸毒问题严重的省份,吸毒劳教的数量急剧上升。吸毒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必须把劳教戒毒作为我国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三)从劳教戒毒发展趋势来分析

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面吸毒问题的状况,从目前吸毒人口的数量、毒品泛滥的范围、毒品结构等情况来看,吸毒成瘾者的数量近年来始终呈增长趋势,短时期难以明显降低。二是高复吸率的影响,从目前的复吸率来看,我国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般在90%以上,复吸者的数量仍处于高水平。三是国家禁毒政策的加强,强制戒毒后复吸的成瘾者将大量由劳教所收容。因此,劳教戒毒肩负社会历史责任将更加艰巨,也是最具发展前景的戒毒模式。

(四)从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分析

尽管劳教戒毒的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与其他戒毒方式相比,具有内在的、特有的诸多优势。一是劳教戒毒具有制度上的优势。劳教戒毒工作建立在劳动教养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二是劳教戒毒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劳教戒毒约束期限长,有利于对戒毒人员开展综合性的教育矫治,能够使戒毒人员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三是劳教戒毒具有环境上的优势。劳教戒毒场所具有完全封闭的场所设施,能够有效地防止毒品流入,形成有利于戒毒工作的无毒环境。四是劳教戒毒具有条件上的优势。劳教场地都具有文体活动场所和劳动习艺车间,便于对戒毒人员开展劳动习艺、就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文体娱乐、心理矫治及军体训练等活动,从而促进戒毒人员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全面恢复。五是劳教戒毒具有管理上的优势。劳教场所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作机制,在运用药品和医疗手段对戒毒人员进行脱瘾治疗的同时,还对他们采取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心理治疗和规范管理等措施,从而使他们从根本上认识到吸毒的危害后果,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六是劳教戒毒具有人员上的优势。劳教戒毒场所具有一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政治素质良好、教育矫治经验丰富的警察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保证。劳教戒毒作为我国戒毒模式的主体不仅在理论上,而是在实践上都具备很强的可行性,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模式的主体。

三、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构想

应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自愿戒毒和社区隔离保护治疗为补充的戒毒新模式。初步构想是: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和规范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虽然弊端十分明显,但作为补充戒毒模式,有其存在的价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和规范自愿戒毒,可以缓解劳教戒毒的压力,给初次或偶吸人员以出路,以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危害,也可以减少国家的开支,减轻政府的压力。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自愿戒毒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使之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合并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整合行政戒毒资源

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戒毒手段上、戒毒前期的目的和效果上是大同小异的,而在消除戒毒人员心理依赖、巩固戒毒成果方面,劳教戒毒要明显优于强制戒毒。因此,如果强制戒毒统一于劳教戒毒,即可减少了环节,整合了有限的行政戒毒资源,又可以提高毒瘾戒断率,其发展潜力必定是巨大的。基本思路是:建议通过立法放宽劳教戒毒的准入条件,将目前的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体系,每个市(地、州)建立一个专门的、大型的戒毒劳教所,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人员进行全员收容戒毒,开展全方位的综合矫治。

(三)推行TC模式,创建隔离保护治疗社区

对于吸毒成瘾者来说,劳教戒毒只能完成生理脱毒与一定期限内的心理脱毒。据专家分析吸毒成瘾者在生理脱毒后,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彻底戒断心理毒瘾,因此要巩固戒毒成果,提高戒断率,杜绝复吸的关键环节在于劳教戒毒后的心理脱毒和跟踪矫治工作。通过劳教戒毒后的人员只有将他们放在一定的环境里,进一步对其进行跟踪矫治,让其学会自律,逐步康复,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戒毒效果。如何建立与劳教戒毒配套的社会跟踪督导矫治机制,让被治疗者继续得到有效扶助和指导,是我国今后戒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TC是英文Therapeutic Community(治疗集体与社区)的缩写。它是一种居住性治疗环境,借助治疗集体或治疗社区的功能,帮助吸毒者治疗和教育的一种新型模式。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集体的力量、同伴间的角色示范、工作人员的表率及监督作用,进行自助和互助,建立全新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从而摆脱对毒品的依赖。TC模式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不同国家、地区广泛采用到帮助吸毒者康复活动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劳教戒毒与TC模式有许多契合点,1992年以来,湖南、四川等省劳教机关先后引入TC模式,积极尝试对复吸毒品人员的社区康复治疗,取得了明显效果。因此,社会各界广大有识之士就把TC模式运用和推广的希望寄托在劳教戒毒上,并作为今后我国戒毒工作的发展方向。

现在复吸率之所以居高不下,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对吸毒者的歧视态度所致。许多脱瘾人员回归社会后,不仅在就业、学习、婚姻等方面普遍碰到种种难题,而且在许多方面受到极不公正、公平的待遇。基于反对吸毒者、仇视吸毒者情绪所形成的强烈社会心理的巨大压力,部分脱瘾人员几乎一直处于精神苦闷的煎熬中,深深感到孤立无援,前途渺茫,生活无望。这种缺乏社会关爱,丧失生活信念的灰暗心态,诱使着他们不得不以重新吸毒的方式去无奈地面对社会和生存,甚至以破罐子破摔的盲目勇气去实施各种犯罪活动。既然正常的社会环境容不下吸毒者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那何不主动创建一种既能体现政府管理意志,又能满足他们各种正当需求的特殊的生活和劳动环境呢?即用一种隔离保护的方法达到脱瘾人远离毒品,减少对社会危害的目的。隔离保护就是指政府为了帮助脱瘾人彻底远离毒品而将其限时集中在某一特定的地域从事生产劳动和集体生活的社会特殊救助活动。

建议通过立法来建立过渡性的康复工厂或农场,为吸毒人员劳教戒毒后的康复建立一块绿洲。基本思路是:把合并给戒毒劳教所后的强制戒毒所,改建成康复工厂或农场,由戒毒劳教所统一管理。戒毒后的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安排到康复工厂或农场生活和工作,进行隔离保护2-3年,按照TC治疗社区模式,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矫治和照管,使他们从生理和心理上真正戒除毒瘾,重树做人信心,使其回归社会能自食其力,自谋生路。

四、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快法制建设,为劳教戒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明确规定吸毒成瘾系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属违法行为;国家鼓励吸毒者自愿戒毒;对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律予以劳教戒毒。同时建议国务院根据修改后的《决定》,制定出台《劳教戒毒办法》,对劳教戒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戒毒治疗和教育矫治的时限及方法措施、过渡性隔离保护和社区矫治的时限及方法措施、被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考查和监督办法等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二)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劳教戒毒工作组织保障

劳教戒毒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科学指导、统一协调和职责约束。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劳教戒毒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担负起"禁绝一方毒祸"的政治责任;要真正将劳教戒毒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禁毒与防止艾滋病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来抓,强调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倾斜和保障;要根据劳教戒毒工作的客观需要,积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领导体制,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配齐配强劳教戒毒机构领导班子,强化责任监督机制,健全全员岗位责任制、责任考核追究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增强责任感,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劳教戒毒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劳教戒毒经费保障机制,是强化劳教戒毒工作职能的前提,是确保劳教戒毒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强大动力和经济基础。各级政府要对劳教戒毒工作实行特殊的财政保障政策,把劳教戒毒经费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把戒毒劳教人员生活补助费纳入当地社会低保范畴,把戒毒劳教人员医疗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劳教戒毒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完善管理教育设施,配备戒毒工作急需的检测、医疗、康复、职业保护设施,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戒毒矫治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构建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劳教工作担负起戒毒工作的历史重任后,劳教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重大考验,对劳教人民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一是加强警察政治思想建设,开展系统的劳教方针政策、戒毒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使警察充分认识劳教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引导他们认识劳教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发展形势,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二是在增加警察编制、提高警察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劳教戒毒工作要求,合理配备医疗、管理、教育方面的人员,使之各尽所能,相互补充。三是加大戒毒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广大警察业务工作水平,使他们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五)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矫治康复新模式

建立和完善适应吸毒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的运行机制和矫治康复模式,是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在管理机制方面的基础。劳教戒毒场所要认真研究劳教戒毒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积极探索和改进对劳教戒毒人员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多元化的戒毒康复模式,逐步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能够较好发挥劳教戒毒优势的戒毒模式和管理教育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吸毒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劳教戒毒的社会影响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疑难课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劳教戒毒场所要充分运用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禁毒宣传网站和面向社会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戒毒劳教场所对社会群众的教育引导作用和对边缘人群的教育震慑作用,积极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扩大劳教戒毒工作对社会的影响。

(七)建立社会安置帮教体系,不断巩固劳教戒毒成果

吸毒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最终要靠社会来解决,落实社会安置帮教就是巩固戒毒效果的社会保证。吸毒人员劳教戒毒后的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建立一个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区、企业和家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动员、全员参与的有效的社会安置帮教体系,为戒毒人员积极营造“家庭”、“社区”、“就业”三个港湾,为劳教戒毒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进一步巩固戒毒效果,提高矫治康复质量。

总之,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构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务实创新,全面推进劳教戒毒康复模式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发展,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以劳教戒毒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成功之路。
参考资料:http://zx.qj.gov.cn/qjzb/zbdsiq/gzyjiu/200607143015-1.jsp

㈣ 社区戒毒人员的管控措施

法律分析:社区戒毒人员的管控措施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公安人员将随时对戒毒人员实行尿检,对于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低保等方式给予帮助。如不配合社区戒毒,将解除戒毒协议,由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戒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㈤ 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模式主要有

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自愿戒毒。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下,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3、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㈥ 戒毒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戒毒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第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1、戒毒知识辅导;
2、教育、劝诫;
3、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4、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戒毒条例》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㈦ 禁毒知识培训内容

一:培训的目的
1、 通过培训,让教师掌握学校开展禁毒的相关措施与方法。
2、 通过培训,让学生知道毒品的危害,种类,培养学生的禁毒意识。
二:培训的内容
(一)毒品的危害
1、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
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 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2、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 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静脉注射毒品
(1)静脉注射阿片类毒品的危害最大,后果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不洁注射导致感染各种疾病,如细菌性心内膜炎,破伤风、败血病、横断性脊髓炎,并极易传染乙肝、丙肝等血清型肝炎。不洁注射是传播艾滋病毒的重要途径。
(2)注射阿片类毒品对人体的免疫功能有着直接和全面的损害。静脉注射毒品,最容易引发吸毒过量死亡,国内外大量的统计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肌肉或皮下注射毒品
注射部位的皮肤可能出现脓肿、感染、色素沉着、疤痕硬结等症状。

㈧ 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㈨ 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发言提纲

目前,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

据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的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全世界吸食各种毒品的人数已高达2亿多,其中17~35周岁的青壮年占78%!这么多惊人的数字展现在你的眼前,你是否也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恐惧呢?

毒品已成现今困扰社会生活最大的祸患,多少人因这个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工作的能力,出卖了自己的良心,背弃了家人与朋友,甚至失去了活在世上的意义,更为严重的是有人就因这小小的药丸献上了年轻且无价的生命!请人们仔细地想想,你觉得这样值吗?有很多因吸毒或贩卖毒品的人们,就用他们一个又一个的曲折而惨痛的经历告诉我们,毒品的危害是多么的巨大啊!!

“毒品”,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可出现的频率却非常之高,在报纸上、宣传栏里、书本中……但是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不仅可以对吸毒者个人造成无法形容的伤害,而且还带给吸毒者家庭乃至社会非常巨大的伤痛与影响呢?

其实毒品并非是“毒性药品”的简称。它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从自然属性来讲,这类物质在严格管理条件下合理使用具有临床治疗价值,也就是说,在正常使用下,它并非毒品,而是药品。不过,从社会属性来讲,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觅求,从而这类物质失去了药品的本性,这时的药品就成为了毒品。因此毒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然也有些物质成瘾性大,早已淘汰出药品范围,只视为毒品,例如海洛因。

吸毒——这一丑恶现象乘着我国改革开放之机,肆无忌惮闯了进来,带来的危害真是数也数不清!主要对人体与身心的危害在于毒品作用于人体,使其体能产生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戒断反应,使人感到痛苦万分。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病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所以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也有很多人忍受不了这种强烈的痛苦而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而毒品进入人体后又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出现精神依赖性,并导致幻觉和思维障碍等一系列的精神障碍。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吸毒不仅对人体与身心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还带给社会与家庭不少的伤痛。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并且对社会生产力有巨大的破坏性,还扰乱社会治安,带给人们巨大的威胁,毒品活动造成环境恶化,并逐年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旧中国,我们曾受鸦片的泛滥,而被称为“东亚病夫”,使民穷财尽、国势险危。难道中国人都忘了吗?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我希望人们要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远离毒品,关爱未来”,对每一个人而言,这决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无论是出于主观还是客观,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都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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