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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1-12-13 19:31:38

⑴ 农村家庭卫生如何整治

为贯彻落实全市“强力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向纵深发展”的总体要求,新浦区妇联围绕“家庭”做文章,以家庭环境的整洁、健康、舒适、优美为标准,按照“六个一”的总体要求,在广大妇女中大力开展家庭卫生整治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创建清洁优美家园,建设生态宜居新农村。
一是召开一次会议。在农村家庭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中,各级妇联组织在各个阶段分别召开了一次启动会、推进会、现场观摩会、培训会、承诺会,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各个阶段工作,组织动员全市广大农村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是签订一份承诺书。乡镇(街道)妇联与各村(社区)妇代会签订一份家庭环境卫生承诺书,各村(社区)妇代会与各家各户签订一份承诺书,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同胞知晓并参与到活动中。
三是发放一套宣传资料。各级妇联印发倡议书、承诺书、家庭卫生标准、环境保护知识等家庭环境卫生整治宣传资料。通过入户宣传、街头宣传、巾帼文明队宣传、文艺节目宣传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教育广大农村妇女主动搞好家庭环境卫生,增强搞好家庭卫生光荣,户户争当“卫生示范户”的意识。
四是开展一次知识培训。通过家长会、育龄妇女培训等机会,组织妇女参与家庭卫生知识、文明礼貌知识、妇女健康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妇女综合素质,培养卫生习惯,彻底改变陋习。
五是组建一支队伍。各级妇联组建巾帼志愿宣传队、文明卫生劝导队、督查队,走上街头、走进农村及家庭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文明劝导服务,督查队定期开展督导检察,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对策、督促整改,帮助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卫生意识。
六是树立一批典型。街道、乡镇、村三级分别开展家庭环境卫生创评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形成“家家学、家家建、家家创、家家美、家家乐”的良好局面,实现村庄大街小巷整洁有序,家家户户干干净净,村容村貌大变样、大改观。

⑵ 哪里有关于农村卫生知识宣传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卫生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一系列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卫生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近年来,县政府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县“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后制订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省、市、县重视农村卫生事业投入,2006年共投入4450万元,其中县财政投入1895万元,加大了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卫生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重视卫生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抓好本区域内的农村卫生工作。

(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成效显著。“农民健康工程”是2006年省、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我县全面开展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服务,2006年为13万多名农民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该工程受到了上级有关领导的肯定,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先后进行采访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转有序,三年来,已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框架,初步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2007年,全县参保人数33万多人,参保率达78%,累计有近40万人次享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农民患者的医疗负担。二是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有效开展。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非典、人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重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实施免疫规划,儿童“五苗”接种率均达95%以上。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全县无重大疫情发生。三是积极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扎实开展“母婴健康工程”工作, 2006年孕产妇首次实现零死亡,儿童死亡率逐年下降。四是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卫生环境整治力度加大。目前,全县共有560个自然村建起了自来水站,19万多人用上了自来水,拆除露天粪坑8000多只,建成公厕349座,完成4.7万户厕所改造。五是无偿献血工作成绩突出。全县无偿献血工作6次被评为省、市“无偿献血先进县”。2004年10月,县政府作为全国唯一的县级单位荣获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一是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形成了7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18家乡镇(中心)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2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是对乡镇(中心)卫生院推行股份责任制改革,在中心卫生院全面实行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改进服务模式,乡镇(中心)卫生院经营状况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三是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严把人员入口关,严格要求,考录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医疗机构。实施了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十佳驻村医生”评选、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组织各类学历教育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全力抓好医疗质量建设。制订了《仙居县医疗质量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医疗单位自身能力建设,通过开展等级评审,提高了医院的管理层次和服务水平。开展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争创百日无事故”活动,切实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制订完善了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建立每月督查通报制度,抓好督查落实。五是卫生监督工作不断加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抓好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职业卫生等专项整治,加大农村卫生综合执法力度,促进食品卫生和用药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氛围还不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社会发展以人为本、人的发展以健康为本的意识及大卫生理念还不强,未形成农村卫生工作合力。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大群众卫生主体意识不强,缺乏保健康的理念和基本卫生保健知识,预防为主的思想还没有形成共识,重治疗轻预防的观念仍然没有改变。

(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还不够强。一是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滞后。我县医疗机构普遍缺少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十分紧张。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县最大的综合性医院,占地面积仅40亩,医疗用房十分拥挤,远远满足不了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2003年医院迁建工程完成了工程立项和土地报批,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动工,严重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医院、妇保院、精神病院等县级医院和横溪、白塔、下各等中心卫生院的经营场所不足,精神病院房屋紧张、条件简陋,县疾控中心、城关医院至今还在租用房屋办公;多数医疗单位普遍存在设施设备落后等问题,乡镇卫生院还没有配备救护车,难于开展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医疗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全县医疗卫生人才缺乏,特别是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严重缺少,在全县1350名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学历仅占14.9%,高级职称只占6.8%;乡村卫生技术力量更加薄弱,514名卫生技术人员,本科学历只有16人,高级职称仅有6人,中级职称也只有96人,人才问题严重影响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医疗可信度;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差、压力大、工资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还未落实。三是医疗质量仍需提高,医疗秩序有待规范。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强,病人外流现象不少;医疗纠纷发生呈上升趋势,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处理难度较大;个体医疗单位数量多,管理较难,打击非法行医难度大。四是村级卫生服务网络薄弱,全县722个行政村只有42个村级服务站,群众就医不便反映较大。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一要加强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要对各医疗机构发展作出统筹规划,明确发展规模。要高度重视县人民医院建设,尽快研究,科学确定建设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加快解决目前县人民医院用房紧张的突出问题。重视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发展,抓紧县疾控中心、城关医院的迁建工程建设,积极帮助解决县中医院、妇保院和横溪、白塔、下各等中心卫生院的扩建问题,重视解决县精神病院用房紧缺、医疗条件落后、经费缺少等实际问题和一些乡镇卫生院的危房问题。更新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提高医疗检查可信度,适应医疗发展需求。

二要加强医疗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关键取决于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技术人才决定着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大医疗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改进人才引进和考录政策,合理配置人才。加强在职医务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中、高级医师及执业医师的从业比例,进一步提升医疗技术人员整体素质。重视解决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问题。

三要加强医疗质量建设,规范医疗秩序。县人民医院要培养和集聚高、精、尖医疗专家,不断推进全县医疗卫生技术上新台阶,减少病人外流。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医疗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全科医术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重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挖掘、收集和整理民间医药技术及祖传秘方。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抓好医德医风,增强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职业自律意识。加强对个体医疗单位管理,发挥个体医疗单位方便山区群众就医的积极作用,坚决打击各类危害农民群众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秩序。
四要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换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要推进乡镇(中心)卫生院改革,合理配置资源,改进服务模式,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效率。加强村级卫生社区服务网络建设,担负常见病初诊治及预防保健任务。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作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整体效能。

⑶ 如何提升乡村医生的技术能力

应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从以上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现状的研究分析可知,目前我国乡村医生的综合卫生服务能力相对低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为了能够提升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可采取定期脱产培训方式[7]。比如,乡村医生每年应接受半个月或者1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并且将乡村医生是否参加脱产业务培训纳入医生职业能力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应有机结合脱产培训和在岗学习,比如可以开办知识讲座,为乡村医生补充一些临床知识、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疾病治疗及预防、健康教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全科知识,使乡村医生能够全面掌握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知识。其次,也可以指派上级医疗机构组织人员亲自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现场对乡村医生进行指导,主要应针对一些农村常见疾病的急救、防治,传染病预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合理用药、规范诊疗、卫生法律、突发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重点指导[8]。在培训过程中应注意培训效率以及质量,从而提高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2应制订严格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现阶段,我国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相对低下,不合理用药、执业不规范性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有的乡村医生乱用药,尤其是抗生素滥用行为较为严重,严重威胁到农村居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现阶段乡村医生卫生服务能力以及业务水平制定一套合理的基本用药目录,严格限制乡村医生的用药范围,尽量要求医生选用一些物美价廉、疗效较好的药物。同时,应该以基本用药目录作为和谐指导,对乡村医生进行药物使用培训以及相应的考核,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乡村医生培训效果。其次,制定基本用药目录,有利于有效监管药品流通市场,有利于集体采购、分布药品,合理控制药品的价格及质量,避免出现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现象[9]。当然,随着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也可将基本用药目录的范围适当放宽。
2.3严格把握准入关,执行乡村医生资格认证考核制度
应严格按照国家五部委颁布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实行准入”要求,对于乡村医生药品使用、输液、执业等执行许可证制度。而且必须要求乡村医生参加医生资格考试,只有经考试合格之后,才可以颁发相关的许可证书,进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10]。如果乡村医生并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便进行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一旦发现应进行严厉的惩处。当然,乡村医生在取得许可证后还应该定期进行相关的资格考试,如果考试合格者应颁发相应的审核验证证明,如果考试没有合格的情况下,应该将乡村医生许可证予以吊销。
2.4采用合理的经济激励机制,激发乡村医生继续学习欲望 想要激发乡村医生钻研业务知识的欲望,树立继续学习观念,不单单需要应用行政考核手段,同时还应该采用相应的经济手段作为物质激励措施。比如,可以按照乡村医生的考核认证等级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限制以及收费显著,使乡村医生能够掌握自主行医的权利。而且,乡村医生只有达到一定认证等级,才可以享受医疗定点合作的权利。其次,对于脱产学习的乡村医生,当地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地区实际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提高乡村医生的经济条件。
2.5大力鼓励城市医生下乡指导乡村医生工作
如果专业素质较好的医生经常指导基层乡村医生的业务活动,对于提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该鼓励一些学历层次较高,专业素质水平较高的城市医生到农村进行短期义务服务,以可“师傅带徒弟”的指导方式手把手的传授乡村医生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指导临床医学技能。为此,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以行政手段强调想要晋升到副主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城市医生必须到农村医疗服务机构进行1年以上的服务。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同时应对下乡医生制定相应的下乡业务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指标主要以是否培养出合格乡村医生为主。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普遍低下,我们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用多样化的措施和手段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⑷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一、目标要求(一)掌握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业务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熟悉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熟悉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四)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革和发展农村卫生。
二、时间安排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为14天,参考学时为100个学时,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卫生基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经济知识、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服务及管理、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内容【农村卫生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我国农村卫生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
3、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历史和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和如何科学合理制定报销方案;
2、我国合作医疗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基本经验。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1、我国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沿革;
2、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3、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4、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卫生院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与农村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
1、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
2、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内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等。
【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基本知识】
1、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用;
2、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的特点与实际运用;
3、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实践;
4、乡镇卫生院管理技巧和如何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益。
【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1、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的规范与要求;
2、乡镇卫生院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运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1、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乡镇卫生院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3、乡镇卫生院如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以及质量评估的方法和途径;
2、乡镇卫生院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以及病案利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1、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重要性;
2、乡镇卫生院实现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途径和方法。
【乡镇卫生院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1、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内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3、乡镇卫生院对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
【人际交流和公共关系】
1、乡镇卫生院加强人际交流的技巧和方法;
2、乡镇卫生院管理的艺术和技巧;
3、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含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知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及管理】
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

⑸ 村卫生室怎样预防艾滋病健康知识讲座

艾滋的潜伏期可达3到6个月因此建议定期复测。
以下这些行为不会传播艾滋病: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同就餐或共用餐具;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水源;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交通工具;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房间;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马桶、
洗脸池/盆或其他卫生设备(不包括易造成出血的设备如牙刷、剃须刀等);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电话、电脑以及其他办公设备;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同游泳或淋浴;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握手、拥抱;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礼节性接吻;
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近距离交谈;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打喷嚏、咳嗽; 蚊虫叮咬。aware天 猫可在家自测不用抽血简单方便

⑹ 福建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临床实践考核个人鉴定怎么写

2015年没有相关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消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该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想学个乡村医生,怎么学,去那个部门报名

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7)农村卫生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乡村医生从业要求规定:

1、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⑻ 村卫生室健康教育讲座内容有哪些

好多,各个方面比如流行病,常见病,传染病等防治,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心理卫生,儿童,老人,孕妇健康等等

⑼ 乡村医生有全科医生培训吗

我个人觉得还是有必要的,目前国家政策积极推进基层医疗保障体系,即便不变成社区,国家对于20000多个农村卫生院也是有重点扶持的,“2009~2011年的相关配套措施”中已明确提出,将有很大的政策倾斜,比如新型合作医疗转型,会使得很多的医患向基层(农村卫生院转型),特别还鼓励个人创业,看你是一个一方有识的医生,多多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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